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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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细则
昆明市结建防空地下室
建设管理细则(试行)
为规范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以下简称“结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第48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审批管理
第一条 昆明市行政区内结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由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其余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建设单位负担。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第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依法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或5%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为主城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呈贡区)和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空港经济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其他县(市)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第四条 对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需分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
确实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项目中分期统筹建设。
(一)项目分期建设有发改或规划部门的相关批文、资料。
(二)由建设单位作出项目人防工程建设详细规划,并报经人防部门审查通过。
(三)同一项目中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地块先期或同期于其他地块建设,如防空地下室建设地块滞后建设,则需先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收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待防空地下室主体建设完成,经人防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后,退还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四)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和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应当按照人民防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操场、市政道路下建设的地下空间和其他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0%。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或6级。
防空地下室可按照《结建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选用表》(附件3)的比例指标确定战时功能,鼓励建设单位配建5级人防工程。
第七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平战转换预案。
平战转换预案应当包括平战转换责任人、预留工程和设施清单、施工图纸、技术标准、预算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战转换行动方案,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平战转换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实行专项质量监督管理,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由各级人防办质监部门负责。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动工前(人防区域底板浇筑前)15日到人防质监部门申报防空地下室专项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动工前2日,建设单位应通知人防质监部门到施工现场召开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交底会,并由人防质监部门明确现场质量检查程序。
在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每次浇筑混凝土或封模前二十四小时,由建设单位通知人防质监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验收,并现场填写《防空地下室隐蔽验收记录表》。
防空地下室建设完成后,符合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由人防质监部门出具《昆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国家颁布的防空地下室强制性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防空地下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工情况和工程质量的认定。
防空地下室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昆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相关验收备案资料;
(三)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四)有使用单位签署的《昆明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进行初验。
人防质监部门应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二)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
(三)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四)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签署完成《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质量评价意见》后,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人防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人防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签字认可,该工程通过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准备工作:
(一)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按照《防空地下室竣工备案目录》(昆明市人防办网站下载)准备竣工备案资料,经该工程人防专项监理单位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防空地下室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对竣工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三)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面积测绘报告。
面积测绘范围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通过的防空地下室范围图所标示范围。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按《防空地下室竣工备案目录》填写装订成册,到人防主管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竣工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违反本细则及有关法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九条 在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审批材料、图纸等行为,对建设单位进行网络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对设计单位通告其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对违反人防建设程序,未进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或专项质量监督,就开工建设的项目,由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已施工范围进行检测,出具质量认定报告,质量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处罚,对监理等中介机构不作为行为进行网络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通告其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竣工核实测量报告,核算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
当竣工面积少于《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的批复》明确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时,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条款处罚,并限期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少建部分防空地下室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二条 补建防空地下室须就地补建,若地块项目地块内无法补建的,按照补建面积补缴易地建设费。
对于擅自更改或未按批准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应建未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以及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行为,应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未通过人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就擅自使用者,由人防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已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审核行政许可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名词解释:
基础埋置深度是指:
采用桩基是从室外设计地坪至桩基承台顶面的垂直距离;对于设有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基础埋深是指从室外设计地坪至地下室底板底面的垂直距离。
同一单体建筑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室外设计标高的,以最低室外设计标高为准,计算基础埋置深度。
同一单体建筑基底设计标高不一致时,以不同基底设计标高所对应的建筑主体分别计算人防面积。
建设单位在申报人防行政审批时,须准确提供每一单体的室外设计标高(绝对标高)、桩基承台顶面或地下室底板底面标高(绝对标高)。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
除地下室出入口外无其它地面建筑或者地下空间建设范围内的地上建筑面积与地下建筑面积比例小于50%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
附件1:
应当依法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包括居民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居民建筑
包括各类住宅、公寓、宿舍等。
二、公共建筑
办公建筑,如:
各种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办公楼。
科研建筑,如:
实验楼、科研楼、综合楼等。
文化建筑,如:
剧院、电影院、杂技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乐厅、礼堂、广播台、电视台、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详见附件2)、文化中心等建筑。
商业建筑,如:
各类市场、商品百货、旅馆、酒店、银行、邮局、汽车4S店(除修配车间及其配件仓库外)、商业仓库等建筑。
体育建筑,如:
体育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如:
各类医院、康复中心、疗养院等建筑。
交通建筑,如:
汽车客运站、船运港口、航空港、铁路火车站等的站楼、调度中心等建筑。
司法建筑,如:
看守所、监狱等建筑。
园林建筑,如:
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场、旅游景点等建筑。
综合建筑,如:
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商务中心等。
其他非民用建筑改建为民用建筑用途的项目。
三、工业建筑项目
工业建设项目包含非生产性建筑和生产性建筑两部分。
非生产性建筑是指行政办公、产品科研及提供生活服务的建筑,主要有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办公用房及会议用房等建筑。
生产性建筑是指直接为产品提供生产、检验、存放等服务的建筑,主要有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检测收用房、厂房附属用房、厂房附属仓库、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国家和省级粮油盐储备库项目的库房设施。
物流仓库分为生产性仓库和非生产性仓库两类。
为制造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仓库属于生产性仓库。
其余为非生产性物流仓库,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如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生产性用房处理;否则,将该层中非生产性用房面积计入非生产性用房部分。
附件2
学校建设项目包括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两部分。
教学用房是指用于教学的各类用房,包括教室、实验室、室内体育馆(室内操场)、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学生实训用房(车间)以及连接上述用房的连廊等。
食堂、宿舍、会议用房以及配电、水泵、门卫等辅助用房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当同一层中布置有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时,如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到该层建筑面积的50%,且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将该层作为教学用房处理;否则,将该层中非教学用房建筑面积计入非教学用房部分。
附件3
结建防空地下室配建指标选用表
数值γ
S
F
需建各类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F(m2)
二等人员
掩蔽部
人防
电站
一等人员掩蔽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
配套工程
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m2)
800<S≤5000
1
5000<S≤20000
1
※
20000<S≤50000
0.7-0.6
※
1个
√4
50000<S
0.60-0.50
※
0.12-0.10
1个
√6
注:
1、表格“γ”中的数值表示优先应建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F与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S的比值,γ=F/S;
2、“※”框格表示需要建设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
3、“√”框格表示在满足第1条优先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后,允许建一定规模该战时功能的防空地下室,“√”后的数字表示允许建该功能防护单元的最大数量。
4、配套工程包含该人防汽车库、物资库、食品车间、区域电站和生产车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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