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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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
1、我国专利法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规定?
立法理由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上面的(六)是2008年新专利法增加的。
对平面印刷品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
2、如何理解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新颖性是指未公开过。
公开是指脱离了保密状态,一般公众有可能得知的状况。
3、什么是先申请原则?
为什么专利申请要遵循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专利权授予同样发明创造中第一个申请专利权的人。
《专利法》第9条第一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
《专利法》第9条第二款: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4、我国专利法保护对象有哪些?
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创造。
中国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法》第2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技术思想,而不是技术;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分两大类:
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发明可以是提出一种新的产品方法,也可是对原有产品方法的改进。
发明专利可以分为产品发明专利,方法发明专利和改进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而且产品是必须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液体,气体,粉状产品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保护对象,材料本身也不能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一般不涉及产品制造原理的改革,只是在原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所做的局部性改革,其创造水平低于发明,因此在我国称为小发明,小创造。
(三)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只是工业产品具有装饰性的或富有美感的外表;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新设计必须能在工业上应用,能大量复制生产;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5、什么是职务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6、专利申请文件包括哪些?
各自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法》第26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26条第二款: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第三款: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第四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第五款: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7、《专利法》对新颖性规定有哪些例外?
《专利法》第24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指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而将其内容公开,或者他人用威胁、欺诈、间谍活动等非法手段从发明人、设计人、经发明人或设计人告诉而得知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内容而后公开。
8、专利审查的制度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1.形式审查制2.实质审查制3.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我国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
9、请举例说明如何理解专利人的独占权?
《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专利法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做出的销售商品的许诺。
老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中没有规定许诺销售权。
考虑到外观设计是我国的优势领域,提高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新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增加了许诺销售的权利。
这样修改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以做广告、在商店货架或者展销会会场陈列等方式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
10、什么是优先权原则?
为什么要规定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的种类。
优先权原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于1985年3月19正式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享有优先权。
概念:
一个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又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
种类:
优先权分为国际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两种。
《专利法》第29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1、什么是先用权原则?
立法理由是什么?
根据先用权原则,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12、举例说明什么是专利权用尽(穷竭)原则?
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13、哪些专利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为什么?
方法发明专利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专利法》第61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与另一方主张事实相反的证据,就承担败诉结果。
也就是说,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本应由一方负担的举证责任,在法律另有规定时转换给对方,由对方负举证责任。
14、专利权强制实施许可限制的概念、种类和条件
概念:
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种类和条件
1.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专利法》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第49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交叉强制许可
第51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4.其它
第52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53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15、专利权无效的原因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法》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17、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请分别说明。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即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
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五)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18、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9、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0、不同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5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
21、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有期限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一)项规定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
发表权的特点是一次性权利;要与某一种著作权的使用方式相结合才能行使;若作品涉及第三人,发表权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较多体现在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上;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专属于作者,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只能由他人加以保护。
有保护期限。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无期限保护)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无期限保护)。
注意: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不能对抗物权;允许作者收回自己的作品(发表权必须已行使,才可谈到收回)。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无期限保护)。
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和内容;篡改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2、邻接权的内容
邻接权主要包括:
图书报刊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利。
《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2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4、哪些侵犯著作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哪些承担行政责任?
那些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侵权人的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二侵权人的责任《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5、商标的分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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