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新版.docx
- 文档编号:5298993
- 上传时间:2022-12-15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9.69KB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新版.docx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新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新版.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新版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7篇(2018年新版)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一
(1):
论文题目:
我国濒危动物的保护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探析---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摘要:
濒危动物的保护业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保护工作亟待强化。
在对其生存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其法律保护进行系统阐释。
以此为切入点,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作为理论原点与归宿,把生态文明建设为价值目标与路径指引,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方法,即法律供求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法律均衡理论,试图探求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路径。
关键词:
濒危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
人与动物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人类必须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才能保持其自身的存活与发展。
野生动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业已成为全球关注之焦点。
笔者在全面把握濒危动物生存现状的基础上,基于对成因的系统性剖析,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力求探寻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路径。
一、我国濒危动物的生存现状
据估计,全世界生物物种的数量约有500万种,已经有记载的约为141.3万种.在20世纪的100年中,共灭绝了23种兽类,平均每4年灭绝一种,比化石记录高出13~135倍。
在近40年里,地球上动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已经达到正常速度的100~1000倍【2】.其中,我国濒危兽类和鸟的种类都排在前三名。
近年来,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分布日趋减少,种类数量每况愈下,处于灭绝边缘。
包括金丝猴、老虎、大熊猫等54种兽类,东方白鹤、朱鹃、丹顶鹤等32种鸟类,中国小鲵、大鲵、棕黑疣螈等15种两栖类,海龟、眼镜王蛇、扬子鳄等50种爬行类,白鳄、花鳗鲡、大鳍鱼等29种鱼类.
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品种)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美学及经济价值,对维系生态系统稳定与保护生态平衡作用明显。
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十分丰富,但也是生物资源遭受破坏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由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丧失与破碎化加剧,过度利用导致其资源接近枯竭,伴随遗传多样性丧失及外来物种的入侵,加之动物自身疾病等因素,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某些珍稀动物濒危或灭绝,导致生态失衡。
二、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水平有待提升
国际方面,现存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国际法则及区域性公约明显不足。
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倡议,1973年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实为"软法";,加之国际司法条件尚待完善,执法效果差异较大。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虽具法律约束力,但公约规定的发达国家补偿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资源的费用,以及国家间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等内容,由于国际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量,致使收效甚微,同时国际性组织所提供的专项基金等实际效用非常42有限。
国内层面,为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初步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为履行CITES制定《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配套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我国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多次发布执法、宣传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环保伦理观狭隘,立法刚性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司法制度不健全,公众法治意识有限等众多负外部性因素,导致我国的濒危动物法治保护工作力量薄弱,亟待加强。
立法方面,国家层面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珍贵、濒危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物种,覆盖面较窄且人文关怀不足,立法功利性明显,技术上未能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本源性考量,也没有针对珍贵、濒危物种的特别法的保障,无法理顺立法的渐进式逻辑与层次,实践中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立法目的;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动物福利、野生动物疫病防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建制尚属空白,未能构建科学完整的法律保护机制。
地方立法未能实现与国家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具体细化,可操作性与地域性规定乏善可陈。
主要表现在立法的可操作性差(例如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处罚条款),照抄照搬上位法现象明显,立法质量平庸,技术运用刻板,地域性特色缺失,未能建立对本地域内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物种的法制化保护体系。
执法层面,以行政区域及生存环境为边界的执法权划分,人为地割裂野生动物的生境与族群完整性,执法主体过多及行政处罚权的错配,执法主体自身队伍建设、执法力量薄弱等现实因素,加之国内外联合执法机制、互助合作机制的缺失,国际间执法能力不足,造成执法效率、力度难以保障。
司法实践中,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未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司法介入的路径受到阻碍,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具体化标准尚待优化完善;同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法治观念与自身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伦理观多表现为利用大于保护,乱捕、滥猎及生境破坏现象严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及消费观念的畸形,野生动物保护的负外部性明显,尤其是对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带来灭顶之灾。
三、濒危动物保护路径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的社会制度问题,在丰富法学研究基本范式的同时,对法律规则的优化及具体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成效显着,对濒危动物保护路径构建有着不可替代的适用性。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与生态文明理念
