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查处资料.docx
- 文档编号:5304808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27.76KB
3C认证查处资料.docx
《3C认证查处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3C认证查处资料.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3C认证查处资料
3C认证查处资料
法律法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同条例国务院对于
增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管理的特别规定《强迫性产品认证
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命令2009.7.3强迫性产品认证机构、
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方法强迫性产品认证标记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行条例检查取证执法查处最为要点的凭证是应该获得获证状况。
其风险在于
案件检查取证时能否完好、正确。
比方核实CCC证书和标记信息。
依照国家认监委2007年第25号通告,CCC证书查问数据库可作为强迫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的执法依照。
但
是,有关威望文件又规定,在国家认监委网站对外宣布的强迫性产品认证信息数据库中未查问到公司有关获证信息的状况下,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进行查证,确认无误后,可认定公司存在未经认证私自出厂销售的违纪行为。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检查取证时要获得足够充足的凭证。
检查中采纳“一确立、四核查”的全面检查方法。
一确立:
确立产品能否属于CCC目录内的产品;四核查:
核查认证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状态);核查产品基本信息与证书的一致性;核查产品的一致性;核查认证标记的真伪。
鉴别证书的真伪,网上能证明的,能够确认证书,网上不可以确认的,要进一步向
发证的认证机构求证;连续检验认证标记,鉴别认证标记的真
伪。
检查取证中,对行政相对人或向认证机构采集有关凭证,如认证证书、申请认证合同、认证标记购置或使用的
申请或合同、产品目录(文件、函)、证书、标记查问结果、要点零零件清单、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更改申请资料等。
经过以上手段确立哪一种产品涉嫌存在违纪行为,并将这些涉嫌违纪的产品在销售或许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事实进行描绘,同时还要在现场笔录中记录产品的铭牌特别是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生产公司名称,以及
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执行标准、规格型号、有无“3C”认证标记等,并做好现场的低压开关成套设施和主要元器件
的取证,提取主要元器件的采买记录或许低压开关成套设施的销售单据和其制造合同作为凭证。
只有做到抓住主要矛盾,及时固定凭证,才能使我们的执法工作于法有据,也才能做到对违纪行为违纪必究。
抓住基本凭证的采集
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要求执法人员经过踊跃的检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来采集案源的凭证,并对采集到的各种凭证进行比较、剖析、排查,经过一系列与案件事实有关系、与情节有印证的凭证,来证明案件当事人存在的违纪行为,客观反应出案件违纪事实的性质、情节及其造成的结果。
要使
执法人员办理的个个案件都能成为“铁案”,每案获取充足确
凿的凭证是要点。
办理案件均应采集的基本凭证是为了客观、
全面的查明案件事实,是依照“对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
定”中列举的情况,进行酌情裁量的依照。
所以,采集的基本
凭证应该反应出在量罚中需考虑的基本要素,如:
违纪产品的
数目,违纪行为连续的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违纪者的
主观认识和更正错误程度等。
第一,要确立实行违纪行为肩负行政法律责任的处罚对
象即主体。
1、确立的行政相对人与身份证明无误。
要采集:
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书证。
2、确立行政相对人实行违纪行为的发生地切合行政管
辖权的要求。
采集的详细凭证:
现场检查笔录、实行违纪行为
的视听凭证、行为人的认可陈说、证证人言等。
3、确立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纪行为有法定依照。
应在
质监职能范围内,法律法例受权性规定书证。
其次,要确立实行违纪行为的标的物及货值金额。
1、确立违纪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
主要看产品铭牌、
标签、表记、外包装,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
2、确立违纪产品的数目。
生产数目看:
生产入库记录、
单据、账册,拜托生产加工合同协议,主要原资料使用记录
等书证,现场勘验、盘点记录,生产人员等有关负责人的证
言、陈说等。
销售数目:
销售出库、发货记录、单据、账册,
购销、运输合同样书证,销售人员等有关负责人的证言、陈
述等。
3、确立违纪产品的价钱。
报价单、标价签、合同、单
据、账册记录等书证;物价部门或业内、网上公然的实市价钱
检查资料;财务人员等有关负责人的证言、陈说等。
再次,确立实行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结果。
1、查明实行违纪行为人属主观成心仍是过错。
看明知
存心违犯的检查记录或证言;因同样违纪行为曾被处罚的记
录;不听劝止连续违纪行为的检查记录等。
2、查明实行违纪行为的连续时间。
违纪产品的生产日
期,批次批量等波及记录实行违纪行为起止时间的书证或物
证;行为人陈说及证证人言等。
3、查明实行违纪行为的手段。
使用的生产工具、设施状况的现场检查记录或视听资料;证明实行其违纪行为的方式或表现(产品配料、生产工艺等)的检查记录等。
4、核查实行违纪行为的结果。
造成详细危害结果的事实资料及检查记录;行为人主动除去、纠正违纪行为,减少、挽回危害结果的事实凭证;行为人主动供给的整顿方案或举措计划等。
3C认证查处时间及通告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
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33号通告自2003年
5月1日起,未获取第一批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认证标记的产品
不得出厂、入口、销售。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113号通告自2004年6
月1日起,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认证标记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入口、销售或许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
2004年第6号通告自2005年8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
装饰装饰产品,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
制性认证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入口或在其余经营活动
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
2004年第62号通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
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备产品,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
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认证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入口或
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通告自
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灵活车零零件产品,
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产品认证
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入口或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
2005年第198号通告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
本强迫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
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认证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
入口或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03号通告自
2008年5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迫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农
机产品,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认
证标记,不得出厂、销售、入口或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9号通告依据国家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37号通告,汽车灯具等
13类汽车、摩托车零零件产品已列入强迫性产品认证目录,自2006年12月1日起,列入本目录内的灵活车零零件产品,未获取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迫性产品认证
标记的,不得出厂、销售、入口或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全国范围内3C认证要点查处的产品目录
1、电钻(手持式电钻)
2、电电扇(家用电电扇)3、空调器
4、电热水器(电淋浴器)
5、室内加热器(电暖气)6、真空吸尘器7、电熨斗8、电磁灶(电磁炉)9、电动食品加工用具10、微波炉11、吸油烟机12、液体加热器(电热杯、电火锅)和冷热饮水机13、电饭锅14、各样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办理设施[包含各种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收录机、C
D/VCD/DVD机)15、组合音响16、微型电子计算机(台式机、工作站、服务器)、便携式计算机(笔录本电脑)17、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18、与计算机联用的显示器19、灯具(家用室内台灯、吸顶灯、吊灯)20、传真机21、固定电话终端(一般电话机)22、无绳电话终端(无绳电话机)
23、挪动用户终端(不含小灵通)
