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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采购
设计—施工采购(承包)简介
一、引言
设计—施工承包,又叫设计—建造或总承包。
在过去的30多年中,设计—施工合同在国际建筑市场上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是当今国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
根据ENR的介绍,前100家国际大承包商以设计—施工形式完成的工业项目合同额1996年达360亿。
新加坡在1992到1996年期间采用设计—施工合同的政府工程每年合同额分别是0.74、2.32、4.56、11.39和10.95亿新元,可见增长速度之快。
总承包在我国也谈论了多年,已经有了一些建筑企业具备了总承包能力。
更重要的是,国内已经开始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组成集团公司,以便承揽国内外的设计—施工合同。
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有关总承包的法规。
但是设计—施工合同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用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与其它承包方式有哪些不同、有哪些优缺点、适合于哪些项目、合同双方各须承担什么责任,会有哪些风险?
本文准备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作者热切地希望我们的建筑企业能够在国际建筑市场上一展身手,多承揽设计—施工合同。
更希望国内建设单位在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今天对设计—施工合同有所了解,以便在工程采购时进行比较,选择恰当的合同安排。
设计—施工合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土壤上生长起来有两个主要的原因,新技术项目大量快速出现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次大战结束以来,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技术发展迅速,不但施工技术不断翻新,而且不断出现新的项目需要建设。
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早日将新产品投入市场。
只有抢在他人之前占领市场,才能获胜。
因此,业主单位就要求项目早日建成。
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一般不能够实现业主的这种愿望,于是设计—施工合同就应运而生。
国外主张采用设计—施工合同的人认为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有若干缺点:
1.业主周旋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协调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的工作,解决出现的矛盾。
为此,业主要花费钱财,耗费精力。
2.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一般要求设计大部完成之后才能开始施工。
另一方面,业主在设计—施工合同中仅同一家公司签约,由后者完成规划、设计、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
设计—施工合同安排避免了设计与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承担时常发生的大多数矛盾。
设计—施工合同不须业主夹在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两头为难。
由于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单位负责,故可边设计边施工。
由于设计—施工合同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他能够把自己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是否能在施工中实现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体现在设计文件之中。
显然,这样的设计在施工阶段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承包商在设计阶段就对施工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早早有了准备,许多在开工之前就可以得到解决。
再者,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了许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
当项目进入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问题解决起来自然也就快得多。
设计—施工合同在项目成本、工期、施工质量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同样,设计和施工单位也觉得设计—施工合同为他们带来了种种好处:
(1)毛利要比传统合同形式高;
(2)不需参与投标竞争就可取得独特的项目;
(3)减少了由于项目各参与者之间产生争议而造成额外费用支出的可能性。
设计—施工合同也有不利之处。
在传统作法中,业主可在许多环节对设计和施工进行控制,避免设计和施工质量低下,保护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把设计和施工捏在一起,业主就不能对设计和施工进行直接控制。
因此,业主在采取设计—施工合同之前必须谨慎地考虑,权衡设计—施工合同应用于具体项目时的利弊。
设计—施工合同对于有些业主和项目就不适用。
有关传统合同安排的文献已经很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常见的问题都已有解决办法,而设计—施工合同对于国内外民间竞争性项目来说还比较新。
许多新问题人们还没有现成的经验。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目前大多数法律尚未考虑设计—施工合同,未考虑这种崭新合同关系可能带来的风险。
还没有相应的保险险种。
那么,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否已完善到能够保证设计—施工合同获得成功的程度呢?
