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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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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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吕梁新区集中供热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德圣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监理部
一、工程项目概况:
1.本工程为吕梁新区集中供热工程一级热网工程,建设单位为吕梁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划总面积1264.4万㎡.现有供热面积352.8万㎡。
2.本工程热源为霍州煤电集团方山电厂。
本工程热媒为高温热水,设计供回水温度为120℃/60℃,设计压力为2.0MP。
本工程总设计范围为一级热网主干线、支干线及热力站,其中热力站共34座,本次设计29座。
3.各段工程概况见下表
工程名称
起点
终点
管径
(mm)
供热面积
热负荷
换热站
(座)
备注
A段工程
方山电厂首站
吕梁大道
DN1200
B段工程
李家沟桥
中央公园
DN800
R27/28/29
3座
方山区工程
纬十路预留接口
方山区热力站
DN500
137.45万㎡
67350KW
R1-R6
6座
西属巴
纬二十一路预留接口
西属巴热力站
DN500
10.05万㎡
53923KW
R7-R12
6座
东属巴
纬二十六路预留接口
东属巴热力站
DN400
27.4万㎡
13426KW
R13/R14
2座
吕梁学院
纬三十一路预留接口
吕梁学院热力站
DN350
4.6万㎡
22540KW
R15-R19
5座
纬三十一路
吕梁大道分支接口
吕梁学院及附属、恒大
DN600
5.5万㎡
47285KW
R20/R21/R22
3座
下安、苏家涯
三十三路接口
下安、苏家涯热力站
DN500
60/.5.7万㎡
37093KW
R23/R25/R26
3座
中央公园
滨河东路预留接口
中央公园各热力站
DN350
55万㎡
26950KW
R29
1座
1.2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吉林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监理单位:
德圣工程有限公司
二、安全监理
2.1概述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施工安全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大局。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工程监理的角度出发,安全生产管理是建设监理工作新的组成部分,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监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为了抓好、管好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上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安全生产的法制环境日趋成熟和完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一些安全技术技术规范等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出台,使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安全监理工作履行职责有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2004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首次把安全职责纳入了监理范畴,第一次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求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提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因此、监理单位和每一个监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职责。
2.2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2.2.1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在项目监理部中组织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保证体系,树立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管理思想,把安全监理控制引入正常的监理工作中去。
为此工程项目监理部按要求成立了安全监理小组。
总监兼任组长,总监代表为副组长,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为组员,层层落实,并接受公司工程技术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指导。
2.2.2安全监理人员配备
姓名
职务
专业
职称
备注
李新稳
总监理工程师
工民建
工程师
庄保国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安装
工程师
B段
王华忠
监理工程师
土建
工程师
B段
马廷富
安全工程师
土建
工程师
B段
闫玉和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安装
工程师
A段
魏永军
监理工程师
土建
工程师
A段
张洪仁
监理工程师
土建
工程师
A段
2.2.3安全监理工作职责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理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
1、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2)、确定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
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监理的《监理通知》和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5)、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查和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审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价表B.1.1》的签认;
7)、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8)、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9)、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
1)、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2)、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
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签发《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编写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查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5)、核查施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7)、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拆卸、安装和验收手续,签署报验表格;检查定期检测情况;
8)、核查中小型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手续,签署相应表格;
9)、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填写监理日记;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通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报告;
10)、主持召开安全监理会议;
11)、起草并经总监授权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
12)、编写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3)、按DBJ04-253-2007《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参加施工方的检查。
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参与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本专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3)、审核本专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4)、检查本专业施工安全状况,对安全事故隐患按本规程2.1节规定的方法处理,必要时向安全监理人员通报或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5)、参加本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并在相应表格上签署意见。
5、监理员的职责
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报告。
2.3安全监理制度
2.3.1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制度
1、成立以公司副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公司各监理部(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的管理工作,由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担任组员。
2、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直接领导责任。
3、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其监理的项目承担安全生产监控责任。
4、各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成立以项目总监为组长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控领导小组,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担任组员,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其监理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的监控。
5、严格按照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控制。
6、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有关监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特别是《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DBJ04-253-2007);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
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监控管理水平,积极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监控管理制度。
2.3.2安全生产监理审查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制度、强制性条文和上级相关规定。
2、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进行全面监控,项目监理部(监理机构)在开工前应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5)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6)检查现场作业人员是否进行开工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7)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8)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危害、危险物品防治措施,为操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检查是否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0)审查施工单位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11)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4、审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2.3.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
1、工程动工之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报监理机构审查。
2、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冬季、雨季及夏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3.4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安全管理的预防和预控作用,严格把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关。
2、工程动工之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报监理机构审查。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标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重点:
是否满足以下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遵循系统控制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目标的前提下,应满足建设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
覆盖施工全过程原则,以实现系统的安全。
