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纳税筹划师培训.docx
- 文档编号:5323168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104
- 大小:118.66KB
高级纳税筹划师培训.docx
《高级纳税筹划师培训.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级纳税筹划师培训.docx(10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级纳税筹划师培训
培训3
•案例1: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筹划
•行华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环保设备,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87026万元。
经过5年的运行,公司的主打产品为企业的盈利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近几年来企业的销售增长趋缓,盈利水平在下降。
经过市场调查,发现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的领先地位逐渐消失,其原因是市场上出现了比本企业更先进的产品。
2005年12月31日,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利用3年的时间投资2100万,计划每年投资700万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
2006年3月1日,某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确定技术改造方案。
税务师事务所对技术开发方案进行了调查和测算:
公司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为0,当地企业所的税的适用税率为33%,如果公司2006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技术开发费用700万,预计每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前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万。
•
(一)筹划分析
•如果按董事会的方案,2006年到2008年公司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2006年:
公司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0%(超过10%),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其应纳所的税为(3000-700*50%)*33%=874.5(万元)
•2007年:
技术开发费支出额不变,即增长率为0,公司不得加计扣除,其应纳税为:
(3000*33%)=990(万元)。
•2008年:
与2007年度相似,其应纳税为:
(3000*33%)=990(万元)。
•三年合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874.5+990+990=2854.5(万元)
•纳税筹划师做了这样的调整:
2006到2008年分别安排技术开发费600万、700万和800万。
根据测算,做这样安排并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
于是,2006到2008年公司技术开发费的年增长率分别为100%、16.67%和14.29%,都超过了10%。
•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600*50%)*33%=891万,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700*50%)*33%=874.5万,2008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00-800*50%)*33%=858万.三年合计2623.5万。
这使公司少交税231万。
•
(二)筹划分析
•作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只要在安排年度技术开发费时,做好事前预测工作,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尽可能使每年的增长率达到10%以上,同时要注意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术开发费,在亏损年度少安排技术开发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加计扣除。
•案例2: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有技巧
•金沙时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张经营,出资2800万元与美国某公司合资,在某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组建了金龙服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美方公司出资144.58万美元,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经营期限为10年。
金龙公司于2000年度建成投产,主要生产高档西服,并于当年获利。
金沙公司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金龙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由于金龙公司的外方资本比例超过25%,所以按规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由于金龙公司的产品能够适应服装市场的流行节拍,生产能力都能得以正常利用,公司的经营业绩比较平稳,预计在经营期以内,每年的销售收入都在12000万元左右,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40%用于分配,该方案已经实施了四年。
•2004年5月18日金龙公司请普利安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对公司开业四年来的税收核算情况进行诊断审计时,发现公司在利润分配上存在合法但不经济的问题。
注册税务师认为该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分配方案在涉税问题上未作筹划。
•税务师指出:
金龙公司是金沙公司的关联公司,而且金沙公司对金龙公司的分配权重占70%,因此,公司的具体运行应该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
对金龙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操作的思路不同,企业集团的利益就会有差别。
这里至少有两个操作方案:
其一是以一个比例分配方案贯彻到底;其二是在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实行不同的分配方案。
•分析点评:
•方案一:
金龙公司在经营期限内的税后利润都以4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由于金龙公司前两年处于税收优惠的免税期内,金沙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560万元(即1000万元×40%×7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后两年,由于金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实际征税按7.5%的税率),金沙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476万元[即1000万元×(1-15%)×40%×70%×2],需补缴所得税100.8万元[即476万元÷(1-15%)×(33%-15%)]。
在这四年里,金沙公司从金龙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1036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935.2万元。
•方案二:
金龙公司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条件下使用不同的分配方案。
•如果金龙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政策,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润额的57%和20%用于分配,则金沙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金沙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798万元(即1000万元×57%×7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238万元[即1000万元×(1-15%)×20%×7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0.4万元[即238万元÷(1-15%)×(33%-15%)]。
那么,在这四年里,金沙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1036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985.6万元。
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金沙公司多获得了50.4万元(即985.6-935.2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可见,金沙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金沙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
这是因为金龙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金沙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76-238=23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
•案例3:
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
•一、基本案情
•金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企业)2004年5月处理一批2003年5月购入的已闲置的成套设备,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150万元,对这批设备应该如何处理对本公司更有利?
