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UL471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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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UL471标准
保险商试验室有限公司(UL)
商用制冷机与冷藏柜用安全UL标准-UL471,第八版,发布日期:
1995.11.27
修改版:
版修改版包括了截至1998.4.27的所有修改内容。
UL一直致力于把自己的安全标准转换为符合国际标准ISO8878-1986:
通用标记语言标准SG米L。
ISO8878-1986是一个说明标准的格式(组成部分)和标准编写规定的标准,它不包括具体的内容。
在使用SG米L过程中UL越来越认识到采用这个标准的优越性,包括生产力提高了,减少了许多标准转换的时间、数据和信息的一致性、多次使用能力、分享能力、以及可携带性均大大的提高了。
本标准的修改内容中包括标准格式的改变、内容结构的变化,以便与SG米L规定一致。
主要是编辑方式的改变。
在每一个修改的位置均有提示和说明。
说明之后会有一个*表示。
如同首页解释那样,UL安全标准是属于美国国家标准,因此,在本标准的首页将列出修改的程序,以确保修改后的标准符合SG米L/UL标准的规定。
首页说明,本标准已经被美国国防部采用。
在UL公司北布鲁克办公室里的这个标准的母本,是迄今为止关于UL公司服务项目以及有关产品符合规定需要和服务的正式文件。
如果有异议,必须以这个正式文件为准。
UL安全标准的版权归UL公司所有。
无论是这些标准的印刷本或是存入计算机软盘的电子版本,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更改。
UL公司所有的标准、版权、所有权以及与这些标准有关的一切权力归UL公司独家所有。
版权所有。
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复制、在检索系统中储存、或是通过任何方式、电子的、机械的复印或是录制。
事先得到UL公司许可的除外。
UL安全标准不断进行修改。
正在使用的UL安全标准总是最新修改过的版本。
UL公司提醒注意:
这个标准不表示也从不暗示任何承诺它符合于任何一种具体的产品或某种具体的目的。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UL公司决不承担由于客户采用本标准或是未采用本标准所造成的意外结果,直接的、间接的、或是类似的结果、数据丢失、经济损失、存款损失、或其他一切可能的损失。
即使是UL公司或是UL公司的授权代表建议客户采用这一标准,造成的一切损失,UL公司概不承担。
无论是何种要求,UL公司一律不承担客户因本标准所造成的多付款或是其他损失。
UL公司将提供有关WordPerfect,Envoy和标准的软盘格式方面的服务,不过这些服务也是在UL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的,而且,UL公司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
只是在具有条件,且愿意使用电子版本的客户提供电子版本的标准。
不过UL公司的服务政策随时有可能变化,恕不预先通知。
UL公司对印刷版本和电子版本的安全标准均保留改变格式、演示方式、文稿格式、发行方式及格式以及其他可能的内容的权力。
恕不预先通知。
对于由于客户公司计算机系统内存有UL电子版本标准,因此出现的任何过错、或是工作失误对UL公司造成的不利局面,购买电子版本的用户同意保护(维护)、赔偿、和不伤害UL公司,以及承担给UL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害、信用度、债务、诉讼、官司(及可能的律师费)。
如果客户购买的是单机版电子标准,可以有一份复制的拷贝存放在某一个个人电脑里的硬盘上,或者是放在个人LAN文件服务器上或是多用户计算机的永久储存设备上但是确保只能有一个用户打开并使用它,不允许多用户同时打开并参考他。
原版盘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如果客户购买的是多机版(或网络版)电子标准,可以有一份复制的拷贝存放在个人LAN文件服务器上或是多用户计算机的永久储存设备上,同时打开本标准的用户户数不得超过UL授权的人数。