作者希望本文能够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有些用处。
二、采购(承包)方式回顾
为了更好地理解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缺点,我们先回顾一下其他采购(承包)方法。
其中主要的是施工承包、施工管理和管理合同。
2.1传统的施工合同
这种设计—招标—施工的传统安排在我国目前应用最广。
大多数施工单位,甚至业主单位都已经熟悉。
设计和施工由不同单位完成。
一般是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建筑师或工程师对项目进行设计。
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
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
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设计单位设计时要满足业主的预算和功能要求,也希望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但是,施工单位却不必对有疏漏或错误的图纸负责。
此外,承包商主要考虑是尽快完工,而不要超支。
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目标显然不同。
设计图纸若有问题,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结果业主受损。
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要对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和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负责。
2.2施工管理CM
当项目很大或很复杂时,业主要把工程的不同部分包给多个承包商。
为了协调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的工作,业主聘请一家施工管理公司(constructionmanager)就建设项目各方面的问题同设计单位和各个承建商协商。
施工管理合同有两种不同形式:
(1)CM纯粹是业主代理人,不具体负责施工。
(2)CM对工程包干承包,雇用分包商完成工程。
这两种形式共同特点是CM积极参与设计审查过程,审查设计是否技术上可行,造价是否合理。
CM常常利用价值工程手段对设计进行评价,使业主大大节省时间和投资。
在施工阶段,CM主要作用是做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程款,设计变更审核。
后一项工作特别重要,因为CM在审查设计之中潜在的问题时要比设计人员客观。
在降低建设项目造价方面,采用CM方法比采用传统方法对业主更有利。
因为CM在施工前对设计进行的审查要比采用传统方法多。
但由于设计和施工的职责仍然要由单独的单位来完成,所以,项目有关各方的关系并没有改变。
同传统承包方式一样,CM直接,或者通过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或工料估算师间接地从业主处获得工程承包权。
业主同施工承包单位(WorksContractors)之间直接签订承包合同。
但是在项目早期阶段聘请一家施工管理公司充当顾问,负责施工阶段的规划、管理和协调。
协调同业主签定合同的各施工承包单位的工作。
业主要付给施工管理公司一笔费用。
由于业主是向各施工承包单位下达所有实际指示,因此,施工管理公司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
原则上,凡是能够管理施工项目的各种类型公司都可以充当施工管理公司。
但是实践表明,只有那些有经验的大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专门的施工管理公司才有可能被业主选中。
国外有许多设计—施工公司既承担设计任务,又提供具体的施工管理服务,而实际上的施工任务找几家独立的承包商来完成。
施工管理公司不允许进行任何实际上的施工。
其作用类似于传统承包方式中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或现场管理公司的作用,也不承担任何设计任务。
施工管理公司的任务是就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是否可行等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将建设项目进行适当的分解和组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安排招投标。
为了在项目施工阶段充分利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减少变更、避免工期拖延、提高项目各有关方面的效率,施工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很高的威望。
采用施工管理合同方式对业主的不利之处主要是在选择施工承包商时有可能得不到最低报价。
2.3管理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要同多个施工承包商签定合同,要同他们直接打交道,因此要承担许多风险。
为了克服这种缺点,业主在项目早期阶段聘用一家承包商(MC)对施工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这家承包公司(可称为管理承包商)按常规将工程分包给多家分包商,但是这家承包公司自己不准进行任何具体的施工工作。
当然,有些项目各分包商共同需要的一些东西,例如脚手架、塔吊、和道路等可由这家管理承包商提供。
管理承包商承担的职责与施工管理公司类似,但承担的风险要比施工管理公司多。
2.4设计—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合同在近代建筑业发展史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很早以前,营造商在为顾客建造房屋或其它工程时就承担设计任务。
当建设项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有专门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来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时,建筑师和设计工程师才同营造工程师分离开来,成为单独的职业。
分离以后,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了建筑市场上的三个主要角色。
