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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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关
实
训
报
告
小组成员:
阚甜宇杨扬韩帅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1、申报
1.申报流程:
填制报关单→复核修改→提交打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海关审单→现场申报
2.单证准备:
准备申报的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
申报单证可以分为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
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带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性质的单证,比如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备案清单,ATA单证册,过境货物报关单,快件报关单等等。
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报关单。
(1)基本单证:
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一般来说,任何货物的申报,都必须有基本单证。
(2)特殊单证:
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账册和电子化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作为有些货物进出境证明的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产地证明书、贸易合同等。
某些货物的申报,必须有特殊单证,比如租赁贸易货物进口申报,必须有租赁合同,别的货物进口申报则不一定需要贸易合同。
所以贸易合同对于租赁贸易货物申报来说是一种特殊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
3.准备申报单证的原则是:
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填制报关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配合检查
1.含义?
: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2.查验地点: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
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施查验。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实施查验。
4.查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
彻底查验是指对一票货物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地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
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
(1)人工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2)设备查验设备查验是指以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的验核。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5.复验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复验:
(1)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2)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4)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6.径行开验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开拆包装查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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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7.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配合海关查验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包装,以及重新封装货物
(2)预先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查验人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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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箱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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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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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提取货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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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配合查验人员应即签名确认。
如不签名的,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8.货物损坏赔偿: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海关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申明。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查验人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封装货物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3、缴纳税费
1.税费种类:
我国进口关税按计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价税:
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
这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
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
(2)从量税:
以货物和物品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以每一计量单位的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
从量计征的进口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我国目前对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类进口商品征收从量关税。
(3)复合税:
在海关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
从价、从量两种计税标准各有优缺点,两者混合使用可以取长补短,有利于关税作用的发挥。
我国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关税。
进口复合关税应征税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从价关税税率+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4)滑准税:
滑准税是指在海关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一种关税。
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
(5)进口附加税:
由于一些特定需要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进口附加税,只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条例规定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才可以征收。
(6)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反倾销税。
(7)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
为鼓励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
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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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其中: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1+出口关税税率),即出口货物是以FOB价成交的,应以该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如果以其他价格成交的,应换算成FOB价后按上述公式计算。
(8)进口环节税:
进口货物、物品在办理海关手续放行后,进入国内流通领域,与国内货物同等对待,所以应缴纳应征的国内税。
进口货物、物品的一些国内税依法由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
目前,由海关征收的国内税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两种。
(9)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10)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我国的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予征收的税。
(11)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
征收船舶吨税的目的是用于航道设施的建设。
(12)税款滞纳金:
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按照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海关依法在原应纳税款的基础上,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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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天数进口环节税滞纳金金额=滞纳进口环节税税额׉×滞纳数
2.完税价格确定:
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
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是《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尽可能采用该货物的成交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3)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上述“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4)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四.提装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和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免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做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决定放行的信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即等于结关;
②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部分其他进出境货物,放行时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不等于结关。
(2)货物结关是进出境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
进出境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和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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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或办理其他证明手续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常见的报关单证明联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联: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上签章。
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出口收汇证明联: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上签章。
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3)出口退税证明联: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证明联上签章。
同时,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3.办理其他证明手续
(1)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海关放行货物后,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章。
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
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其他进口货物如需申领“进口货物证明书”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向海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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