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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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浅谈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适用
在行政治理法律法规中,责令改正这一行政治理手段已被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行政机关在治理公共事务或履行职责中行使。
作为一种常用的重要行政治理手段,责令改正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在行政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准确界定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确保合法适用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展开探讨,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
一、责令改正的定义
学术界对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分歧,在行政治理过程中适用也存在着差异有的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包括〝新罚种〞说、〝申诫罚〞说等;有的认为责令改正是行政强制措施。
笔者认为,责令改正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改正是一种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
那个地点强调〝特定〞要紧是在于区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作出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的特点有:
〔1〕作出责令改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责令改正的对象是违法行为人,即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责令改正的作出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
〔4〕责令改正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依职权作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区别要紧有:
〔1〕行政处罚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惩处性是行政处罚的差不多特点。
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禁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处性。
〔2〕行政处罚的作出除专门情形外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告知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令改正程序相对较为简单。
另外,从行政处罚的立法上看,第一«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未纳入〝责令改正〞这一罚种;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从而能够推定〝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爱护行政治理秩序,预防、禁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差不多上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然而二者有明显区别:
〔1〕强制性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直截了当表现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责令改正是以行政命令的要求当事人纠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不具直截了当强制性。
〔2〕部份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作出责令改正必须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
二、责令改正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责令改正与警告。
尽管责令改正与警告都有警示的功能,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
〝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必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原那么,即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可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设定作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规定时,也可依职权作出。
〔二〕责令改正与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改正是要求行政相对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是限制或禁止行政相对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直截了当处分当事人的权益义务,在本质上,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三、责令改正的适用
〔一〕作出责令改正的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对某一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或法律、法规、规章虽未明确规定,但依法属于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范畴。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实践中适用责令改正应注意的问题
1、作出责令改正的期限问题。
现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一样未对责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期限有作出规定的,应按规定来确定改正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改正期限的,应依照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责令改正的期限,能够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改正。
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依照实际情形确定改正期限。
2、作出责令改正的形式问题。
理论上,责令改正能够口头也能够书面形式作出,然而口头形式不利用证据的固定储存,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建议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专门是对部份将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幸免后续的行政处罚因无程序证据而处于被动。
3、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问题。
责令改正虽没有像实施行政处罚一样设置了严格的程序,然而作出责令改正也应当遵循一样的行政监督治理程序,即说明身份、进行检查、指出问题、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下达通知书、签字确认等等。
4、«责令改正通知书»表述的问题。
«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表述的内容应是责令当事人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及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
幸免将责令改正表述为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行使其享有的权益或者其他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及其适用
李孝猛
内容摘要>本文从学理分析!
立法解说和行政执法实践的多维角度对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辨析,认为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既不是行政处罚,亦非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行政治理措施"
责令改正,在立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在执法中具有专门的行政目标"5行政处罚法6没有把
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加以规定,是因为
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对人有错必纠;
责令改正本质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处性的"最后,本文指出了行政机关适用
责令改正必须注意的实质!
形式!
程序和时限等四个差不多要件
=关键词>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命令行政治理措施
/
责令改正0是行政法律规范中常见的法律术语,亦是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
责令改正0的法律属性怎么说如何,行政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均无一致的看法"其结果,导致学术理论上产生许多误解,执法操作中亦产生重大误区"因此,正确明白得/
责令改正0的法律性质,不仅有利于澄清一些理论问题,而且关于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鉴于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这一看似细小但实际上重要的问题并未进行过深入研究,笔者不惴浅陋,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以求教方家
一!
/
责令改正0法律属性的不同解说
目前,基于不同的明白得!
认识和理由,行政法学界和行政实务界对/
责令改正0要紧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1/行政处罚0说,即认为
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
有学者认为,
责令改正不仅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同时是一种新的处罚种类,即救济罚"例如有学者认为,/在行政处分的形式中,有一类是复原被侵害的权益秩序或为使侵害不再连续而对违法者采取的处罚,我们称之为救济性处罚"关于权益受损害者来说,救济罚是救济措施,对违法者却是惩处措施"0在主张救济罚的学者看来,除
责令改正外,责令赔偿!
责令复原原状!
责令退还等其他责令形式均属救济罚"还有学者认为,
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只只是是一种申诫罚;理由是,尽管赔偿!
