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冲刺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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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冲刺班讲义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一章是《税法(Ⅰ)》相当重要的一章,近三年分值在20分左右。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收从本质看,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具有“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无偿性是核心。
还具有调节经济、监督管理职能。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2.有权的国家机关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3.税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狭义的税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二、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的分类和示例——四“基”六“适”(理解基础上掌握四个基本原则和六个适用原则)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基本分类
具体分类
1.税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
税法的生效
(三种情况)
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个别条款修订和小税种常见)
③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说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税法的失效
(三种类型)
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
税法的溯及力
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税法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我国适用)
(二)税法的解释
1.按照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特点
解释主体
判案适用性
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
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
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包括“两高一共”——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做出的共同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的直接依据
2.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税法解释还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四、税法的作用(了解)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出自宪法第56条。
(一)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3)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决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2.税法虽然与行政法联系密切,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1)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的深度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3)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二)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
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
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性质不同、法律追究形式不同。
2009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是真正的征税主体,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极具程序性,不能自由放弃或转让。
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也可以是履行征税职责的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主体
去年教材丰富了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很多规定和解释,考生要充分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不要混淆权利与义务;二是要把握纳税人权利的一些具体体现。
纳税主体的十四条权利和十条义务中的易考点。
权利:
(2)、(4)、(5)、(6)、(7)、(9)~(14)中注意辨析的问题。
义务:
(10)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不要混淆变更与消灭的原因。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实体法特点:
一税一法;要素固定。
一、税收实体法(重点)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
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注意纳税人与负税人不是等同概念。
负税人:
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现实中,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
(二)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
是税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与课税对象的相关概念辨析: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计税依据和征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2.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是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
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税源和课税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
3.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三)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
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有:
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为了简化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需要将“速算扣除数”设计在超额累进税率表中。
所谓速算扣除数,是按照全额累进计算的税额与按照超额累进计算的税额相减而得的差数,事先计算出来附在税率表中,随税率表一同颁布。
速算扣除数的作用是为了简化计算。
1.与累进税率相关的特殊形态
超率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在我国适用于土地增值税。
超倍累进税率以课税对象数额相当于计税基数的倍数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超倍累进率在某些情况下实质上是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其实质上又是超率累进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根据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面积、容积等),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
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
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这使它适用于对价格稳定、质量等级和品种规格单一的大宗产品征税的税种。
定额税率存在产品的税负会呈现累退性的问题。
3.其他形式的税率
(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分析纳税人负担时侯常用
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其原因主要在于五个方面。
(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的关系是:
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通过对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比较,可表明税率累进程度和税负的变化。
(3)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基本形式
特点
具体表现
税基式减免
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
使用范围最广泛
起征点
免征额
项目扣除
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
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
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在流转税中运用得最多
重新确定税率
选用其他税率
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
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
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在特殊情况下适用
全部免征
减半征收
核定减免率
抵免税额
另定减征税额
2.减免税的具体分类
分类
特点
法定减免
由各税种基本法规规定,具有长期的适用性
临时减免
又称为“困难减免”,主要是照顾纳税人特殊困难,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减免
是法定减免的补充,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大多有期限
3.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
是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两种形式。
(五)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征收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长短的决定因素在于:
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件。
纳税期限有三种形式:
(1)按期纳税,如一般情况下的消费税;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的作用:
(1)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2)规范和控制性政权的行使;(3)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4)提高执法效率。
要点
内容解释
税收程序法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听证制度;时限制度
税收确定程序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
税收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务稽查程序
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措施
特点
实施条件
措施内容
税收保全措施
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
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1)超过纳税期限。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款征收中的相关制度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情况
具体制度规定
税款的退还
退还多缴的税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
(2)正常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
(1)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
(2)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1)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特殊计算失误情况,追征期延长至5年,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3)偷、抗、骗税的,可无限期地追征,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修改、废止税法也是税收立法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针对其行政诉讼;但可针对其复议、执法检查、行政赔偿诉讼。
二、税收执法
要点
主要规定
税收执法的特征
1.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
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和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包括:
合目的性;适当性;最小损害性
税收执法监督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是“对内”。
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2.税收执法检查与其他税收执法监督方法相比,具有职权性、事后性、全面性、灵活性的特点
3.税收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四部分内容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三、税收司法
税收司法遵循两项原则:
独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
法院对税务案件在当事人起诉的范围内做出判决,这种“不告不理”体现了税收司法的中立性。
第五节国际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及原则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法的重要渊源是国际税收协定,其最典型的形式是“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有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
国际税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2)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原则;(3)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二)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管辖权及身份种类
判别标准
居民(公民)管辖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般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
(2)时间标准——居住或停留一定时间以上
(3)意愿标准——有居住的主观意愿
特殊判定标准
(1)以永久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2)以同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
(3)以习惯性住所为判定标准
(4)以国籍为判定标准
(5)通过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一般判定标准
(1)管理中心标准
(2)总机构标准
(3)资本控制标准
(4)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特殊判定标准
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只能由有关国家之间协商解决
公民身份的判定
首先明确该人与本国是否有法律联结因素,即公民身份。
目前实行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基本采用两个标准:
(1)自然人——国籍标准
(2)法人——登记注册标准
来源地管辖权
(1)跨国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
(2)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一般为营业活动发生地
(3)跨国投资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的约束标准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要点
主要内容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
具体有以下三个原因: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矛盾性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单边方式、双边方式和多边方式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
(1)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外的所得免予征税,以此彻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2)抵免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公民)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征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已纳税额,以此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比较:
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税率高低不同,用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用分国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跨国纳税人国外经营有盈有亏,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用综合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1.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特点及适用情况
直接抵免法
特点:
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
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总、分机构之间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法
特点:
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
适用情况:
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2.税收饶让(理解)
税收饶让又称为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非居住国得到税收优惠的那部分所得税,特准给予饶让,视同已纳税额而给予抵免,不再按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要点
主要内容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反避税
反避税措施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的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反避税合作
税收情报交换是国家之间合作进行国际反避税的主要内容
转让定价税制
管辖范围
转让定价税制的管辖对象是关联交易
调整方法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
五、国际税收协定
要点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1)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2)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3)避免税收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国际避税和逃税
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
(1)税收协定具有高于国内税法的效力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有关国家自主制定或调整、修改税法
(3)税收协定不能限制有关国家对跨国投资者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待遇
第六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古代税法
二、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1950年1月,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确立了税法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颁布。
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建立以后首次通过的税收法律。
1958年6月3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我国的农业税法,直至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是我国修改最少,执行时间最长的一部单行税法。
1958年人大常委会首次调整税收立法权,下放了部分税收立法权。
第二章增值税
本章平均分值在40分左右,可命制各种题型。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增值额的理论构成是v+m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其中最标准的增值税是收入型增值税。
我国在200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我国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2011年10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第三节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二、视同销售(每年必考)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
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性质,但是有特殊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兼营注意分清收入,分别纳税。
但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兼营收入划分不清;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和劳物的销售额。
四、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区分增值税征税范围与非税。
(一)7、8、9;11、12。
(二)2、8、9、10、11、12;
(三)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节税率
三、我国增值税税率
注意税率的判别。
一是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二是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征收率。
四、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常考。
五、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率
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的特殊经营项目也可以使用征收率。
第五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七)P101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国有粮食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农业生产资料
六、资源综合利用(比较重要)
七、电力P107
八、医疗卫生
人体血液使用增值税率17%;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而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修理修配
飞机维修税负超6%即征即退;
南方、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十、煤层气抽采——先征后退
十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偿物转让,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二、软件产品——税负超过3%的的计征即退。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新增,重要)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①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②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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