•该公司的财税顾问注册税务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对这批设备的处理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该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
•1、转让给A企业,转让变现值为140万元,转让手续费为转让收入的2%。
•2、以承担风险的方式投资B企业,占B企业20%的股份,B企业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为70万元。
•3、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给C企业,每年取得租赁收入45万元,租赁时不转移所有权,到期后收回原固定资产。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D企业,每年取得租赁收入(含税)50万元,到期后不收回原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为150万元,已使用1年,尚可使用4年,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和清理费。
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以上一种方案从经济的角度给出了具体指标,我们可以比较直观地分析,但是与之相关政策因素,其中尤其是税收负担情况又如何呢?
不同的处理方式下税负是不同的,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条件下,我们所做的选择主要就是税收问题,这也是我们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所在。
•二、分析点评
•如果该公司将这批设备对外投资,这些资产是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而投资活动属于视同销售,也应按6%或4%计征增值税;否则,不征增值税。
•如果从事经营性租赁应就租赁所得计征营业税。
同时,按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净所得计征所得税。
因经营性租赁是由出租方计提折旧,所以,可以产生折旧抵税的收益。
•如果进行融资租赁,按营业税的其他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营业范围。
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净收益”(租赁净支出)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如果即时变现,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若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财税字[2002]第9号通知明确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处理不动产时应就转让所得税缴纳营业税,最后应就转让的净所得(净损失)缴纳所得税(抵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我们对该工业企业可选择的五种方式的税负计算如下。
•第一种方式:
销售的固定资产符合免税的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现金流入折现值为:
•140×0.98-[140×0.98-150×(4÷5)]×33%=131.52万元
•第二种方式:
由于两地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分回的税后利润不需要补税。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现金流入折现值为:
•70×20%×(1÷0.1)(永续年金系数)=140万元
•第三种方式:
经营租赁不转移所有权,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每年按固定资产的年平均值分摊购置成本。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现金流入折现值为:
•(45-15×5%)×(1-33%)×0.909+(45-15×5%)×(1-33%)×0.8264+(45-15×5%)×(1-33%)×0.7513+(45-15×5%)×(1-33%)×0.683
•=26.95+24.50+22.28+20.25
•=93.98万元
•第四种方式:
融资租赁转移所有权,不征营业税,只征增值税。
•处理固定资产的净现金流入折现值为:
•50÷1.17×3.17(4年年金现值系数)×(1-33%)=90.76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第二种处理方式现金流量折现值最大,而第四种方式现金流量折现值最小,因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选择第二种处理方式可以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利益。
当然,处理的固定资产对象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收益不同,其纳税处理结果就不同,筹划者可根据上述规定,按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
•案例4:
材料费用的计价方法
•一、基本案情
•长江机械实业公司(简称长江公司)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2003年公司实现销售70860万元,利润9856万元。
最近,该企业正在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制订内部控制制度。
在企业的制造成本核算环节,就材料如何发出问题公司人员一时还吃不准用什么方法更好。
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参与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注册税务师为大家算了一笔帐:
•假如上期甲材料库存为1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10元,本期购进甲材料两笔,第一笔购进2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15元;第二笔购进100公斤,单价每公斤20元。
•该公司的生产车间本期领用两批,对领用材料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就影响到当地成本的摊销。
•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二、分析点评
•1、用先进先出法计算
•第一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0×100+15×50=1750元
