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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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整理版
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 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 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 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 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2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 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
20年10月1日至20年9月30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 装修及设备要求
6.1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3门店设备由受许人按清单报与特许人,由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安装。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7.1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纽约客现磨咖啡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装饰、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统一形象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J)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7.3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8条人员培训和聘用
8.1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技术、商务和管理程序。
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由受许人安排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决定。
8.2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 食品卫生安全
9.1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0条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0.1受许人符合本合同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20000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10000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10000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如发生受许人多收、瞒收、上报虚假金额等行为,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20000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
款到特许人帐号的二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0.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10.3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0.4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第11条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保证:
11.1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1.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1.3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方案,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第12条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特许人按本合同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12.2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
12.3受许人及其员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2.4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12.5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的资格,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6“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袋、工衣等用品。
门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
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加盟费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7受许人有义务监督所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不得销售特许人指定商品以外的一切其他产品(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按照特许人提供的配方进行产品配制,从特许人或特许人书面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
受许人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意见。
12.8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2.9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
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及受许人共同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13条续约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13.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13.2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13.3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13.4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回复后的一个月内,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
13.5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不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特许人有权视受许人自己放弃优先续约的权利,特许人有权选择另一方替代受许人为该区域的代理商,且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该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将原代理区域所有的“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移交给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管理,需无条件配合特许人、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办理、完成移交(原受许人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甲方(特许人):
乙方(受许人):
合同签署人:
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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