原版盘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电子版本的UL标准是为了方便客户在线使用、搜索和阅读该标准。
单用户的电子版本UL标准只允许打印一份硬拷贝;多用户的电子版本的UL标准,也只能为每一个授权的人打印出一份硬拷贝。
购买电子版本的UL标准的单位的人可以复印、阅读或是内部使用硬拷贝的UL标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客户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打印机的设置与UL公司的可能不同,客户在计算机上可以阅读的标准内容可能与购买的印刷版本UL标准内容有所不同。
敬请注意。
除非本标准中注明以后采用的图表、数据、段落、章节、或其他内容外,其余所有的要求均是现在可以执行的。
修改过的要求以及将来采用的内容均放在标准正文之后,这些内容的前面标有“替代要求”的标识。
在延期采用的要求开始实施之前所有新增的条款不许符合本标准所有要求的内容(包括延期采用的要求)相一致,不过,如果申请者在增加条款时声明该条款仅符合现有要求,则属例外。
如果申请者采用这种方式,则必须声明,在以后如果继续使用这项条款,则与之相关的要求必须一同列出继续采用。
增加的条款在开始实施之后,必须得到相应的认可、分类和后续服务以及理解(解释),并且有相关人士的签名认可。
保险商试验室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8年)。
本标准包含的内容及发布日期检查表:
页码发布日期
tr1-tr41998.4.27
11995.11.27(1998.2.3再版)
21997.6.24
31998.4.27
1995.11.27
美国国家标准
首页再版,1998.2.3
ANSI/UL471-1996
1
UL471
商用制冷机与冷藏柜的安全UL标准
第1到第3版的题目是商用制冷机的安全UL标准
第1版--1957.10
第2版--1962.6
第3版--1973.5
第4版--1975.11
第5版--1978.5
第6版--1985.1
第7版--1992.6
第8版--1995.11.27
已获批准,成为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内容包括,页面上注明实施日期为1995.11.27,且具有段落编号的内容。
在以后的修改或是增加内容时,如果希望继续保留ANSI批准的内容的话,这些内容不得删除。
下面在相应的标准之后所列出的实施日期,是由保险商试验室有限公司确定的。
批准标准,ANSI/UL471-1978,1978.1.17
批准标准,ANSI/UL471-1984,1978.8.27
批准标准,ANSI/UL471-1991,1991.9.30
批准标准,ANSI/UL471-1996,1996.9.6
美国国防部从1976.3.23日开始采用UL471标准。
本标准的任何修改的版本和增补版本均未被美国国防部采用。
本标准的修改将采用发行修改版本或是增补页的方式,其实施日期不变。
所有正在实施的UL标准均为UL公司最新采用的修改版本,所有这些有关说明将连同修改的要求一同发行。
ISBN1-55989-923-9
保险商试验室有限公司.版权所有(1995年,1998年)
前言
介绍
-范围
-概述
-词汇解释
-安装和操作说明
结构
-概述
-组装
-备件
-装箱单
电力系统
-现场电源连接
其他内容(略)
前言
A.本标准包含UL公司产品所提出的所有基本要求,包括本标准所属的有关服务,详见这个标准所列出的限制与范围。
这些要求是根据有关的工程原则、研究结果、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及经验积累,和经过对有关制造、安装与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探讨,这些是根据对专家的咨询、制造商、用户、政府监督机构、专家的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的。
如果今后获得的新的经验或有必要时,将会及时修改的。
B.制造商满足本标准所列出的各项要求是其继续生产相关产品的基本条件。
