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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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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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热点知识问答
原标题:
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问答
1.企业基本养老金的组成是怎样的?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2015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情况怎样,平均水平多少?
2016年要调整吗?
2015年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年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3.在广东工作参保后回外省老家工作,养老保险要不要续上?
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另一方面,养老金水平与参保人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水平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息息相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因此,参保人回老家工作,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以前在其他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家乡。
参保人在老家工作参保后,应将原参保地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原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按其缴费工资12%计算的统筹基金转移至老家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待遇由哪些部分构成?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但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支付,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政府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5.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优先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其重复参保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参保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并退还给本人。
6.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职工医保按月缴费,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统账结合模式。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不缴费;另一种是单建统筹模式。
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缴纳,约为职工平均工资的2%-4%。
城乡居民医保按年缴费,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目前,个人年缴费全省平均约为120元;财政补助标准连年增加,从2007年每人每年52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明年还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政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其中学生、儿童参保费用由各类学校、科研院所和托幼机构代收代缴。
7.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包括:
一是住院待遇。
医保基金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是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部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高的疾病在门诊治疗的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目前我省门诊特定病种参考病种范围达28种。
三是普通门诊待遇。
在门诊特定病种以外,报销参保人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原则上参保人每年选定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保人因病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报销。
四是大病保险待遇。
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二次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另行缴费。
8.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条例执行。
9.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依据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10.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新规定?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提出了按建筑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创新办法。
具体措施有:
第一,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千分之一左右),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覆盖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第三,在工程概算中,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第四,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对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职工,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1.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2.外省户籍的失业人员有什么特殊政策吗?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参保每满一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人失业前缴费工资的40%。
13.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所涉基金不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14.职工享受什么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5.如何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按信息内容分别由地税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属于地税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地税部门变更后无需再到省社保局更改,共15项,包括:
社保管理机关代码、纳税人编码、缴费人名称、个人社保号、身份证类别、身份证号、姓名、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员状态、户口性质、变动类型、户口所在地。
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参保时间、前个人账户、民族、缴费历史等。
参保人员的用工形式、出生年月、个人身份基本信息由地税部门负责初始化信息采集,如需变更这3项信息,请向省社保局申报修改。
16.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我省社保基金是如何监管的?
我省社保基金监督工作以深化改革为着力点,坚持立法先行、依法监督,不断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创新监督方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完整。
一是形成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基金监管模式。
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社会化发放,分工合作、相互制约,有效降低社保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二是形成人大、行政、审计和社会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
人大定期听取和审议社保基金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社保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经常性开展社保基金专项审计;社保监督委员会由社会各界参与。
三是创新和强化监管手段。
推行以社保基金监管软件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构建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地税、财政、人社三方协调机制,实现社保基金在线实时监督。
四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自2008年始,基金监督工作一年一个主题,对五大险种先后开展了基金专项检查,检查重点聚焦风险环节,查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消或暂停了一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资格,及时发现和查处多起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满足什么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吗?
需要。
而且其他险种也应一并转移,确保各险种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维护参保人利益。
3、我是成都人,在成都已经一次性预缴了农村养老保险费,现到广州某公司打工,请问我是否需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都必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我是湖南人,现在在广州打工,参加了单位的养老保险,我要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在广州市领取养老金?
一是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是要在广东省累计缴费10年以上,且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是在广州。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指: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包括职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津贴指:
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未以失业人员身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7、工伤认定申请手续应怎样办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交,职工不需缴交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哪些情况可以视同工伤处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1)、
(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0、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酗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需要继续支付其工资吗?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按一定比例缴交失业保险费。
职工失业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一年,或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根据缴费年限领取不同时长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缴纳。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8)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创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9)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将可以申请领取补贴,以鼓励其提高技能,尽快就业。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没有广东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4、什么情况下不能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中断原因取消后可继续领取。
15、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应如何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符合条件的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16、广州市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以广州市为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未满十五年的,继续参保缴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2014年1月1日前已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7、我是广州市户口,已经在单位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还可以以居民身份参加广州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吗?
不可以,各类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18、参加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以及个人账户待遇。
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的标准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以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下列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和体检的费用;
(三)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医疗用品的费用;
(四)需个人缴交的社会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本市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在结清相关医疗费用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其继承人的意愿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支取现金;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2年内没有申领的,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凭相关资料转移或支取现金。
为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明确了单位和缴费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缴费人在退休、生病、失业、发生工伤、生育等情况下可以享受的一系列待遇。
为使我省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地税局特收集整理群众关注的社会保险政策热点知识予以刊登。
1.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2014年1月1日起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3.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调整?
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国家都提出基本原则要求:
“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具体的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在总水平确定的基础上,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二是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会对那些人群适当倾斜?
如何确定?
适当倾斜是指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2005年以来,国家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年度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
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
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我省每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我省当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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