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doc
- 文档编号:534930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doc
《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昆发〔2008〕9号.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结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
在昆明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按《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确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共同负责对扶持项目的筛选、审核,并对扶持项目的落实及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有利于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培植财源,增加财政收入,增加社会就业,推进非公企业实现大提高、大跨越、大发展。
(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支柱产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立足于持续长远发展,有利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专项资金的扶持应按照政府产业导向,扶优扶强,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同时,应充分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分类扶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昆明市辖区内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招商引资、市场开拓、培训、信息、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用、融资担保等服务)。
(三)进入上市培育期的企业。
(四)纳入我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省、市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
(六)社区便民连锁店、再生资源回收基础网络体系、标准化农贸市场改建、城郊批发市场建设等项目。
(七)采取连锁经营方式发掘和开拓农村市场,乡镇农(集)贸市场,农家店日用百货和农资配送中心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八)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
(九)“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国产设备和原材料出口及到老挝、缅甸北部从事替代种植和发展的项目。
(十)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一)实施品牌战略项目。
(十二)国际、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十三)发展高新技术型、从事出口创汇型项目。
(十四)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或能够提供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项目。
(十五)进行高新技术和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的高利税项目。
(十六)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十七)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奖励方式。
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企业新创名牌产品和成功上市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贴息、奖励额度。
(一)无偿资助。
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额度。
(二)贷款贴息。
在项目建设期内按贷款利息实际支出的80%以内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项目贴息资金按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和利息清单所明确的金额、用途、贷款利率计算。
(三)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实际损失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经营班子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对我市成功上市的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度,给予经营班子200-300万元的奖励。
(六)对新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经营班子20万元;对新获得云南名牌产品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其经营班子10万元。
(七)项目资金只能以一种方式安排。
(八)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昆明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及时真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已落实银行贷款资金。
第十条企业申请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金的书面报告及《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年度完税证明。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据和利息支付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七)申报项目的土地、规划、环保等审批手续完备。
(八)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资金应逐级上报。
市属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委、财政部门逐级申报。
各县(市)区经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范围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筛选后共同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市经委、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规程附后),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按昆发〔2008〕9号文确定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经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申请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扰检查。
对于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收到项目无偿资助的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昆财政企一〔2004〕68号)同时废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昆明市 公有制 经济 中小 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