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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上都分考述
元代行御史台述论
行御史台是元代独创的监察官署。
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帝国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于元代行御史台,丹羽友三郎曾对陕西行御史台的创立、发展及员额变化,作了开拓性探讨。
堤一昭又重点阐述了江南行台设立的军事背景,行台的监察、军事双重职能及其在江南统治中的地位。
洪金富、郝时远则分别从监察制度特点、设置形式及变迁等角度,多有高论。
本文基于前人研究,试从建置概况、大夫中丞综领与察院巡守、对行省的监察、节制指挥廉访司、行台官员任用等方面,作如下较系统的考察。
(一)行御史台建置概况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云:
“元中台建于大都,西台建于陕西,南台建于建康。
其余各道设廉访司,隶于三台”。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统一定名于成宗大德元年(1297)十月。
但创立、沿革并非同步。
世祖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为了加强对江南新征服区域“方伯连帅”、“大小官吏”的监督和“临察”,忽必烈降诏设置了以蒙古勋旧相威“为头”的行御史台。
江南行台起初设于江淮行省治所扬州路,旋迁杭州、江州,还一度废罢。
直到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再迁建康路,江南行台才算稳定下来。
建康路“控扼险阻,外连江淮,内倚湖海”,为“东南之总”,江南行台设于此,可以避免行台、行省同处一城时“两大府并立,势逼则事窒,情通则威亵”的弊病,对控制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纲纪十道”,“挈其领而为治”,也非常有利。
关于江南行台的名称和按治区域,虞集《御史台记》云:
“至元十四年既取宋,置南行台。
二十七年专莅江南之地,号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官秩如内台”。
此说不十分确切。
揆以《元史•百官志二》,《南台备要》《立行台名字》、《行台升正二品》,江南行台“专莅江南之地”,似发生在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行台迁于建康和“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台”之际。
这与至元二十三年左右江淮行省易名为江浙行省、专辖东南之地的变化,几乎是同时的。
而“江南诸道行御史台”之名的确定,则是晚至大德元年(1297年)的事。
在此以前,南台一直称“行御史台”或“行台”。
唯有江南行台与内台同样享受正二品秩,始于至元二十七年。
在陕西行御史台正式设立之前,元廷曾分别于至元十九年(1282年)和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建立过河西行御史台(治永昌)和云南行御史台(治中庆路)。
丹羽友三郎认为,河西行台和云南行台,均为陕西行台的前身,还把河西行台的存在时间视作西台的“暂立期”。
然而,《永乐大典•宪台通记》、《至正集》卷四五《敕赐重修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碑》及《元史》《百官志二》、《世祖纪十四》追述陕西行御史台由来时,只记至元二十七年所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至元二十九年九月“徙置西川”,“大德元年,移云南行台于京兆,为陕西行台,而云南改立廉访司”。
鉴于此,把陕西行御史台的前身局限于云南行御史台,把陕西行御史台的创建时间确定在云南行台设置的至元二十七年五月,似乎比较妥当。
至于河西行御史台,正如郝时远的考订,它并非《新元史》所云设于至元初,而是设于至元十九年,翌年即废罢。
严格地说,河西行御史台只能算是陕西诸道行御史台所负责的的监察区内曾经出现过的一个特殊行台设置。
其性质“是主管畏兀儿人口的监察机构”,而且是一个“职能有限”的“临时性的机构”。
另外,丹羽友三郎把陕西行台的沿革过程细分为“暂立期”、“创设期”、“确立期”、“整备期”、“确定期”五个阶段。
此说相当细微,但不无繁琐之嫌。
与其如此,毋宁以大德元年七月为界大略划分为云南行御史台和改立陕西行御史台两个阶段。
元朝廷设置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带有明显的政治军事意图。
其一,“镇遏军民”。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二月中书省右丞相安童建议恢复江南行台时所说的“江南盗贼屡起,行御史台镇遇居多”,讲的是行台的“镇遏”功用。
许有壬《敕赐重修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碑》载:
“关中东控中夏,西南北极北陲,树之行台,俯制部属。
崇严之势立,则敬畏之心生,敬畏之心生,兹用不犯矣”,也不外“镇遏”的意思。
