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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doc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闽人大常〔1996〕20号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治理与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7月1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成立和谐稳固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企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部职工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治理,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协同指导、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刻;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平安与卫生;
(六)劳动纪律;
(七)两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八)集体合同的期限;
(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争议的处置;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两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签定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
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也能够由职工选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定集体合同要求的,两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第九条签定集体合同两边应当搜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形和资料。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必需通过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由两边别离派出一样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选举的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
协商朝表一经产生必需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朝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刻。
协商朝表担任代表期间除个人严峻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对协商朝表有其他报复性行为。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协商朝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十二条协商达到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两边从头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第十三条集体合同草案通事后,由两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记录手续。
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假设集体合同内容违背法律法规,应当提出异议,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两边。
两边应按本章规定对相关部份修改后从头报送。
第十五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于十日内向全部职工发布。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对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阻碍集体合同效劳。
第十八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缘故致使集体合同部份或全数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两边应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一方能够提出续订或重订的要求,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安排协商。
第二十条修订、变更、解除或续订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治理;各市、地辖区内省属企业的集体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治理;无主管部门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其注册记录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治理。
地、市、县属各类企业的集体合同别离由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治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集体合同的治理机构,负责集体合同签定和履行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和谐处置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址工会、产业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治理,教育和组织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尽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增进企业的进展。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能够由两边派出一样数量代表组本钱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依照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觉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两边首席代表,两边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按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部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形。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一方要求签定集体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改换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协商朝表被拒绝的;
(三)两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和其他内容的确信发生不合的;
(四)两边对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的程序安排发生争议的;
(五)在集体合同签定进程当中两边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两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家协会等经营者组织和谐处置。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置因签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置完毕。
争议复杂的,经本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十五日。
第三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两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定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不妥变更或解除协商朝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因一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继续实际履行其义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背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签定集体合同和签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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