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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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金中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工作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为主导、公安、城管、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金中镇未设站,由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履行救助工作,切实做好接待求助人员工作,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临时救助费。
三、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求助人员实到人数进行救助的原则,防止冒领或骗领行为发生。
四、救助办理程序
1、流浪乞讨人员向社会事务办口头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流浪乞讨的原因、经过、去向。
2、救助管理人员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镇社会事务办发给到下一站点救助经费。
3、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领到救助经费后,必须及时离开本辖区,否则,再来求助,救助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不予救助。
五、职责分工
1、社会事务办负责贯彻实施《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劝其返回原籍,发给一次性救助经费(到下一救助站点)。
2、派出所、城管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倒路边人员,急时通知社会事务办或者120进行急救。
派出所应配合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于流浪乞讨人员劝返工作。
对于侵害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财产和人生安全以及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3、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社会事务办应急时送入医院,由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工作,费用由民政部门解决。
4、财政所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工作要求
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实施救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严格按照《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做贡献。
本工作制度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
金中镇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
本镇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
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社会事务办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
镇社会事务办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临时救助金直接由社会事务办审批和发放。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
镇社会事务办接到村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村,由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
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元不等的临时救助;其它生活较为困难的群众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100元不等临时救助;同时安排部分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救助。
2、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按每人50-20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3、子女上学(大专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特殊政策救助对象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处于低保边缘的城乡困难群众入学子女每人给予适当临时救助;上述救助必须出具大专及以上入学录取通知书,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4、其它原因救助标准:
五保户死亡、安葬无名死尸都给予适当补助。
(二)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
临时救助对象由社会事务办根据县民政局审批情况以现金或物资方式进行发放。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城乡临时救助资金按当年安排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资金总额的1%-2%分别提取,在县级安排的农低保资金、城低保资金、救灾经费中解决。
临时救助金的拨付、使用,由县民政据根据我镇实际,划拨到财政所,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安排发放。
六、本制度从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保障我镇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金中镇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它优抚对象。
三、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和救助;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四、医疗补助
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以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当在医疗发票开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
非伤口复发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6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7000元。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5%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0%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五)现金救助。
对长期患有慢性病,需常年门诊治疗,医疗费开支过大的;身患绝症无力住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500-2000元的现金救助。
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六)门诊医疗补助:
在年底结余资金允许的情况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5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高于100元;定额门诊补助于年底划入个人账户。
(七)已经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八)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九)下列情况不得纳入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六、医疗优惠
优抚对象在县、乡镇定点医院就医时凭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治疗等医疗优惠服务。
定点医院要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
七、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的无固定收入的优抚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
事前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根据病情确定,但不超过1000元。
我县选择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
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八、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机构或居民医疗保险机构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方有效)、民政局制发的优抚证件、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居)民委会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的有效证件和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通知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
患者出院后定点医院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对不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之申请人。
九、医疗资金管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1、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2、由县民政局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实际支出和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列入当年县级财政预算;
3、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4、依法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5、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
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贵定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工作。
严格审查享受医疗保障优抚对象的资格,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基层民政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保险待遇。
(三)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专款专用。
(四)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合作医疗;负责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督促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管理,督促定点药店或药品超市将本实施细则对优抚对象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六)优抚对象应严格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和享受医疗救助,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现象,令其返回医疗救助经费,并给予停止一年的申报医疗救助的资格。
(七)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理,如有作弊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县在此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解决当前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战略举措。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方针,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推动我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村贫困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
超出上述五种对象范围的农村居民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畴。
上述