复原原状!
停止侵害等都属于权益救济的手段,本身不具有惩戒性,然而在这些救济措施之前加上/责令0两字,性质就转换成了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且这种行为对相对人具有非难性和声讨性,从而阻碍相对人的名誉,因此是一种申诫罚"不仅有学者持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的观点,立法上也有直截了当将
责令改正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的立法例,例如原地矿部1994年实施的5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方法6第8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交资料0确实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有学者认为,作为补救性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有立法例直截了当将
责令改正规定为一种行政治理措施"
21/行政命令0说,即认为
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命令的形式
/行政命令0说认为,
责令改正系指行政主体命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反行政治理秩序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有一定的联系,因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有权也有义务责令行政相对人纠正其构成行政处罚缘故的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然而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是两种不同而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者之间互相不能替代而且必须并步进行"/行政命令0说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处罚行政相对人的同时责令其纠正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行为,因此
责令改正行为本身不具有独立性"然而不管在立法上依旧在实务界,均有将
责令改正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单独予以适用的实践
31/性质混同0说,即认为
责令改正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
有时是一种行政处罚,有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有时还表达为行政处罚的附带结果;/性质混同0说认为,5行政处罚法6第23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0,其法律属性应为行政处罚的附带结果"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活动中,除了要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外,更重要的还要纠正违法行为并排除其消极后果"但在有些情形下,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并不能直截了当排除违法后果,这时就需要借助于/
责令改正0来排除违法行为"然而,这种
责令改正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
/性质混同0说认为,5上海市都市规划条例6第63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0,其法律属性应为行政强制措施"理由是:
第一,这是为了幸免可能造成的更大的缺失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一种终了性的决定;第二,从这种行为所要求的要件来看,只要施工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即可,不需要证明对都市治理或都市规划有不利阻碍,因此其要件较为宽松,不需要有确定的危害性
/性质混同0说还认为,5都市规划法6第40条!
5上海市都市规划条例6第63条第1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其法律属性应属于行政处罚"理由是:
从行政行为目的来看,该条对其阻碍后果有了一个确定的判定,违法事实差不多确定,这种情形下作出的行政行为就不可能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从事实构成要件来看,上述
责令改正行为均要求对行为有明确定性,如责令限期拆除!
限期改正,要求违法行为对都市规划和都市治理有确定的阻碍;从最终结果判定,上述
责令改正差不多上对违法行为法律上的最终制裁,是最终的处理决定,具有明显的终局性,而不是临时性的措施"该类行为终局性特点,是行政处罚的本质特点"此外,在此类
责令改正中,相对人都存在违章搭建或者是无证施工的行为,因此符合行政处罚系针对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特点"而从处理后果上,责令限期拆除!
限期改正是为了实现行政治理的目的,同时必定使相对人较之责令其改正之前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因此是对相对人课以的一种行政法上的不利益,也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特点
可见,关于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目前行政法学界!
行政实务界均无一致的看法,毫无疑问,上述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然而怎么说谁是谁非,还需进行深入比较和细致分析。
二!
/
责令改正0法律属性的多维度辨析
为正确地认识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本文拟从学明白得释!
立法说明以及执法实践的角度,结合上述几种代表性观点及其理由进行辨析,以期揭示其真面目:
11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法律属性之辨析:
依照5行政处罚法6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
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的联系专门紧密,往往相偎相依!
形影不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责令改正确实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相反,假如仅从5行政处罚法6第8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看,完全能够得出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合理结论;因为尽管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治理时最为常用的手段,然而5行政处罚法6第八条并未将
责令改正明确定为行政处罚的罚种,而且第23条本身差不多排除了
责令改正在5行政处罚法6中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的可能性"故关键问题是,5行政处罚法6第8条第(七)项所规定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0中,/其他行政处罚0是否包括/
责令改正0"然而,通过对1996年5行政处罚法6颁布实施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检索,我们尚未发觉直截了当将
责令改正明确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罚种加以规定的条文"即使法律!
行政法规有此类规定,亦有学者认为,既然5行政处罚法6不将
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方式,那么该法生效后的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有关
责令改正的规定因此都应统一到5行政处罚法6的精神上来,与该法对
责令改正的定性一致;
依照参与5行政处罚法6立法的权威人士的说明,在5行政处罚法6的立法过程中,5行政处罚法6草案曾经将
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列入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当时有人提出关于任何违法行为均应予以改正,因此
责令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立法机关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因此在5行政处罚法6中未将
责令改正作为一种处罚予以规定"然而鉴于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排除违法行为后果在专门多法律!
