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三基培训记录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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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三基培训记录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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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三基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时间:
2019年1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程仲奎
主讲人:
程波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执业医师法》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冶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时间:
2019年2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张国保
主讲人:
程仲奎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精神卫生法》
一、精神卫生法是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自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心理健康关系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用人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要关注精神卫生问题,共同维护和促进心理健康。
三、心理咨询在用人单位、学校、医院、监狱等场所,以及社区或福利、慈善等机构开展。
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综合医院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为患者服务。
四、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住院、出院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五、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依法免费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贫困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政府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可以得到优先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六、持续治疗和康复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精神卫生法规定应建立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的社区康复机构。
七、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受教育、参与劳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患者个人信息及疾病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八、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理论)
时间:
2019年3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张国宝
主讲人:
程仲奎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抗生素合理应用
抗菌素的联合使用
抗菌素联合使用的目的[2]是发挥抗菌素的协同作用以增强疗效,延迟或减少耐药菌的产生及减少抗菌药物的剂量,避免毒性反应。
联合应用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只有在病原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或严重感染,如肠穿孔并化脓性腹膜炎、感染性心内膜炎、败血症等,或需较长时间用药,单用药有可能产生耐药者,如结核病、慢性骨髓炎等,还有就是用于减少药物的毒性反应等情况下才考虑。
从上述的适应症不难看出联合用药仅适用于少数情况,联合用药一般用二联即可,三联、四联并无必要,会使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明显增加。
1.1不宜联合使用的抗菌素
1.1.1繁殖期杀菌剂与快速抑菌剂繁殖期杀菌药有β内酰胺类抗菌素(青霉素、头孢菌素等)、糖肽类等,如与快速抑菌剂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等药物联合使用会使快速繁殖的细菌迅速静止下来,从而大大的降低了需在细菌快速繁殖时起杀菌作用的效果。
但在抗菌素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会有这两类抗菌素联合使用的情况,如使用青霉素联合氯霉素治疗化脓性脑膜炎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先使用繁殖期杀菌药,最后使用快速抑菌剂,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后者对前者的影响。
1.1.2同类或作用部位类同的抗菌素联用氯霉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霉素类药物均作用于细菌核糖体的相同或相近部位,联用二类药物会競争核糖体上结合部位,从而产生拮抗作用降低疗效。
同类药物的联用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如青霉素联合氨苄青霉素等。
氨基糖甙类抗菌素之间联用,如庆大霉素联合丁胺卡那霉素还会使其耳毒性和肾毒性明显增加。
