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车险核保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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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车险核保指引
2011年车险核保政策指引
阳光财险辽宁省分公司
2011年辽宁分公司车险工作目标,以效益为核心、充分挖掘优质客户,大力发展优质业务,在确保经营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车险业务规模,实现车险经营价值最大化。
现依据我司历年车险经营情况并结合辽宁财险市场实际,制定2011年度车险核保政策指引。
第一部分遵循的原则
一、100%合规原则:
合规是车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完全符合监管政策、公司管理制度和当地行业自律的要求,必须达到零违规,对于违反合规要求的,实行零容忍。
二、突出效益原则:
以效益为核心,争取优质业务,提升业务品质,坚决限制和剔除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车型、高风险渠道的业务,确保车险经营成本可控。
三、差异化原则:
依据辖内各机构历年车险经营数据,重点考量2010年车险保单的经营分析,结合各机构管理水平和经营结果的变化,对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业务、不同的客户在业务政策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实行按季度动态调整核保政策、市场费用。
四、验标承保的原则:
彻底贯彻落实“保前查验”的风险查勘管理制度,保证验车覆盖面和真实性,确保验车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承保带病车辆。
五、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严肃性是指对禁止承保的业务,强化其执行力;灵活性是指将根据公司和各基层机构的实际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情况以及对数据分析三者结合,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部分核保的要点
一、鼓励承保的业务
1、车险0-1(含)次续保的续保、转保业务。
2、出险2次,并且满期赔付率≤60%的续保、转保业务。
3、政府财政车险招标业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优质车险业务。
4、旅游车队、一级和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的营业客车业务。
5、管理规范、使用自有车辆和驾驶人员的营业车团车业务。
6、积极发展家庭自用汽车和非营业客车的高额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限额)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
7、营业客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业务(公交车除外)。
8、二吨以下营业小货车业务。
9、大型企业、党政机关的特种车业务。
10、新车业务,必须在调整系数、承保险种方面争取较高的保单保费后承保。
11、重点发展车上人员责任险;非营业性质车辆高保额第三者责任险;火灾自燃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盗抢险;可选免赔额特约险。
二、控制承保的业务
1、出险3(含)次以上的续保客户,且赔款金额高于保费的原则上禁止承保。
2、摩拖车业务,原则只承保地区统保业务,且保费规模不得低于200万元以上。
3、混凝土搅拌车、泵车等水泥工程车以及渣土车,承保前上报分公司核准后方可承保,并且只承保团车业务,散单业务禁保。
4、营业性起重车、挖掘机、矿山专用等特种车辆的承保。
5、低速载货汽车业务,禁止承保农用自卸车业务。
6、严格控制非营业个人货车承保。
7、提车短期商业车险承保。
8、车龄3年以上车身划痕险。
9、郊县客运车辆10-20座区间车辆承保,以及郊县客运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险。
10、5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辆投保商业车险。
11、严格控制营业货车承保承载货物责任险承保,禁止集装箱牵引车承保载货物责任险。
12、控制承保营业性质车辆短期险业务。
13、控制单保交强险业务。
三、禁止承保的业务
1.单独承保车损险;交强险+车损险;单独投保盗抢险。
2.承保拼装车、切割车,严格控制承保改装车。
3.承保挂军、警牌照的货车。
4.承保没有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无牌照车辆(新车除外)。
5.承保大吨小标(行驶证登记核载质量明显小于车辆实际核载质量)车辆。
6.禁止承保异地车辆的保险业务(指由保险标的车辆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车险业务)。
7.严禁车险异地展业。
8.老旧车型、稀有车型和特异车型的业务(详见车型清单)。
9、禁止承保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业务。
10、禁止承保自卸车;挂车单独承保业务。