法规中均有规定,为了使5行政处罚法6与其相衔接,因此/一是警告当中包括
责令改正0,另外又对
责令改正的适用单独规定了一条,即第23条"上述权威说明中,明确了一个问题)))
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清晰的问题是)))其所谓的/警告当中包括
责令改正0指何意?
这句话有两种明白得"第一种明白得是,
责令改正也是一种警告的形式"但这种明白得不太合理,理由是:
警告是一种申诫罚,它只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给予精神上或者名誉或者信誉方面的惩戒,并不要求其作为上的义务,而
责令改正不可能直截了当对违法者的精神或者名誉!
信誉有惩戒作用,然而需要违法者履行/改正0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况且许多现行法律!
法规中差不多有既责令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又对违法者进行警告的规定"第二种明白得是,警告的内容当中就包含了
责令改正这么一种治理措施的内容;但这种明白得亦无太多道理,因为对违法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不必定含有违法者必须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义务"因此,权威说明中关于/警告当中包括
责令改正0的说法令人难以正确明白得
除立法上的分析之外,还能够从学理的角度对
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从而看清晰其真面目"我们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从二者实施的直截了当目的来看,
责令改正通过命令相对人履行其本应遵守的行政法上的义务从而达到其行为从违法状态复原到合法状态的目的,因此其直截了当目的是爱护行政治理的秩序;行政处罚通过强制相对人承担其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额外义务从而使其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其直截了当目的确实是行政制裁!
惩戒,尽管处罚常常有爱护行政治理秩序的间接作用"例如相对人不依法悬挂营业执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其目的是复原行政治理的秩序,只要相对人履行了其法定义务)))悬挂营业执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责令其改正的目的就已达到,但
责令改正本身并未剥夺或者限制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假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相对人处以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会对相对人的财产或者声誉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然而并不必定能产生复原行政治理秩序的法律成效
从二者所要求履行的法律义务来看,
责令改正是要求相对人履行其本来就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是额外的义务,亦不是对其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不是处罚;行政处罚是依法强加给相对人一样法律义务之外的额外义务,这种额外义务往往表达在剥夺其财产权益!
限制其人身自由!
禁止其行为活动!
阻碍其信誉名声"例如,相对人从事无照经营或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们不能因此认为
责令改正是对其进行处罚的行为,因为有照经营或者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是其本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然而假如对其处以罚款,那么是要求其承担合法经营义务之外的义务,较之
责令改正而言差不多剥夺了其财产权益,因此是一种制裁行为,故为处罚
从二者实施的后续手段来看,
责令改正达到目的的手段是通过命令要求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其着重点是违法者被动进行/改正0,从而终止违法行为或者状态所产生的危害后果;假如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后续手段一样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剥夺或者限制相对人的利益,其着重点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处罚0,从而让相对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受惩戒!
制裁的法律后果;假如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一样能够依法强制执行"
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意见认为,
责令改正的诸多规定都在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章节或者罚那么章节中,有些甚至直截了当与行政处罚例如罚款!
没收等处罚种类并处,据此推断
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无疑"规定在法律责任或者罚那么中的行政处分行为,不一定差不多上行政处罚行为"理由是,相对人违法,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然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专门多,例如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等"此种立法例,我们在专门多的法律规范中能够看到,专门是有关经济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中,例如5产品质量法6!
5反不正当竞争法6等"即使在行政法律责任中,相对人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亦不一定是行政处罚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其他行政法律责任,例如民事赔偿责任等"同时,行政机关关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能够有多种处理手段和方式,处罚只是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因此在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理手段同时使用时,使用/并0的表述并不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据此推断
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既不慎重又不合理
21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属性之辨析
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爱护和实施行政治理秩序,预防!
禁止社会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的发生!
存在,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针对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
行为及财产进行临时处置的限权性强制行为"
责令改正与行政强制措施尽管差不多上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但有明显区别
其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责令改正是结论性行政行为或目的性行政行为,它本身确实是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因为它的实施以确定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并要求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故
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具有终局性)))只要相对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使命就完成;然而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预备,任何行政强制措施差不多上手段性行政行为!