C.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将免除受其他产品标准的考核,前提是这些标准对安全方面的要求低于本标准所列出的安全要求。
D.任何产品,如果所用的材料与本标准所制定的材料不同,则必须要通过有关要求的检验,如果那些要求与本标准所列的要求是等价的,则可以参考本标准进行。
E.UL公司,在执行目标的功能中,并不对制造商或任何一方有任何监督和约束作用。
UL公司的观点和发现,则仅仅是根据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必要的限制方面的考虑提出的技术方面的观点,以及标准施行过程中的技巧问题。
UL公司决不受任何人指使来强迫任何人遵守本标准。
UL公司不承担任何由于使用本标准所造成的任何结果、损失、以及与本标准的采用、理解或执行中的一切责任。
F.UL标准中所列出的许多实验方法均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进行这些试验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好必要的对人和财产的防护措施。
引言:
1.范围:
1.1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使用交流电,且电压不超过600V的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
1.2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整体的和分体的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
为了本标准的方便,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包括的设备有显示屏、常开盒、放肉盒子、冷冻食品(物品)盒、饮料冷冻机、饮料冷冻/分配器、食品服务盘、冰激淋盒子、汽水单元等。
1.3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自含(一体)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采用封闭的冷冻剂电机压缩机、和空气冷却或是水冷却的冷凝器。
1.4本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冷藏室、人可以进去的冷冻房间、以及类似的制冷设备,尽管他们也属于这类设备。
1.5有关商用制冷机和冷藏柜安装方面的要求,请参考全国电气规程-NFPA70和机械制冷安全编号标准-ASHRAE15。
1.6任何制冷设备产品所具有的特征、特点,采用的材料、部件、系统等与本标准所列内容相比,属于新的或是有所差别,而且存在有着火、触电、人员伤害危险性的话,则应该选择与之(部件、最终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关要求,确保这些产品的安全性达到起码(最低)要求。
达到安全性的起码要求一直是UL标准的基本宗旨。
任何制冷设备产品所具有的特征、特点、所采用的材料、部件、系统等如果与本标准所列内容相冲突,则不得套用本标准的要求。
如果认为新的要求对本标准也是合适的,则应该按照UL标准发展、修改、和实施的有关程序提出修改建议和采纳。
1.6条款是在1995.11.27的修改中增加的内容。
2.概述
2.1部件
2.1.1除2.1.2条所列内容以外,本标准所指的部件产品必须满足本标准所列出的有关部件的具体要求。
附录A列出了本标准所指部件应该符合的一系列标准清单。
2.1.2如果某个部件属于如下情况,可以不符合本标准的某些特定要求:
a).本标准中所列的某些特点或特征是在该部件使用过程中确实是不必要的;
b).本标准的某些要求已本标准中的另一条要求所取代。
2.1.3每个部件应该符合与设计级别相对应的应用条件的要求。
2.1.4某些部件被认定是有结构缺陷或是性能不足的。
这类部件在使用中必须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使用温度不得超过某一温度,并且只能使用在与其本身(所认定的级别)相适应的特定的条件下。
2.2测量单位
2.2.1本标准要求中的测量结果后面写着一个与之等量的其他单位的结果。
后面的结果只是一个近似值,前面的结果是准确值。
2.3命名