他们之间广泛采用上面介绍的传统设计—招标—施工安排。
当然,一、二百年后的今天重又出现的设计—施工采购(承包)方法决非简单的历史重演,而是标志建筑业进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
设计—施工合同基本特点是业主同一个单位打交道,便于合同各方之间的协调。
当设计和施工人员为同一单位成员时,在做有关设计决策时,速度快、气氛更融洽,开工之后也会保持这种融洽的关系。
有关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在设计阶段就提出来,减少工期延误、成本超支的可能性。
利用设计—施工合同时,业主虽然有可能失去参与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机会,但是仅同一方打交道却是非常便利的。
有些业主非常主动,要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然后才能始施工。
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使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丧失饴尽。
如果业主真的要监督项目进展过程,审批设计的每一阶段,他就必须要承担某些风险。
例如,经自己之手批准的设计实际上是有缺陷的设计。
业主这样作就剥夺了自己以后将责任推到设计—施工承包公司身上的权利,就不能再要求设计—施工承包公司承担相应的财务后果。
但是,有所失就有所得,业主监督项目进展过程,审批设计每一阶段就能保证获得质量上乘的项目。
我们国内常说的总承包,具体含义因时因地而异。
有时指同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有时指同业主签定设计和施工都承包的合同的承包商。
对于后者,在国际上也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例如设计—施工(Designandbuild,Designandconstruct)、交钥匙(Turnkeydeal,EPC(Engineer,Procure,andConstruct))或一揽子(Packagedeal)合同。
这些术语大多数情况可以混用,彼此差异不大。
例如,如果业主从同一个承包单位不仅接受设计和施工服务,也接受建设项目的融资、建成后的运营和维修服务时,可使用交钥匙一词。
三者相同之处,就是业主只同一个单位打交道。
设计—施工实际上有多种具体形式。
常用的有三种:
传统设计—施工合同(traditionaldesign&build)、详细设计—施工合同(development&construct)和咨询代理合同(consultantnovation)。
(1)传统设计—施工合同
在这种形式下,业主在项目早期阶段找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过事先了解(或资格预审)的承包商。
承包商让自己的设计人员根据业主的要求或设计任务书提出方案和费用概算。
业主的设计任务书可能只提出一些基本的设计要求。
有些业主可能自请咨询公司帮助编制较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和招标说明书。
一旦被业主选中,承包商就要对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起全责。
而业主只须同被选中的承包商打交道。
(2)详细设计—施工合同
按照这种作法,业主先叫自己或外请的设计咨询人员作出项目的概念和方案设计。
详细程度够编制招标文件就行。
然后招标。
要求投标的公司提出进行详细设计和完成其余未完设计工作的建议以及设计费用估算。
对业主项目感兴趣的公司可以自请设计咨询人员编制建议书。
业主一般根据投标者报的费用对建议书进行评估。
当业主把全部设计任务交给承包商感到不放心,或者想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但又打算让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详细设计和施工时,可以选用这种作法。
(3)咨询代理合同
同详细设计—施工合同一样,业主先叫自己或外请的设计咨询公司作出项目达到一定详细程度的概念和方案设计。
然后请投标的公司提交建议书和费用估算。
在选定承包商时,业主把自请的设计咨询公司介绍给承包商。
承包商同该设计咨询公司签定协议。
后者协助承包商进行详细设计,完成未完的其余设计工作,并在施工阶段提供帮助。
设计—施工不但适用于整个项目也适用于项目的某些部分。
例如,防火系统、墙面和支撑设计式样、自动环境控制系统可由专业分包商签设计—施工合同。
然后由总承包商纳入到整个项目之中。
专业分包商的设计由设计单位审批,由有关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试验。
在风险分摊和项目各方的关系方面,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是:
(1)设计单位同业主之间可交换意见,及时反映业主要求;
(2)业主在项目所有阶段都可进行有力的管理,可对进展情况了如指掌;
(3)设计、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沟通直接、及时、准确、顺畅;
签订工程合同的单位千万不要认为在合同中使用了“设计—施工”或“交钥匙”一词就可以将所有的风险都从己方推到对方身上,或者可以建立起只同一方打交道的关系。
签约双方必须仔细检查合同的所有条款,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风险。
2.5适合使用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
设计—施工合同仅适合于某类建设项目,不是万能。
是否采用,要考虑如下几个主要因素。
2.5.1建设项目的性质
在确定是否采用设计—施工合同时,一定要仔细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
具有重复性,不要求业主对设计和施工过程过细地参与的项目最适合设计—施工合同。
例如成排的住房、快餐店、停车场、仓库等。
业主若缺乏经验,即使参与设计作用也不大,必须依赖承包商的经验与专业特长的项目也适合于使用设计—施工合同。
所以,国外使用设计—施工合同获得成功的有石油化工、水电、炼钢等项目。
所谓“高技术“项目建设特别适合使用设计—施工合同。
诸如生物制药、微电子、医疗设备、洁净车间、智能建筑等项目经常采用此类合同建设。
因为这些项目有技术秘密要保守,善长此类项目施工的承包商也不多。
2.5.2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公司的能力
