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保险代理合同示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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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保险代理合同示改版
合同编号:
专业保险代理合同
(2011年)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条代理产品及销售地域1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1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2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3
第五条保险费及代理佣金结算及支付5
第六条保密条款7
第七条反洗钱合作7
第八条关于远程出单业务管理和单证的管理9
第九条违约责任11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2
第十一条反商业贿赂条款13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14
第十三条附则14
附件1:
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16
附件2:
远程出单地点补充协议17
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乙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理产品及销售地域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产品(具体险种及佣金比例详见附件);
2、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地域范围为。
第二条乙方代理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事项:
1、在乙方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代理销售经甲方书面认可的保险险种;
2、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等相关单证,为投保人办理相关投保手续;
3、协助甲方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及向投保人支付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
4、传递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投保、变更、保险给付申请等相关文件;
5、乙方按甲方作业规范要求代理甲方业务;
6、代理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乙方的代理权限,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对授权乙方销售的险种的合法性负责。
同时,在乙方必要的协助下,对包括投保人对条款公正性争议、理赔争议及其他基于险种本身的纠纷承担全部解释和事后处理责任。
2、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所需要的宣传材料、保险条款、保险业务单证及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给付乙方代理佣金(相关标准见附件)。
甲方有权利根据保险监管法规及相关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对佣金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前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
4、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业务培训,及时传达甲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如因甲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新增、变更或停售保险产品时,甲方应将相关资料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应给予乙方及时的出单、核保、理赔、保全和后援相关服务支持和行政事务支持。
7、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等若要求乙方遵守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乙方知悉,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其中不含有不平等、不合理的内容,不含有加重或疑似加重乙方责任的内容,否则,乙方无遵守此等规章制度的义务。
8、甲方不得以其规章制度变更或变相改变本合同约定,如有冲突的,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9、甲方不能因为乙方代理的个别保单有过错,而拒付乙方全部代理佣金。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1、乙方及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所认可的合法资质;
2、乙方从事本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及有关服务时,应遵守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履行代理人应尽的义务,不得误导他人;
3、乙方不得签发任何投保单、保险协议,或以任何方式作出同意承保的承诺,不得以自己或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保险理赔工作,不得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4、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全面了解投保人的资信、经营管理、以往保险记录等情况,但全面了解的情况范围限于甲方投保单和相关附件中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投保询问”。
5、乙方仅对投保标的和投保人的可保利益等进行了解,并提醒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前述情况,向甲方如实汇报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和如实汇报乙方所掌握的情况,但乙方不进行核实;
6、乙方应将保险条款的内容、释义、免责事项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样应将乙方所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包括真实的客户信息及投保情况等;
7、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擅自更改甲方规定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则、演示说明等各种规定,否则将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乙方须对其代理销售的保单进行必要的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收取各种单证,提供咨询服务等;
9、保单经甲方签发以后,其保单回执须由客户亲笔签字后交回甲方。
甲方在规定日期收到保单回执后,该笔保险费方可计入当月代理佣金发放基础;
10、乙方在展业过程中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费率表、投保书、保险条款等有关单证和表格,不得私自修改、变更;乙方对外宣传时,涉及到甲方的宣传内容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有夸大、不实或误导行为;
11、乙方代理的保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就该保单所收取的代理佣金等报酬,应全额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后亦同:
(1)因乙方有误导、代签名、夸大保险利益等不正当行为而导致投保人退保、撤销投保或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导致甲方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保的;
(2)因乙方未告知、错误引导或阻止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甲方与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或全额退保的;
