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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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编号:
DLHBC-DG-XZ-009
版本号:
2.1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状态:
受控
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3日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须知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领导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和大连航标事业的科学发展。
2.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本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
3.工作原则
3.1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3.1.1党管干部原则。
3.1.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1.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3.1.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3.1.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1.6民主集中制原则。
3.1.7依法办事原则。
3.2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具有引领和推动全处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3.3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3.4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3.5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
4.选拔任用条件
4.1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
4.2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4.2.1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2.2具有不少于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即在处属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经历)。
4.2.3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4.2.4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应在航海保障中心工作试用期(见习期)按期转正后。
4.2.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2.6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4.3执行4.2.2、4.2.3和4.2.4任职资格的规定时,还可按以下办理:
4.3.1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的人员可参加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选拔;
4.3.2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的人员可参加副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
4.3.3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4.4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4.5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5.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4.5.2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4.5.3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4.6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4.6.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4.6.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4.6.3艰苦地区急需的。
4.7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不得突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不得越两级提拔。
4.8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在从事基层一线工作的干部中选拔。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优先考虑。
5.动议
5.1处党委或者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5.2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5.3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提出的初步建议向处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并获得原则认可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并经处党委研究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6.民主推荐
6.1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发生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6.2民主推荐由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6.2.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信息,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6.2.2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6.2.3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6.2.4向处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6.3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具体顺序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外,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处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先进行个别谈话的,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6.4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应当包括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群众代表。
群众代表人数不超过中层干部总数的10%。
为全面了解被推荐人的群众公认度,还应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科室)进行延伸推荐,参加人员包括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科室)全体人员,其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6.5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6.6参加人数应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6.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7.考察
7.1考察对象由党委会研究确定。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不得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7.2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7.3.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群众公认度主要依据干部的民主推荐情况,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以及日常了解和群众口碑等情况综合确定)。
7.3.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7.3.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7.3.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3.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对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已满的干部,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处党委应当根据其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慎重研究确定)。
7.3.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7.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严格考察。
7.5考察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7.5.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7.5.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单位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7.5.3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7.5.4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7.6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7.6.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7.6.2同所属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7.6.3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7.6.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7.6.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7.6.6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7.6.7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汇报,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向处党委报告。
7.7考察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6.4的人员范围。
参加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数不低于应谈话人数的三分之二。
7.8考察期间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所在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查)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7.9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7.10处党委或者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派出的考察组均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个别谈话时,考察组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7.11考察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好对被考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风气情况的监督职责。
监督的重点是了解考察对象和有关人员是否有跑官、拉票、涂改干部档案、说情打招呼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并督促有关组织人事纪律措施的落实,保证考察的工作质量。
7.12考察工作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8.讨论决定
8.1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8.2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处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党组管理的,处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8.3对破格提拔的,属突破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年限等基本资格要求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组同意。
8.4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于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处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8.5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8.5.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负责人,逐个介绍科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班子成员要逐个对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逐个表态。