第三部分录单员、核保人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费率调整因子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
通过费率调整系数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
每个险别的优惠不得超过其基准费率的30%。
2、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套用车辆种类和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保费。
3、同时投保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应使用关联录入,除特殊规定外交强险与商业车险的标的信息要保持一致。
4、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以特别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如约定免赔额、免赔率)。
5、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特别约定应有“车损险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赔付。
”
6、禁止一切非正常批退行为,退保和注销批改必须收回保单正本后再进行系统操作。
7、在车险招标业务中,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扩展,如以补充协议、约定或备忘录等方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或支付额外费用。
8、严禁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
9、禁止串用条款和费率,不得随意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不得用保险协议或增加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
10、无号牌车辆录入规则:
1、“号牌号码”统一录入发动机号后6位;2、新车特别约定中注明:
该车在××(地市)办理号牌号码,并于保单起期后30天内到保险公司办理号牌号码批改手续;3、对于承保盗抢险车辆,需注明“无正式号牌车辆投保盗抢险特别约定”。
11、1、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确定原则(顺序):
1、核定载质量、2、准牵引总质量、3、10吨以上
12、对于投保挂车的业务需同时投保牵引头,且在初审意见中写明牵引头投保单号,车牌号,车架号和发动号;牵引头投保单初审意见同样写明挂车的投保单号、车牌号和车架号。
13、严格执行条款、费率报行一致。
第四部分合规要求
严格按照向监管部门报批或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遵守行业自律约定的规定,禁止串用条款和费率,不得随意使用费率调整系数,不得用保险协议或增加约定的方式扩展保险责任。
一、合规使用条款的要求(结合实务以及行业自律规定)
1.凡行驶证注明车辆使用性质的,按行驶证注明的使用性质承保。
行驶证不能判定使用性质的,而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一栏中含有“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出租公司”、“搬家公司”、“租赁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字样公司的营业性车辆,均应按营业性车辆承保。
2.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非营业客车按家庭自用汽车承保,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车辆都须按照家用车承保。
凡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为个人名的10座以下的小客车,必须按照家庭自用车或非营业个人车辆承保。
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为个人名的10座以下的小客车,如果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社会团体、使领管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需提供租赁合同,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如无法提供租赁合同,仍根据行驶证的标注,按照家庭自用车或非营业个人客车承保。
凡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为个人名的10座以上(含10座)的客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可按照非营业车承保。
3.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一栏为个人的货车,按行驶证记载的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行驶证不能确定使用性质的,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确定适用费率。