2.3.1“制冷机”一词指的是所有商用制冷机或冷藏柜,或是适合于本标准规定要求的产品,不过,有另行说明除外。
2.4参考文献
2.4.1本标准所引用的文件或是编码,均应理解为采用当前最新版本的相应文件。
3.词汇
3.1为了准确清晰的表达本标准的内容,使用了如下定义。
3.2“附件”:
某一个可选的电气设备、或其他部件(如上层结构),它是为了利于制冷机安装或是对制冷机进行修改和实现附加功能的部件。
它可以在工厂里已经安装好,也可以由用户自己或是制冷机技术服务人员现场安装的。
3.3“饮料冷却器和冷却饮料分配盘”:
设计时考虑到专门用于饮料冷冻的结构。
分配器可以安装在远离饮料冷冻机的地方。
3.4“内置制冷机”:
计划永久固定在墙里或其他垂直立面结构里或柜子内的制冷机。
3.5“线路,电力”:
a)“高压电路”:
除具有低压电路所有特征外,电路中的电源电压不超过600V。
b)“低压电路”:
电路中的电源,若是交流电,电压不超过30V,或是峰值电压不超过42.4V;或是直流。
供电设备主要有初级电池、标准2级(全国电气规程,ANSI/NFPA70-1993,2级)变压器、或是变压器与固定电阻的组合(必须符合ANSI/NFPA70-1993变压器的所有要求)。
3.6“控制,除霜循环”:
专门用于调节除霜循环的控制单元。
3.7“控制,温度限制”:
专门用于防止超过温度的控制单元。
3.8“设计压力”:
设计时确定的制冷机最高工作压力。
3.9“食品服务推车”:
带轮的独立的制冷设备,可以有一个地方推到另一个地方,用于分发食品。
也可以具有加热食品功能或是热食品保温功能。
3.10“压力容器”:
带有冷冻剂的制冷系统的容器,不包括蒸发器(每一个分区储存冷冻剂的容积,不超过0.014米3)、蒸发管线(线圈)、压缩机、控制系统、headers输送泵、或管道。
3.11分体制冷机:
制冷机的冷凝单元远离制冷系统本身,用管道连接。
这类连接远处冷凝单元的制冷机必须符合机械冷冻机安全编号,ANSI/ASHRAE15-1989(机械制冷机安全规程,ANSI/ASHRAE15-1989)有关要求。
3.12“分区制冷机”:
独立的分区,一般具有独立的蒸发器,可以在现场设备安装时与制冷机组合在一起,也可以是独立的自带制冷系统的制冷机。
3.13“自带制冷系统的制冷机”:
制造工厂已经组装并且完成检验的,系统所属部件永久组合在一起的制冷机。
3.14“汽水单元”:
专门用于储藏和分配冷冻甜食或饮料的制冷机或类似设备。
3.15“上层建筑”:
专指永久安装在制冷机内部顶端的独立的电气器件,如照明灯。
上层建筑可以在工厂里已经安装好,也可以运输到客户手中由用户自己或是制冷机技术服务人员现场安装的。
3.16“最终强度”:
含冷冻剂的部件在不破裂的前提下,所能承受的最高张力。
3.17“独立制冷机”:
制造工厂已经组装并且完成检验的制冷机。
允许个别部件可以单独运输到客户手中,但使用时与制冷机组合在一起使用。
4.安装和操作说明
4.1制冷机应该带有与之一致的操作和安装说明书。
说明书应该包括制造厂认为制冷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所必需的指导与信息。
4.2制造商应为每一台制冷机提供一份安装和操作说明书,或是等同信息,同时应带有用于制冷机检验与研究所需的样品。
这些说明书是用于制冷机检查和检验目的的。
因此,如果是提供大概的说明或是信息或是仅仅为了检验所用的信息,则不一定必须有印刷本说明书。
4.3应该与制冷机一起提供两条电源线,及如下信息:
a)说明书应该明确说明,两个电源线只有在如下情况下使用,如制冷机的移动、检验或是修理。
同时必须小心防止拔出电源线。
b)如果配置的两个电源线接头不同,说明书应该明确说明这些电源线的使用方法(表明级别)。
如果涉及到独立的分支电路,说明书必须明确说明那类独立的分支电路可用于为制冷机供电,并且说明如何安装(安装步骤)。
4.3条款是在1995.11.27的修改中增加的内容。
构造
5.概述
5.1用于支撑和固定电器部件的铁制设备部件应该利用金属的或是非金属的涂层技术(如电镀或是刷漆)进行防锈处理。
例外情况:
这个要求不适应于某些部件,如垫圈、螺丝、螺栓、或类似的部件。
这类未经保护的部件的腐蚀与否并不影响制冷机对本标准的要求的符合程度。
5.2暴露在外的石棉制品不得用于处理风的部件、或是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储藏格)。
两个部件之间所夹的的石棉垫卷也属于石棉外露例证。