其二,“纠察非违”,许有壬所云:
“消奸邪于未萌,轧豪猾不敢喘气”,虞集所说:
“置行御史台,寄耳目之寓,以临察之”,均是对“纠察非违”的进一步诠释。
堤一昭依据至元十四年至二十三年的江南行台大夫相威和博罗欢,分别担任过五投下军团长和淮东都元帅,平宋战争中又长期转战在扬州为中心的江淮地区等史实,特别强调江南行台镇压反叛的军事活动是与监察并存的双重职能之一。
堤一昭的见解,在相威、博罗欢任南台大夫期间完全可以成立。
有元一代,行御史台的职能虽不能说纠察、镇遏二者平分秋色,但纠察为主,镇遏次之,却是毋庸置疑的。
作为中台的分设机构,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主要负责本监察区内的“纠察”与“镇遏”。
江南行台“总十道以(接)[按]三省”。
“总”是“统制”的意思,“按”是“按劾”、“监临”的意思。
“十道”即江东建康道、江西湖东道、江南浙西道、浙东海右道、江南湖北道、岭北湖南道、岭南广西道、海北广东道、海北海南道、福建闽海道廉访司。
“三省”即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
“总十道以按三省”语,与《元史•百官志二》南台“监临东南诸省,统制各道宪司”之说,大同小异。
《敕赐重修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碑》讲的更明白:
“陕西行御史台按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四省,总陕西、河西、西蜀、云南四道廉访司”。
显而易见,“总”与“按”,不仅体现了行御史台“镇遏”、“纠察”的区域范围及对象,而且概括了“镇遏”、“纠察”实施方式。
“总”、“按”二字,应该是理解和把握元行御史台职能、特征的钥匙。
另,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的“诸道”二字,也可披露行台对所属各廉访司的“统制”、“管辖”职能。
行御史台由台院和察院两部分组成。
台院起初为三品或从二品,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升为正二品,大德十一年(1307年)九月又升为从一品。
《元史•百官志二》所云:
南台、西台“设官品秩同内台”,实际上是依据大德十一年定制的。
南台和西台创设之初,官员并不齐备。
如云南行台时期仅设官四员。
后来,固定为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首领官设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一员,正九品。
经历、都事、照磨等组成经历司,“所以辅翼长贰,总摄掾曹,相成一官之治”。
南台吏员设令史十六人,译史四人,回回掾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库子各有差。
西台吏员则掾史十二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库子二人。
需要说明的是,“国朝凡省台院吏曰掾史”,南台令史与西台掾史,名异而实同,均属朝廷定制的掾史。
因至元十四年(1277年)江南行御史台创立之际,“御史大夫授三品秩”,故仅称“令史”。
后逐渐升至从一品,但“乐因循者不为申明改正”,仍长期使用“令史”旧名。
西台设立较晚,故“视南台已升品秩”径称掾史。
另,南台所设台医二员,又是至元十六年(1279年)因“勾当的人每都是迤北来的,不服水土,病的多有”,经台臣奏准,仿江淮行省特别增置的。
顺帝初,冯善甫曾担任南台台医。
西台则未见台医的设置。
察院的品秩与内台察院相同,也是正七品。
南台察院至元十四年(1277年)置监察御史十员,书吏十人。
二十三年(1286年)增蒙古监察御史十四员,书吏十四名,又增汉人御史四员,书吏四名,“定置御史二十八员,书吏二十八人”。
至大四年(1338年)南台监察御史及书吏又同时减为二十四人。
西台则仅有“监察御史二十员,书吏二十人”。
后者一度被裁去四员,至大四年七月“西台官人每”以“俺提调着四省的勾当,管的地面宽远”为由,奏准恢复了监察御史二十员的旧制。
又,内台监察御史署衔“无御史台三字”,行台则不然,其监察御史署衔时通常须加“某某行御史台”等字。
对上述差别,陶宗仪的解释是:
内台监察御史“为天子耳目之官,非御史大夫以下所可制”。
陶说有一定道理。
但元代包括内台监察御史上奏往往要经台臣事先审核,御史大夫等对监察御史并非不能统辖。
行台监察御史加署“某某行御史台”等字,似乎主要表示其隶属、职司范围及等第稍逊于内台监察御史。
此外,《至正金陵新志》还留有江南行台察院官署方位仿宋察院制,“在台右”,“置司西厅”等宝贵资料。
《南台备要》载录了江南行御史台至元十四年(1277年)使用的印信:
“行御史台行使银印一颗,御史大夫银职印一颗,御史中丞职印一颗,侍御史职印一颗,治书侍御史职印一颗,都事印一颗,监察御史印一十颗,刷卷条印一十颗,承发司印一颗,架阁司印一颗”。
所谓“行御史台行使银印”,当是代表行台衙门的官印,而大夫、中丞以下的“职印”,估计是行台特定官职的印信。
“行御史台行使银印”大德十一年(1307年)曾有所变动,因南台、西台升为从一品,朝廷遂将旧印拘收,另由礼部新铸“从一品印二颗”颁下。
此印作为行台权力的象征,通常由大夫掌管。
元末,军阀张士诚“使人至绍兴”,向南台大夫普化帖木儿“索行台印章”,“普化帖木儿封其印置诸库,曰:
‘我头可断,印不可与!
