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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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
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第2页
篇一: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历年司考真题
2019年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题中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失误多付给甲1万元钱,构成不当得利,1万元为原物,利息为孳息,甲应返还给银行,扣除掉劳务管理费用,甲获得的3000元利润,应当予以收缴,所以C正确。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
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D.并无不当【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
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
张某根本不知道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
所以D选项正确。
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
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
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赔偿乙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乙为维护甲的利益,抢救甲的过程中导致的甲的面部受伤,应由甲自己承担这一损失,无权要求乙赔偿,所以D正确。
31.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
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
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答案】A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务时判断,本题中虽然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但是根据刘某修缮房子的时间来判断,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刘某有权请求张家偿付自己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即垫付的650元和利息损失,
所以只有B的表述正确,ACD的表述均错误。
2019年
11.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
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答案】D
【解析】本题中只有王先生同意停车场工作人员给自己洗车,二者之间才形成合同关系,洗车场工作人员擅自洗车,不构成合同关系,所以C错误。
洗车场工作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进行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A错误。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管理人实施的是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题中洗车的行为是改良行为,不是保存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B错误。
洗车场工作人员要求王先生支付洗车费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所以D正确。
2019年
10.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A选项中甲欠乙500元,丙代甲偿还的行为构成代为清偿,乙受领500元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C选项中甲对乙负有债务,乙受领甲的清偿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甲构成不当得利)。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B选项中甲并未受有损失,乙不构成不当得利。
D选项中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田,乙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造成雇工的损失,乙构成不当得利。
2019年
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第132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本题中刘某虽然只有10岁,其救火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刘某有权要求陈某向自己偿付受到的实际损失,刘某受到的损失共计300元,因此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C正确。
2019年
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
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19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题中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多划2万元给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应返还2万元及其孳息,所以D正确(本题实际回避了约定利息500元和股市获利2019元的性质认定问题)。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答案】ABC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正确。
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承担适当管
理的义务,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乙为赴喜宴将100斤鱼低价卖出,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正确。
管理于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归本人。
本题中乙应将多卖的1000元交给甲,不能收入自己囊中。
乙收入自己囊中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损害了甲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B正确。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权要求本人支付报酬,所以D错误。
2019年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答案】BCD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A选项中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构成不当得利)。
B选项中虽然乙是为自己利益,但是客观上避免了邻居的损失,不是单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行为,也构成无因管理。
C选项中虽然丙只有15岁,但是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实施,所以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选项中丁没有义务购买井盖,为防止路人跌伤购买井盖盖上下水道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
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
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B.委托合同之债C.侵权行为之债D.不当得利之债【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题中影楼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拍摄工作,并交付照片,因此影楼与婷婷父母之间成立承揽合同,A正确。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承揽合同实际是委托合同的特殊形式,既然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这一有名合同,承揽合同就不再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所以B错误。
婷婷父母明确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留作他用,影楼为营利之用,将婷婷照片制成挂历的行为侵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所以C正确。
影楼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损害了婷婷的肖像权,构成不当得利,所以D正确。
2019年
1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答案】C
【解析】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
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虽然管理人须为他人的利益而为管理,但并不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即使其未有明确的为他人利益管理的目的,而又不单纯是为自己利益管理事务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本题中虽然李某初衷是为自己,但是客观上避免了张某的损失,并且李某的行为不单纯是利己行为,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以管理行为实施时为准,本题中虽然房屋后来还是倒塌,但是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无因管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所以C正确。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109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
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
因此B正确。
2019年
51.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
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
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
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答案】AD
【解析】张某未经王某同意,以王某名义与刘某达成买卖协议,并以王某名义交货和收取货款,构成无权代理,所以A正确。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行为,所以D正确。
本题题干是问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行为的性质,这一行为是无权代理,不是不当得利,所以C错误。
张某是为自己谋利而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签约,不是为王某的利益,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2019年
19.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
【解析】A选项中甲乙约定的利息达到年利息50%,肯定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以上,乙获得超过4倍的利息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C选项中甲将乙的鸡吃掉,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D选项中装修工人
误把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受有利益,乙遭受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
《民通意见》第171条规定: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B为正确答案。
20.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答案】D
【解析】刁某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刁某应在无因管理结束时,将管理事务取得的全部利益转归刘某家人,同时刁某有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偿付自己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刁某无权要求刘某家人向自己支付报酬。
根据以上规则计算可知,刁某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D正确。
篇二:
行政法无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法无因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
--以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为视角
姚宇波?
内容摘要:
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一定服务的行为,在一般理解中通常仅限于私法领域,事实上,随着公法私法化以及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加深,公民、组织与国家之间也可能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公民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活动是行政无因管理的一种,而在立法上较为空白。
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无因要件、公共利益要件、客体要件与紧急要件。
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在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
行政无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正当的结果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样存在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关键词:
行政法无因管理公共利益公法私法化国家赔偿责任
一、
事例一:
2019年5月30日晚,在广州市,下班回家的于女士突然被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提包。
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程师谢斌驾车行至此处,见状就追,抢包者驾车逃窜撞到路边大树,车毁人亡。
死者家属认为这是交通事故,谢斌应当为骑摩托车的抢包者杨彪之死负责。
问题设定,谢斌的行为原本应是警察的职权行为,但警察不在场,谢斌可否行使警察权力?
