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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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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备案号:
Q/SL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L0002S-
贵州索岭植物饮料
8月1日发布9月1日实施
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GB/T1.1《标准化工俆导则第一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
本标准根据法规把原料“蛋花(PlumeriarubraL.)”的中文名称按规范名称更正为“鸡蛋花(PlumeriarubraL.cv.Acutifolia)”,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代替Q/WLJ0001S-《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第3号关于批准新资源食品及其它规定的公告”,把原料“蛋花(PlumeriarubraL.)”的中文名称按规范名称更正为“鸡蛋花(PlumeriarubraL.cv.Acutifolia)”。
本标准由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索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WLJ0001S-
Q/(YY)YCH30-
Q/(YY)YCH30-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详见附录。
标准修订日期:
12月26日
贵州索岭植物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凉茶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浓缩汁、配制、灭菌、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食品卫生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测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19778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DBJ440100/T30植物饮料卫生要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第3号关于批准新资源食品及其它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1.2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3.2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形态
液体,允许少量絮状物。
色泽
呈棕色。
气味
具有原料应有的气味,无刺激、酸败及其它异味。
滋味
具有本品独特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折光计法)/(%)≧
4.0
总砷(以As计)/(mg/L)≦
0.2
铅(以Pb计)/(mg/L)≦
0.3
铜(以Cu计)/(mg/L)≦
5
二氧化硫残留量/(mg/L)≦
10
六六六/(mg/kg)≦
0.02
DDT/(mg/kg)≦
0.02
甲胺磷/(mg/kg)≦
0.05a
a不得在原辅料中使用此种农药,该数值为检验方法的测定限;
注:
其它禁用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3
霉菌/(cfu/ml)≦
10
酵母/(cfu/ml)≦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检验
待测样品打开包装取50ml置于洁净样品杯(或烧杯)中,立即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迎光观察其形态和色泽,以及是否有外来杂质等现象。
5.2理化指标检验
5.2.1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12143规定进行。
5.2.2总砷
按GB/T5009.11规定进行。
5.2.3铅
按GB5009.12规定进行。
5.2.4铜
按GB/T5009.13规定进行。
5.2.5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5009.34规定进行。
5.2.6六六六、DDT
按GB/T5009.19规定进行。
5.2.7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进行。
5.3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进行。
5.3.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进行。
5.3.3霉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进行。
5.3.4致病菌
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进行。
5.4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进仓库前,由仓库专人按货物凭证核对后,检查假装是否受潮、破损、标签是否完好,与货物是否一致等,凡不符合要求,应予拒收。
6.2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成品出厂前须经逐批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和净含量,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型式检验
6.2.2.1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
b)产品长期停产超过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标签。
6.3组批、抽样方法
6.3.1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周期、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2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时,每批次随机抽取24盒,其中13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3盒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8盒留样备用;型式检验时,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34盒,其中23盒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3盒用作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8盒留样备用。
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的规定进行。
6.4判定规则
6.4.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6.4.1.2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净含量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货批中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4.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6.4.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6.4.2.2对型式检验出现的不合格项目,能够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中有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5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验,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签、标志
7.1.1标签
销售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应标明食品名称、配料、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标志、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产地等内容。
7.1.2标志
储运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规定,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电话、规格,以及“怕雨”、“易碎物品”、“怕晒”、“堆码层数极限”等。
7.2包装
7.2.1内包装:
(1)纸盒,材质: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应符合GB/T18192的规定。
(2)PET瓶,应符合QB2357的规定。
(3)玻璃瓶,应符合GB19778的规定。
(4)易拉罐,应符合GB/T17590的规定。
7.2.2运输包装:
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7.3运输
运输车辆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运输时防止挤压、爆晒、雨淋。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
7.4贮存
7.4.1产品应常温贮存,仓库需保持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
不得与沾湿、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
7.4.2符合7.4.1的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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