(1)GSM数字蜂窝挪动台(手持机和其余终端设施)
(2)CDMA数字蜂窝挪动台(手持机和其余终端设施)24、汽车25、摩托车26、汽车安全带27、摩托车发动机28、汽车安全玻璃29、建筑安全玻璃
30、橡胶避孕套
查封扣押、登记保留、召回
1、《产质量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质量量监察部门依据已经获得的违纪嫌疑凭证或许检举,对涉嫌违犯本法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履行以下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犯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余有关人员检查、认识与涉嫌从事违犯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状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余有关资料;
(四)对有依据以为不切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许有其余严重质量问题的产
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许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犯本法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
2、《国务院对于增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项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
督管理部门执行各自产品安全监察管理职责,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
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余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切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纪使用的原料、辅料、增添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纪生产的工具、设施;(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要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生产公司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应该向社会宣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见告花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该立刻停止销售该产品。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应该立刻停止销售该产
品,通知生产公司或许供货商,并向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公司和销售者不执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察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生产公司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公司并处货
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允许证照。
3、《强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监察检查时,能够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查阅、
复制有关合同、单据、账薄以及其余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许不切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的,应该向社会宣布有关信息,主动采纳召回产品等救援举措,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监察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执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该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4、《质量技术监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质量技术监察部门采集凭证时,能够采纳抽样取证的方法。
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许判定的,应该拜托拥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检验、检测、检定或许判定结果应该见告当事人。
法律、法例、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该同时见告当事人复检权益。
第二十一条在凭证可能灭失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质量技术监察部门能够对与涉嫌违纪行为有关的凭证采纳先行登记保留举措。
采纳或许排除先行登记保留举措,应该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检查或许进行检查时,执法人
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该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应该照实回答咨询,并辅助检查或许检
查,不得阻止。
咨询或许检查应该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
在采集凭证时,能够采纳抽样取证的方法;在凭证可能灭失
或许此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能够
先行登记保留,并应该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办理决定,在此期
间,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许转移凭证。
执法
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强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迫性产品认证工作,提升认证有效性,保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同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备欺骗行为、保护人体健
康或许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许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
定的有关产品一定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迫性产品认证),并标明认证标记后,方可出厂、销售、入口或许在其余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迫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同监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迫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行、监察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察部门和各地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地区内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察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行强迫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一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致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一致认证标记,一致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结合公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行。
第五条国家鼓舞展开同样互利的强迫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该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许其受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订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迫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
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奥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
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明行
第七条强迫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拟订、公布,强迫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拟订、公布。
第八条强迫性产品认证应该合用以下单调认证模式或许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详细模式包含:
(一)设计判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许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许检查;
(五)公司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追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该依照产品的性能,对波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入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要素,依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立。
第九条认证规则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合用的产品范围;
(二)合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迫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区分原则或许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要点元器件或许原资料确实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追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明认证标记的要求;