8.5.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8.5.3进行表决,以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8.6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
提交会议的材料应存入会议文书档案,并严格管理。
8.7需报上级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的材料包括:
党委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8.8需要向上级党组事先征求意见或报告的其他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征求意见或报告。
9.任职
9.1处党委对干部任职应按照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任职时应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9.2任前公示
9.2.1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按照竞争上岗等有关规定需进行公示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一般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简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以及干部职工反映意见的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
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9.2.2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自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起计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期间含节假日的,应予以扣除;公示期截止日为节假日的,同样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公示期截止日。
需要报上级党组审批、征求意见的,在公示前进行。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9.3涉及干部、人事、财务(实行委派制除外)、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的任免,党委应在研究决定并经上级党组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公示、任免等手续。
9.4干部任免事项,应发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机关行政业务部门领导职务、处属基层单位领导行政职务的任免事项,由行政发文。
党群工作职能部门领导职务、处属基层单位领导党内职务的任免事项,由党委发文。
9.5党委决定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对干部的任职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起计算。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群团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其人选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9.6由党委决定任职的科级领导干部,如果公示期间有反映或者举报,经查核,其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当向处党委报告查核情况和结论意见,并就该干部的任职时间问题提出建议。
如果查核时间较短,任职时间可以按照党委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日期起计算;如果查核时间超过三个月,任职时间可以从党委批准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的报告之日起计算。
9.7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经党委研究决定对已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提任相应正职职务的,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9.8试用期干部按以下规定管理:
9.8.1干部试用期从试用任职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9.8.2干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并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9.8.3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其工作岗位,原则上不安排参加三个月以上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的脱产专项任务或挂职锻炼。
9.8.4干部试用期满后,处党委应及时组织进行干部试用期考核。
9.8.5经处党委考核胜任现职的,应办理试用期转正手续,并在任职文件中明确任职级的起算时间。
任职级时间按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试任职务的时间起计算。
9.8.6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处党委同意,可提前终止试用期,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8.7干部试用期考核认定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9.8.7.1因个人原因影响团结和谐局面的;
9.8.7.2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的;
9.8.7.3道德品质、廉洁操守等方面存在问题被查实的。
9.8.8试用期间因工伤、产假等特殊原因离岗超过半年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9.8.9干部试用期考核认定干部存在工作出现一般性失误或犯有一般性错误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处党委同意,延长半年试用期。
延长期满后,经考核,失误或错误仍未纠正的,应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
9.8.10试用期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个人原因累计超过三个月没有履行职责的,可适当推迟考核;累计超过六个月,确实无法再正常履行职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处党委同意,可免去其试任职务,视情安排工作。
9.9任职谈话
9.9.1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处党委应指定专人与其进行任职谈话。
任职谈话要有针对性,既要肯定其成绩,也要指出其不足,更要提出具体要求和今后工作需要注意的事项。
9.9.2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应派员参加任职谈话,并负责谈话情况的记录工作。
记录材料应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10.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10.1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可以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10.1.1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10.1.2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选拔领导干部。
公开选拔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并事先报上级党组审核同意。
10.2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暂行规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10.3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在处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按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0.3.1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10.3.2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10.3.3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10.3.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10.3.5党委讨论决定。
10.3.6履行任职手续。
10.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11.纪律和监督
11.1处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1.2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1.2.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11.2.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1.2.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1.2.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1.2.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1.2.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1.2.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1.2.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1.2.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1.2.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11.3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11.4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单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1.5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11.6纪检监察部门、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7处党委应建立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11.8党委及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科)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组及其干部管理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处理。
12.附则
12.1本须知中“以上”、“以下”等表述,无特殊说明的,都包含本级或本数。
12.2本须知未涉及的事项和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13.记录
13.1DLHBC-DG-XZ-009-JL01《领导干部任免审批表》
13.2DLHBC-DG-XZ-009-JL02《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表》
13.3DLHBC-DG-XZ-009-JL0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14.引用和支持性文件
14.1引用文件
14.1.1《航海保障中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14.1.2《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15.附录
附录一:
《领导干部任免审批表》
附录二: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表》
附录三: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
附录一:
记录编号:
DLHBC-DG-XZ-009-JL01
干部任免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岁)
(岁)
照片
民族
籍贯
出生地
入党
时间
参加工
作时间
健康状况
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专业有何特长
学历学位
全日制
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系及专业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拟免职务
简历
奖
惩
情
况
年核度结考果
近两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任
免
理
由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及
重
要
社
会
关
系
称谓
姓名
年龄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呈
报
单
位
年月日
审意
批
机
关见
(盖章)
年月日
行机政关任意免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人:
附录二:
记录编号:
DLHBC-DG-XZ-009-JL02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龄)
民族
出生地
政治面貌
入党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参加工作年月
健康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教育
毕业院校系
及专业
在职
教育
毕业院校系
及专业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简历
公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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