1.1.3肾毒性药与肾排泄的药联用第一代头孢菌素中头孢唑啉、头孢噻吩和抗真菌药物两性霉素B对肾脏具有一定的毒性,如与氨基甙类、万古霉素等通过肾排泄的药联用会增加肾脏的毒性,尤其在肾功能减退或老年患者,因此,临床上这两类抗菌素应避免联合使用。
此外具有肾毒性的抗菌素还应避免与快速利尿剂联用。
1.1.4肝毒性药与肝代谢药联用利福平、酯化红霉素对肝脏具有一定的毒性,可导致肝脏损害和肝酶增高,此类药物如与喹诺酮类、氯霉素类通过肝代谢药联用会使肝脏损害加重。
1.2可增强抗菌素效果的联合
1.2.1繁殖期杀菌剂与静止期杀菌剂繁殖期杀菌药β内酰胺类、糖肽类抗菌素与静止期杀菌药氨基糖肽类、多粘菌素类联合可增强抗菌素的抗菌效果。
1.2.2β-内酰胺类与β-内酰胺酶抑制剂联合应用β-内酰胺酶抑制剂的抗菌作用有限,但其可抑制细菌产生β-内酰胺酶或降低β-内酰胺酶的活性,从而提高对此类产酶细菌的抗菌效果。
目前此两类药物的联合制剂在临床的应用已较为普遍。
如舒普深(舒巴坦+头孢哌酮)、可赛舒(舒巴坦+头孢三嗪)等。
2.用药方法
抗菌素的使用方法包括用药的途径、用药的剂量、用药的间隔时间和溶液的选择等。
抗菌素的用法不当可能会使抗菌作用下降,细菌易产生耐药性,抗菌素的毒性增加和感染不易控制等。
2.1时间依赖性抗菌素的应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克林霉素和万古霉素等为时间依赖性抗菌素,当其血浓度达到MIC4-5倍时杀菌率即处于饱和状态,杀菌范围主要依赖于接触时间,即抗菌素浓度超过最低抑菌浓度所持续的时间(T>MIC),因此在使用此类抗菌素时一定要根据其半衰期选择合理的间隔时间。
通常药物在体内经4-5个半衰期后就基本清除,故半衰期<2h者,至少应g6h用药一次,半衰期=2h者,q8h-q12h,长达6-8h者,可每日一次给药即可。
所以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抗菌素(个别药物除外)一天给药一次是极其错误的。
2.2浓度依赖性抗菌素的应用氨基糖甙类、喹诺酮类为浓度依赖性抗菌素,此类药物的抗菌效果与血液中药物浓度有关,随着药物浓度的增加,其抗菌作用增强,其抗菌素后效应(postantibioticeffect,PAE)也进一步延长。
PAE是指细菌短暂接触抗菌素后,虽然抗菌素血药浓度降至最低抑菌浓度以下或已消失后,对微生物作用依然持续一定时间。
氨基糖甙类抗菌素目前推荐使用的方法是以较大的剂量、较长时间的间隔。
此类药物耳毒性可能是血液中药物浓度较高而缓慢渗入内耳淋巴液中蓄积的结果。
一日一次给药使浓度降低到最低水平,不易产生蓄积而降低耳毒性。
(2)每日1次大剂量用药,形成较高血浓度(Cmax),可保证最大的药效。
以药效学观点看,Cmax较高,杀菌作用较强,减少细菌与药物的接触时间,降低细菌耐药性。
(3)氨基糖苷类抗菌素对革兰氏阳性菌和革兰氏阳性菌的PAE有明显的浓度依赖性。
喹诺酮类药物的抗菌效果同样是依赖其给药的剂量,而不是频繁的给药。
2.3溶媒的选择 合理的溶媒选择,有助于保证抗菌素的抗菌效果。
如青霉素不宜与葡萄糖注射液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配伍,因该类抗菌素在PH<4.0时快速分解,效价降低,宜选用0.9%氯化钠注射液做溶媒,稳定性较好。
但对个别心功能不佳者,为避免诱发心衰,可使用葡萄糖注射液为溶媒,在2h内滴注完毕。
氨苄西林不宜以甲硝唑注射液为溶媒,两者混合可使液体变黄。
青霉素类不宜与利巴韦林注射剂配伍,否则可使青霉素类的稳定性下降[3]。
2.4合理的更换抗菌素由于抗菌素的疗效存在一个周期效应,因此,在确定更换抗菌素之前,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用药时间不足。
在感染性疾病的治疗过程中,抗菌素频繁更换可能与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认识不足、缺乏病原学证据和抗菌素敏感性实验等有关。
一般情况下,抗生素的疗效在治疗急性感染时应观察3天(最长不超过5日),慢性感染应观察2~3周(如结核病),如无效才考虑更换抗生素。
可是在临床上,病人和某些医生总希望药到病除,没有遵循抗生素使用的一般原则。
用药1~2天疗效不满意就随意调换,致使用药较乱,疗效不易观察,且易导致细菌耐药,使治疗失败[4]。
3.抗菌素使用的误区
3.1广谱抗菌素优于窄谱抗菌素,联合抗菌素优于单一抗菌素部分临床医生误认为抗菌素的抗菌谱越广谱越好,或者多联合优于单一抗菌素,其实不然,使用广谱抗菌素或多种抗菌素联合不当,不但易使细菌产生耐药,还能影响正常菌群,抗菌谱越广泛或联合的越多,影响的范围越大,造成菌群失调就越严重[5]。
在明确病原菌及药敏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选择窄谱抗菌素。
3.2对发热的患者均使用抗菌素引起发热的病因非常复杂,发热可以是感染性疾病所致,也可能是肿瘤性疾病或风湿系统疾病所引起,即便是感染性疾病,也可能是病毒感染,所以在使用抗菌素之前应首先考虑发热的可能原因。
有些医生对普通感冒或上呼吸道感染,或者不明原因的发热,首选抗菌药物治疗,认为抗菌素可以治感冒,抗菌素可以退烧,其实普通感冒或上呼吸道感染80%~90%是由病毒感染,应用抗菌素对病毒无效。
无指针的使用抗菌素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给病人带来与抗菌素使用相关的不良事件。
3.3错误的认为新药比老药好,贵重药比便宜药好,进口药比国产药好临床医生中存在这种观点的比较普遍,尤其是在基层医院,实际上很多老的抗菌素经过较长时间的临床实践的考验,疗效较为确切,安全性较为可靠。
如最早发现的青霉素到目前临床仍广泛应用。
还有的认为对于感染病人第三、四代头孢菌素的作用优于第一、二代头孢菌素,这是由于对头孢菌素类认识不足所致。
第三、四代头孢菌素对革兰氏阴性菌的抗菌作用,包括肾毒性及进入脑脊液内的浓度优于第一、二代头孢菌素,但对于革兰氏阳性球菌的作用则低于前二代头孢菌素。
3.4三代头孢菌素作为治疗“社区获得性肺炎”的首选药物社区获得性肺炎的致病菌主要是革兰氏阳性菌(肺炎链球菌)和非典型病原体(如支原体、衣原体和军团菌等),而第三代头孢菌素对这些病原体的作用并不强。
3.5当一种药物疗效不好时,同类药物之间的更换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之间存在交叉耐药性,当某种第三代头孢菌素无效时,再应用其他第三代头孢菌素往往也无效。
氨基糖甙类、喹诺酮类等抗菌素其同类之间都存在交叉耐药的情况。
3.6喹诺酮类药物用于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在动物试验中喹诺酮类药物有致畸作用并影响骨骼的发育,因此不宜用于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不宜做为一线抗结核药使用。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时间:
2019年4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张国宝
