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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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建筑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和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评价(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综合量化评分及信用评级)、归集、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评价、归集、交换、公开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和招标人评价信息构成。
第六条建设单位、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具体情形包括:
(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不到位的;
(三)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
(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违法发包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1-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第十条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
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包括企业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二条招标人评价信息是指招标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的满意度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形成信用档案。
第三章信用评分、评级与评价
第十四条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信用评分1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为基本信息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三部分相加值。
第十六条基本信息分为企业60分、从业人员100分。
在省、市一体化平台和相关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且信息准确有效的,得基本信息分。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设限值。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计算。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限值。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计算。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表》《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为1至5年(根据表彰、奖励的等级分别设置期限),自作出表彰、奖励、认定之日起计算(资质、资格为证书有效期内)。
加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加分。
同一主体获得的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取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同一主体获得的多项资质、资格,取最高资质、资格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第十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认定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扣分有效期满后,下一评分周期清除该项扣分。
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的,取最高值扣分。
第十九条信用评级根据信用评分结果评定,分为AAA、AA、A、B、C、D六个等级。
第十四条信用评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
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前20%(含)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100分以上的。
AA级:
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20%-40%(含)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90—99分的。
A级:
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40%-60%(含)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80—89分的。
B级:
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60%-80%(含)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70—79分的。
C级:
本资质(专业)类别内信用评分在本市辖区内排名80%以后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60—69分的。
D级:
评价期内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分60分以下的。
第二十条年度评价AAA级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红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红名单”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黑名单”信用评级管理期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
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
该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评价将招标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的满意度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对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评价得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实时评价(包括招标人评价)和所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实时评价,是指信用评价系统实时对企业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加减,计算出企业评价得分并进行实时评级。
招标人评价实行实时评价。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天24:
00时在网站上公布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评级和排名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信用评价根据建筑企业类别实行分类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外地首次进滨承揽业务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在1个月内进入信用评价系统,外地进滨企业2年内没有信用信息更新的,不再进行企业信用评价。
外地首次进滨企业初始评价,为工程所在地上一评价周期发布的同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但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除外。
获得初始评价后,根据本办法进行年度评价和实时评价。
第四章信用信息评价的归集与交换
第二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一体化平台,认定、归集、审核、更新、变更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市一体化平台,并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登录“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优良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转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二十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由作出处罚、处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将相关不良信用信息发送至企业端。
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评价由招标人登录“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招标人满意度记分表》格式自行申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转入市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征集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良好信息审核、不良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市一体化平台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系统、省一体化平台。
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信用评价共享机制。
第五章信用信息评价的公开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应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市一体化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
(三)“红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自年度评价为AAA级之日起计算。
期满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红名单“移出,转为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
(四)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5年,自不良信用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五)“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自列入“黑名单“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4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二)、(三)、(四)、(五)项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该信息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列入“红名单”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五)对年度评价列为B级的从业人员,强制参加培训;列为C级的从业人员,限制投标;列为D级的从业人员,限制执业。
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占20%。
其中:
企业年度评价权重5%,不同信用等级权重为:
AAA级信用权重5%、AA级信用权重4.5%、A级信用权重4%、B级信用权重3.5%、C级信用权重的3%,D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信用权重为0;企业实时评价权重10%,不同信用等级权重为:
AAA级信用权重10%、AA级信用权重9%、A级信用权重8%、B级信用权重7%、C级信用权重6%,D级(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信用权重为0;从业人员年度评价权重3%,不同信用等级权重为:
AAA级信用权重3%、AA级信用权重2.7%、A级信用权重2.4%、B级信用权重2.1%、C级信用权重1.8%,D级信用权重为0;招标人实时评价权重2%,不同满意度权重为:
非常满意信用权重2%、满意信用权重1.5%、一般信用权重1%、不满意信用权重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年度评价AAA级(红名单)免缴,年度评价AA级按工程总造价的0.2%缴纳,年度评价A级按工程总造价的0.5%缴纳,年度评价B级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年度评价C级按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年度评价D级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开和推送工作。
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
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公开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对身份证号码部分字段进行保密处理。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申请与核查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
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各类建筑业相关单位、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
2、优良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
3、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4、招标人评价信息记分表。
附件1-6-01
招标代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信用代码
优良信息内容
记分标准
招标代理人员业绩
HZBDL-01-01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按项目数量加分
+1分/项
HZBDL-01-02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项目组人员具备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按项目数量加分
+0.5分/项
HZBDL-01-03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项目组人员具备工程类技术职称的,按项目数量加分
+0.5分/项
HZBDL-01-04
在滨州市完成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
+1分/个
HZBDL-01-05
在滨州市完成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项目中标金额
+0.2分/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分
附件1-6-01
招标代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信用代码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记分依据
不良行为情节
记分标准
招标代理从业行为
BZBDL-01-01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
-3分/条
BZBDL-01-02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存在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存在违反设区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款
-2分/条
BZBDL-01-03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异议,经查属实的
投标企业招投标活动异议文件
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异议,经查属实
-1分/次
BZBDL-01-04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投标企业招投标活动异议、投诉文件
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经查属实
-2分/次
BZBDL-01-0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经查属实的
投标企业招投标活动异议、投诉文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未予答复,经查属实
-3分/次
BZBDL-01-06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违反相关规定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经整改仍违反相关规定
-5分/次
BZBDL-01-07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开标现场程序、秩序混乱的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主管部门监督记录
开标现场程序、秩序混乱
-1分/次
BZBDL-01-08
招标代理机构未带领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评标资料的
主管部门监督记录
未带领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评标资料
-1分/次
BZBDL-01-09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示信息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不符的
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主管部门审查结论
发布的中标公示信息与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不符
-5分/次
BZBDL-01-10
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的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不一致的
招标公告、主管部门审查结论
在不同的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不一致
-3分/次
BZBDL-01-11
招标代理机构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为由,扣发中标通知书被投诉的
投标企业招投标活动投诉文件
以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为由,扣发中标通知书被投诉
-5分/次
BZBDL-01-1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代理机构15日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日内未向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分/次
BZBDL-01-13
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的
投诉文件、主管部门审查结论
导致招标失败或重新招标
-5分/次
BZBDL-01-14
招标代理机构操作招投标监管系统时,信息被主管部门退回的
系统操作记录
信息被主管部门退回
-2分/次
BZBDL-01-15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后补充应同时发布的资料的
系统操作记录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补发资料
-2分/次
BZBDL-01-16
在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业务,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滨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进行通报或扣分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报
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被通报或扣分
-3分/次
BZBDL-01-17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文件
受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5分/次
BZBDL-01-18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文件
受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3分/次
BZBDL-01-19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文件
受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2分/次
BZBDL-01-20
在滨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文件
受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分/次
BZBDL-01-2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行政处罚文件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黑名单
BZBDL-01-22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政处罚文件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黑名单
附件2
优良信用信息奖项记分表
序号
类别
信用
代码
优良信用行为内容
签发
日期
表彰单位
信息来源
分值
生效时间
截止时间
备注
网址和文件号
信息扫描件
注:
1、企业能提供信息网络来源的,可不报送良好信用信息原件扫描件;
2、报送单位不用填写生效时间、截止时间。
附件3
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序号
登记日期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类别
信用代码
不良信用行为内容
扣分分值
执法文书号
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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