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施工生产的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不同的、动态的,必须对施工安全生产实施动态控制。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3.5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审查具体安全验算结果;审查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
同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有: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现场施工用电;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施工方案必须体现及时性、针对性、可行性、具体性、符合法律法规性的特点。
3、特种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指挥、电工及焊工、等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2.3.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突出重点。
结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分析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事、物、人、机的救援措施,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2、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机构是否落实,人员分工和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强调统一指挥,配合、协调是否一致。
3、要求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简单,具有可操作性。
保证在事故突发时,能够及时启动,并能紧张有序地实施。
4、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抢救伤员及财产的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业主和上级有关部门。
5、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6、协助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2.3.7安全监理交底制度
1、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安全监理方面的有关事项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交底;
2、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应报验和提供的安全资料;
3、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原则、目标;
4、有关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2.3.8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内容编制制度
1、监理部门在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措施,做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2、在监理规划中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安全监理的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制度;安全监理措施;安全监理职责;
3、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安全监理措施;安全监理的控制要点;
2.3.9安全监理例会,安全监理日记制度
1、做好每次的监理例会,把安全监理控制工作做为一项重要的议事内容,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对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制定有效对策。
2、对每日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专项记录,月报中列出专项对每月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控制方法。
安全监理巡视检查制度
1、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呈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监理人员应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检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应按轻重缓急来综合解决,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应当立即制止,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应组织召开施工现场安全问题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方案,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有关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监理人员要加强巡视、旁站,督促施工单位安检人员的到位情况;
4、巡视检查施工用电和漏电保护系统是否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指令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5、检查现场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
7、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8、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积极参与各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要求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提供出产合格证及安全性能说明文件。
安全监理旁站制度
1、对工程涉及安全的主要部位、关键部位和涉及安全的特殊施工工序、监理人员要进行旁站;
2、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报告,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施工整理及安全。
3、如实准确的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及时填报旁站监理记录表,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监理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实施监理。
2、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DBJ04-253-2007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
安全隐患处理和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监理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反馈,情况严重的,应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家规定立即向公司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发生后,严禁隐瞒不报,所上报的一切事故由公司有关领导协同上级有关部门一同调查,按程序进行处理。
5、在实施事故处理过程中,监理机构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同时要全过程跟踪,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类相关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三、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监理工程师只有严格监理程序,才能控制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才能保证安全监理和安全管理到位,才能达到安全监理的目标。
详见安全工作程序图,并按照程序图3-1进行工程监理。
图3-1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四、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手段
4.1安全监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4.1.1监理单位要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建立项目组织机构,配置专职和兼职安全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安全技术文件,要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要明确全体监理人员的职责。
4.1.2项目监理机构要熟悉工程图纸,要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要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告知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确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4.1.3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4.1.4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台账。
4.2安全监理施工阶段的主要工作
4.2.1审查核验
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及时审查核验,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施工现场、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6.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报监理备案,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有: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7)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8)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4)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15)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情况
施工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3)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的有关规定,施工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下列要求配置。
(1)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加配置。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元-1亿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3)劳务分包企业工程施工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设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搭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4)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落实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否合法有效
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意见”也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建设部建质【2006】18号文第七条也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情况。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监管,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延期、暂停、吊销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并纳入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
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要求严把建筑市场入口关。
要求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查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证情况,发现有不合规定的或施工现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2)对“三类人员”安全培训上岗的审查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免。
“条例”也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企业以上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担任相适职务。
实行执证上岗,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三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监理单位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查中要看是否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合格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若不符合规定应要求其更换合格证或停止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电焊工以及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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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安全 文明 施工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