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GB307788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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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GB307788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5·018·29
GB3077-88
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代替GB3077-82
本标准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250mm的合金结构钢热轧和锻制条钢。
其化学成分亦适用于锭、坯及其制品。
1分类
1.1钢按冶金质量不同分为下列三类:
a.优质钢;
b.高级优质钢(牌号后加"A");
c.特级优质钢〈牌号后加"E"〉。
注:
特级优质钢应经电渣重熔冶炼。
1.2钢按使用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下列二类,钢材的使用加工方法应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钢。
a.压力加工用钢(热压力加工或冷拔坯料);
b.切削加工用钢。
2尺寸、外形
2.1热轧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702-86《热轧圆钢和方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其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
对于尺寸大于150mm的钢材,尺寸精度和弯曲度应符合第3组的规定。
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2.2锻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908-87《锻制圆钢和方钢尺
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的规定。
其尺寸精度应符合第2组规定。
交货时不得搭配短尺。
2.3其他截面形状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3技术要求
3.1牌号及化学成分
3.1.1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3.1.1.1钢中硫、磷及残余铜、铬、镍含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1.2钢中残余钨、钼、钒、钛含量应作分析,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根据需方要求,可对残余钨、钼、钒、钛含量加以限制。
3.1.1.3平炉冶炼的高级优质钢,磷含量不得大于0.030%。
3.1.1.4热压力加工用钢的铜含量应不大于0.20%。
3.1.1.5根据需方要求,25MnTiBRE钢可不加入稀土,钢的牌号为25MnTiB,力学性能和供应状态硬度按25MnTiBRE的规定。
3.1.1.6根据需方要求,高频淬火用钢可缩小表1中碳含量范围(上、下限之差)到0.05%
3.1.2成品钢材和钢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表2的规定。
3.2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处理〈正火、退火或高温回火〉或不热处理状态交货。
交货状态应在全同中注明。
3.3力学性质
3.3.1用热处理毛坯制成试样测出钢材的纵向力学性能和退火或高温回火状态的钢材硬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1.1钢材尺寸小于试样毛坯尺寸时,用原尺寸钢材进行热处理。
直径小于16mm的圆钢和厚度小于或等于12mm的方钢、扁钢,不作冲击韧性试验。
3.3.2表3所列力学性能适用于截面尺寸小于等于80mm的钢材。
尺寸81~100mm的钢材,允许其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3的规定分别降低1个单位、5个单位及5%。
尺寸101~150mm的钢材,允许其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3的规定分别降低2个单位、10个单位及10%。
尺寸151~250mm的钢材,允许其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及冲击功(冲击值)较表3的规定分别降低3个单位、15个单位及15%。
3.3.3用尺寸大于80mm的钢材改锻(轧)成70~80mm的试样料取样检验时,其结果应符合表3的规定。
3.3.4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可对表3规定的热处理制度和力学性能作调整。
3.3.5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以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的钢材,其测定力学性能用试样不再进行热处理,力学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议。
3.4热顶锻
3.4.1热顶锻用钢(应在合同中注明)应作热顶锻试验。
热顶锻后的试样高度为原试样高度1/3,顶锻后试样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缝。
3.4.2尺寸大于8Omm的钢材,供方若能保证顶锻试验合格可不进行试验。
3.5低倍组织
3.5.1钢材的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或淬火断口试片上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缩孔、气泡、裂纹、夹杂、翻皮及自点。
供切削加工用的钢材允许有不超过表面缺陷允许深度的皮下夹杂等缺陷。
3.5.2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4的规定。
3.5.2.125MnTiBRE钢中细小分散的稀土夹杂孔洞按疏松评级。
3.5.2.220CrMnSiA、25CrMEISA、30CrMnSiA和35CrMnSiA的偏析不得超过2.5级。
3.5.2.338CrM。
Al或38CrMoAlA钢的一般点状偏析和边缘点状偏析不得超过2级。
3.5.2.4切削力日工用钢的皮下气泡深度不得大于公称直径或厚度公差之半。
3.5.2.5 如供方能保证低倍检验合格,允许采用超声波探伤法或其他无损探伤法代替低倍检验。
3.6非金属夹杂物
根据需方要求,应检验钢的非金属夹杂物,其合格级别应符合表5的规定。
3.7脱碳层
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含碳量大于0.30%的钢应检验脱碳层,每边总脱碳层深度(铁素体+过渡层)不大于钢材直径或厚度的1.5%。
3.8表面质量
3.8.1压力加工用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及夹杂。
如有上述缺陷必须清除,清除深度从钢材实际尺寸算起应符合表6的规定,清除宽度不小于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达到最大清除深度不得多于一处。
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细小划痕、压痕、麻点及深度不超过0.2mm的小裂纹存在。
3.8.3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压力加工用圆钢,可按表面经车削或剥皮交货。
3.9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并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下列特殊要求的钢材。
a.缩小表1规定的化学成分范围;
b.高级优质钢和特级优质钢中的硫含量分别不大于0.015%和0.012%;
c.高级优质钢和特级优质钢中磷含量分别不大于0.020%;
d.对优质钢的硫含量加以限制,其下限不小于0.020%;
e.尺寸大于80mm的钢在横向试样上测定力学性能;
f.检验钢的末端淬透性;
g.在交货状态下,其硬度指标低于或高于表3的规定;
h.检验钢的晶粒度;
L检验钢的显微组织;
j.检验层状断口;
k.用塔形试样检验发纹;
i.酸洗状态交货;
m.加严检验项目的指标;
n.其他特殊要求。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
5.2组批规则
钢材应按批检查和验收。
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和同一交货状态(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采用电渣重熔冶炼的钢,在工艺稳定且能保证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条件下,允许以自耗电极熔炼母炉号组批交货。
5.3取样数量
钢材质量检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电渣钢取样数量:
低倍组织为2个,硬度为5个,尺寸和表面逐支,其他试验项目均各取一个。
电渣钢按电弧炉组批时,取样数量按表8规定,但化学成分仍每个电渣炉号取一个。
5.4复检和判定规则
5.4.1钢材的复验和判定规则应按GB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的有关规定。
5.4.2供方若能保证成品钢材合格时,对同一炉罐号的钢材或钢坯的力学性能、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允许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6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2101一80的有关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大冶钢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春、吕富阳、张圭壁、董密林、纪贵。
本标准水平等级标记GB3077一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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