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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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试点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试点县(含市、区,下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规范编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试点县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实现林地科学管理、优化用地结构、规范林地用途、遏制乱垦滥占林地及提高林地利用效益的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保障如期实现林业发展战略目标,并为林地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区域规划的要求,结合区域内的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具体条件,建立符合区域特点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要求的林地保护利用优化体系。
包括:
(一)确定全县林地保护利用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科学划定林地保护区域和等级。
(三)合理规划可供建设用地的范围和数量。
(四)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政策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今后一个时期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需要,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林地利用的结构与方向,科学保护、合理配置、集约利用好林地资源,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益,促进林业的全面发展。
(二)原则要求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符合如下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
应科学协调好林业两大体系建设与全社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使林地的保护利用既能满足当代人发展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发展的需要。
2、坚持生态优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原则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林业分类经营、林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确保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商品林用地的规模,促进解决林区的“三农”问题,满足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3、坚持分区实施、分级保护的原则
应根据目前林地保护利用的现状、特点及存在问题,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科学合理地进行林地生态服务与商品生产的功能区划,确定林地的保护等级、利用结构和区域布局。
4、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并与相关的国民经济有关部门的其他发展规划相适应,体现经济社会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需要。
5、坚持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
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尽最大限度地挖掘已利用土地的潜力;必须节约使用林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做到地尽其用,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
第五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
近期为2006——2010年,中远期为2011——202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为试点县行政管理范围。
第七条规划的批准公布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经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八条林地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林地、火烧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九条林地类型划分
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地类划分标准,以及《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技术操作细则》的标准。
地类划分到一级林地类型,即林业用地分为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等八个地类。
第十条森林(林地)类别划分
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森林(林地)类别划分标准。
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
1、生态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2、生态公益林(地)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
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地)、薪炭林(地)和经济林(地)。
第十一条林种划分
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林种划分标准。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的的不同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等五个林种。
(其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属于公益林范畴;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属于商品林范畴。
)
第三章技术路线
第十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技术路线按如下步骤展开:
第一步:
准备、确定任务和目标。
第二步:
调查、数据收集。
第三步:
分析评估林地利用现状、潜力、结构与布局等。
第四步:
拟定规划编写大纲。
第五步:
确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目标、结构与区域布局。
第六步:
确定林地保护规划的总量目标、用途管制、权属、保护等级规划框架。
第七步:
林业建设工程规划。
第八步:
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管理,规划可供建设用地的数量及范围。
第九步:
投入分析、效果及风险分析;实施规划的对策。
第十步:
规划的抉择修改评审确定。
第十三条林地利用结构规划
(一)林地利用结构的规划
应根据新时期林业的性质和定位发生的变化,根据试点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以及土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分类区划界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发展这个主题,使区域林地利用的结构更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更加符合林业自身功能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推进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的向前发展。
1.根据试点县近期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时已对今后一个时期林地利用结构的安排情况,对近期和中远期林地利用结构进行适当的技术调整或规划。
中远期规划以近期期末的林地利用结构为起点,根据中远期林业发展的预测分析,对林地利用结构作出规划展望。
2.以现有林业用地面积作为近期规划的起点面积,根据林地面积动态变化分析结果,确定近期期末和中远期期末的林地面积保有量,以各规划期的面积保有量为控制数值,作出林地利用结构的规划。
3.林地利用结构规划,首先从“地”的范畴将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其次从“林”的范畴对各林种结构作出规划。
(二)林地利用区域布局规划
林地利用区域布局是在保持行政区域完整性、地域上连片的基础上,根据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似性,林地经营历史、发展方向和经营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进行分区,目的是因地制宜发挥区域优势,科学安排各区域林地的利用方向。
1.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生态体系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化及工业化发展、农业及农村现代化建设等对林地利用带来的作用和影响,作出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战略意义的林地利用区域布局。
2.以地形地貌状况、林地利用方向这两个因素为区域布局的主导因子,根据主导因子区域分布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将县域林地区分成若干个区域。
地形地貌可分为山地、丘陵和平原三大类,林地利用方向按林种类型进行分类。
3.尽量保持村级区域的完整性并在地域上连片。
某些区块虽与周边地区自然社会及利用方向差别较大,但因区块面积不大,尚不足以形成规模时,则就近并入相邻区域。
第十四条林地保护规划
(一)林地控制规划
在对林地资源消长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对规划期的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数量作出控制规划。
1、林地资源潜力分析:
分析各规划期的林地面积潜在消长因素、消长途径及数量。
2、征占用林地数量控制:
在分析可供建设用地数量的基础上,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情况,研究提出各规划期的征占用林地控制数量,近期要求落实到年度。
3、林地总量控制:
在林地资源消长分析以及征占用林地数量控制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以及规划期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研究提出各规划期的林地面积保有量,原则上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林地用途管制
将试点县林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两大体系,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分类确定管理体制。
分别生态公益林林地和商品林林地提出用途管制措施。
(三)林地保护等级的划分及保护措施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根据林地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置重要性及其他相关因子,结合规划县的实际情况将林地保护等级划分为四级,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生态脆弱性是指森林生态环境经破坏后恢复的难易程度或生态环境因自然条件的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
其程度用生态脆弱性等级指标表示。
具体可用坡度、侵蚀模数、植被盖度、地质结构、土壤厚度、土壤质地、沙地类型、海岸基质、常风或台风主方向,农田、牧场分布特点等指标衡量。
生态区位重要性是指具有重点生态价值及需要提供森林保护的森林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种类和各类社会设施的重要程度。
用生态重要性等级指标来表示,具体可用河流流程、水库湖泊面积、水体主要用途、海岸线长度、公路铁路等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级别、森林公园等级、风景名胜区级别、动植物和森林生态类型代表性及其保护级别等指标衡量。
1、一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国家特殊生态公益林地。
保护措施:
实行最严格保护。
完全保持自然状态,实行全面封禁,禁止人为干扰和开展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2、二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公益林地。
保护措施:
实行严格保护。
采用普遍封管,严格控制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3、三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区域,主要包括地方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保护措施:
实行较为严格的保护。
经过批准允许进行一些以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或改善生态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抚育、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4、四级林地保护区域
该区域为商品林地区域。
保护措施:
实行一般性保护。
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性森林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林业建设工程规划
林业建设工程主要从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工程和商品林体系建设工程两大体系进行规划。
(一)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
必须以全面绿化、全民绿化为基础,以重点生态工程治理为骨干,以生态环境脆弱区为重点,以建设山川秀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社会为目标,突出对现有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切实改变林分质量不高、生态功能脆弱、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城市森林景观效益差的不良状况,建立比较完备的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国土安全保障体系。
如按长防林建设工程、三北防护林建设工程、全国防沙治沙规划、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城市防护林建设工程等进行规划。
(二)商品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
商品林建设工程属于林业产业化发展的第一产业范畴,应避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导致生态恶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商品林开发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提倡定向培育,实行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的集约化经营。
如按速生丰产林基地、经济林基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基地等工程规划。
第四章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准备与工作计划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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