另外一个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是能否找到有经验的承包商。
如果找到的公司能力不够或缺少专业技能,而且也不能通过分包或合营获取他们所缺乏的技术和能力,那么,就不宜采用设计—施工合同。
对于在设计—施工合同基础上进行的分包合同而言,这一点特别重要。
专业承包商,例如暖通、防火、挂板等承包商对于项目需要何种设备、如何注册和领取许可证等各方面具有专门知识。
他们是工程设计方面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
上述分包商必须十分谨慎地研究项目技术要求说明书,明确自己在设计工作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2.5.3资金来源
业主采用设计—施工或者交钥匙合同的优点之一是项目所需资金可由该项目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垫付。
竣工后返租给业主的设施就是如此,具体有库房、发电设施、或商业办公楼等,这些设施在租约期满时所有权全部交给项目业主。
2.5.4法律规定
在采购设计—施工服务时,国外政府部门的业主会遇到若干制约因素。
例如,美国的Brooks建筑师/工程师法案就要求政府项目的业主在为所有联邦政府投资的项目采购设计服务时不引入竞争机制。
根据该法案,政府让设计单位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他们是否胜任,能否满足要求,然后进行评选。
从中选取最优者,最后同中选者商谈公平合理的价格。
尽管Brooks法案有不少问题,许多联邦政府机构不但选用了设计—施工合同,而且还发现这种合同给联邦政府带来了巨大的好处。
例如,工程兵部队在军队住房项目上使用设计—施工项目取得了很大成功。
他们的作法是对有关法规进行了具体修改,使这种方式合法化。
美国有许多州制定了类似Brooks法案的州法律,使设计—施工合同很难推广。
例如,佛罗里达州某法院就枪毙了该州某市公共住房项目的采购程序。
被枪毙的采购程序允许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为该项目选择一位设计人员(该项目实际上使用的是设计—施工合同)。
法院认为该程序未保证市政府支付的设计费是通过竞争确定的,不公平,与政府政策抵触。
法院还认为采购程序未保证该项设计任务是由最好的设计单位完成的。
不过,美国有些州已经允许某些项目的采购使用设计—施工合同。
当然,他们对此也施加了某些限制,例如项目的事先规划或设计要由注册建筑师批准。
其它一些地区还通过了有关法律使本州的Brooks法案不适用于设计—施工合同。
三、合同各方的风险和好处
3.1设计—施工合同承包方
设计—施工合同对于承包者最有吸引力的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一个班子可提高工作效率。
组成一个班子,可避免无谓的扯皮。
但是组成一个班子也是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最大风险。
这时,他扮演的是传统承包方式中业主的角色。
如果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说明中出现错误,则须由承包方,而不是业主支付这笔费用。
设计—施工承包者对技术要求说明中的错误要比传统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大得多。
采用设计—施工方式,业主不再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所必需的技术要求说明书。
因此,设计—施工承包商在项目出现差错时不能再引用技术要求说明书的隐含担保来为自己开脱。
设计—施工承包商可能还要为技术要求说明书中的错误向施工分包商负责,要为施工错误以及图纸规定的设备或材料使用不当造成的成本超支负责。
3.2业主
设计—施工合同之所以对业主有吸引力,就是他可以只同设计—施工承包商一家打交道。
只须盯着一个单位,让其对整个项目负责。
为了保险,业主可以要求后者提交履约保证书。
第二个好处是,由于设计—施工承包商一家取得了承包该项目全部好处,让他少要些利润也可以。
第三,设计—施工合同很适合边设计、边施工。
有利于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设计—施工合同的缺点是,如果出了问题,业主只能找承包方寻求补偿。
业主的第二个风险是,设计—施工合同失去了传统承包合同中固有的多道检查监督机制。
传统方法中,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承包商的工作,确定工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了施工,是否应当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解决这种问题可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坚持完成施工图纸后再施工;
(2)聘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3.3担保问题
设计—施工合同提出了若干独特的担保问题。
许多担保公司虽然可以多收取一些担保手续费,但仍不愿意为设计—施工项目提供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原因之一是设计—施工合同常用于边设计、边施工项目。
对于这样的的项目,担保公司不能准确地确定担保数额。
为了减少风险,担保公司只能分阶段为边设计、边施工项目担保。
很自然,担保公司完全可以在施工途中停止,不再为项目的以后阶段继续提供担保。
当项目未完成之前就蒙受了很大损失时特别容易出现这种情况。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就很难找到其他公司为项目的其余部分担保。
担保公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设计单位不再是独立的设计单位。
在传统的承包安排中,设计人员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审查。
但是,在设计—施工合同中,就没有独立的建筑师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进行监督。
所以,如果担保公司的委托人,即设计—施工承包商多收了工程进度款,然后违约,就会出现问题。
当然,担保公司可以聘请一家独立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对付款证书进行审查,防止设计—施工承包商多收工程进度款,降低风险。
即使多收了,也能够减轻担保公司的某些担保责任。
3.4分包商
采用设计—施工合同时,分包商的地位一般同采取传统承包方式时相同。