(3)其他因乙方过错造成的保险合同无效、解除等事由而造成全额退保的情形。
12、在乙方代理甲方业务范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
但乙方不向甲方提供财务会计账簿等可能泄露乙方与其他商业合作伙伴(含保险代理合作)商业秘密的资料和文件。
13、如因乙方过错导致乙方代理业务发生退保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退保保费对应的已结付的代理佣金,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从应付代理佣金中扣减相应金额。
如乙方无过错,乙方代理业务发生退保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结付的代理佣金,也无权从应付乙方代理佣金中扣减相应金额。
14、如甲方以乙方违约为由,从乙方代理佣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款项(金额),甲方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乙方,该扣除款项的书面通知应包括扣除事由、扣除金额、计划扣除日期等内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回复,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从应付代理佣金中扣减相应金额。
而且乙方有权在甲方扣除前述款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复核并书面告知乙方复核结果。
如甲方扣除有误的,应自发现错误之日起20日内向乙方返还误扣款项,并加付误扣款项5%的违约金。
第五条保险费及代理佣金结算及支付
1、乙方承诺以下事项:
(1)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账户并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并建立业务台帐,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险费、及保险金额等内容;
(2)妥善保管并交接相关保险单证。
(3)乙方在收到保费后工作日之内,将保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保险费专用收取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2、在乙方履行第
(一)款承诺的前提下:
(1)甲方根据乙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比例支付代理佣金(详见附件);
(2)代理佣金的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双方经复核后,按月以实际到账并承保的保险合同的保费金额(实收保费)结算代理佣金;
(3)甲方通过其指定邮箱()在每月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指定邮箱()发送上月的代理业务佣金结算单,结算单至少应包含:
分公司、保单号码、险种、出单日、保单状态、保费、代理手续费比例等;
(4)业务清单统计时段为每个自然月的第1天到最后一天,产险统计应按照“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产险卡单业务保费交到甲方账户的日期,产险非卡单业务以产险保单出单日为截止点核算当月代理手续费”;
(5)乙方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支付该代理佣金。
该佣金清单必须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6)甲方并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理佣金以转账方式支付。
乙方需在确认收到全部代理佣金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当地监管部门认可的代理佣金发票;
乙方代理佣金专用收取账户
户名: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注:
转入款项时,请注明转入单位名称。
(7)乙方不得在代收保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从乙方代理佣金中抵销任何欠款或赔偿款。
第六条保密条款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但乙方为留存业务档案而复印或扫描投保单、保险单等资料的除外),不得泄露其代理甲方业务的经营情况;
2、甲乙双方均不能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此商业机密是指甲乙双方未曾公开的有关业务操作程序、报备文件、政府批文、客户资料、保险设计方案、费率价格、代理佣金率等一切有形载体的信息及资料,且本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反洗钱合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乙方不是金融机构,乙方不负有上述监管规定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定义务。
但乙方应在甲方履行法定的反洗钱义务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为甲方提供协助,甲方对乙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身份证件资料负有最终审核的责任。
2、乙方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仅限于:
当收到客户填写的投保单时,必须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确认其两者之间的关系,及时向甲方转交客户身份证明复印件供甲方留存。
3、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对客户身份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及时将情况向甲方报告。
4、在受理客户投保申请时,如甲方发现乙方客户的身份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通知要求告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甲方如需要调查客户真实身份的,乙方应予以协助;乙方如不能或不愿配合甲方履行反洗钱工作的,甲方不受理乙方的该笔业务。
如甲方未尽法定的反洗钱义务而令甲方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须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和流程。
但该制度或流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甲方自己进行相关工作,乙方可以提供协助:
(1)要求乙方承担反洗钱工作的规定超出乙方自身能力的;
(2)要求乙方承担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超出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约定的范围的;
(3)乙方因执行甲方的制度、流程而使乙方的执行支出大于或等于代理该笔保险业务所获得的收入的。
6、因乙方未能按以上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前述损失。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客户故意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虚假信息,而令乙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且乙方没有过错的。
(2)甲方未履行自身的法定反洗钱义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受理行政处罚的。
(3)该代理业务原属于按本合同约定甲方不受理的乙方业务,但甲方仍然受理并承保的。
第八条关于远程出单业务管理和单证的管理
1、如甲方在乙方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分支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的,甲乙双方应另行以书面形式约定实施远程出单的乙方分支机构的具体名称和出单点地址,并加盖双方公章。
如未经乙方书面盖章确认,甲方与乙方分支机构或乙方员工或乙方代理人串通,私自在乙方分支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的,此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2、甲乙双方之间的有价单证交接只能由甲方与乙方省级分公司进行,甲方不得与乙方分支机构进行有价单证交接。
乙方向甲方申请领取空白单证时,领取单证的乙方人员应持有乙方省级分公司开具并盖章的授权领取单证的委托书。