对于车毁人亡的结果,谢斌需要承担什么结果?
如果本事例中的主角谢斌换做一位警察,同样车毁人亡,该警察会承担怎样的后果?
事例二:
2019年5月18日傍晚,广东市民凌华坤开车载妻子儿子去看牙医。
车子行驶至湛江吴川市广沿路供电所附近时,他看到两个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正在抢一名男子的金项链,被抢男子大喊“抢劫”。
凌华坤为人热情,平时就爱打抱不平,于是他毫不犹豫地驾车加速冲向疑犯,疑犯见势不妙,放弃作案慌忙逃窜。
凌华坤继续驾车追赶,并按喇叭逼迫疑犯停车,但疑犯不予理睬并继续逃窜,结果他的车与疑犯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
摩托车随即倒地,一疑犯重伤不起。
而凌华坤的车则失控向前冲去,途中擦伤一位六旬老人。
车子冲行一段距离后停了下来,这时凌华坤才发现车内的妻子和儿子都受了伤。
妻子当场给了凌华坤两个耳光,责骂他“过度勇为”。
问题设定,凌华坤“过度勇为”的行为如何定责?
如果凌华坤是一名警察,造成上述结果将如何定责?
这样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上述两个案例中都体现了这样的共同点:
谢某、凌某都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却行使了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为,是私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在公法领域的体现;两个案例中的谢某和凌某都存在无因管理的不当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了不正当的结果,涉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两者都是“过度勇为”,网友有不同的评论声音,有的称赞这是见义勇为传递正能量,有的抱怨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的保护不到位,有的感叹英雄“流血又流泪”,因此,本文试着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对公民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正当性、对此类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造成不正当后果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探讨。
问题的提出
二、
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探讨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助于帮助我们区分日常生活中无因管理与非无因管理,以及区分私法领域以及公法领域的无因管理。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是我国私法领域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从中,我们看出,私法领域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得以类比,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
14法学3班2019335720194
第一,客体要件。
指的是管理人管理的是本应由行政主体负责的公共事务。
随着现代政府治理理念的演进,很多公共物品管理职能开始走上社会化,即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通过社会自治的形式来完成对某些公共事务的管理。
因此,我们在界定行政法无因管理时,必须注意鉴别所管理事务的职责方,只有当所管理的事务确实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时,才构成行政法无因管理。
第二,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管理人在从事无因管理时主观上所存在的为国家、集体或其他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务的意思。
如我国民法理论上对私法性质之无因管理的认定就采用这一要件,认为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①
第三,无因要件。
指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从民法理论来看,主要是指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从行政法理论来看,主要是指没有法定、授权或委托的原因,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
如果管理人管理公共事务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实施的,如受交警部门委托某公民临时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受环保部门委托消除道路上因交通事故而倾泻出来的污染性化学物质等或者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实施的,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妇联接受被侵害妇女的投诉等。
对于这些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四,公共利益要件。
指的是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所维护的利益必须是公共利益或者是有较大的公共利益成分在内,受益人必须是国家或社会,具有客观性和社会共享性。
②但是也存在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比如,街道下水管道破裂,大量污水流出,街道上的某一住户主动采取措施,将漏水处修理完好。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住户的自身利益也因之受惠,但整体来看,公共利益是最大受惠者。
因此这样的行为也认定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
我认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主要有上述四项。
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紧急要件也是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
③笔者认为,随着公法私法化,越来越多的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从另一角度说,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为了更好地满足公民社会生活的需要,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是有限的,成本也是有限的,不可能在各个方面都做能够好管理、服务的职能,必然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不能与行政不作为,因此,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出发,不应当对于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行为加以限制,如果将“紧急情况”作为构成要件,对于行政行为的“死角”就不能加以很好的解决。
如果将“非紧急情况”下公民做出的参与行政行为的活动不认定为行政法的无因管理,那么当该行为存在不当,出现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相对人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还是向行为人请求赔偿?
三、构建行政法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公共利益
(一)公民代为管理公共事务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④行政法无因管理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由于政府及公务员不在场或虽在场却无力独自行为完成任务,公民等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而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所形成的无因管理也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因为,许多情况下,这种管理可能或表现为直接为了某个人的利益,即使形成无因管理也可能是民事上的,而非公法或行政法上的,因此,只能从行政或公共行政的本意义上去寻找客观标准,这就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范围开始日渐扩大,凡是未被单个社会成员所占有的利益或尚未分配的利益都属于公共利益。
⑤在我国,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权,甚至在紧急的情形下,公民等在并无法定或约定行政义务的前提下也可以代为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形成无因管理。
(二)公民是行政权力的最终所有者
根据西方权力民授理论,行政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是公民,国家行政机关只是作为行政权力的使用者存在的。
例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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