主讲人:
程仲奎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一)
书写者资质要求
1、首次病程录、抢救记录、术后三天的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医嘱记录要由执业医师书写;
2、“入院录”一般由本单位认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包括执助);
3、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一助书写,但必须由手术者签名;
特殊诊疗记录由实施医师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一助书写,但要由实施医师审签;
4、术前小结、转出(入)记录、出院记录须由主治(科主任)或以上人员书写;术后病程录由主治以上人员补充、修改、审签;
5、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应由主持人修改、补充并审签;会诊申请单要由住院总或主治审签。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二)
书写时间要求
1、特殊诊疗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结束后及时书写;门诊病历即时完成,急诊病历在接诊的同时或处置完成后及时书写
2、抢救记录—结束后6h内具实补记(注明抢救结束时间及补记时间);
3、首次病程录—入院后8h内完成;
4、入院录/接班记录/手术记录/死亡记录-24h内完成;
5、主治首次查房记录及入院诊断-48h内完成;
6、病历修改/麻醉随访记录-72h内完成;
7、病危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术后三天内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
8、病重者至少每2天一次病程记录;
9、病情稳定者至少每3天一次;
10、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或恢复期者至少每5天一次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三)
各种病历资料严禁丢失和缺损
病历记录内容完整:
1、病人病情;
2、所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等;
3、医务人员的分析;
4、对患者或
家属的告知。
每次记录应尽可能详细、具体。
各种表格栏(包括眉栏)必须认真填写,无内容者划“/”,不得空格。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四)
客观内容客观记录:
临床症状、体格检查、抢救和 治疗经过等,严禁凭主观猜想记录症状和体征。
不得删划、贴补,出现错字、错句划双横线不得采用刮、粘、涂、贴等方法掩盖和抹去原字迹;原则性
错字句必要时及时重写。
审查、修改要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五)
严肃性规范性
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及无正式中文译名者除外),病历格式和内容按照《病历书写规范》; 患者叙述的疾病、手术名称要加引号。
各种记录应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句简练、表述准确、字迹清楚。
规范使用汉字,标点正确,杜绝错
字。
疾病诊断、手术及诊疗操作名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要求;中医术语使用依照最新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中
医诊疗术语》、《中医病症分类与代码》、《中医诊断疗效标准》)及新版教科书,中药名称按照新版药典。
各项记录均有完整的日期和签名;各种报告单按日期顺序粘贴。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之五) 严肃性规范性
修改原则和要求
1、上级医师有权利、有责任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
谁决定,谁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要签名以示负责,并在签名的右下角写明修改时间。
时限原则上要求在72h以内; 2、书写者可以自我修改,但要用原色墨水;
3、修改时不得掩盖原来字迹,要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采取划双横线办法)。
二、重视医疗文书的证据作用
病历是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属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第六十三条中的“书证”。
病历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医方举证的主要依据,也是患方最容易找到的证据。
病历内容有错误、漏洞,病历书写不及时,病历涂改,门急诊患者未书写病历,知情告知签字制度执行
不严等,是医疗诉讼中医方败诉的主要原因。
发生医疗纠纷时,如病历书写不规范,即使医疗行为无过错,医方也须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种情况。
笔迹问题
如同一份病历中同一人有几种笔迹(代签名造成)易被指责为假病历或伪造病历。
决不能代签名。
出院记录
1、出院医嘱不具体。
对需要定期随访的具体时间不注明,对必须继续治疗的疾病不作明确交待。
2、出院医嘱与患者住院情况不符。
如伤口愈合不好写成Ⅰ期愈合、新生儿死亡写成母婴平安等。
3、手术名称书写不规范、不确切。
如“卵巢囊肿切除”是指卵巢上囊肿剔除还是把卵巢一并切除,极易引发患方对治疗提出异议。
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钟情况
病历涂改
1、修改不按《规范》,造成患方、鉴定人员、法院质疑。
2、发生争议后,医务人员力求完美,擅自添加或涂改,造成原本小过失变为提供假病历的致命问题,因小失大。
3、跨科室的医疗争议中,不同科室或不同班次人员为推卸自己的责任,对与自己有关的资料进行修改,造成前后矛盾,事实不清,医疗机构不能自圆其说。
医疗纠纷中与病历文书有直接关系的几钟情况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时间:
2019年5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张国宝
主讲人:
