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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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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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1
给排水规范
1总则
为了统一给水排水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手工制图;
2计算机制图。
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总平面设计图、竣工图;
3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平面图的实测图;
4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图线
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纸的类别、比例和复杂程度,按《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3.0.1条的规定选用。
线宽b宜为0.7或1.0mm。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各种线型宜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 线型
名 称
线 型
线 宽
用 途
粗实线
b
新设计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
粗虚线
b
新设计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
中粗实线
0.75b
新设计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原有的各种排水和其他重力流管线
中粗虚线
0.75b
新设计的各种给水和其它压力流管线及原有的各种排水和其它重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
中实线
0.50b
给水排水设备、零(附)件的可见轮廓线;总图中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原有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
中虚线
0.50b
给水排水设备、零(附)件的不可见轮廓线;总图中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原有的各种给水和其他压力流管线的不可见轮廓线
细实线
0.25b
建筑的可见轮廓线;总图中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可见轮廓线;制图中的各种标注线
细虚线
0.25b
建筑的不可见轮廓线;总图中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可见轮廓线
单点长画线
0.25b
中心线、定位轴线
折断线
0.25b
断开界线
波浪线
0.25b
平面图中水面线;局部构造层次范围线;保温范围示意线等
2.2比例
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常用的比例,宜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常用比例
名 称
比 例
备 注
区域规划图
区域位置图
1∶50000、1∶25000、1∶10000
1∶5000、1∶2000
宜与总图专业一致
总平面图
1∶1000、1∶500、1∶300
宜与总图专业一致
管道纵断面图
纵向:
1∶200、1∶100、1∶50
横向:
1∶1000、1∶500、1∶300
水处理厂(站)平面图
1∶500、1∶200、1∶100
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间、卫生间、泵房平、剖面图
1∶100、1∶50、1∶40、1∶30
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1∶200、1∶150、1∶100
宜与建筑专业一致
建筑给排水轴测图
1∶150、1∶100、1∶50
宜与相应图纸一致
详 图
1∶50、1∶30、1∶20、1∶10、1∶5、1∶2、1∶1、2∶1
在管道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对纵向与横向采用不同的组合比例。
在建筑给排水轴测图中,如局部表达有困难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水处理流程图、水处理高程图和建筑给排水系统原理图均不按比例绘制。
2.3标高
标高符号及一般标注方法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第10.8节的规定。
室内工程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工程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
压力管道应标注管中心标高;沟渠和重力流管道宜标注沟(管)内底标高。
在下列部位应标注标高:
1沟渠和重力流管道的起讫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变尺寸(管径)点及交叉点;
2压力流管道中的标高控制点;
3管道穿外墙、剪力墙和构筑物的壁及底板等处;
4不同水位线处;
5构筑物和土建部分的相关标高。
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1的方式标注。
2平面图中,沟渠标高应按图2.3.5-2的方式标注。
3剖面图中,管道及水位的标高应按图2.3.5-3的方式标注。
4轴测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5-4的方式标注。
在建筑工程中,管道也可注相对本层建筑地面的标高,标注方法为h+×.×××,h表示本层建筑地面标高(如h+0.250)。
2.4管径
管径应以mm为单位。
管径的表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煤气输送钢管(镀锌或非镀锌)、铸铁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
2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直缝或螺旋缝)、铜管、不锈钢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外径D×壁厚表示(如D108×4、D159×4.5等);
3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陶土管、耐酸陶瓷管、缸瓦管等管材,管径宜以内径d表示(如d230、d380等);
4塑料管材,管径宜按产品标准的方法表示;
5当设计均用公称直径DN表示管径时,应有公称直径DN与相应产品规格对照表。
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1的方式标注。
2多根管道时,管径应按图2.4.3-2的方式标注。
2.5编号
当建筑物的给水引入管或排水排出管的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法表示。
建筑物内穿越楼层的立管,其数量超过1根时宜进行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法表示。
在总平面图中,当给排水附属构筑物的数量超过1个时,宜进行编号。
1编号方法为:
构筑物代号-编号;