’”张士诚强索之印,估计就是“行御史台行使银印”。
南台监察御史“各有印”,其数量似应从起初的十颗增至二十四颗。
这不仅可以充任“执法之象,上应太微”,而且是弹劾、保举、照刷、建言等“临事得以自便”的需要。
令人费解的是,至元十四年江南行台创立伊始,监察御史各持一印及一刷卷条印业已定制。
然而,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都事等,为何均是二员合用一颗职印?
二员中究竟何人掌职印?
史无明言,不得而知。
成宗初,朝廷曾给江南行御史台配备了“守护军百人”。
《至正金陵新志》卷三下《金陵表》延祐二年条又载:
“初,行台大夫用哈必赤军百余人,皆军籍无赖,恃势扰民”。
哈必赤,蒙古语善射者之义,蒙元将帅特有的侍从队。
南台大夫的哈必赤军多达百名,在所有行省一级的管军官行列已属上乘。
此百余名哈必赤是否与前述“守护军百人”属同一支军队,史料阙如,不好遽然断定。
元末,江南行台移置绍兴,又设行枢密院“护台治”。
此时,江南行台“守护军”肯定会数十倍于“百人”。
(二)大夫中丞综领与察院巡守
大夫中丞综领与察院巡守,是元行御史台监察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也是对中台制度的沿用。
大夫中丞综领,较多表现在对察院二十余名监察御史的使用和驾驭上。
如相威为第一任南台大夫,视监察御史为“耳目”,尤其重视行台监察御史的选择,躬自审议监察御史“除目”草案,既控制行台人事权,又藉以影响行台监察活动全局。
大夫彻里等不谙汉语,无法对汉人居多的监察御史亲加训谕,“一日召都事贾钧”,请他向监察御史转达:
“国家置御史台,所以肃清庶官,美风俗,兴教化”,切勿“不存大体,按巡以苛为明,征赃以多为功”,试图用草原父权制传统及儒家“中庸之道”,去纠正行台“刀笔吏为御史者肆为苛虐”之风。
行台大夫可以调遣御史“阅治”宣慰使“纵兵肆掠”,或命令监察御史“随在纠覈”,将黄华叛乱中被掠为奴的良民“皆土还之”。
南台大夫星吉“择刚明御史行十道,纠劾贪邪,疏拔冤滞”,又严厉责罚挟私诬劾“廉介”佥宪的某御史。
行台大夫有权检查审核监察御史的纠弹表章,经审核的表章,通常由大夫署字转呈中台。
大夫对所署表章须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若有差错,也要受牵连。
至正十年(1350年)西台大夫朵儿直班因署字转奏蒙古鲁海牙等十二名监察御史弹劾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的表章,即被左迁湖广行省平章。
中丞相当于行台副长官,在大夫不甚躬自临事的情况下,中丞也能充当主持台院庶务的角色。
有的行台中丞可以获得皇帝亲赐的“内中宝刀”,“以镇外台”。
姜彧任南台中丞,“暴官污吏闻风而革者甚众,江左阴受其赐”。
另一名中丞廉道安又善于在都事与其他长僚争论赃罚赈灾事中“语解其间”,“不以为忤”,还称赞“争之益力,词不少假”的都事赵宏伟,最终纳其策而行。
平素,由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及首领官组成的台院,也实行元代官府常见的圆议制。
宋濂《元故荣禄大夫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康里公神道碑》载,不忽木之子回回“至大末,改江南诸道行御史台治书侍御史。
时御史大夫怙势自尊,凡议事,自中丞以下皆侍立候颜色,莫敢相可否。
公独坐与之辩事,有不直,每执法折之。
大夫欲变斡勒氏狱及黜知印静甲以用其私人,公咸力争其非”。
前述南台大夫相威“集幕僚御史”共议监察御史等“除目”,也是台院圆议的一种运用。
行御史台诸官“圆议”处理庶务时,“自中丞以下皆侍立候颜色,莫敢相与可否”,属于大夫“怙势自尊”的不正常情况。
而新任治书侍御史回回“独坐与之辩事”,既与治书侍御史“协律令”的职司有关,也合乎朝廷规定的台院圆议规制。
只不过一般中丞、侍御史等很难操作,回回仰赖其“宿卫”根脚却可以顺利施行。
大夫某归朝廷,“以危言”中伤回回,并罗织乱制触犯上司等罪状,又说明:
在大夫与侍御史等品秩高下悬殊的场合下,台院圆议庶政并非易事。
估计圆议之后大夫以下需要连名署事。
