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核算指南修改 修复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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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核算指南修改修复的1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1
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3
第一章货币资金3
第二章金融资产3
第三章存货4
第四章固定资产5
第五章无形资产8
第六章其他长期资产9
第七章资产减值10
第八章负债12
第九章职工薪酬13
第十章所有者权益14
第十一章收入、成本和费用15
第十二章建造合同17
第十三章利润及利润分配20
第十四章或有事项21
第十五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2
第十六章债务重组23
第十七章借款费用25
第十八章所得税及租赁26
第十九章会计调整27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30
1、资产类30
2、负债类47
3、权益类54
4、成本类56
5、损益类58
6、其他66
第一部分总则
1.1为了规范经典建设有限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典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1.3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1.4公司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1.5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历起讫日期按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1.6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7公司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1.8公司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1.9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1.10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配比原则的要求。
各项资产在取得时一般应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至于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1.11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
公司应按历史成本计量各会计要素,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时,谨慎使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
(一)历史成本。
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
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本制度除特殊规定外,现值计算通常采用同期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通常以协议价格为基础进行计量;如不存在协议价格的,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如既无协议价格也不存在市场价格的,应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进行计量。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施行会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
1.12本制度中对有关会计业务的政策未做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3本制度由经典建设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1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第一章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保证金存款、旅行支票等。
1.1公司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1.2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涉及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1.3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当货币资金出现毁损或溢余等情况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4.1现金发生毁损短缺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应收款。
1.4.2现金发生溢余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后,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确认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收入。
1.4.3银行存款有诉讼法律文件或材料证明确实无法收回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1.5企业的出纳员,不得兼任涉及收付款业务记账凭证的制单、稽核工作;不得兼任银行存款对账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对于电子银行,只能执行制单操作,不得兼任复核或审批工作。
第二章金融资产
2.1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
本公司业务暂只涉及应收款项。
2.2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该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等。
2.3应收款项的确认与计量:
2.3.1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入账金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以业主已签认的工程结算金额确认应收账款。
2.3.2企业收回或处置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3.3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2.3.4公司应收款项(不含应收票据)计提的坏账损失按本制度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2.3.5施工企业,凡是合同约定了一年以上收款期限、且尚未到收款期的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保修金、保证金、押金等),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不计提坏账准备,但应在年度末按以下公式进行折现并相应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折现值=本金账面价值/(1+折现率)n
其中:
n为折现年限(即折现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约定到期收款日的年限),折现率按年度末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同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一年期以上应收款项,根据其资产负债表日至固定到期日的时间长短,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重分类。
短于一年的,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超过一年的,重分类至“长期应收款”。
2.4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时,应收款项的计量按本制度第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存货
3.1存货是指公司在经营施工过程中持有以备领用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物料、在建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完工的开发商品等。
3.2公司应以是否拥有法定所有权作为确认存货的判断标准。
凡所有权属于公司的,无论公司是否收到或持有,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
3.3公司存货的核算范围,按照业务特点分别为:
.3.1施工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
原材料(包括合同内的甲供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已完工尚未结算款等。
3.3.2自行房地产开发的存货主要包括:
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和各种材料物资等。
公司自用或对外出租的开发产品,应分别转作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3.4 公司取得存货应当按以下方法以实际成本入账,不按照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核算:
3.4.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4.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以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3.4.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3.4.4投资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不公允的,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
3.4.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3.4.5.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3.4.5.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3.4.6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和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
3.4.7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按本制度第十五、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4.8公司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对于种类较多、单位价值较小的存货也可以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
3.4.9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残料收入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3.4.10施工企业的非金属周转材料,领用时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在项目工期内摊销;金属周转材料在可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超过五年。
残料收入冲减项目成本或管理费用。
3.5公司的存货应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其计提办法按本制度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6公司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盘点,至少在每年年末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成本或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比较数据。
第四章固定资产
4.1公司应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4.1.1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4.1.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固定资产应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临时设施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4.2公司应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情况进行如下分类:
4.2.1按经济用途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临时设施、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
4.2.2按使用情况分为:
在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4.3公司在固定资产取得时,其成本应按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分别确定:
4.3.1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相关税费等。
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买价款应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折现后金额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信用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4.3.2公司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其成本包括:
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4.3.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3.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4.3.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4.3.5.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4.3.5.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4.3.5.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4.3.5.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4.3.5.5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4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得随意改变折旧政策;不得少提、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4.4.1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和5%的预计净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
20-50
施工设备、运输设备
10
办公、电子、其他设备
5
临时设施、房屋装修
5
4.4.2公司在确定计提折旧范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4.4.2.1公司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4.4.2.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4.4.2.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4.2.4处于大修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
4.4.2.5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4.2.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照本制度第十八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公司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主要包括:
4.5.1与固定资产有关改、扩建等更新改造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同时将被替换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4.5.2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日常修理费用,应按费用性质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
4.5.3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4.6公司固定资产的处置
4.6.1由于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6.2公司应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至少每年年末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归集;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6.3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比较数据。
4.6.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照本制度第十五、十六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7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编制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4.8公司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9公司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对在建工程实行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4.10公司自行建造的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费等计量;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的,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4.11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4.12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4.13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14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工程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15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4.16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4.17公司应在半年末和年度终了时,对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8临时设施,是指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
4.19本章所指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本制度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能够重复使用、可拼装的企业资产,包括:
彩钢板房、水泥预制板房等。
企业发生的临时管线、配电箱等支出应按“周转材料”有关规定核算。
4.19.1企业临时设施的初始计量
4.19.1.1自行建造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后转入临时设施。
4.19.1.2以出包方式建造、不需安装的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临时设施成本。
4.19.1.3再次搭建临时设施时发生的安装、辅材等成本支出,应直接进入受益项目成本。
4.19.2企业临时设施的后续计量
4.19.2.1公司的临时设施原则上按项目工期作为折旧年限,如果临时设施可以在不同项目重复使用的,折旧年限不应超过五年。
4.19.2.2临时设施应按月计提折旧,计入受益项目成本。
4.19.2.3工程完工,临时设施处于闲置状态时,应继续计提折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4.19.2.4临时设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9.2.5临时设施的处置,通过“临时设施清理”归集,其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五章无形资产
5.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5.2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5.2.1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进口关税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5.2.2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购买价款应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
5.2.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2.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5.2.4.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5.2.4.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A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B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5.3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分别确认实际成本。
但下列情况除外:
5.3.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应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5.3.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购买价款如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5.3.3企业已出租或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5.4 公司的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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