2给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
从水源到干管,再从干管到支管,最后到用户;
3排水构筑物的编号顺序宜为:
从上游到下游,先干管后支管。
当给排水机电设备的数量超过1台时,宜进行编号,并应有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对照表。
4图样画法
4.1一般规定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
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
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
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施工图采用水施-××。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4图样画法
4.1一般规定
设计应以图样表示,不得以文字代替绘图。
如必须对某部分进行说明时,说明文字应通俗易懂、简明清晰。
有关全工程项目的问题应在首页说明,局部问题应注写在本张图纸内。
工程设计中,本专业的图纸应单独绘制。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图例、术语、绘图表示方法应一致。
在同一个工程子项的设计图纸中,图纸规格应一致。
如有困难时,不宜超过2种规格。
图纸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规划设计采用水规-××。
2初步设计采用水初-××,水扩初-××。
3施工图采用水施-××。
图纸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设计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施工图的图纸目录应以工程单体项目为单位进行编写。
2工程项目的图纸目录、使用标准图目录、图例、主要设备器材表、设计说明等,如一张图纸幅面不够使用时,可采用2张图纸编排。
3图纸图号应按下列规定编排:
1)系统原理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轴测图、详图依次在后;
2)平面图中应地下各层在前,地上各层依次在后;
3)水净化(处理)流程图在前,平面图、剖面图、放大图、详图依次在后;
4)总平面图在前,管道节点图、阀门井示意图、管道纵断面图或管道高程表、详图依次在后。
4.2图样画法
总平面图的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形状、编号、坐标、标高等应与总图专业图纸相一致。
2给水、排水、雨水、热水、消防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上。
如管道种类较多、地形复杂,在同1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按不同管道种类分别绘制。
3应按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图例绘制各类管道,阀门井、消火栓井、洒水栓井、检查井、跌水井、水封井、雨水口、化粪池、隔油池、降温池、水表井等,并按本标准2.5节的规定进行编号。
4绘出城市同类管道及连接点的位置、连接点井号、管径、标高、坐标及流水方向。
5绘出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引入管、排出管,并标注出位置尺寸。
6图上应注明各类管道的管径、坐标或定位尺寸。
1)用坐标时,标注管道弯转点(井)等处坐标,构筑物标注中心或两对角处坐标;
2)用控制尺寸时,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或道路中心线为定位起始基线。
7仅有本专业管道的单体建筑物局部总平面图,可从阀门井、检查井绘引出线,线上标注井盖面标高;线下标注管底或管中心标高。
8图面的右上角应绘制风玫瑰图,如无污染源时可绘制指北针。
给水管道节点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管道节点位置、编号应与总平面图一致,但可不按比例示意绘制。
2管道应注明管径、管长。
3节点应绘制所包括的平面形状和大小、阀门、管件、连接方式、管径及定位尺寸。
4必要时,阀门井节点应绘制剖面示意图。
4.2.3管道纵断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压力流管道用单粗实线绘制。
注:
当管径大于400mm时,压力流管道可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2重力流管道用双中粗实线绘制,但对应平面示意图用单中粗实线绘制。
3设计地面线、阀门井或检查井、竖向定位线用细实线绘制,自然地面线用细虚线绘制。
4绘制与本管道相交的道路、铁路、河谷及其他专业管道、管沟及电缆等的水平距离和标高。
重力流管道不绘制管道纵断面图时,可采用管道高程表,管道高程表应按表4.2.4的规定绘制。
表4.2.4 管道高程表
序号
管段编号
管长(m)
管径(mm)
坡度(%)
管底坡降(m)
管底跌落(m)
设计地面标高(m)
管内底标高(m)
埋深(m)
备注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起点
终点
取水、水净化厂(站)宜按下列规定绘制高程图:
1构筑物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
2各种构筑物必要时按形状以单细实线绘制。
3各种构筑物的水面、管道、构筑物的底和顶应注明标高。
4构筑物下方应注明构筑物名称。
各种净水和水处理系统宜按下列规定绘制水净化系统流程图:
1水净化流程图可不按比例绘制。
2水净化设备及附加设备按设备形状以细实线绘制。
3水净化系统设备之间的管道以中粗实线绘制,辅助设备的管道以中实线绘制。
4各种设备用编号表示,并附设备编号与名称对照说明。
5初步设计说明中可用方框图表示水的净化流程图。
建筑给水排水平面图应按下列规定绘制:
1建筑物轮廓线、轴线号、房间名称、绘图比例等均应与建筑专业一致,并用细实线绘制。
2各类管道、用水器具及设备、消火栓、喷洒头、雨水斗、阀门、附件、立管位置等应按图例以正投影法绘制在平面图上,线型按本标准2.1.2条的规定执行。
3安装在下层空间或埋设在地面下而为本层使用的管道,可绘制于本层平面图上;如有地下层,排出管、引入管、汇集横干管可绘于地下层内。
4各类管道应标注管径。
生活热水管要示出伸缩装置及固定支架位置;立管应按管道类别和代号自左至右分别进行编号,且各楼层相一致;消火栓可按需要分层按顺序编号。
5引入管、排出管应注明与建筑轴线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标高、防水套管形式。
6±0.000标高层平面图应在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4.2.8屋面雨水平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屋面形状、伸缩缝位置、轴线号等应与建筑专业一致,不同层或标高的屋面应注明屋面标高。
2绘制出雨水斗位置、汇水天沟或屋面坡向、每个雨水斗汇水范围、分水线位置等。
3对雨水斗进行编号,并宜注明每个雨水斗汇水面积。
4雨水管应注明管径、坡度,无剖面图时应在平面图上注明起始及终止点管道标高。
4.2.9系统原理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和高层建筑的管道以立管为主要表示对象,按管道类别分别绘制立管系统原理图。
如绘制立管在某层偏置(不含乙字管)设置,该层偏置立管宜另行编号。
2以平面图左端立管为起点,顺时针自左向右按编号依次顺序均匀排列,不按比例绘制。
3横管以首根立管为起点,按平面图的连接顺序,水平方向在所在层与立管相连接,如水平呈环状管网,绘两条平行线并于两端封闭。
4立管上的引出管在该层水平绘出。