在付款、工作范围、与他人协调各方面,若遇到问题仍然需要找同他们签订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即设计—施工承包商解决。
然而,有一些微妙的问题在采用设计—施工合同时需要特别考虑。
例如,在某些地区,同设计—施工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就没有同业主直接签订合同时所拥有的留置权。
分包商没有财产可作抵押,以便收回自己应该得到的款项。
因此,此类地区的分包商就应当在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前对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信誉和技术水平进行认真的考察。
必须注意的是,签订设计分包合同的单位承担的责任可能要比传统承包方式多。
3.5贷款单位
贷款单位的风险要比传统承包方式大。
如果业主根据未完成的设计寻求贷款,情况更是如此。
不过,贷款单位与担保单位的情况略有不同。
贷款人的风险有一部分可以由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弥补。
其中之一就是设计和施工的所有责任都交给了一家公司负责。
贷款人可以考虑聘请一家独立的单位检查设计—施工承包人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别要防其多收工程进度款。
四、设计—施工合同条款
4.1起草合同时应注意的一般问题
传统的承包方式经常使用某些行业协会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
例如,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美国建筑师学会等组织编写的合同条件。
但是,采用设计—施工方式的项目往往由于彼此相差甚远,设计—施工方式至今尚未定型。
这几方面的原因使得编写标准的设计—施工合同条件很困难。
不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已于1996年出版了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版1995年)。
另外,美国也编写出版了“FORMDESIGN/BUILDAGREEMENT”。
至于这些标准的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是否适合具体的项目、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在具体执行中会出现什么情况,都有待于实践检验。
特别要提的是,设计—施工合同涉及许多法律问题,而国内外的法律还不能完美地进行处理。
因此,业主和设计—施工承包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准确地反映各方愿意和能够承担的风险。
协议不但要反映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要出现的不可预见费,而且还要规定具体的履约要求。
4.2支付方式
有三种方法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一种,采取直接的成本加酬金办法,由业主承担项目成本的全部风险。
第二种,合同双方可以商定对整个项目采取总价合同。
设计—施工承包商在报价时重点放在业主提出的履约要求上。
因为这时很有可能还没有完成最后设计。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必须要求设计—施工承包商非常清楚项目最后应该完成什么样子。
避免在工程范围问题上发生争议或分歧。
第三种,在成本加酬金基础上支付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设计费,而在设计工作接近完成、能够作出可靠的工程费用预算时,尽快确定一个固定总价。
将总价和成本加酬金混合起来,在图纸和技术要求说明编制得足够详细时再敲定最后的合同价,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
这种作法允许设计—施工承包人把设计作得能够估算出项目的成本就行,不必等到全部完成才签合同。
但是,第三种方法仍然将很大一部分风险留给了业主。
在设计阶段结束时,业主仍然必须作出决择,是接受设计—施工承包人的报价呢,还是另找一家施工承包商按照设计—施工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图纸进行施工。
如果另找,业主就要再支付一笔动员费、丢弃前阶段积累起来的经验,扮演传统承包方式中业主在设计和施工两个单位之间的角色,承担起有关的责任和风险。
如果按第二种办法,采用总价合同。
则设计—施工承包人就要承担整个项目的成本风险—不管实际成本如何,都不能进行公平的调整和变更。
如果使用成本加酬金办法,法院应当认真仔细地分析设计—施工承包人作的估算,审查是否应当报销后者提交的成本单据。
在采取设计—施工方式之前,业主应当仔细掂量自己是否有能力处理承包人的付款申请。
在国外普遍采用且较为成功的办法是,合同双方针对工程的具体方面,商定若干支付里程碑。
这样做不仅可以在施工过程中更客观地确定工程进度,而且还可以使业主了解自己应该安排的现金流。
4.3变更
工程项目的变更不可避免。
其原因不外乎现场条件、业主要求改变、图纸和技术要求说明存在错误、技术变化等。
合同一般都有变更条款。
变更条款允许承包人根据合同延长时间、追加付款金额,也给业主留出了必要时进行变更的灵活余地。
设计—施工合同有一个问题,即承包人的报价是按照业主提出的要求做出的。
在典型的设计—施工合同报价时,业主先提出大体的要求,允许承包人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有某些灵活余地。
这样一来,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就可能产生一种误解,不能确定两者之间的不一致是否会构成应当给予补偿的变更。
采用边设计、边施工方法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这时,项目后面各阶段变更时对于已经施工了的各早期阶段可能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把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同某些具体的基准时间联系在一起,便于识别哪些变更应该给予补偿,对双方都有利。
例如,如果合同各方打算将初步设计变成施工图纸,则业主批准施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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