•第二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5×150+20×50=3250元
•本期甲材料合计摊入成本=1750+3250=5000元
•2、用后进后出法计算
•第一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20×200+15×50=2750元
•第二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5×150+10×50=2750元
•本期甲材料合计摊入成本=2750+2750=5510元
•3、用加权平均法计算
•加权平均单价=(10×100+15×200+20×100)÷(100+200+100)=15元/公斤
•第一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5×150=2250元
•第二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50×200=3000元
•本期甲材料合计摊入成本=2250+3000=5250元
•4、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第一批领用时的加权平均单价=(10×100+15×200)÷(100+200)=13.33(元)
•第一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333×150=1999.5元
•第二批领用时的加权平均单价=(15×150+20×100)÷(150+100)=17.00元
•第二批领用甲材料的成本=17.00×200=3400元
•本期合计甲材料摊入成本=1999.5+3400=5399.5元
•仅用上述四种方法核算,我们就已发现,该企业当期发出两笔材料,就已经出现数量上的差异,即5000元,5250元,5399.5元和5510元,价格差异最大的为510元。
在这里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该例只是为了说明上的方便,所以使用了较小的业务数量和较少的发料批次,如果将该例的价款放大一万倍,那么这个差异就是510万元,在假如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当期采用后进后出法计价,就可以在材料上多列支成本510万元,影响到所得税168.3万元(即510×33%)。
•即当期少纳所得税168.3万元。
这在采用比例税率计算所得税的国家是如此,而在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所得税的国家,其意义就更加深远了。
•筹划结论:
•第一.分析该企业在该年度所需要购买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总趋势,一般的情况下,物价表现为增长的势头,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就更是如此,而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部分货物的价格会下降。
•第二.在增长的物价趋势条件下,从节税的角度考虑。
采用后进后出法为上;而在下降的物价趋势条件下,从节税的角度着想,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好。
•但需要注意的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案例5:
股利分配时机的选择
•A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以银行存款900万投资B公司,占B公司股本总额的70%,B公司当年获得税后利润500万。
A公司2005年度内部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
A公司所得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率为15%。
如何选择股利分配方案以筹划税收呢?
•方案1:
2005年3月,B公司董事会决定将税后利润的30%用于分配,A公司分得利润105万,2005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股利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费用0.5万。
•方案2:
B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
2005年9月,A公司将其拥有的B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格为1105万,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为0.5万。
•方案1中涉及到的税负为:
股息收益105万应补税额为:
105/(1-15%)*(33%-15%)=22.24万,转让所得的应纳税为(1000-900-0.5)*33%=32.84(万),总税负为88.08万。
•方案2中涉及到的税负为:
转让所得的应纳税为(1105-900-0.5)*33%=67.49(万),总税负为33+67.49=100.49万。
•如果A和B公司的所得税率相同,均为33%时,方案1分回股息无需补税,2005年应纳所得税为33+32.84=65.84万。
此时方案1比方案2节省税收。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面
•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筹划
•技改维修巧搭配,生产节税两不误
•联营企业利润分配有技巧
•精算技改有方法
•投资方案可筹划
•外购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筹划
•企业并购的税收筹划
•合理包装销售、企业节税增效
•闲置资产盘活有方法
•费用资本化的税收筹划
•利用“准备金”节税因企业而异
•企业存量资产的处理
•材料费用的计价方法
•直接投资的税收筹划
•股利分配时机的选择
•捐赠变投资,双方都受益
•捐赠有学问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税收筹划
•合理调整集资利率可节税
•租赁是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专业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筹划
•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筹划
•设备取得的税收筹划
•融资租赁和贷款购置的选择
•融资方式的纳税比较
•工资成本巧安排,企业效益大提高。
培训4
•案例1:
个人奋斗需激励,筹划方法有选择
•一、基本案情
•小李是长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营部经理,也是公司的股东、业务骨干,公司计划对其给予50万元的年收入(假设当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1200元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这50万元怎么样发放才能省税呢?