4.行驶证记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有证据证明车辆为营运性质的按营业用车承保。
个人货车和被保险人名称或行驶证车主名称含有运输、物流、储运、搬家、汽车服务、出租、货运、土石方、工程、机械化、建筑(设)等字样的货车均按照营业货车承保。
5.客货两用车(皮卡等)依据使用性质原则上按非营业货车和营业货车承保。
6.自卸车根据使用性质归入非营业货车或营业货车。
7.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和加装油、气、液罐体的改装车按照特种车一承保。
8.用于驾驶教练、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9.邮递公司、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机动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或非营业货车费率。
10.旅游用车按照营业用汽车的公路客运营业客车承保;具有公交营业执照的短途郊县客运按照营业用汽车的城市公交营业客车承保(需注明固定路线)。
11.教练车可在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后加保“机动车教练责任扩展特约条款”。
12.集装箱拖头按照特种车四承保。
13.对于半挂型主车和挂车分别具有行驶证的,应分开承保。
货车、牵引车的牵引头(非集装箱拖头),按照准牵引质量对应的营业用货车或非营业用货车费率承保;其拖挂部分(无动力装置的道路机动车)按照挂车承保,依据其车型和使用性质适用相应的挂车费率。
14.装有起重装置的起重运输车根据行驶证载明的相应吨位按照非营业或营业货车承保。
15.正三轮摩托车费率按照摩托车排量分类确定费率,参照车辆行驶证和车辆号牌正确区分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汽车,对于难以区分的,应使用费率较高的类型。
16.联合收割机原则上保险期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明示“在保险期内不申请退保”,同时在保单上特别约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保险期间内不得退保”。
17.农机主管部门发放车辆牌照的农用三轮车、变形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承保;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牌照的按照相应吨位的货车承保。
二、规范确定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的要求(结合实务以及行业自律规定)
1.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系统精友整车含税价格为新车购置价的确定基准,投保人提供的新车购置价和精友价格差别超过15%的,需核实新车购置价的合理性。
当地行业协会有统一规定的,执行行业协会标准。
2.车龄较长的车辆(特别是已经不再生产的车型)必须以该车的二手车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全损时的赔偿金额。
3.盗抢险的保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投保时该车的二手车市场交易价格。
5年以上车龄车辆在承保盗抢险时在市场实际交易价格以内确定保额。
4.新增设备的保额。
新增设备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5年以上车龄车辆的新增设备保额必须经过评估后确定。
5.玻璃单独破碎险。
一些特殊车辆玻璃(如双层玻璃、防弹玻璃等)在投保时须利用特别约定方式明确赔偿方式。
三、规范使用费率调整系数的要求
1.严格按辽宁行业自律规定,据实使用费率系数。
2.同时投保车损险和三者险时,可按规定的系数区间使用“多险种同时投保”系数。
3.禁止使用“客户忠诚度”“安全驾驶”“平均行驶里程”“指定驾驶人”费率调整系数。
4.“约定行驶区域”的“省内”、“固定线路”、“场内”三项系数不得同时使用,家用车不能使用“固定线路”和“场内”费率调整系数。
6.在同一保险年度在我司投保10台以上车辆的可以使用“承保数量”系数,家用车不得使用“承保数量”费率调整系数。
7.“指定驾驶人”、“性别”、“驾龄”和“年龄”系数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指定驾驶人的情况,当指定多名驾驶人时,以该四项系数乘积最高者为准。
8.“经验及预期赔付率”系数和“管理水平”系数仅限车队业务使用,且两者不等同时使用。
经验及预期赔付率依据是满期赔付率,各机构可根据所掌握的投保车队信息,估算以往的满期赔付率(含已决赔款和未决赔款),或根据往年业务的费率和赔款情况,预估新业务的赔付率。
在同一保险年度在我司投保10台以上车辆的客户可以使用该系数并提供协议书。
9.费率调整系数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的费率调整。
10.每一险别承保时使用系数累计调整幅度均不得超过30%的上限,超过30%时按照30%计算。
第五部分核保的细则
一、分险种核保的具体要求
详见附件一
二、分险别核保的具体要求
(一)汽车盗抢损失险
1、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至少附加三责险承保。
2、非新车承保盗抢险,必须合理确定保额,原则上在折旧后实际价值基础上下浮10-20%确定保险金额。
3、盗抢率高的车型严格控制承保盗抢险,例如:
昌河、长安、一汽佳宝、通用五菱等微客及广州本田、桑塔纳、广州丰田、帕萨特、捷达。