5.3如果某个上层建筑属于选择配件,则应该分别在两种情况(有这个备件和无这个备件)下检验制冷机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5.4如果打算把上层建筑独立运输到在现场安装,则该上层建筑应该满足附件的有关要求,详见7.1—7.5节。
5.5除非有其他的逃生方法,否则,允许人进入的冷库冷冻室的门,具有闭门机制应确保里边的人向外用力,可以将门推开,或者是其他的开门机制。
如果是用钥匙的门锁,则应该保证在里面可以打开锁(不用钥匙)。
详见“门销打开检验,69节。
”
5.6当冷库设备安装好可以运行后,冷冻室的门的内部开锁装置必须同时可以使用,应确保当制冷机门打开后,无论在冷库内的任何位置,都能很容易找到出口。
5.7所有的开锁装置不得是电动的。
5.8门的开锁装置的结构应确保即使受到可能的饮料撒出、或是安装制冷机制造厂建议的清洗方法对制冷机进行清洁时的清洁用水、除霜以及冷凝水的影响,该开锁装置也完全符合本标准中对开门装置所列出的检验要求。
详见“第69部分,门扣松开测试。
”
6.组装
6.1概述
6.1.1对于独立制冷机,如果分为几个组成部分,则这些分开的组成部分,必须组装在一起使用,本标准的要求适用于配合在一起的结构。
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连接必须与工厂组合出来的结果一致。
6.1.2如果是推拉型的冷凝器结构,则组装后,应该确保冷凝器可以自由拉出推进,不得:
a)造成冷凝管拧在一起,或是对冷凝管造成损伤;
b)不得挤压、擦伤或是把电源线拉得过紧。
6.1.3制冷机可以这样组装,便于罐或是容器的拿出拿进、更换或是补充产品等类似行动。
不过注意,这些行动不得对电气部件、电线或是内有冷冻剂的部件造成伤害。
6.1.4如果冷库设计时计划存放二氧化碳钢瓶或类似物品,则应该有固定二氧化碳钢瓶的设施(防倒和防滚动)。
6.1.5如果制冷机同时具有加热食品的功能,则制冷机的加热部分应该符合UL197,商用炊具标准,包括表面温度限制。
6.2压力产品系统
6.2.1压力调节器或减压阀应该符合2.1.1节的规定或是检验是否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6.2.2冷库的压力系统应该安装有减压阀。
减压阀与带压部分的其它部分之间不得另有其他的截至阀。
详见64.2.2节。
例外情况:
如下条件下可以没有减压阀:
a)如果系统只是由软管、管道或是两者组成的,带有或是没有分支阀;
b)系统的强度要求符合64.2.2的规定;
c)冷库有标示说明符合79.4.7的规定。
6.3机械保护
6.3.1如果冷库的储藏室属于箱式,供人出入的门如果是水平铰链(合页)的,如果不慎关闭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则该门应该
a)具有反重力(平衡重物);
b)弹簧开门;
c)具有保持门始终打开状态的自动装置。
如果自动开门的弹簧或销子,有可能对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应该把他们包起来。
6.3.2如果是抽屉类的食物储存间,比如抽屉或是架子,则应该有防止自动滑出的设施,以防无意间自动滑出。
详见第67部分,部件固定测试。
6.3.3在制冷机的设计安装中(第4部分安装与操作),制冷机的开口的结构和位置,应该考虑到尽可能的减少因无意间碰到运动物体(如风扇叶、吹风机叶片、轴承、皮带等)和超过规定温度的高温表面(具体温度规定见表40.1中的D项中的2,3小项)对人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小开口的尺寸一般不超过3英寸(76.2毫米)。
在评价开口,应该移开所有的保护部件如盖、板、窗格等。
只有如下情况属于例外:
a)需要工具才能卸下来;
b)打开之后,由于有防止运转的连锁功能存在,设备无法运行。
例外情况:
如果由于有固定件(如挡板、水管、冷冻管或排水管等)存在,使人不可能碰到运动物体(如风扇叶、吹风机叶片、轴承、皮带等)和超过规定温度的高温表面,则开口可以大于3英寸。
6.3.4如果有安全提示符合79.3.6节的要求(表明保护设施被移开或是高温部分),则用作保护装置的盖子、窗格、板等物,可以设计为不使用工具就可以移开的方式。
尽管如此,但也必须具有如下条件之一,
a)保护装置的区域属于人不易接近的地方或是在制冷设备运行时人不得接近的地区;