甲方在查验并确认乙方授权委托书后,向乙方授权人员发放甲方有效空白单证。
3、甲方不得向乙方授权以外的任何乙方人员发放空白有价单证,也不得向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发放空白有价单证。
4、如甲方违反本条第3款、第4款约定而造成自身或乙方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约定的效力高于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制定的业务规章制度(含单证管理制度)。
5、甲乙双方应依照诚信原则,建立每月远程出单代理业务量台账和有价单证交接、回销、作废台账。
双方均应如实记录乙方代理业务台账和有价单证交接、回销、作废台账,并将真实的台账交予对方核对。
6、甲乙双方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交换双方上月远程出单业务量和上月单证台账进行核对,核对工作由甲方与乙方省级分公司进行,甲方应直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台账交予乙方省级分公司,不得交由乙方分支机构与甲方进行。
台账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应在对方出具的书面台账上加盖公章确认,并将书面台账返还一份交对方留存。
每月台账核对工作应至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台账核对工作。
7、甲乙双方依约在乙方分支机构安装远程出单系统,以甲方为保险人、乙方为代理机构的名义出单的,甲方不得与乙方分支机构的代理人或员工串通,瞒报、少报乙方实际出单业务量,致使乙方应得代理手续费流失或减少。
8、甲方如有违反本条第1款、第6款至第8款的行为的,致使乙方应得代理手续费流失的,即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追回乙方流失的代理手续费(乙方流失的代理手续费=甲方瞒报、少报乙方代理业务量*代理手续费比例),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以下两种违约金额中的最大者支付:
(1)违约金金额=壹万元;
(2)违约金金额=乙方流失的代理手续费收入*5。
9、如甲方按本条第2款、第9款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尚不能弥补乙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弥补乙方损失金额与违约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约定及时将代收保费转交给甲方,经甲方要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转的,除如数划转外,还应承担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付款日止的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基准利率计算)和费用;
2、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经乙方要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的,甲方除应如数支付外,每延付一日,甲方应按未付代理佣金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乙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4、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的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另一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如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动延期一年;
2、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3、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失去依据,或与之违背,本合同应予变更。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5、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方或乙方的法人资格丧失,本合同即行终止;
(2)乙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失效,则本合同即期终止;
(3)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失去依据或与之违背,已不能继续执行,本合同解除;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有欺诈、背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它第三方恶意欺诈甲方;
(4)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5)自行涂改或伪造保险协议及其相关附件;
(6)假冒被保险人、投保人签名;
(7)以代理人名义签发投保单或擅发保险协议;
(8)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9)其它违反国家相应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本合同一经解除,双方应将一切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保险条款、保险单证、相关材料等用品进行交接,同时填写《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清算交接单》;
8、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服务的保单的保全、理赔业务由甲方负责维护;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不得欺骗或诱导投保人或任何方式诱导客户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代理的保险产品退保、减额或转换到其它保险公司。
若乙方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给乙方的佣金。
第十一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而且在合同中明示之利益必须以转账方式划至合同对方之对公账户,不得以现金或转账或其他任何方式支付予个人。
3、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惩处。
4、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
任何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构成犯罪的,任何一方有义务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使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方或一方经办人员受到刑事法律惩处。
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
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内容如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3、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附件:
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
(签字):
(签字):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代理险种与佣金附表
产品类别
险种类型
约定最高佣金比率(%)
备注
车险
交强险
商业车险
财产险
企业财产类
货物运输类
设备类
特约标的类
责任类
公共险类
石油类
核能类
林木类
航天保险类
家庭财产类
航天保险类
养殖保险类
种殖保险类
工程险类
保证保险类
船舶类
航空类
一揽子保险类
人身险
意外险类
35%
健康险
10%
注:
代理险种包含其附加险,务必填写代理险种佣金比例。
附件2:
远程出单地点补充协议
远程出单地点补充协议
甲方: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乙方:
华康保险代理有公司分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约定以下远程出单地点:
乙方出单机构名称
详细地址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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