4、严格控制承保不足一年保险期限的盗抢险。
5、8年及以上车辆严禁承保盗抢险;5年及以下车辆可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对于招标业务和统保业务,可以根据整体风险情况考虑是否承保
6、中途加保盗抢险,严格验车,上传验车单、注明验车人。
(二)车体玻璃单独破碎险
1.国产车龄8年(不含)以上,进口车辆5年(不含)以上,严控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龄6年(含)及以上车辆严禁承保进口玻璃险。
2.控制承保公路营运客车的玻璃单独破碎险。
3.特种车、防弹玻璃、带有雨感、光感等特殊材质玻璃标准保费需上浮30%承保。
4.按照车辆产地国别确定进口/国产玻璃类型;部分国产的合资车型需投保进口玻璃:
国产奔驰、国产宝马、国产奥迪A63.0排量以上、国产帕杰罗、南汽名爵、标致307老款(08年前)、国产霸道(陆地巡洋舰、普拉多)、国产克莱斯勒、国产汉兰达、国产卡迪拉克、国产沃尔沃、国产大切诺基、国产大众高尔夫等。
5、中途加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单险别折扣不低于100%,详细验车,注明验车人。
(三)车身划痕损失险承保要点
1、只承保9座以下,3年以下客车,限额2000,除私车团购、股东业务、有规模的渠道业务外,不得承保不计免赔;
2、严禁中途加保划痕险,如加保,全单折扣提高20%承保,详细验车,注明验车人
3、除新车外,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逐笔验车后承保。
(四)新增设备损失险承保要点
1、新增设备保额不得超过车损险保额的30%,并且限制在10万元以内,二者以低者为限,承保折扣提高5%;
2、承保新增设备险必须核实新增加设备的真实性,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如果新增设备有多项,须提供设备详细清单。
新增设备名称
数量
新增设备新件购置价
新增设备实际价值
合计
3、新增设备损失险承保时必须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新增设备的分项的具体内容及价格。
4、车身喷画(贴纸)、商标、防爆膜、底盘喷胶(装甲)、以及不固定安装在车上的便携设备等不得作为新增设备投保。
5、禁止承保新增车身大包围(包括前后保险杠、侧裙、护板)以及倒车雷达。
6、必须验车承保;注明验车人
7、对于赛车改装附加的新增设备严禁承保。
(五)驾驶人伤亡责任险、乘客伤亡责任险承保要点
1.鼓励承保非营业、家庭自用车辆高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
2.严格控制单独承保车上人员(驾驶人)责任险。
3.禁止承保公交车车上人员责任险。
4.营业车辆承保座位险每位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0元。
总责任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车辆总责任限额不超过20万元。
(六)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承保要点
1.承运货物损失责任险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特种车不超过5万元,且不予承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2.禁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投保车上货物损失责任险。
(七)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对于非鼓励承保的险别,原则上不予承保附加险的不计免赔。
(八)专修厂维修特约险
1.中高档车型(进口车型)必须投保专修厂维修特约险,例如:
宝马系列、奔驰系列、精灵smart、克莱斯勒系列、卡迪拉克系列、切诺基、三菱帕杰罗、通用昂科雷、讴歌系列雷克萨斯系列、欧宝系列、进口大众全系列车型(例如辉腾、途锐、进口迈腾、甲壳虫等)、进口奥迪全系列车型(例如奥迪A8、Q7、Q5等)、荣威系列、南汽名爵、铃木维特拉、吉姆尼、福特翼虎、领航员、GMC、萨博、进口现代奥佩莱斯、雷诺系列、雪铁龙进口C5,C6、进口菲亚特、日产贵士、风雅、西玛、进口奇骏、美伦努、进口标致系列(206CC、407、507等)、红旗HQ3、英菲尼迪系列、进口陆地巡洋舰、美规大霸王、酷路泽以及其他新车购置价超过50万元以上的进口车。
2、控制营业用车投保专修厂维修特约险。
3、专修厂维修特约险费率:
一般车型:
国产10%、进口30%
高风险车型:
车价50万元以上,国产30%、进口60%
4.备注:
1.进口车的判断:
VIN码或车架号的第1位非“L”。
(例如:
中国L、德国W、日本J、韩国K、法国V、英国S、美国1、瑞士T、意大利Z)。
2.汽车生产年份判断:
VIN码或车架号的第10位,具体判断规则:
V为1997年、W为1998年、X为1999年、Y为2000年、1为2001年、2为2002年、3为2003年……9为2009年,以此类推。
(九)自燃损失险
1、禁止承保车令在8年以上家用车、5年以上营业车、5年以上非营业货车和10年以上非营业客车的自燃损失险。
(十)代步车费用补贴特约险、车辆停驶损失险
1、仅限机关、事业单位承保,日赔偿金额最高200元,最高赔偿天数最高10天
禁止家用车、非营业用车投保代步车费用补贴特约险。
2、禁止营业用车、特种车投保车辆停驶损失险。
阳光财险辽宁省分公司
车险部
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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