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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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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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
城市规划建设滞后。
城市形象的塑造,关键是规划,如何使规划思路与群体建筑风格,适应城市建设管理与发展需要,应该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当务之急解决的问题,在积极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进程中,大幅度扩张经济总量、加快扩张城市规模与循序渐进完善城市功能一直处于矛盾之中,城市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虽然在迅速扩张经济总量与城市规模上成果裴然,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城市在追求确定的经济目标时,往往难以顾及合理的规划、建设的质量,致使城市道路、绿化、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严重滞后,最终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也影响管理的质量。
对策:
完善城市功能。
城市管理的优劣关键在于其功能的完善,因此,要在完善城市功能上多做文章,实现城市功能,并使期蕴涵自然、人文特色,在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是规模要适度,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城市都要找准自己的规模定位,切不可追求建成区、人口的过度发展,否则将丧失自身优势,背上沉重包袱;二是经济要活跃,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创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形成开放性经济格局,活跃周边,辐射各地;三是设施要配套,多方筹措建设资金优先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如能源设施,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邮电通信设施,生态环境设施,防灾设施,充分满足城市物质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要,为城市提供物质保障与服务;四是环境要优美,保证市容市貌的整洁卫生,维持环境秩序,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协调平衡,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达到城市自然环境与人造环境的高度统一;五是生活要舒适,重视对人的关怀,实现社会的与谐与生活的幸福,为城市生活赋予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新基准,既满足人的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又提高人的素质、启发人的本能,充分体现城市化的人类成果;六是治安要稳定,消除暴力、毒品对人的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安定,人们有安全感,进而轻松愉快地投身于城市生活。
问题二:
市场等便民公共设施不足。
随着各行各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失业人员大量出现,加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进入,使得城市人口逐年增多。
而这些人,一无雄厚的资金开设门店,二无专业技能受聘于单位从事固定的职业,他们为了生活只能凭自己微薄的经济从事最小的商品买卖生意,从而流落于街头巷尾,占道经营,用获取的薄利养家糊口,跟城管执法队员开展“游击战”,给城管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
城管执法人员去管,他们首先的回答便是,“不准在马路上卖,叫我们到哪里卖”,这一简单的回答,反映出一个城市功能完善与否。
如果我们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有配套的各种公用设施,健全的市场,齐备的环卫基础设施,使那些为生计所迫的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
那么,城市管理的矛盾就会少得多,从而城市的文明程度将很快得到提升。
对策:
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的“执法”也只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毕竟现在很多让城市管理工作者为难的破坏城市环境的现象与行为主要还是因经济、文化条件与城市基础设施落后造成的,故意违法的人与事在任何时候与地方都是少数的。
因此,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如何采取一些更具有人性化与人情味的管理作方法来更好地为广大市民服务,这正是我们城市管理工作者应该探讨与追行的目标。
首先,加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合理规划并力争建设得更多更快更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充分满足老百姓的合理需求,消出一些影响城市环境的现象与行为产生的根源。
其次,根据城市的区域功能、交通流量等因素,在城市功能不完善的情况下,为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应考虑弱势群体的生活问题,提供部分场地及次要街道,通过审批、核准、许可、支持等行政管理手段,让一些弱势群体有谋生之希望,真正体现为广大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教育与监督他们在城市生活中的经营行为,使其树立自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的意识,以引导的方式逐步规范与提升城市的品味。
问题三:
城市管理体制不顺。
在城市管理体制上,全国许多地方都由设置的城市管理局牵头,工商、公安交警、住建、环保等单位配合。
由于城市管理局尚属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事业参公管理单位,所有人员均无行政执法资格,执法依据不充分、处置手段欠缺、执法保障不到位;同时,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相互扯皮,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致使管理效能低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配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与以罚代管的问题存在,部门分散执法力度不到位,给依法管理城市带来困难。
在城市管理机制上,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与措施不落实的情况。
对策:
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超范围执法。
制定《城市管理法》,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
城市管理体制可采取两种办法理顺,一是剥离工商、公安交警、住建、环保等部门有关城市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赋予城市管理局管理城市职能职责,由城市管理局一家承担,解决“九龙治水”的问题;二是明确有关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职能职责,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乱摆摊子与乱贴广告,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管理乱停车子与乱穿公路,由住建部门负责管理乱修乱建,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由社区负责提升市民素质,不再保留城市管理局。
问题四: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
一是城市管理的有关条文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二是现有的法规不够完备,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城市管理法规对某些行为只有禁止性条款,没有详细的处罚规定,执法工作难于落实;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既影响市容,又阻碍交通。
但对其进行处罚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无所适从。
对策:
完善法律支撑体系。
首先要把“城市管理”这个新生事物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下来;第二是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有法律依据与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第三是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应有确切的法律支撑。
解决上述问题应该看到,现在使用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发展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且各地出台的一些规章、规定又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具备强大的民意基础与足够的说服力。
因此,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与条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对原有的城管法规、规章进行修订。
修定时需根据综合执法试点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并考虑大中小各类城市管理执法的各种因素,尽早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律体系,同时,要重视城市管理中的执法与监督,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为。
问题五:
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是代表政府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根据有关部门在一个城市通过问卷调查的显示,该市市民对城管卷查工作的满意率只有29.20%;32.43%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22.78%的人认为某些监察人员有贪赃枉法行为;40.15%的人对城管监察部门的总体评价为“一般”;究其原因主要是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
对策:
规范城管执法程序。
城管执法,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行政处罚分级管理与备案制度,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证据及暂扣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听证制度,审查决定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
问题六:
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
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
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与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