史怀泽指出,"伦理不仅在于人际之间,亦与动物息息相关,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会真正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
";历史证明,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化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越发地被生态意识觉醒的人们所抛弃,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急需更为理性、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
生态文明建设,是以绿色、循环、低碳为发展模式,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人类文明形态.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性共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生态平衡为原则,注重代际间机会均等。
濒危动物的保护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理论原点与归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价值目标与路径指引,依托保护制度法治化构建,实现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均衡发展。
(二)增强有效的法律供给与社会保护力量
理论与现实表明,社会对法律的实际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时,法律供给便会应运而生
1、增加有效的法律供给
法律供给指国家机关意愿或强制进行的立法活动。
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运行的立法要素,法律供给同样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供给数量越多,从新法律中所获得的效用越少;倘若法律朝令夕改或同种法律供给过多,其效用便会递减,公民的守法积极性亦会日渐式微.可知,初始阶段法律供给的数量与总效用成正比,产生立法规模效应,但伴随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亦会造成规模不经济。
有效的法律供给应集中于TU(总效用)最高点H的左侧净收益区域,超过H点则会造成法律供给的总效用递减。
具体到濒危动物保护的法律供给问题,主要是构建有效的濒危动物保护立法体系。
首先,制定本源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基本法,以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与维护生态平衡为立法目的,借鉴国际法惯例扩大保护范围,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的普遍性;其次,借鉴美国立法体例①,提升濒危动物保护级别并进行单项立法;亦可采用"伞状立法";结构,建立"濒危动物栖息地保护法";等区域性法律体系;同时,配套相关行政法规与规章予以明晰细化,地方立法在制定或完善法律规范时,要注重可行性与技术性的统筹兼顾。
再次,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确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规范野生动物驯化养殖制度,对生境保护制度等基本制度进行修缮,增加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禁止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法律规范。
2.增强保护的社会力量
动物保护法治化的实现,良法善治是制度前提与基础,终极价值有赖于社会主体的认知与践行。
基于某些历史、现实与主观方面等因素,社会公众缺乏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面对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强保护的全民参与尤为必要。
目前,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观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知度日益加深世界自然基金会的调查表明,环境保护已经被公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增加有效的法律供给与增强社会保护力量,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营造全民参与机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助力。
(三)合理配置法律成本与提高法律效益
法律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存在,其实质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利益交易。
所谓人的理性是指每个人在遇事决策时,都会通过成本-收益比较进行取舍,亦或根据所处境遇及市场地位,采取趋利避害原则进行优化选择.
1.降低立法成本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条强调:
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降低成本不仅要降低在立法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成本,也要兼顾执法成本,更要注重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有形与无形成本。
在立法中要注重降低物化劳动与全部活劳动的耗费,吸收并借鉴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与地区的专项立法经验,进行法律移植与内化,发挥规模效益。
明确规范执法主体为林业部门,改革市场管理体制,推行场内外分区负责制;赋予森林公安执法权,对执法队伍进行责任制考核与监督;各缔约成员国应恪守公约承诺,与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等国际保护组织加强合作,实现国家与地区间的执法联动,提高执法效率。
注重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平衡,强调社会主体行为的自律与规范,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2.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成本效益原理,必须在减少其非法收益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首先,提升保护级别与管控机制,建议将面临灭绝的濒危动物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提高对非法交易附录I物种的惩罚力度。
其次,建立和维护全球案件的数据库,共享整条供应链上的有效信息,更好地掌控非法贸易的模式、贩运路线和方法,以及主要影响物种。
再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开濒危动物的存量动态信息,执法部门应定期监测濒危动物产品在实体和网络市场的销售情况。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广泛调动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为己任,提高全民保护濒危动物的生态意识。
3.提高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一般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与法律的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二者越接近法律效益越高。
具体来讲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法定的权责明晰、确权分配和公力救济,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力求达到最佳配置,从而满足社会主体的现实需求与价值诉求.法律效益是经济学中成本效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展现。
提高法律效益,根本在于降低法律成本。
途径如下:
第一,加强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标准化,增强法律的确权与可预测性;第二,提升法律主体间的合作意识,实践中注重部门法律间的协调与统筹,提高经济效率;第三,充分发挥法律自身的激励指引职能,完善法律体系的自动调节机制,不断汲取动态效益及社会效益.具体到濒危动物保护法律效益的提高,需要在对法律成本进行合理配置基础上,创制维系其生存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注重提高其生态法律效益。
(四)实现濒危动物法律保护的均衡发展
均衡作为法律制度的价值诉求,是建立法律秩序与进行法治评价的最高原则。
博登海默曾指出:
一个法律制度的成功,在于它达到并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的权力之间的平衡。
此平衡不会永久保持,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冲击并颠覆它,通过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得以恢复,如此反复,政治组织和社会才能实现永续发展.
