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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篇一:
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余建华孟焕良通讯员鹿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凭着这份民事裁定书,萧先生夫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X年6月23日,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5%。
并将其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陈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
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
201X年5月30日,一审判决生效,萧先生夫妇原以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掉抵押房产就可收回本息了。
可是,萧先生夫妇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萧先生夫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鹿城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借款事实已经由生效的判决确定,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
201X年1月6日,鹿城法院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准予对何女士、陈先生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萧先生夫妇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浙江出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理细则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细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操作性。
201X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7722件,审结25308件,同比分别上升63.36%、58.43%,其中多数案件涉及担保问题。
因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此,浙江高院出台《意见》,旨在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操作指引。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
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而且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且为一审终审。
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李琴仙说,以银行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诉讼标的往往高达几千万元,需要缴纳的诉讼费动辄十几万元,而今后则无需支付任何申请费用。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按照普通程序,一审程序往往需要3个月,遇到需要公告的,诉讼周期将长达6个月至1年不等。
而今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将会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篇二: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X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六、法院受理后的审查
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后,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是否适用调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民事案件不予调解。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查过程当中,自愿进行和解的,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可适用裁定形式准许当事人撤回申请。
如果双方坚持要求出具调解书,申请人不愿意撤回申请的,法院可根据审查标准径行作出相应裁定。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如何收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被增列在特别程序中,按照现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但对于缴纳的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说明。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最新判例来看,在(201X)中一法民二担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没有收取申请费用;而在(201X)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取按件的方式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201X)珠香法民二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则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申请费;
浙江地区与广东地区存在着同样收费不统一的情况。
在(201X)金浦商特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申请未收取申请费;而在(201X)湖安商特字第1号裁定书中,浙江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案件受理费。
北京地区可以参考的是(201X)大民特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按照标的额大小收取了申请费。
综上,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收费标准各地法院并不统一,具体情况只有咨询相应法院才能得知。
篇三: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书
篇一:
浙江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浙江
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报讯(记者余建华孟焕良通讯员鹿轩)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向萧先生夫妇送达了一份具有特别意义的民事裁定书。
这份民事裁定书是鹿城法院依据新修
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出的,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201X年6月23日,
陈先生夫妇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萧先生夫妇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5%。
并将其共有的
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一处房产抵押给萧先生夫妇,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然而,陈
先生夫妇不仅没有按约支付利息,还玩起了失踪。
萧先生夫妇俩将其告到鹿城法院。
可是,萧先生夫妇
只提起借款合同纠纷,并没有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提起拍卖、变卖方式对房产变卖后的价
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萧先生夫妇又向法院请求实现抵押权。
浙江出台实现担保
物权案件审理细则
201X年,浙江全省
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27722件,审结25308件,同比分别上升63.36%、58.43%,其
中多数案件涉及担保问题。
因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只作了原则性规
定。
以往实现担保物权,
需要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并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且为二审终审。
篇二:
关于担保物权实现案件
关于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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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担保法《担保
法》第53条第1款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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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物权法第
195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
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第220条:
出质人
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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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1X年12月9
日《法院报》观点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
包括“担保物权
考虑到该程序的设
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
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应列为申请人,抵押人、质权人、留置人应列为被申请人)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
过程中,也有意见认为,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不应该仅限物权法规定的上述三类主体,
还应当包括上述三类主体相对应的主体,即与“抵押权人”相对应的“抵押人”、与“出质人”
相对应的“质权人”、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相对应的“留置权人”。
对此,我们认为,
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仅是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规定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该程序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实体法,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应暂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不宜做扩大性的解释。
此外,申请实现担
保物权是否仅以物权法为依据,换言之,物权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是否也可以作为申请实现
担保物权的依据?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
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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