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14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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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管理与法规第14讲稿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
1.规划管理的目的
规划管理的目的,是由规划管理属于公共行政管理范畴和城乡规划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规划管理系统的整体来看,其管理目的是: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城乡规划编制是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利益分配的功能。
规划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编制城乡规划一要保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用地和空间资源,满足广大社会公众的社会需要。
例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用地等。
二要保障整体布局的科学、合理,有利于城镇、乡村各种经济、社会活动的协调运行。
三是要有利于城镇、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后人的发展条件。
就城乡规划实施来讲,审核规划许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就要切实保证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和城乡风貌,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遗产等。
公共政策体现公共利益,规划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之一。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保护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在很多方面涉及物权的保护。
诸如个人和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各项建设涉及的现有通道、通水和四邻的日照、通风等权益等。
这就要求规划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方面权益的矛盾,必要时要采用公示,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产权制定和保护方面的法规还不健全,规划管理必须非常慎重地处理涉及相关方面权益保护的有关事项。
(3)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的基本职能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等职能,并构成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公共行政的题中之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行政的主要责任是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城乡规划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
城镇、乡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是人类的住区。
编制城乡规划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城乡规划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不断改善人们生存、生活和社会活动环境。
为实现这一目的,需要统筹协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城镇与乡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等各种关系。
(4)保障城乡各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从上述可见,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是公共行政的职责。
城乡规划实施是通过城乡各项建设来实现的,规划管理必须通过管理将各项城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的轨道,才能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从城乡规划实施的内容和过程来看,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面广,与其他城市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规划的实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且城乡规划具有调控、引导的功能,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
因此,实施城乡规划不仅是规划管理部门的事,也是政府各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事,众志才能成城。
2.规划管理目的实现的过程
实现规划管理目的,必须将管理目的具体化为管理目标。
有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模糊到精确、从全面到局部、从内化到外化的过程。
(1)管理目标的分解。
通过管理目标分解,规划管理系统目标形成层次性和目标结构,成为一条“决策一手段”链,即下一层次规划管理目标是实现上—一规划管理决策的手段,近期目标是实现远期目标的手段。
(2)管理目标的内化。
所谓管理目标的内化是指,要充分发挥管理目标的凝聚、导向、激励和评价作用,促使每个规划管理人员将规划管理目标成为个人的理想和信念,使规划管理目标成为推动每个规划管理人员发挥聪明才智和创造性的心理动力;把规划管理目标成为每个规划管理人员指导工作方向的导向标和衡量工作成败的尺度。
(3)管理目标的外化。
所谓管理目标的外化,即物化。
是指规划管理活动在规划管理目标的指导下促使管理对象符合管理目标的要求,最终形成管理目标所要求的物化状态,使管理目标变为现实。
因此规划管理目标的外化体现在规划管理决策结果之中。
例如,编制完成的各类城乡规划;按规划管理要求建成的建设工程等。
3.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规划管理基本依据有:
法律规范依据、城乡规划依据、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方针政策依据。
(1)法律规范依据。
规划管理是公共行政工作,必须依法行政。
无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还是规划监督检查,都必须贯彻执行我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循当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的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行政制度和:
工作程序。
(2)城乡规划依据。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规范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法律地位,是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包括:
按照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村规划等。
规划管理的不同阶段,前一个管理阶段形成的管理决策,也是后一个阶段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是一个有机的体系,具有层次性。
上位规划指导下位规划的编制,因此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城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3)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据。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的标准,特别是依据其中的强制性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和标准包括:
国家制定的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编制的地方性技术规范、标准;城市规划行业制定技术规范、标准。
(4)方针政策依据。
规划管理是一项公共行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城乡建设和管理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也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的管理环境
任何管理活动都是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的,规划管理也不例外。
管理环境影响制约着规划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管理机制等的确立与变革,并使其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之中。
1.管理环境的含义与特征
管理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规划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
这些外部要素,既有物质的,如经济发展水平、物资设备等;也有精神的,如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
既有社会的,如社会自治能力;也有自然的,如河流山川、沙漠平原等。
既有国内环境,也有国外环境,等等。
它们共同构成管理的外部环境。
规划管理环境的特征主要有:
(1)广泛性。
管理环境是规划管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外部要素的总和。
因此,凡是作用于规划管理的外部条件和要素,都属于管理环境的范畴。