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
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
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对策:
建立执法保障机制。
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
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与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
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
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
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畅通司法途径,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问题七:
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被处罚的群众不但会叫屈喊怨,而且也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的思想。
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
城管执法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
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对策:
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城市管理人员应该明白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社会弱势团体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是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决策产物,传统的观念驱使,使得城管执法者一开始就将被执法者放在了对立的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与行为定位在“如何惩治”上,用管制犯罪的观念与手段来管理普通民众,视那些摆摊的小贩们只是管理的对象,这种暴力执法行为不仅解决不了弱势群体生存之艰与权力部门执法之难的困境,长久下去恐怕还会引发更多更大的对抗与冲突。
所以,应该将暴力型执法理念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转变。
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人为本”构建与谐社会的发展观念上,但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与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与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建立一批摊位费便宜或不收摊位费的公益性市场,实行分梯级管理,将为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政绩的重要标准来对待。
问题八:
执法人员的素质较差。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
目前,城管队伍普遍存在零聘人员多、文化低,没有进行专业培训,在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
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与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
对策:
提升执法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与转化作用。
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与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
于此同时,倡导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亲民型”管理的执法模式。
“人性化”执法,就是坚持以认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参与城市管理。
“亲民型”管理,就是以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一切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为工作方法。
在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与认同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问题九:
市民的文明素质不高。
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要求市民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
由于社会人口流动加快,城市人口动态性强,构成日益复杂,这部分人群多以个人经济利益为追逐的根本出发点。
当加强城市管理与个人的私利出现矛盾时,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抛在一边,各种旧有观念与不良习惯也就自觉不自觉地带进了城市空间,由于受到经费、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城市文明的宣传教育机制难以形成。
因此,城市管理“以人为本”的方向虽然明确,但真正实施起来往往举步维艰。
其所以难,就在于它始终贯穿着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简言之,即是个人、局部利益与整体、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无疑从全局的长远利益发展,这必然与个人的局部利益相矛盾。
建设的违规违章,管理中的脏乱差问题,都能从此找到根源,有城市存在,就必然有管理,管理与被管理者就一定存在矛盾,要想处理好这对矛盾,行使有效的管理,基本前提是以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规划个人的局部利益。
对策:
提高市民素质。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包容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与广大市民的广泛参与与支持。
它面对的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个人。
人是一切社会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是所有社会活动的主体,市民城管法律意识的强弱对依法治市的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在执法实践中深有体会,在市民法律意识、文明意识淡薄的地方,城市也难以管好:
前面刚扫完马路,后边就随地丢垃圾;宽敞的马路摆起了占道经营的摊点,造成车难行、人难走;城管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时,遭到侮辱、指责,甚至谩骂、围攻等。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法律意识,既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前提又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
市民的文明行为必须在不断教育中养成,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是提高公民文明意识、法律意识的重要途经。
要广泛地进行社会宣传,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样手段,在广大市民中广泛开展城管法律法规、健康文明知识等宣传活动,普及城管知识。
使城管法规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切实在管理中提高服务效率,在服务中提升管理效能。
广泛与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共建活动,采取小手拉大手形式,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积极把文明创建活动传递到千家万户。
积极开展城管服务进社区活动,拉近城管与市民的距离,打造城管互动平台,增进城管与市民的沟通了解。
在住宅小区、街巷增设公共广告栏,在居委会、学校、邮局、工厂企业与大型商场增加公共橱窗与告示牌,在新闻媒体增设公共广告栏目,形成全方位的宣传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摒弃陋习,树立新风,告别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泼污水等不文明、不健康的生活习惯,教育广大市民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通过“多角度、深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使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覆盖面在时间与空间上得到进一步拓展。
努力提高广大市民的城市意识、文明意识与以法治市意识,使市民理解与支持城管执法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的进程。
问题十:
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参与度不高。
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等公共管理事务的程度,是现代城市社会开明程度、健全水平与活力效率的综合反映。
近年来,我区公众参与已得到愈来愈多的人的接受与支持,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全新格局。
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参与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公众参与城市管理事务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不参与,部分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甚至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辱老百姓,彻底否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对策:
完善城管执法公众参与制度。
积极推进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与城市管理工作的衔接,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中介组织、市民走进城管,推广社区居民劝导队、城管小卫士、向社区居民述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联片互查等公众参与模式,形成社会各阶层与城管执法的有效互动。
要巩固城管志愿者队伍,深入推进城管执法公共关系建设。
积极培育与引导非政府组织、非盈利组织,发挥他们在城管执法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以“假日文明行动”为核心,拓宽志愿者招募渠道与范围,丰富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活动内容与形式,建立志愿者参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全社会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氛围,构建城管队伍与广大市民水乳交融、与谐共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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