具体讲,法律均衡在狭义上要做到法律供求均衡,即通过法律的有效供给与现实需要的匹配,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构建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的法治化机制。
广义上讲,则是指法律资源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其原则的普适性与程序的规范性达到均衡配置的价值范式。
要以可持续发展观与生态文明的环保伦理观为基础,通过增强有效的法律供给与社会保护力量,合理配置法律成本与提高法律效益,对其保护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化路径构建,力求法律资源在濒危动物保护中的均衡配置,实现法律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濒危动物日益减少的残酷现实,通过对现状及成因(尤其是对其法律保护方面)进行系统性探究,并以此为着眼点,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与生态文明的逻辑伦理指引下,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以实现对濒危动物的法治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并提供一些具有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陆承平。
动物保护概论.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04.
【2】马英杰。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青岛:
中国海洋大学,2008:
5.
阿尔贝特-史怀泽。
敬畏生命.陈泽环,译。
北京: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88.
谷树忠,胡咏君,周洪。
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资源科学,2013,35
(1):
11.
冯玉军。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1):
41.
世界自然基金会。
21世纪的中国企业(Ⅱ)---企业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研究报告.2010.
李树。
经济理性与法律效率---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逻辑.南京社会科学,2010(8):
108-114.
公丕祥。
法理学.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33.
范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05.
冯玉军。
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兰州:
兰州大学出版社,2000:
58.
埃德加-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142-143.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一
(2):
论文题目:
粮食安全视角下我国转基因农作物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
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对粮食安全的影响扩大,通过对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目前在转基因育种研发、主粮种植与流通、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立法缺失,有必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保障新形势下我国的粮食安全。
关键词:
粮食安全;转基因农作物;法律;
我国粮食安全形势目前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农产品由全面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粮食生产进入稳定增长阶段,对于粮食安全从数量安全的要求过渡到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转基因农作物的发展由于对粮食质量和农业生态的威胁而成为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新因素。
相关研究表明,转基因技术在我国农作物方面的发展明显存在粮食安全隐患,但目前从法律角度研究转基因农作物的粮食安全保障的较少,因此,通过研究相关立法的完善来为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保驾护航的同时为其明确界限,从而确保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粮食安全视角下转基因农作物内涵解析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对于粮食安全的看法与观点,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阶段紧密相关,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时期来看,在粮食短缺时期,学者将粮食安全的研究重点放在粮食的数量安全方面,强调粮食的自给率与库存率、关注粮食的流通与储备,以达到粮食的供需平衡作为粮食安全的主要衡量标准。
在国家基本实现温饱,粮食产量稳定之后,学者对粮食安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认为在达到粮食供需平衡的数量安全基础上,还要确保粮食的品质安全、生态安全和健康安全等,其中,瞿虎渠的粮食安全三层内涵比较具有代表性,本文对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也将在这个观点的基础上展开,即以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统一作为衡量我国现阶段粮食安全的标准去考察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的法律保障。
农作物指的农业种植作物,属于生物的一部分,以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为主要种类,也包括工业原料作物、饲料作物,药材作物。
因此,转基因农作物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一部分,根据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目前关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概念并不完全统一,但主流观点认为转基因农作物是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作物,如阳丽(2012)认为"转基因农作物是指从植物、动物及微生物中分离得到的目的基因,通过各种方法转移到农作物基因组中,使农作物得到新的遗传性状,如抗虫、抗病、抗逆、高产、优质等,这种农作物也叫基因改性农作物或基因重组农作物";
(1)。
本文认为,转基因农作物是以基因技术人为改变了农作物基因构成所得到具有传统遗传学上不可能实现的遗传性状的新作物。
由于打破了传统的遗传学规律,一方面,我们得到了具有更优性状的农作物,如目前较多的抗虫、抗病以及高产等转基因作物,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的隐患与担忧,法律应该如何介入这一领域进行规范,是本文要初步探讨的问题。
二、转基因农作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中国农业部共向8种转基因农作物发放了安全证书,分别为1997年的耐贮存西红柿和抗棉铃虫棉花,1999年的甜椒和改变花色矮牵牛,2006年的抗病木瓜,以及2009年的两种抗虫水稻与转植酸酶玉米。
