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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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分为以下类别: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七)其他需纳入小散工程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事故风险的高处作业、拆装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各类小规模作业活动,分为以下类别:
(一)建筑外墙的清洗、修补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二)空调、太阳能、雨棚等设备设施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三)广告牌的零星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电动汽车等充电装置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展台、舞台的搭设、拆除作业;
(六)使用起重设备起吊重物的零星起重吊装作业;
(七)其他行业领域的相关零星作业活动。
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办法,由住建、交通、水务、电力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第三条【其他情形】临时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由规划国土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各区政府(含各新区管委会,下同)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对以下几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原则】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属地网格化管理、分行业督促指导”的原则:
(一)各区政府全面统筹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纳入街道网格化监管;
(二)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职责分工加强对各自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属地管理
第五条【各区政府职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二)制定出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等配套措施,明确各街道办事处网格化监管的工作职责和区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督促指导职责,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三)统筹指导各街道办组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网格化管理队伍,保障必要的资源和经费,实现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四)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申报备案、信息上报信息化,实现信息分流、跟踪督办智能化和自动化,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六条【街道办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网格化监管,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管任务细分到网格单元;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社区、物业登记备案,网格巡查,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组建网格巡查和执法查处队伍,强化队伍人员力量,并建立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通过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强化专业监管力量;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园区管理、企业内部管理的作用,扩充监管力量;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登记备案制度,在社区工作站或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动态;
(五)建立网格员日常巡查制度,明确网格化巡查检查要求,明确网格巡查人员移送查处的标准和要求,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日常巡查工作;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权责清单外的执法事项,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核查处理。
第七条【开工登记备案】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开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开工备案手续;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到所在社区工作站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二)各区(各新区)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开工备案流程和受理材料清单,并对外公示;
(三)受理开工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予以登记备案。
第八条【网格化巡查】网格巡查人员应按照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出台的安全生产指导文件和其他相关检查要求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一)发现存在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零星作业活动或小散工程建设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技术标准或工作指引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等违法建设活动的,或存在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执法查处】街道办综合执法机构应综合采取执法措施,及时有效整治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对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对小散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二)对零星作业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移交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查处;
(三)对零星作业存在的其他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宣传教育】各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加强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市民群众安全意识,提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从业人员及业主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一)在受理备案申请时,应通过向业主播放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禁止行为等方式,有效提醒、引导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依托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各物业管理公司、各类园区、有关企业等力量,通过公众媒体宣传,张贴横幅、海报等各类宣传渠道,通过播放视频动画,举办培训班、讲座和安全宣传活动,发放文件、手册等各种宣传方式,普及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政策、开工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对辖区内从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三)及时通报曝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典型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第三方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登记备案工作。
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服务协议(含安全生产权责内容),按照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监管,并按照辖区规定将开工登记备案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二)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制度,定期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
发现未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处理;
(四)配合街道办、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章行业督促指导
第十二条【行业督促指导】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一)发改部门应加强充电桩、光伏发电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机械式停车库、电梯安装(维修)作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三)安监部门应加强工矿企业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四)住建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零星作业、小型房屋市政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小型拆除工程等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五)水务部门应加强水务工程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六)交通部门应加强公路、桥梁、交通运输设施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七)城管部门应加强市容市貌维护、广告牌拆装作业、绿化维护、路灯安装维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八)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九)经济、工业部门应加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一)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医院、社康中心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二)文体旅游部门应加强文体设施、旅游园区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三)科技创新部门应加强科技创新园区、科创活动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四)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院等本行业领域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五)司法部门应加强法院、监狱等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十六)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自行业领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十七)出租屋综管办、网格办应加强出租屋、“三小”场所、城中村等场所的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督促指导;
(十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应依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或管理场所内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
第十三条【委托执法】对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执法的权限和内容,由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授予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执法权限。
由市法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市行业部门职责】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台各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配合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区行业部门职责】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查处工作,配合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履行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在办理开工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业主的责任】建设单位或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一)应当依法将各类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二)应依法履行发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按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相关安全生产标准指引,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核查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进行监管;
(三)应依法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或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作业活动,确保施工作业活动中的人员安全和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对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要求】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盖章,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警示教育,禁止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三)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记录,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并做好交底签字记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四)电工、焊工、架子工、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五)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六)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
(七)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活动。
第五章惩处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和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街道执法机构应依法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行政处罚等相关措施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铁十条措施】小散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街道办事处应将涉事施工企业的有关情况报送区住建、水务、交通等行业管理部门。
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深建规〔2017〕11号)文件,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红色警示、核查安全生产条件、约谈督办等措施进行严厉惩处。
第二十三条【事故追责】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承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街道网格巡查员的巡查不取代相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以事故调查中各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为依据。
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严肃调查处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纳入诚信管理】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57号)相关规定,纳入全市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发生安全事故但未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停工的;
(三)施工或作业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四)其他相关失信行为。
第二十五条【失职追责】相关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未依法受理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建设工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街道备案机构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建设工程予以登记备案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网格巡查人员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经制止无效、但未及时按规定上报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不依法及时对上报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作考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将各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列入各区政府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各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形势进行通报。
各区政府应建立层级工作考评机制,对辖区街道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鼓励群众举报】鼓励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事项符合《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深安监规〔2018〕2号)等规定并经核查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放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释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或业主,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说明】本办法的开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不作为控停违法建筑开展任何形式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活动的依据;也不作为违法建筑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正常使用功能、进行外墙重装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三十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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