(一)至(五)种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统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对他们进行救助,各乡镇不再收取上述对象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标准及限额按年计算,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救助资金后,按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一)五保对象。
按照个人支出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50%进行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四至五类救助对象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
农低保救助对象中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以上的上述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上浮10%,但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重症或绝症患者(如癌症、白血病等)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享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
个人支出金额(除合作医疗、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后的个人支出金额)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四)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按照个人支出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3000元的给予50%的救助。
同一救助对象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
(五)处于农低保边缘且患有重大疾病的困难群众。
个人支出金额在500(含500元)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20%进行救助,个人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支出金额的30%进行救助,个人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按40%进行救助,同一救助对象一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特殊患者根据患者家庭情况特殊处理。
(六)现金救助。
对于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白血病、瘫痪、长期久治不逾的特殊慢性病)没有自付能力住院治疗或靠长期吃中草药的救助对象。
根据其贫困程度和病情给予600-1000元的现金救助。
现金救助每人每年只能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七)已经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所报销的医疗费和从其他形式(如保险、赔偿)获得的医疗扶助金,达到或超过本人实际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时,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四、下列医疗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1、特殊慢性病患者购买与本病治疗无关的药品费用;
2、住院期间与本身疾病治疗无关的医疗费用;
3、打架斗殴、自杀致残、酗酒伤害等发生的费用;
4、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5、申请救助医疗住院发票开出日期距申请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五、就医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是乡镇卫生院,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治疗的,经乡镇卫生院同意后可转到县级医院治疗,如县级医院不能治疗的,经县级医院同意并出具证明后可转院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地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事前救助。
对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农村贫困对象,在乡镇医院不能治疗且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享受事前救助。
事前救助金额为1000元,由县民政局具体实施。
我县选择县第一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实施事前救助。
享受事前救助的资金核算。
享受事前救助对象的事前救助资金在个人支出的部分按比例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
具体事项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院对接。
(四)定点医疗救助机构优惠减免政策。
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优惠、便利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予以减免。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本人或户主向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已支付的大病重症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则上要原件,如没有原件的必须经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盖章注明已报销金额后才有效)、必要的病史材料,村委会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申请现金救助对象必须出具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及住院复印件,与本病有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符合上述五种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并注明患者所属救助对象类别,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县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及时返回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救助资金。
(四)事前救助的申请程序。
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事前救助时,由申请人凭医疗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农村五保证、农村低保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补助领取证、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定期救济补助证等)和我县一医、中出具的病情证明书,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应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立即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事前救助条件的给予1000元事前救助资金,定点医院凭县民政局开出的通知和事前救助金额安排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凭通知与县民政局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将申请退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同级财政拨款和上级民政部门下拨资金解决。
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救助进行捐赠,所得资金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管理。
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民政部门提供上年度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纳入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七、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医疗救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按季度报送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县民政局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并由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救助的情况将所需医疗救助款项核销后下拨至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财政、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支出,保证渠道畅通,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五)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八、本制度自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20XX年县政府下发的《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贵政办发[2004]10号文件)同时废止,由贵定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我县已经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
(二)救助原则和救助范围:
1、救助的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2、救助范围:
本县范围内因灾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和虽已享受了五保供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但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
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申报、评议、审核、审批程序
(一)临时救助对象的申报:
临时救助对象由户主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信息栏上进行张榜公示3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进行调查,5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直接由乡镇审批,资金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发放,5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由乡镇根据调查情况填写临时救助表格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批:
县民政局接到乡(镇)报来的临时社会救助对象材料后按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对审批,将审批结果返还给乡镇,由乡镇社会事务办将救助款物发放到临时救助对象手中。
三、临时救助对象工作管理
1、经确定的临时救助对象发给《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每户一卡,《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由县民政局核发。
2、《贵定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卡》是灾民和贫困户领取救济款物的登记卡,也是检查救助款物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和依据。
3、临时救助款物的发放按三联单发放方式进行。
临时救助对象的管理由乡镇社会事务办按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人口、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物资数、家庭详细住址进行微机管理,随时接受县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检查。
四、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济款的发放
(一)临时救助标准的确定
1、火灾、洪涝、地质、冰雹、地震、凝冻等灾害损毁房屋的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享受特殊政策救助对象,根据其房屋受损程度每户给予200-500元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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