其中,2009年向两种抗虫水稻与转植酸酶玉米等三种主粮发放的安全证书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农业部多次强调安全证书并不等同于开放商业化种植,但支持派与反对派关于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激烈争论至今仍未有定论。
虽然农业部多次声明,我国目前允许种植的转基因农作物只有转基因抗虫棉花和转基因抗病毒番木瓜。
但在农村实际种植过程中,各种子公司正在各个渠道进行转基因种子渗透。
另外,我国进口的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和大豆,其作为原材料进行加工的食品目前并未能完全监控流通过程,造成实际上转基因食品已经大量的走进了居民的食谱中,这一点也造成了新的争论。
通过对已有研究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的相关产业发展目前至少在三个方面对粮食安全产生威胁:
第一是普通大众最为关心的质量问题,即转基因农作物中作为粮食的部分在食用方面的致敏性和致毒性研究仍不完善,存在潜在的长期的安全隐患。
第二是转基因农作物的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我国在转基因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弱势,目前的转基因作物品种、技术的知识产权体系被发达国家公司所垄断,中国在这个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本文认为这是目前最大的威胁;最后一点是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看,转基因农作物的基因污染可能导致农业生态环境发生变化,对我国粮食的稳定供给造成隐患。
三、转基因农作物法律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目前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方面的法律规制依靠的主要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相配套的规章,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但并没有专门从粮食安全角度针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相关立法,而且相关法规规章的条款在具体的施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2012年国务院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了法律规范,但只是从立法角度所做出的指导意义的规范。
从粮食安全视角下,目前的转基因农作物相关法律规范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在转基因育种的研发方面缺乏立场明确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在转基因农作物尤其是转基因种子的研发领域面临严峻考验。
国际种业的市场已演进到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寡头垄断的局面,而我国的农业生物技术的研发仍然是公共机构为主导,种子企业实力薄弱,对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缺乏研发能力和技术的推广体系【2】,在与国外种业巨头的竞争中几乎没有任何优势。
2008年,国务院通过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用15年时间,投入200亿作为专项资金,200亿看似数额巨大,但这笔资金投入不但包括了所有转基因生物研发,而且是分摊到15年的,而根据公开报道,2014年孟山都公司的种子研发费用是16.73亿美元,其中60%为转基因育种,折合人民币67亿,也就是说国际种业巨头仅一家公司在转基因方面的资金投入就远超中国。
根据绿色和平(theGreenPeace,2009)的调查显示,我国最接近商业化生产或在研发的8种转基因水稻全都被国外专利所控制,一旦批准商业化种植,我国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和粮食主权将面临重大危机。
这大概是我国目前已经开放安全证书的两项抗虫水稻与转植酸酶玉米迟迟得不到商业化种植许可的背后原因之一,而无法商业化也使得我国转基因技术新品种培育的成果难以与市场对接,反而发生科研成果被国外种业公司收购这种为他人做嫁衣的现象。
因此,从国家层面以专门立法对转基因育种的研发进行严格规范与大力扶持,是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必须优先考虑的。
(二)转基因农作物从种子研发、流通到种植、销售的各个环节缺乏法律规制
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商业化种植采取了严格的审批制度,而且不断强调开放安全证书并不等于允许商业化生产,东北地区对于非法转基因种子销售的严厉打击就属于这一理念的体现。
但是在实践层面,中国大部分种植地已经被非法转基因农作物占据,这既反映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市场巨大的利益驱动,也说明我国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阶段的监管是失控的,2015年4月,农业部发布《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对转基因植物的实验地点和规模从原办法的"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修改为"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这个修改既是为了防止基因污染,同时也有控制转基因作物种植的目的所在,2005年农业部在湖北省铲除的1万亩正在种植的转基因水稻,其源头就是武汉科尼植物基因有限公司、武汉禾盛种衣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华大新技术研发公司在承担转基因水稻生产性实验过程中,擅自扩大制种的行为。
但对于整个转基因种植市场来说,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根本的办法还是需要法律的强制介入来监控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非法种植,将农业转基因生物从种子研发、种子流通到粮食种植与销售的各个环节的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三)转基因农作物标识制度亟需立法予以完善
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但该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从标识的范围、形式、内容、阈值等各方面都亟需进一步完善。
我国虽然没有放开转基因主粮的生产,但已经有大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转基因玉米和大豆作为饲料加工和榨油通过进口渠道进入国内市场,即使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这些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并不能改变用途,但其最终仍然会走向餐桌,除了已列入强制标识的玉米油、大豆油等,玉米加工成饲料所培育出来的肉制品,大豆加工成的豆制品,如腐乳、豆奶、豆干等的标识制度都是缺乏规范的。
因此,需要全面强化转基因作物的标识制度,通过法律规范从农业转基因生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系 毕业论文 范文 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