•第一种方式:
以奖金的形式发放。
月工资1200元,年终奖4856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485600×33%=160248(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485600—1200)×45%—15375=203145(元)
•企业和个人应纳所得税额合计为363393元。
•第二种方式:
实行年薪制,年薪50万元(不包括其他福利)。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85600×33%=160248(元)
•根据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0÷12—1200)×30%—3375]×12=105180(元)
•第三种方式:
做股息、红利分配。
将这485600元做股息、红利的形式发放。
股息红利属税后分配,485600元属税后利润分配,企业对税后的485600元承担的企业所得税与税前调整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首先要倒算出485600元的税前所得税。
•设485600元对应的所得额为X。
那么:
•X-X×33%=485600(元)
•X=485600÷(1—33%)=724776.11(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24776.11×33%=239176.11(元)
•小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5600×20%=97120(元)
•发放这50万元的工资和奖金后,企业和个人应纳税额合计336296.11元。
•第四种方式:
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年终以0.48元/股的价格获得股票5万股,当时股票市价为10元/股,5年后,预计股票市场价为40元/股,且以后年度股票市价将逐年减少,经营者将在股票市价为40元/股时转让股票。
当时的平均利润为8%(不负担其他福利,经营者持股期间不能分利润)。
•根据股票的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年终获得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48)×50000=476000(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0—1200)×10%-25]×11+(2000+476000-1200)×45%-15375=199790(元)
•与此同时,取得股票期权的税前利润为:
•40×500000×0.6806(折现系数)-24000(购买成本)+24000(工资收入)=1361200元
•第五种方式:
月工资为3万元,年工资为36万元(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2万元),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分别为1.2万元(即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20%)、2.16万元、1.8万元、0.216万元、8.624万元。
•根据工资福利有关税收规定,经营者个人每月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分别为工资总额的5%、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分别为按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8%、0.5%缴纳,此四项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0000-1500-600-400-25-1200)×25%-1375]×12+86240×40%-10375=86446(元)
•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60000+86240-1200×12)×33%=142507.2(元)
•公司与个人合计应缴纳所得税为228953.2元。
•如果对上述五种激励方式的企业和经营者应纳的所得税及经营者税后净所得作一个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五种激励方式中以奖励股票期权最优,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其中的风险是不同的。
•二、分析点评:
•企业在选择个人收入是税前还是税后分配时,应考虑发放金额的大小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的负担,经过测算来判断和选择建立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新酬激励机制。
•从税收的角度讲,采用适当的激励方式,对业主的税收负担是有一定的影响的。
目前,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办法主要有实行年薪制、发放股票、增加工资福利。
对于经营者说,各种不同的激励方法其税收负担是不同的,经营者可以选择有利的激励方法,从而获得税收利益。
案例2:
计税工资可筹划
•一、基本案情
•嘉诚商贸公司是由小王和其他四人每人出资50万元成立的有限公司,五个股东约定每月领取工资1200元。
2003年度,该公司职工平均人数89人,工资总额74.5万元,该地区计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60元,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即89×12×0.096万),当地个人所得税月费用扣除额为1200元。
该公司实现税前利润87.5万元,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1.35万元,经结算,企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54万元。
•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8.24万元[即(87.5-31.35)×15%],可分配利润为47.73万元(即87.5万元-31.35万元-8.42万元),年底,五个股东经研究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每人分得红利4.8万元。
•作为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五个股东应按红利所得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4.8万元(即4.8万元×5×20%)。
•如果对该企业的分配情况作一个分析,股东们从公司取得的利益中包括两部分,即工资的红利。
其中工资没有承担税收,而从税后利润中分得红利,既承担了企业所得税,又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有没有办法使股东的分配所得承担更少的税收呢?
从该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回答是肯定的。
该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为102.53万元,而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为74.5万元,这就为策划税收提供了空间。
•二、分析点评
•如果将税后分配红利改为税前列支工资,则可以避免重复负担。
•假设五个股东将税后分配红利24万元改为每人每月加发工资4000元,即每月实际领取工资5200元。
•企业工资总额=745000+4000×12×5=985000元
•由于实际发放工资98.5万元不超过计税工资扣除限额102.53万元,企业增发给五个股东的24万元工资可以在税前列支,同时可以在税前提取职工福利费3.36万元(即24万元×14%),职工教育经费0.36万元(即24万元×1.5%),职工工会经费0.48万元(即24万元×2%),累计增加税前列支额28.2万元(即24万元+3.36万元+0.36万元+0.48万元)。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50000—282000=668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668000×33%=22044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5200-1200)×15%-125]×12×5=28500元
•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2204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高级 纳税 筹划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