中间行政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处分性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例如扣押!
冻结!
暂扣证照等均为一种临时性的保证措施,不是最终的处理决定)))强制措施即使差不多实施,它还有下一步的后续措施。
其二,二者的实施目的不同"
责令改正是一种旨在排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复原行政治理秩序的行政行为,目的是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实现与履行法定义务相同的合法状态;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旨在预防与禁止危害事件或者违法行为!
爱护行政治理秩序的行政行为,它以确保实现某一个体的行政治理目标为目的"
其三,二者的实施前提不同"
责令改正的实施以相对人确实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
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不以其他行政决定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不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而只要相对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或者涉嫌违法即可依法实施,故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与否是不确定的,至少还未最后定论,或还没有变成现实的状态,例如强制检疫!
强制隔离等;但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必须往常置性的行政决定为前提"
其四,二者的实施力度不同"
责令改正尽管是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
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然而其本质上依旧一种意思行为,具有法律性而不具有物理性,事实上施有赖于相对人的主动配合)))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产生复原行政治理秩序的法律成效;而一旦相对人不配合或者拒不改正,
责令改正措施本身并不能具有足够的强制力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现在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来达到行政治理的目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不是意思行为而是实力行为;是个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且常以物理性的动作和国家暴力手段作为后盾,因此事实上施并不赖于相对人的配合,例如查封!
扣押!
冻结等,事实上施无需相对人的配合"
31
责令改正与行政命令法律属性之辨析"
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行政命令的要紧特点如下:
第一,行政命令尽管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因此行政命令明显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
第二,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同时是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事实上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那么,但这种规那么属于具体规那么,表现为在特定时刻内对特定事项或者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第三,相对人假如违反行政命令,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制裁例如行政处罚而不是直截了当引起行政强制执行,这明显与行政决定相区别,因为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能够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给予权益的决定除外)"
第四,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法或者依职权作出,即行政机关能够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也能够依据本身固有的行政治理职权作出"这既不同于行政处罚,亦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
据此,我们能够认为,
责令改正符合行政命令的内涵和外延特点,是行政命令的一种形式"
但
责令改正与其他行政命令不同的是,
责令改正实施的前提是相对人违反了行政法律治理规范或者没有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法律义务,且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能够单独适用"因此,鉴于我国法学界目前并未普遍认为行政命令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别,因此亦可概括性地称
责令改正为一种行政治理措施"
三!
/
责令改正0与其他责令行为的关系辨析
需要明确的是,按照5行政处罚法6第2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而
责令改正是一个包容性专门强的概念,因为不同的违法行为!
不同的违法形状有不同的改正方式,因而
责令改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除/
责令改正0和/限期改正0两种表现形式外,依照现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责令改正还有多种/变体0形式,例如责令停止公布广告!
限期清除!
责令停止侵权!
限期完善设施等,它们在表述上均有
责令改正的形式"然而,以责令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显现的/命令0形式并不意味着其均符合
责令改正的本质内涵"实际上,
责令改正与许多其他责令行为在法律属性上有重要的甚至本质的区别"
11责令停产!
停业行为的法律属性"
责令停产!
停业是5行政处罚法6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是指行政机关强制违法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经营的处罚形式"因此,尽管有/责令0二字,然而一样不能视为
责令改正的一种形式"只是,在特定条件下,例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无营业执照或无许可证的经营者,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应视为
责令改正的行政治理措施,不属于0责令停产停业0的处罚"理由是无照经营者本身无经营的合法权益,因此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是要求其履行不得无照经营的法定义务,故属
责令改正措施而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与责令停产停业相似的形式还有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止销售!
责令停止使用!
责令停止公布(广告)等,这些
责令改正的变体形式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往往是指责令相对人改正违法的生产!
销售!
使用行为,因此属于
责令改正的形式"然而由于经营者的生产!
销售!
使用在专门多场合中属于其营业的内容,因此假如实施不当,例如责令相对人停止所有的或者合法的生产!
销售!
使用行为,就不再仅仅是改正违法行为的内涵了,而是带有制裁的性质,如此就转化为与责令停产停业同样性质的处罚行为"例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关于生产商标侵权产品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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