如支管上的用水或排水器具另有详图时,其支管可在分户水表后断掉,并注明详见图号。
5楼地面线、层高相同时应等距离绘制,夹层、跃层、同层升降部分应以楼层线反映,在图纸的左端注明楼层层数和建筑标高。
6管道阀门及附件(过滤器、除垢器、水泵接合器、检查口、通气帽、波纹管、固定支架等)、各种设备及构筑物(水池、水箱、增压水泵、气压罐、消毒器、冷却塔、水加热器、仪表等)均应示意绘出。
7系统的引入管、排水管绘出穿墙轴线号。
8立管、横管均应标注管径,排水立管上的检查口及通气帽注明距楼地面或屋面的高度。
平面放大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管道类型较多,正常比例表示不清时,可绘制放大图。
2比例等于和大于1:
30时,设备和器具按原形用细实线绘制,管道用双线以中实线绘制。
3比例小于1:
30时,可按图例绘制。
4应注明管径和设备、器具附件、预留管口的定位尺寸。
剖面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设备、构筑物布置复杂,管道交叉多,轴测图不能表示清楚时,宜辅以剖面图,管道线型应符合本标准2.1.2条的规定。
2表示清楚设备、构筑物、管道、阀门及附件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
3注明管径、标高、设备及构筑物有关定位尺寸。
4建筑、结构的轮廓线应与建筑及结构专业相一致。
本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加注附注予以说明,线型用细实线。
5比例等于和大于1:
30时,管道宜采用双线绘制。
轴测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卫生间放大图应绘制管道轴测图。
2轴测图宜按45°正面斜轴测投影法绘制。
3管道布图方向应与平面图一致,并按比例绘制。
局部管道按比例不易表示清楚时,该处可不按比例绘制。
4楼地面线、管道上的阀门和附件应予以表示,管径、立管编号与平面一致。
5管道应注明管径、标高(亦可标注距楼地面尺寸),接出或接入管道上的设备、器具宜编号或注字表示。
6重力流管道宜按坡度方向绘制。
详图按下列规定绘制:
1无标准设计图可供选用的设备、器具安装图及非标准设备制造图,宜绘制详图。
2安装或制造总装图上,应对零部件进行编号。
3零部件应按实际形状绘制,并标注各部尺寸、加工精度、材质要求和制造数量,编号应与总装图一致。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
1.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人民防空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坑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low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地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outlow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人民防空地下室civilairdefence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地下街undergroundstreet
人防工程的防火分区中有一条疏散走道,且在其一侧或两侧设置有商业等公用设施的场所。
防护单元protectiveunit
人防工程中在防护和内部设施方面独立自成体系的空间。
疏散出口evacuationexit
用于人员离开某一区域至另一区域的出口。
安全出口safeexit
通向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和室外的疏散出口。
疏散走道evacuationwalk
用于人员疏散通行至安全出口或相邻防火分区的走道。
避难走道fire-protectionevacuationwalk
设置有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出口的疏散走道。
防烟楼梯间smokepreventionstaircase
在每层楼梯间和主体建筑之间设置有专用防烟设施,能达到防烟目的的楼梯间。
火灾疏散照明lightingforfire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使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的照明。
它由火灾疏散照明灯和火灾疏散标志灯组成。
火灾疏散照明灯lightforfire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走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灯具。
火灾疏散标志灯markinglampforfireevacuation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疏散出口和疏散方向标志能被有效地辨认的照明灯具。
火灾备用照明reservelightingforfirerisk
当人防工程内发生火灾时,用以确保火灾时仍要坚持工作场所的照明,该照明由备用电源供电。
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1一般规定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规模、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道等。
人防工程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医院病房宜设置在地下一层,当需要设置在地下二层时,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
并应邻近直接通向(以下简称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可设置在值班室、变配电室等房间内;当地面建筑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可与地面建筑消防控制室合用。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m2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和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和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
2宜布置在地下一层,且靠人防工程外侧的部位;
3储油间的储油量不宜大于1.00m3或8.00h的需要量。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当人防工程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受条件限制时,可设置避难走道。
设在人防工程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2防火间距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的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4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1防火和防烟分区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区应在各出入口处的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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