只有在大夫等长官阙员之际,中丞乃至治书侍御史才会“独署台事”。
经历是行台首领官之长,负有“辅翼长贰,总摄掾曹,相成一官之治”的重要责任。
经历一职,大多数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
都事之职却大抵任用汉人。
耐人寻味的是,行台经历具体活动的记载稀少,都事的相关史料则颇多。
似乎可以说,都事在台院权力运作中的实际作用并不在经历之下。
都事的职司,主要是协助长官审阅御史所上表章及其它公文,凡御史封章及文移,其可否一决于都事;“夫江南诸道各听于宪台,以为法为则,都事又为喉舌之司,先其可否予夺,以定其出入殿最而上之台端”。
都事在行台诸官中相当于处理庶务的秘书长,故常常不顾自身品秩低微而与长贰据理论争。
如大德十一年(1307年),“江南大饥”,南台都事赵宏伟倡言以行台所储赃罚钱数百万赈饥,“长僚持之,犹豫未决,微有所论”,赵都事“辄正色争之”,终于使行台按其意见办理。
刘宗说任南台都事,又得以“力斥中丞绳下之酷”。
关于行御史台台院的权限,大德八年(1304年)朝廷下令:
“大勾当有呵,奏将来者。
小勾当有呵,他每依著体例就断者”。
文宗天历元年(1328年)十一月,又“敕行御史台:
凡有纠劾,必由御史台陈奏,勿径以封事闻”。
上述条例,从处罚官吏和上奏皇帝等环节规定了行台台院权限范围及其与中台、皇帝的关系。
这自然是十分重要的。
有关察院巡守,即监察御史“分省出巡守院”的零星记载颇多。
王恽诗曰:
“八道风棱驰使节”,“匡正官邪最大纲”。
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年)“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1年)“分蒞湖北”,文宗时李守仁“以西御史出巡,西极巩昌、宁夏之境”,另一名西台御史李扩则“行部甘肃”,后至元二年(1336年)西台御史赡思“分巡云南”。
《宪台通记续集》《作新风宪制》也有“内外监察御史,今后守省体覆声迹”之说。
至于行台监察御史如何分省出巡?
如何守院守省?
单从以上零星记载很难弄清。
而“分省”、“守省”等措词各异,也容易引起一些误会或错觉。
下面,我们再来看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的说法:
“世祖皇帝既一四海,诏立行御史台于大江之南,岁命监察御史六人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予以振肃纲维,省观俗化,察吏贪廉,询民利病。
凡有闻见,悉听举行,省府藩方吏牍,又从而稽核焉,其任不亦重欤。
江浙行省总闽、浙、江东三十余郡,地大人众,其狱讼之所兴,钱谷之所出,视他省为剧。
六察之官岁按临者,号称不易。
至正八年,监察御史、承直郎、前进士高昌普公原理,朝列大夫、海岱刘公廷幹,以是秋九月由建业巡行,历浙入闽,周数千里。
明年二月,复归至杭。
凡所经过郡邑,留必旬余。
民之诉讼者听之,事之废驰者举之,官吏材能者荐之,贪暴者黜之。
孽孽奉公,无不尽心,耆老为之惊叹,官僚为之震悚。
先是,杭有回禄之厄,察院既一新之……”。
从以上史料可以得到有关行台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四点认识:
第一,江南行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
六名出巡御史以外的十八名御史大抵均在“守院”(留守察院)之列。
分省出巡人员仅占行台监察御史总数的四分之一。
陕西行台监察御史出巡的详细记载,笔者尚未见到,估计与南台相似。
第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为“察吏贪廉,询民利病”,“省府藩方吏牍,又从而稽核焉”。
正如吴澄所言:
“夫服七品之服,而自一品以下之官府,莫不畏惮,地无远近,事无大小,官之得失,民之利病,有闻,无不得言;有言,无不得行,其权不既重矣乎”。
这项职司,下面还要详细谈。
第三,行台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日期,《元史•顺帝本纪四》至正三年三月戊寅条记作:
“岁以八月终出巡,次年四月中还司”。