b)保护装置的大小不小于2平方英尺(0.81米2),是要靠自身重量、沟渠或其他类似方法固定在一定位置的,如果不是有关人员或维修人员有意移它是不可能自动移开的,在产品的维护中也不用移开它;
c)保护装置,如果不是有关人员有意移它是不可能自动移开的,在产品的补充中也不移开他。
保护装置是通过固定装置或是固定装置和铰链(合页)、杆或类似设施结合起来固定的。
缺少这些装置(如固定装置、铰链、杆)中的任何一件,均不会使得运动设备或高温表面暴露出来。
6.3.5第6.3.4节所提到的各种固定设施,可以手动操作(如拉、推、旋转等)将他们打开。
磁性的爪或是靠摩擦力的固定方式是不能采用的。
固定方式的另一半装置(配合部分),应该是金属的。
6.3.6分区制冷机的部件,比如端挡板,如果属于如下类型,则在评价制冷机是否如果符合6.3.3和8.4.1各节的要求时,他们应该就位(放在设计的位置)。
a)用于隔离各区;
b)这些部件是固定的,使用工具才能卸下来。
6.3.7电机、滑轮、轴承、皮带、风扇叶片等的转动部分,如果有可能对人造成伤害,必须有保护设施,确保任何开口的尺寸不大于6.3.8,6.3.9,除6.3.4所的规定的特例外,每一种保护装置均应固定好,不易移开,必须使用工具才能卸开。
与制冷机工作状态有连锁的保护装置(必须就位)除外。
6.3.8风扇叶的保护装置(风扇罩)上的小孔不得超过1英寸(25.4毫米)。
必须具有保护装置,以确保如图6.1所示的棒从孔中插入的话(用力2.5磅,即11.1牛),不会碰到风扇叶片。
例外情况:
当风扇叶片的重力(w,磅)、半径(r,英寸)和转速(n,转/分钟)之间存在如下关系时,如图6.1所示的棒,可能会碰到风扇叶片的尾部:
K=6*10-10*(w*r2*n2)<100
图6.1风机叶片探杆
图6.1于1998年4月27日增加
6.3.9如果风扇叶片的保护罩上的小开口等于或大于25.4毫米,则该风扇和或是其类似他运动部件,均应该有保护装置,以便开口与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符合表6.1中的要求。
不过,无论如何,不得有超过3英寸(76.2毫米)的开口。
如果开口的尺寸处于表中两个数据之间的话,开口到运动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利用外推法求出的距离(见表中右侧一列数据)。
开口的尺寸大小是用2.5磅(11.1N牛顿)的力将尖状测量棒从孔中插入时得到的最大的半圆
型。
表6.1开口的间隙
开口的小尺寸a,d
开口道运动部件之间的最小距离c
英寸
(毫米)
英寸
(毫米)
1/4
6.4
3/8
9.5
3/8
9.5
1-1/4
31.8
1/2
12.7
2
50.8
3/4
19.1
3-5/8
92.1
1
25.4
5-1/4
133.4
1-1/2
38.1
8-3/8
212.7
2
50.8
11-5/8
295.3
>2b
>50.8
30
762.0
a)开口小于1/4英寸(6.4毫米)时,不需要考虑;
b)不得大于3英寸(76.2毫米),见6.3.9节;
c)同样适应于高温部件,详见6.3.11和6.3.12两节;
d)如果风机叶罩的小开口尺寸小于1英寸,详见6.3.8节。
6.3.10如果属于如下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则决定是否符合6.3.7-6.3.9各节中的要求是,可以不考虑运动部件:
a)由于有象挡板这样的固定件的位置所阻(空间限制),如果不是有意,不大可能进入小孔碰到运动部分;
b)由于设计电路中的连锁装置,当该设备的保护罩打开之后,该部件停止运转。
6.3.11在按照40-43节内容进行检验时,对于温度超过表40.1中D项中的2,3小项所列数据的表面必须有保护装置。
参考6.3.7-6.3.10节内容。
例外情况:
这项要求,不适合于安装在设备保护壳内的压缩机、冷凝器、冷冻剂管(要接近这些设备是否需要拆开他们的保护设施,如盖、板、窗格等时,拆开是否需要工具,均不重要)和安装在保护壳外的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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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商用 制冷机 冷藏柜 UL471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