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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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在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事故预防与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事故应急工作,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涉险人数、经济损失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3.1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1.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1.3.1.2100人以上重伤;
1.3.1.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3.1.4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责成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3.2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3.2.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1.3.2.250人以上重伤;
1.3.2.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3.2.4省人民政府责成交通运输厅组织处置的事故。
1.3.3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3.3.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1.3.3.210人以上重伤;
1.3.3.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3.4.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1.3.4.210人以下重伤;
1.3.4.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加固活动中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公路水运工程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涉及跨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和编制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应急管理工作应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5.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现场救援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和协调作用,积极参与事故救援。
各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1.5.3协调联动、快速高效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属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1.6预案体系
1.6.1××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预案规范交通运输厅处置全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是交通运输厅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公布实施。
1.6.2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
地方预案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预案的要求,在本级政府的领导和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6.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
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6.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组织体系
2.1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交通运输厅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级、项目级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2交通运输厅级应急组织机构
2.2.1机构组成
交通运输厅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Ⅰ级或Ⅱ级响应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由交通运输厅厅长或经厅长授权的厅领导任组长,分管在建交通项目、综合安全与应急的厅领导或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
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2.2.2.1决定启动或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应急响应,并向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宣布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
2.2.2.2负责统一领导特别重大、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2.2.3负责协调各市之间工程应急资源和应急人员的调度指挥;
2.2.2.4按照规定或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要求,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2.2.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的指令和批示,配合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2.2.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救援工作;负责与上级沟通协调,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督办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态势发展,向上级提出支持请求。
抢险救援组负责救援技术方案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救援方案,合理组织人员、材料及设备施救;负责对救援全过程进行监视,发现险情及时撤离救援人员,防止二次伤害。
宣传报道组负责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接收汇总有关信息,起草相关报告。
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救援物资与设备的采购与租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饮食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负责被困人员饮食;负责现场设备、物资、供电、通讯等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接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救援及被困人员家属等,及时处置有关问题。
2.2.3应急日常机构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作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2.2.3.1应急状态下主要职责
2.2.3.1.1接收、汇总、上报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2.3.1.2传达落实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2.2.3.1.3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3.1.4研究提出赴现场的技术专家人选;
2.2.3.1.5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2.2.3.1.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2日常状态下主要职责
2.2.3.2.1组织起草、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2.3.2.2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2.2.3.2.3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习;
2.2.3.2.4组织有关的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省际间合作;
2.2.3.2.5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
2.2.3.2.6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中有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2.2.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要求,或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视情况成立,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由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联络。
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交通运输厅派出厅领导参加;当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交通运输厅派出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对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厅按批示要求,由厅领导及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当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或事故有扩大趋势,现场救援有困难时,由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现场工作组职责:
2.2.4.1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部署,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4.2传达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要求,及时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2.4.3组织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提供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2.2.4.4从行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2.2.4.5必要时向应急领导小组请求调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2.4.6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5专家组
专家组依申请或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公路水运工程及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法律、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对现场施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指导,修改、补充、完善和调整救援方案,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2.3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制定本地区有关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
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动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指挥、协调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本地区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配合当地应急机构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应急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4.1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本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组织本项目应急演练;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开展应急总结及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2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有针对性和衔接性的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合同段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组织本合同段员工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及恢复重建工作。
2.4.3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对现场监理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各施工单位的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开展日常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发现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审核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到位以及应急知识培训情况,参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2.5应急协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消防、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当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主动协调上述相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由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协调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挥。
应急组织体系图如下。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开展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转发和预防工作。
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做出相应判断,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3.2.1中×中×、国务院以及中央领导指示、批示的信息;
3.2.2应急管理等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2.3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
3.2.4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3.2.5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3.2.6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2.7公众举报和反映的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8其他相关信息。
3.3预防工作
3.3.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机械设备等。
在防御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系渠道,按规定接收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
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主动跟踪、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督促施工单位对预警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判定可能的事故等级,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调整现场处置方案。
超过本项目处置能力时,应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和财产转移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请求。
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
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监理单位应就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
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况发布和解除。
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
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交通运输厅负责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事发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事发项目参建单位予以配合。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本部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具体的响应程序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厅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和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急日常机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进展,按有关规定报告交通运输部及省人民政府。
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信息报送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向应急日常机构报告。
交通运输厅接报事故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部安质司、交通运输部应急办等相关部门,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3应急响应程序
4.3.1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4.3.1.1Ⅰ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4.3.1.1.1发生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事故,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请厅长核准。
由厅长或经厅长授权的分管厅领导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4.3.1.1.2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配合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
4.3.1.1.3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通知事发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并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3.1.1.4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工作。
4.3.1.2Ⅱ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4.3.1.2.1发生重大事故或接到交通运输部、省人民政府责成处理的事故,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报请厅长核准。
由厅长或经厅长授权的分管厅领导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4.3.1.2.2厅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拟定应急响应期间的指挥协调、会商制度,提出派驻现场工作组建议,以及信息报告、新闻发布、专家咨询、后期保障等事项。
4.3.1.2.3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领导小组通知事发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并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厅有关业务处室、直属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工作组的要求,组织协调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支援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加强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值守,跟踪掌握事态发展,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厅报告相关情况。
应急响应流程图如下:
4.3.2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
4.3.2.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4.3.2.1.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4.3.2.1.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4.3.2.1.3险情得到控制;
4.3.2.1.4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4.3.2.1.5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4.3.2.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应急响应满足终止条件时,由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状态,如确定终止响应,签署终止指令,并宣布解散有关应急工作组。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通知有关单位。
4.4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
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当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配合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厅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派出现场工作组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选派专家对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对涉及跨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上报有关情况。
4.5信息发布
事故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的级别,重大事故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新闻发布。
特别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接受国内外媒体记者采访。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故,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6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因参加事故应急处置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依据相关规定,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对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
在调集、征用后被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
4.7总结评估
4.7.1评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4.7.2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评估工作应坚持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
4.7.3评估内容和程序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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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公路 水运 工程 生产 安全事故 应急 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