洪金富认为,“以八月中出巡,四月中还司为分巡期限的是廉访司官,而非监察御史”。
然而,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明确说,两名南台监察御史是至正八年秋九月由建康出发,翌年二月复归杭州,最后由杭州返回逮康行台,估计应在四月中旬。
苏天爵本人曾以南台御史奉命出巡,对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日期,肯定不会错记。
又,《元史•顺帝本纪四》的上述记载,实际上是《宪台通记》至正三年三月十二日《作新风宪制》“内外监察御史今后守省体覆声跡,不过九月初旬,必须遍历……”句的缩写。
“八月终”与“不过九月初旬”,虽稍有差别,却无大的矛盾。
鉴于此,《元史•顺帝本纪》“岁以八月终出巡,次年四月中还司”的记述,大抵不错。
若将出巡日期“八月终”改为“九月初”,似乎更确切。
第四,苏氏《浙西察院题名记》还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即江浙行省治所杭州还设置了分省出巡御史视事的“察院”。
其它行省估计也会有类似设置。
此“察院”只是当时习惯性称谓。
严格地说,只能算作行台察院在各行省的出巡驻所。
估计从二月到四月初的那段时期,两名监察御史当停留于此“察院”内。
揆之前述“凡所经过郡邑,留必旬余”,分巡的监察御史在行省治的停留时间三倍于路总管府,完全合乎情理。
由于“察院”的存在和在行省治停留时间较长,故又有了分巡御史“守省”之说。
这里的“守省”与《南台备要》《监察御史不许连衔并署》中的“分省出巡”之“分省”,并不矛盾。
相对于行台来说,六名监察御史是分行三省,故曰“分省”;相对于巡历省治下各路而言,两名监察御史在省治“察院”停留一个多月,又称得上“守省”。
对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分巡事,袁楠记作“分守江浙行省”,程钜夫记作“分按江浙行中书省”。
其实,二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元廷对行台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相当重视。
还提出了一些基本要求:
及时出巡,“必须遍历,事毕方许回还”。
如江南行台“所纠三省十道,若路若府若州若县,不知其几,皆御史按行所至也。
”少数分巡监察御史“不惮溪之阻、瘴毒之所侵加”,力求“遍历其地”。
元人王义山曾赋诗描绘行台监察御史出巡艰辛及纠察贪邪之用:
“僻在江南天一隅,烦公原隰遍驰驱;”“风力喧传真御史,霜台勇在去贪夫”。
负责“守院”的行台监察御史虽可暂免鞍马之劳,但并非无所事事。
他们在行台察院仍需要担负弹劾、建言、审囚、监烧昏钞等职事。
此外,南台、西台所在的建康路和奉元路,“皆径隶行御史台按治,监察御史岁一再出,行所属州县,观省风俗,纠其违阙,异于他郡”。
这两路的“按治”事宜,应由“守院”监察御史具体承担。
延祐中,西台监察御史刘完泽“方守院”,奉命处理行台大夫脱帖木儿交办的奉元路“守臣之监”不法,“案状具狱事,明其辜者”;南台监察御史秦起宗“微行”核实“建康管内”灾情等,均属此类“按治”。
另外,距南台较近的太平路等,“郡事小不便,悉得有所禀”。
元中后期,“守院”的行台监察御史曾实行圆议连署,以办理察院庶务,往往是“劾一官则众人共署,保一人则阖院同佥,议论之间,高下其事,一堂之内,自相矛盾”。
至正元年(1341年)朝廷下令“凡弹劾、保举、建言及其余一切章疏”,禁止监察御史“连衔并署”,行台监察御史也在被禁之列。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由于出巡和定期迁调,察院监察御史出守交替,频繁流动,彼此之间交往并不算多。
甚至出现南台御史张之翰“走七闽,历两浙,未尝少安于此。
虽同列人十余,有不及接一语、共一事者”。
除监察御史“分省出巡”外,大德元年(1297年)以前,侍御史等曾经“分着各省巡按去来”,而且持有“一颗分台印”。
如至元二十年(1283年)南台侍御史雷膺“分司湖广、江西,奏劾按察使二人及行省官吏不法者”。
另一名南台侍御史傅岩起也“分台江西、湖广两省,风威著立”。
