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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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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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
第二章 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
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
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
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特殊的工艺、技术问题、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7、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
8、由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及工程事故。
9、为贯彻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等级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4、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章 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一)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指挥部工程部签发“设计变更通知B-04表”及“工程变更指令B-13表”生效,并由监理办及驻地办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二)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指挥部同意按程序办理。
(三)指挥部提出变更时,须经上级管理部门、监理办会同设计代表研究确定。
(四)施工单位请求变更时,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A-22表申报),经驻地办、监理办同意后上报指挥部工程部,待各相关部门审核汇签后,先下发“设计变更通知B-04表”,施工单位可按B-04表内容进行施工,最后由工程部完成“工程变更指令B-13表”,经指挥部批准签发。
要严格执行变更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先实施后申请的变更设计一律不予受理。
(五)设计人员认为必要而提出变更时,应经指挥部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六)签发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指挥部根据有关合同条款确定。
(七)对于签发的工程变更令由指挥部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工程量清单变动手续。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意向通知
指挥部根据合同规定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变更的申请(A-22表)(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工程变更方案、简图及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等有关的资料)后,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B-04表”(抄送监理办签字)。
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位或合同某文件的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据此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
(二)资料收集
指挥部相关部门会同监理办受理变更,所有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参加。
变更意向通知发出时,必须着手收集与该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
包括:
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究会记录;来自指挥部、施工单位、监理办等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三)费用评估
指挥部根据掌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况,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a.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b.指挥部及监理办核定的工程量。
(2)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有清单单价的按清单单价计量,无清单单价的按施工预算下浮相应百分点计量。
(3)变更工程费用评估的依据:
a.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b.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
c.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d.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或施工单位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原则上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e.单项工程数量变化超过原工程数量25%,原则上应重定该项的单价及费率。
f.参考施工单位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在意见难以统一时,以指挥部确定的最终单价为准。
(四)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价格确定后,由指挥部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令》(B-13表),《工程变更指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文件的目录
2、工程变更令
3、工程变更说明
4、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
5、附件:
变更前后的图纸;指挥部及施工单位、监理
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施工单位的预算报告;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一)驻地办
根据合同条款:
没有指挥部的指示,施工单位不得做出任何变更。
施工单位、驻地办在施工期发现工程问题有权提出变更意向,由指挥部审批是否变更。
驻地办对工程变更的管理,主要是收集文件资料、提供工程现场有关情况,特别是准确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另外参加一些重要的设计变更的技术研讨会等。
(二)监理办
此级管理的重点是:
审查驻地办上报的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评估工程变更费用。
(三)指挥部
指挥部要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变更规模在宏观上加以控制,为此要对各项工程变更,在原因、立项上进行研究、分析、推敲,对单价确定原则是否一致进行审定;另外对一些重要的工程变更是否成立,提出决策性意见,为此要广泛听取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进行协调,必要时组成多方代表和专家,从变更、立项到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和分析,对重要的重大工程变更提出终审意见并下达变更指令。
指挥部每月要进行一次变更设计内审,变更设计内审参加人员:
常务指挥、副指挥、总工、工程计划部部长、质监部部长、设计代表、各段分管负责人(工程、监理外业人员)、工程、计划内业人员。
内审时间为每月召开的各部部长会议后第二天进行,施工单位应在内审前三天把变更申请的全部材料报到指挥部。
指挥部内审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要进行一次批复,对未完成工程变更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确认,同时变更指令要及时下发,施工单位变更设计的申请要及时上报,过期不予受理。
指挥部把当月内审后的变更设计文件上报建设局。
工程部设一人专职负责变更设计文件的整理工作,实行微机化管理把施工单位上报的变更设计文件输入到微机,同时把变更设计文件传给常务指挥以及分管指挥,以便及时掌握变更设计的内容。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一)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变更设计的建议由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指挥部提出,根据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一般变更设计的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10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审查后,可不上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即可组织实施,但必须及时将设计变更审查表汇总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核备。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方案经指挥部审查后,报请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审批,批准后由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对于设计单位提供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指挥部即可组织实施。
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指挥部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指挥部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批复,根据批复情况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报省交通厅备案。
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费用在合同清单不可预见因素的暂定金中列支,但不许超额列支。
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
(二)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议由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指挥部提出,根据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的方案指挥部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审查确认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初审,省高速公路建设局根据初审情况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批复后由指挥部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指挥部提出意见后报省高速公路建设局初审,初审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
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文件批复后方可进行实施。
(三)设计变更方案及文件的审批一般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指挥部可先进行紧急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处理的情形。
附图:
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附表:
1设计变更报审表
(一)A—22—1
附表:
2设计变更报审表
(二)A—22—2
附表:
3设计变更通知B—04
附表:
4变更指令B—13
附件一: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项目指挥部组织实施
方案未批复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十万元以上一般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方案未批复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高建局组织审查、批复
项目指挥部组织经济、技术论证
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
项目指挥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监理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
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变更
十万元以下一般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
方案未批复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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