因此,很难在时间、空间和种类上为其划定一个不可疑义的界限。
(2)复杂性。
管理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它对规划管理的影响与作用是广泛而复杂的。
在这些广泛的外部条件和要素中,有物质的、精神的;有有形的、无形的;有社会的、自然的;有政治的、经济的;有国内的、国际的。
这些要素本身,以及这些要素之间构成纵横交织的复杂关系。
(3)差异性。
构成管理环境的综合要素,对规划管理主体来说没有一个是完全相同的。
各个地区的自然环境千差万别;各个地区的经济状况、物质条件、风土人情以及文化传统也不尽相同。
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沿海与内陆地区之间、东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的管理环境都存在着各种差异。
各种不同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正是这种差异性的具体表现。
(4)变异性。
构成管理环境的一切外部要素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社会不断变迁,体制不断变革,观念不断更新……管理环境的变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规划管理系统各个要素的变化与变革。
2.管理环境分类
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可以对管理环境作不同的分类。
以层次为标准,可分为宏观管理环境、中观管理环境和微观管理环境;以作用和影响为标准,可划分为积极环境和消极环境;以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
事实上,各种类型之间也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
我们应当通过分类更清楚地了解管理环境各个要素的基本范围和特征,以更好地适应环境、改造环境。
3.管理环境与规划管理的关系
(1)管理环境决定、制约规划管理过程。
管理环境是规划管理存在或变革的基本条件。
它决定、影响、制约规划管理的目标、原则、内容及管理方式。
规划管理必须适应管理环境。
首先是,规划管理要适应管理环境的现状。
管理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自然资源、技术手段等各种因素。
这些要素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规划管理要适应我国和本地区的管理环境,不能简单地照搬外国和其他地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
其次是,规划管理要适应管理环境的发展方向。
管理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
规划管理对其适应的过程也是不断变化的过程。
总之,规划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规划管理要重视对管理环境的再认识、再思考,自觉地纠正管理活动中不适应的地方,自觉地适应管理环境。
(2)规划管理可以利用、改善管理环境。
管理环境决定和制约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必须适应管理环境。
但这绝不意味着消极地适应管理环境,规划管理可以能动地利用、改善管理环境。
一是规划管理利用管理环境所提供的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条件。
二是规划管理可以改善管理环境。
规划管理对管理环境的能动作用表现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
从积极的方面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使得经济、社会各项建设在城市空间上得以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并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如果相反,规划管理采取以“不变应万变”的做法,则会对管理环境产生阻碍作用。
第四节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1.控制职能
规划管理的控制是指为了实现管理的预期目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综合有关管理信息并根据有关管理依据,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其偏差,促使其朝着管理目标方向运动的过程。
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主要途径是审核城市规划图纸、文本和各类建设工程图纸。
(1)控制的过程。
规划管理控制的过程是规划管理目标实践的过程;是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评价并纠偏的过程。
不论是城乡规划方案还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它们都是依据规划管理部门为实现管理目标提出来的管理要求进行编制的,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实践;同时,它们又需要依据现状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进行编制。
规划管理,不论是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还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尽管其管理控制的形式不同,控制的具体内容各异,但其过程都有一个基本的程序,这就是确立标准、衡量成效和纠正偏差。
(2)控制的类型。
规划管理控制,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控制对象的规模分;一是微观控制。
是对某一个地块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控制。
例如,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主要控制其建筑性质、空间尺寸、空间关系、规划设计指标、建筑色彩和造型的环境要求等。
二是中观控制。
是对地区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地区开发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核。
主要控制其用地性质、空间布局结构、规划技术指标、环境设计、街道景观等。
三是宏观控制。
是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在比较大的地域范围跟踪监控,并予以评价,提出意见或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供城市政府决策,保证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
2)按管理活动的过程分。
一是事前控制,主要表现为提出城市规划编制要求,或提出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等。
二是事中控制,主要表现为城市规划编制中间成果审核,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规划审核等。
三是事后控制,主要表现为城市规划实施结果的监控。
3)按控制的方式分。
一是程序控制,程序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表现为管理手续。
规划管理需要对申办事项检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实体控制,即对城市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内容进行审核。
(3)控制的要求。
规划管理控制的目的是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控制要做到有效。
有效控制要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控制。
规划管理必须依法行政。
因此,管理控制要依法控制,依法定授权控制其具体内容和要求。
2)适事控制。
适事控制是指依据不同的管理对象采取不同的控制方式。
例如,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中,根据工程规模有地区开发工程和单项工程两种不同的对象。
前者先审核修建性规划设计方案,再按开发步骤审核建设地块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而在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中,由于其特殊性,则采取计划综合和管线综合等控制方式。
3)适时控制。
适时控制是指,选择有利的管理时机进行控制。
例如,城乡规划编制,当其初步成果出来时,即对初步成果组织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4)适度控制。
适度控制是指,控制的程度恰到好处,防止控制过严或控制不足,处理好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的关系。
为此,要寻求关键控制点。
例如,无论是城乡规划方案还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内容很多,在兼顾全面审核的前提下,要抓住关键性图纸进行审核。
5)客观控制。
客观控制是指,控制要符合实际情况,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控制。
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违反客观规律。
例如审核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侧重于外部环境,不能对其设计平面无需横加挑剔。
因为那是建设单位的事,不是规划管理的职责。
6)弹性控制。
弹性控制是指,在控制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管理人员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而异地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
必须注意:
一是要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作出不同决定,不能机械划一。
二是要根据随时变化的情况来进行控制,争取相对合理,不能不顾实际情况提出过严的要求。