程波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培训主要内容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
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为了保证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特制订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专用验收记录。
收货时,要仔细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信息。
二、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严防药品丢失。
出账入账要有购(领)药或处方使用凭证,做到入账、出账、结存数量平衡.
三、按月进行盘点,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按要求及时向药监、卫生、公安等管理部门报送药品使用情况。
四、药师发药时,要认真审核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由前记、正文、后记等规定项目组成。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单张处方超过用药天数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方可调配;调配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
对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发药。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精神科三基三严培训记录(基本知识)
时间:
2019年6月
地点:
医护办公室
主持人:
张国宝
主讲人:
程波
记录人:
冯峰
参加人员:
张国保程仲奎程波席文倩冯峰郑宏扬朱红梅
培训内容: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条例
医疗安全管理是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核我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医疗事故的防范制度:
一.各科室对照岗位差错标准,制定出本科室差错事故防范措施,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认真规范。
二.各科室定期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四.各科室应当设置或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和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五.各科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六.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七.在医疗活动中,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八.各科室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医疗护理质量考核标准》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并记录在案。
九.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及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要认真执行逐层报告审批制度,即科主任——医务科——分管院长。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一.科室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
各科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科室或只能科室及指定责任人保管。
四.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务科或其制定科室保管。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管的,医务科负责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机构派员到场。
五.患者在医院内死亡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
六.各科室对发生医疗事故要做到三个不放过:
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查清楚不放过;经验教训未吸取,防范措施不落实部放过。
七.在组织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过程中,应有专人保管有关病案和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瞒、销毁、丢失,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介入并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力争使纠纷或事故在科内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纠纷或事故进一步扩大。
九.医疗纠纷或事故发生后,科室未妥善处理,致使患方投诉到院方的,为“院级医疗纠纷”。
十.凡发生院级纠纷的科室,自患方来院投诉之始,科室负责人即应到场解答患方质疑,其答复和调解经患方当场同意认可的,视为撤诉。
十一.院级纠纷当场调解无效的,即进入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纠纷的科室应围绕患方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其中包括:
a.与纠纷有关的当事人的个人书面材料;
b.与纠纷有关的证明人的个人书面材料;
c.科室调查材料(包括治疗经过、有关讨论记录、完整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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