不久,此类“分台”被废罢。
大德元年(1297年),南台大夫阿老瓦丁奏请恢复“行台官分台按治”旧制,并要求朝廷颁赐第二颗“分台印”。
经中书省、御史台会议奏准,仍维持废止行台官“分台”的决定,只允许行台官根据需要,临时“将着已有的印信,斟酌出去”,同时强调“休做体例”。
而后,南台治书侍御史赵秉政奉命“分台以行”,按治“江浙省臣为奸利事”,“具得盐司及省中大吏赃状,皆以罪黜”;延祐年间经理清查江浙、江西、河南三省田亩时,朝廷又下令“行御史台分台镇遏”。
后二者估计属于临时性“分台”的继续运用。
有必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大夫中丞综领与察院巡守过程中,掾史等吏员的作用非同小可。
如第一任南台大夫相威“慎简所属”,署原按察司书吏白恪为南台掾史,白掾史不负知遇之恩,协助相威起草“不便事凡二十”。
据说,相威大夫朝见世祖时,将此二十事“力陈之,允十有八”。
某些场合下台院掾史及察院书吏还敢于对长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或抗争。
南台掾林温见“御史大夫子恣为不法”,“率同列谒大夫,力斥其子之非”,而后“抗章辞去”。
南台监察御史周景远“分治过浙省”,“每日与朋友往复,其书吏不乐……大书其壁上曰:
御史某日访某人,某日某人来访”,似有“喷诗嚼酒多讥议,玩水登山足是非”的风气。
为“避嫌畏讥”,部分出巡御史“日驰百里,夜宿公馆,戒阍吏,固扄鐍,虽亲友莫得面睨”。
掾史、书吏的上述做法,有些未必合乎人之常情,但大抵与朝廷对监察官的一系列禁令相符。
就是说,掾史及书吏不仅是行台官员监察活动不可或缺的助手,有些还能在监督长官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三)行御史台对行省的监察及其相互关系
元人徐明善说:
“圣朝奄甸东南,分三行省而一行台董正之,其严且重可知也”。
徐氏所言南台与江南三行省情状,大致可以概括有元一代行御史台与诸行省监察、被监察的关系。
这种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始于江南行御史台建立初期。
至元十六年()张雄飞被任命为江南行台中丞,中书省权相阿合马担心其子忽辛职江淮行省右丞,“恐不为所容,奏留雄飞不遣”,也可折射行御史台与行省间的上述关系。
行御史台对行省的监察,可分为奏劾、按问、刷卷三类。
奏劾,即上奏纠劾。
这是最常见的监察活动。
如南台监察御史谢让“劾江浙省臣听诏不恭及不法事”;南台中丞亦力撒合揭发阿合马之子、江浙行省平章忽辛之奸,“得赃八十一万锭,奏而诛之”;另一名南台监察御史张子安纠劾江浙行省官员“以礼物钱征敛过度”,“返所敛,归其主”。
奏劾,可以用监察御史个人的名义,有时也用行御史台的名义。
如大德三年(1299年)江南行台劾江浙省平章教化受财三万余锭。
至元十九年(1282年)南台监察御史马煦检举湖广行省平章阿里海牙“占降民为奴”,最终也是以行御史台名义奏劾成功的。
除了本行台监治区域内的行省官吏外,对其它行省官也可进行奏劾。
一般情况下,行台监察御史的奏劾,要首先申呈行台,转呈御史台,再由御史台官员上奏皇帝,求得批准。
皇帝认可监察御史的奏劾后,有时还要派朝廷大臣或使者“杂问”被劾者。
皇帝拒不批准此类奏劾,也是有的。
如大德三年(1299年)江南行御史台奏劾江浙行省平章教化受财三万锭,成宗即“敕俱勿问”。
南台中丞张珪屡劾湖广行省等官,甚至“驰驿面疏论之”,皆“不报”。
张被迫“谢病归”。
更有甚者,皇帝对被劾官吏常以“朕所信任”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若是奏劾皇帝所信任的行省官员,多半会引起龙颜大怒,受到严厉申斥。
可见,奏劾只表现监察御史等对行省官检举揭发的权力。
至于这种检举揭发能否受到朝廷支持、认可,完成取决于朝廷。
朝廷认可或接受,监察御史的奏劾就能奏效。
朝廷拒不采纳,监察御史等就会十分被动。
行台监察御史等在纠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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