三是运用法规要掌握分寸,必要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得当,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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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调职能
(1)协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顾名思义,协调即协商、协同、和谐、调节的意思。
规划管理的协调是指规划管理部门或其管理领导者、管理人员,针对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和调节,取得共识,使之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地实现管理目标的行为。
协调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因为:
一是发挥规划管理系统整体功能的需要。
发挥规划管理系统的整体功能,要求管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必须协调运行,要求管理人员同心协力地工作。
二是规划管理内容的综合性所决定的。
三是规划管理环境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2)协调的类型。
协调,按其协调范围,可分为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按其协调的内容,可分为工作协调和人际关系协调。
不论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都涉及工作协调和人际关系协调。
1)工作协调。
一是规划编制主要涉及各类用地的安排,需要在空间上进行协调。
建设用地界线的确定、建设用地的调整、建筑物的空间距离,市政管线的上下和左右间距,也都涉及空间的协调。
二是时间上的协调,在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建筑物施工如果涉及地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要确保两者的施工安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施工前后时间。
市政管线施工与市政道路施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
各类市政管线在同一条道路上敷设,也需区别重力管与压力管、刚性管与柔性管、干管与支管等的不同情况,在时间上明确先后施工顺序等。
三是综合协调。
在规划管理活动中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就是综合协调。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地区开发建设规划管理中,涉及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也需要综合协调。
2)人际关系协调。
这种协调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管理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包括解决上下级之间和同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3)协调的原则。
1)目标统一原则。
目标统一就是要求一切规划管理的协调行为必须围绕规划管理的整体目标进行。
2)重点选择原则。
协调的过程就是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的过程。
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而应当选择那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
3)利益统筹原则。
利益关系是规划管理各种关系中最普遍、最敏感的一种关系。
在协调管理事务的背后,往往都有利益问题牵扯其中。
利益处理上的不公,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不满和意见,由此产生冲突和纠纷。
因此,要尽可能做到利益处理上的公正合理,还要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4)求同存异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规划管理的协调主体善于寻求与协调对象一致的共同点,善于求大同存小异。
这样就能在某一问题上大家达成共识,思想上统一了,才能达到行动上的统一。
5)动态协调原则。
协调是规划管理活动中最经常性的活动,一次协调成功往往只解决一两个问题和矛盾,—而管理活动中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是经常产生的,这就需要不断进行新的协调。
规划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协调的这种动态性和经常性,增强自觉协调的意识,主动发现问题,及早加以解决,协调的成功率就高。
3.引导职能
规划管理引导是指,规划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基于有关法律原则,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的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导向性的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管理目标且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第九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分别为:
1.城镇体系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如下: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规定(此处不再引用建筑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如下: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镇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修建性详细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6.乡规划、村庄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二、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力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2)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4)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5)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发展远景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技术基础发展水平相适应。
6)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7)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8)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9)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10)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
以上一层次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具体来说,就是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此外,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两者缺一不可。
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做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3.以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依据
依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城乡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制定规划所依据的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法律规范比较多,除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外,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和部级标准和规范,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以及城市防洪、给水、电力等规划编制方面的规范。
第二个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4.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
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已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的依据。
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上级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亦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情况的需要,对规划的边界条件、规划的内容深度、技术要求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项都应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第二节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分级审批: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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