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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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编号:
SM-ZD-99934
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theprocessagreementtoachieveaunifiedactionpolicyfordifferentpeople,soastocoordinateaction,reduceblindness,andmaketheworkorderly.
编制: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
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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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安全管理规定
简介:
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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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登记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及矿区范围跨地(市)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各类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煤、金、银、铂、铜、铅、锌、铝、镍、钨、锡、锑、钼、稀土、磷、钾、锶、金刚石、铌、钽;
(三)《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盐矿。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土资源部发证范围和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即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熔剂用石灰岩、冶金用白云岩、重晶石、电石用石灰岩、石膏、石墨、长石、蛭石、饰面用大理岩、金红石。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开采砖瓦粘土,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河砂、砂金的,在矿区范围划定前需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取得的企业名称使用权批文;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床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证明;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并达到以下要求:
1、开办小型煤、金属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开办中型以上矿山提供的地质资料应达到符合地质规范要求的详查程度;
3、开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岩、冶金辅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矿产,应提供具备矿石质量、数量的地质资料。
(四)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第四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批准文件;
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二)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三)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内容;
(四)矿区范围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调查,并自收到协助调查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第五条矿区范围划定后至采矿权申请人提出采矿申请之日止为划定矿区范围保留期。
大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的矿区范围保留期不超过1年。
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该划定矿区范围内的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未完成前款规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延长保留期,保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逾期不申请延长又不申请采矿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三)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内容包括:
矿山位置、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式、开采方法、三率指标、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及确定的方案;
(四)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环境影响报告、土地复垦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
(六)矿山占用储量登记表;
(七)采矿登记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办的矿山建设规模应符合本省矿产资源规划,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矿山建设须符合规模生产原则;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或者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矿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规定的要求;
(三)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有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方案,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有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有与所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时进行;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采小型河砂、砖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只需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和开采方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申请日期从修改或者补充资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有关费用,登记占用的矿产储量,办理有关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逾期不办采矿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第十一条申请在已取得采矿权的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资源,必须经原采矿权人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第十三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延续采矿登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说明,采出的储量、损耗的储量、保有的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三)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提供具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四)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五)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设立新的采矿权。
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或者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变更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请变更登记说明:
1、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内容包括: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变更的内容和依据、变更后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及有测绘资格单位测制的变更前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
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费用的缴纳情况。
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内容包括:
变更的原因、依据、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因转让采矿权而变更的,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的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办理原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而未提供的有关资料。
申请变更登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通知变更登记申请人换发采矿许可证;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开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状态,并在停办矿山前3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消耗矿产资源储量和保有矿产资源储量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认定并登记;
(三)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四)按照原设计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缴清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或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应将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同时报送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地、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应当统计并填写《山西省采矿登记发证备案一览表》,与上季度的发放采矿登记资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丢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应当作出书面检查,并登报声明。
采矿权人持书面检查和声明报纸到原发证机关补办新的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和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有关规定》、《山西省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铁矿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科室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二)研究解决企业生产建设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或限期整改。
(三)负责并落实企业对全体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新工人入矿前的三级教育(厂矿、车间、班组)。
(四)制止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必要时有权停止作业,对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加企业各种生产会议,对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等各项活动提出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六)组织协调企业有关科室制定、修订、审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经常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八)做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企业防尘、防毒等项工作。
(九)制定编制企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十)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一般安全隐患要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十一)参加事故的抢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事故报告,事故记录和事故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生产安全部全面工作,努力完成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各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四)根据矿山长远规划和年、季、月作业计划,定期主持召开部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五)不断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每个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围绕公司各个时期中心工作和各项工作要求,以生产技术工作为主体,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八)负责矿山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采矿采掘衔接、技术改造的实施。
(九)负责矿山建设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十)负责矿山地质、水文、爆破等计划实施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矿层赋存条件,做好矿山各种灾害预测预报工作,搞好采场边坡管理、防治水等工作。
(十二)及时总结推广采矿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矿山生产效率。
(十二)负责制定矿山生产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安全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完成本科安全生产各项任务。
(二)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公司及部里的决定、规定。
(三)协助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制(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四)负责组织对新工人、新调人员、改换工种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严格考试,不符合者不准上岗。
(五)负责具体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实施。
对查出的违章违纪、隐患不按期整改者,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规定,严格考核。
在生产建设中,如遇有重大险情,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汇报。
(六)组织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正确使用情况。
(七)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会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执行“三同时”,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要求。
(八)组织并参加重大事故、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提出预防事故重复的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
(九)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监督各单位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目标管理,安全系统工程、标准化作业等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设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预测、预防、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负责组织处理本公司违法违纪事件。
(十二)组织本科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的专业学习,探讨搞好安全教育的办法,不断提高安全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生产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二)在指挥生产过程中,如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必须坚持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作业。
(三)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通知有关部门;时刻保持生产信息与安全生产信息渠道同时畅通;发生重大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待现场勘察处理完毕,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四)负责防汛、防冻、抗震、定置等专业管理工作。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技术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并协同做好互保联保工作。
(二)在部经理的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生产技术、各项方针政策、上级有关规定指示以及矿山三大规程,做好组织、施工和现场安全管理,搞好质量工作。
(三)负责本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
(四)根据公司和部里计划,定期主持召开科务会议,有步骤地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五)不断深化科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学管理方法,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围绕公司和部里中心工作及其要求,认真完成生产安全和各项技术工作。
(七)深入生产现场掌握实际情况,预测预控生产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工作。
(八)负责范围内的工程方案施工的生产技术指导,保证矿山工艺按规程进行及技术改造的实施。
(九)负责矿山优化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起草、报批、贯彻、监督执行等工作。
(十)及时总结推广矿山生产工艺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矿山生产效率。
(十一)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设备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的引进、制定、安装、修理、改造和竣工验收具体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规程和标准。
(二)对各种设备设施长期失修,设备缺陷、毒品、备件不合格或因防护装置不完善造成人身、设备事故负责。
(三)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负责编制和组织各种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工作的计划,同时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每月组织一次设备安全专业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必须立即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并限期解决。
(六)做好本科人员的安全工作,严禁违章专业、违章指挥,定期进行考核。
(七)推广设备安全新技术,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作业率。
(八)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机电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经理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安全会议精神。
(二)负责编制年度机电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机电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在现场组织落实。
(三)负责全公司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认真做好“雨季三防”中的有关机电工作,确保公司安全度汛。
(四)参与公司设备的规划、选型、论证、考察工作和参加新购进设备、电缆等特殊物料的入库验收。
(五)制定机电抢修预案、设备大修、更新和改造计划、机电设备检修计划,负责组织机电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六)绘制、编写安全标准化、安全评估、专项整治等所需图纸和资料。
(七)负责组织机电部分措施的编写、会审和实施。
(八)负责组织机电设备的检查和大、中、小修及验收组织工作,落实电气设备的春防实验、大型固定设备的性能测试和探伤计划。
(九)负责全公司供用电、节能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实施供用电的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有关表表。
(十)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质检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二)负责按规定做好所属设备的检测计划、实施、检查和记录。
(三)贯彻执行《检测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四)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做到操作规范,质量达标。
(五)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治理。
(六)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财务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从维简费中提取20%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保证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二)按时保证各项安措费用的支付使用,如因贻误安措计划实施造成事故,应负有责任。
(三)按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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