(十二)其余规定。
第十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许销售者、入口商(以下统称认证拜托人)应该拜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许入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拜托其余公司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拜托公司或许被拜托公司均能够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拜托。
第十一条认证拜托人应该依照详细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供给有关技术资料。
销售者、入口商作为认证拜托人时,还应该向认证机构供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许入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有关合同副本。
拜托其余公司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拜托人还应该
向认证机构供给拜托公司与被拜托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副
本。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拜托后,应该依照详细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认证拜托人应该保证其供给的样品与实质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该对认证拜托人供给样品的真切性进行审察。
认证机构应该依照认证规则的要求,依据产品特色和实质状况,采纳认证拜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许现场封样后由认证拜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拜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该保证检测结论的真切、正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好记录,归档保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拥有可追忆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追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该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切性有疑义的,应该向认证机构说明状况,并作出相应办理。
第十五条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该委派拥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迫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状况,依照详细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迫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该对检查结论
负责。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达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
对切合认证要求的,一般状况下自受理认证拜托起90天内
向认证拜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切合认证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认证拜托人,并说
明原因。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该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应该经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许检查、
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许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追踪检查,控制并考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公司的质量保证能力连续切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该对追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好
记录,归档保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拥有可追忆性。
对于不可以连续切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依据相应
情况作出予以暂停或许撤除认证证书的办理,并予宣布。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该依照认证规则的规定,依据获
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质量量稳固性以及产品生产公司的优秀记录和不良记录状况等要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公司进行追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立合理的追踪检查频率。
第三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记
第二十条国家认监委一致规定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
(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迫性产品认证标记
(以下简称认证标记)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认证证书应该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拜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拜托生产公司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照;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限时;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余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
认证机构应该依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公司的追踪检查的状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问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连续使用的,认证拜托人应该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明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该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切合国家有
关产品表记标明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拜托人应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更改,由认证机构依据不一样状况作出相应办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致使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许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公司名称、地址名称发生更改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更改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更改,但不波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构造变化;或许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更改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要点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波及整机安全或许电磁兼容的设计、构造、工艺和资料或许原资料生产公司等发生更改的,经认证机构从头检测合格后,更改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公司地址或许其质量保证系统、生产条件等发生更改的,经认证机构从头工厂检查合格后,更改认证证书;
(五)其余应该更改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认证拜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该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经确认合格后,能够依据认证拜托人的要
求独自出具认证证书或许从头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能够依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别性增补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许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该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宣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拜托人未申请连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裁减或许严禁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拜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余依法应该注销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应该依照认证规则规定的限时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宣布:
(一)产品合用的认证依照或许认证规则发生更改,规按限时内产品未切合更改要求的;
(二)追踪检查中发现认证拜托人违犯认证规则等规定
的;
(三)无正当原因拒绝接受追踪检查或许追踪检查发现产品不可以连续切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拜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余依法应该暂停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认证 查处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