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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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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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
篇一:
连锁店加盟合同
加盟店合同
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乙方(加盟商):
(以下简称:
乙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内贸易部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加盟,就有关加盟商特许加盟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并拟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品牌——
2、加盟店——
3、加盟权利金——乙方为甲方加盟商,因此获得甲方所授予经营管理行销与必要技术,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授权契约书,并于签约时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额。
4、品牌保证金——为确保乙方日后诚信履约,需缴纳于甲方之品牌保证金,日后除甲方依约办理外,于合同届满、解除,乙方无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无息返还,如乙方有违约,或造成甲方之损害时,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合约期限
加盟商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一年,加盟期满,乙方在原加盟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乙方务必于一年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申请签定加盟续约合同,本合同可依约延长一年,品牌保证金转至新合同中。
第三条门店地址
加盟店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第四条特许加盟收费内容及细则
1、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为了推动品牌的推广及快速发展,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另:
乙方如欲再开新店,也无需在向甲方缴纳加盟费。
2、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需缴纳甲方品牌保证金万元/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相关品牌保证金事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可直接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商圈规划、门市设备及装潢规范
1、乙方加盟店必须悬挂招牌,若擅自更改内容、颜色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软盘)
2、甲方可免费为乙方评估开店位臵,免费为乙方店内装潢进行设计,若乙方需要。
甲方可提供标准作业规划,及代请施工队,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决定开店位臵,但须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商品价格等规定
1、加盟商必须纳入我司的连网管理系统。
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10%的产品自由采购权。
2、委托甲方统一采购商品,以联合采购进货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品价格高于乙方采购之价格,乙方可介绍厂商给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让利于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个别加盟店销售,则可自行采购,但需向甲方申报备案,以服务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发挥集体团队的力量。
3、针对甲方公布的商品目录及促销商品进行订货及定价销售,零售价可在会员价和正常价之间浮动。
如乙方任意削价出售,而扰乱整个加盟系统的正常销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实行款到发货结算。
乙方收到商品后,应当即检验商品数量和质量,如有残、次之商品,可作退货处理。
在辅导期三个月内,甲方接受无残、次的商品退货或换货。
辅导期结束后,甲方有选择地接受乙方的退货,但必须保证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用品一个季度内退换,童装20天内退换,童装必需整手),对甲方同意试销的商品仍可在试销期结束后退给甲方。
第七条商品营业
1、应以独立法人之工商登记及本合同相关的营业项目,以取得合法的从事营业行为,并于开业前检附相关文件给甲方;乙方所营业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内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始得正式营业。
2、应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及营业形态对外经营,乙方不得任意变更。
3、必须独立承担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有关行政处罚费用。
第八条保密
1、乙方就合同内容的业务数据、商品价目、操作规程、技术、知识等任何类似文件和数据均作为商业机密,负保密之责任,非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
第九条促销、广告、执行及费用
1、双方同意的整体促销及广告计划均委托甲方统筹办理。
2、如需自行进行促销广告活动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广告所产生的费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参与者共同承担。
一家店无力在媒体上(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广告,加盟共同参与可降低成本,增加广告力度。
第十条教育训练计划、执行、费用
1、应于经营加盟店开业前,依甲方安排对加盟店店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
2、甲方派辅导人员赴加盟店实地培训,乙方应负担辅导人员的车资、餐费、住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续约
合同期满六十日之前,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约。
乙方若无违反所有合同内容,则甲方须同意订定续约合同。
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权利,但以不增加费用为原则。
如市场变化等原因需增加费用时,需经双方协商。
如果合同期满时仍有未订定新合同,甲方将终止授权业务。
第十二条违约、违法、损害、赔偿
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时,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2、乙方应明确告之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致使甲方受损害时,甲方将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3、乙方应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规范和服务公约(附)
第十三条加盟店迁移、转让、退出
1、店租约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须迁移时,乙方必须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办理相关迁移事宜,迁移店位臵须报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开店,以免造成商圈重复。
乙方如未依约通知甲方导致影响乙方权益时,概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转让,同时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加盟店转让给受让人时,甲方将收取转让加盟金10%作为业务辅导费用。
转让期只能为原加盟合同的剩余时间,续约应另签合同。
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同时与甲方结清货款和品牌保证金,加盟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责任承担
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违法、逃税、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依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不另行催告,经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合同。
1、自然终止:
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协议续约的,加盟商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归还相关文本、加盟手册及内部资料。
加盟商在合同期内无违约现象的,甲方将品牌保证金100%退还给加盟商。
2、擅自将加盟合同受权书转让第三人时,或未经甲方许可授权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开店、或停止营业、或未依甲方规定使用企业识别系统(cis)、制作物、或违反竞业禁止之约定、或保密义务时。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为时。
4、违反法律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重大形象商誉之行为时。
5、乙方或其负责人逃避、失踪、限制行为能力或财产上发生困难,导致票据拒绝往来,破产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财产,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机关为停止营业、营业之处分时。
6、其它违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项,经限期(30日)催告补正而未补正时,乙方依前项约定终止合同时,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规定时,则选择没收品牌保证金,取消加盟商资格,作为惩罚性违约金。
如另有损害时须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六条不可抗拒
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第十七条其它事项合同附件
1、同书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俗、诚信原则公平解决。
2、同书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附件手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管辖。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可诉请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辖
双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于安溪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公章)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篇二:
连锁加盟合同加盟协议
很实用加盟连锁合同
甲方(加盟总部):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加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双赢原则,就乙方成为完全国际集团美美蓉蓉馆加盟连锁店一事,经充分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加盟店的授权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加盟连锁店,同意乙方使用美美蓉蓉馆及圣湖黑泥品牌的商标、标识等形象标志。
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经营的合作者,双方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
加盟店的资料
1、加盟店地址:
邮编:
2、加盟店电话:
传真:
手机:
3、加盟店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系人:
第三条:
加盟期限:
1、合约有效期不得低于一年。
2、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约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且乙方有优先签约权。
第四条:
授权的使用方法和使用范围
1、使用方法:
1)、乙方只能按甲方给予的权利为基础开展业务。
2)、乙方无权代表甲方签订其它加盟合同。
2、使用范围:
乙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
1)、不得损害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
2)、除甲方有特别授权外,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授甲方经营模式、
管理方法及技术资料。
3)、不得帮助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第五条:
加盟资格的获取
1、甲乙双方签约后,乙方需一次性向甲方账户汇入加盟款万元人民币;或先交纳20%的定金人民币元作为签约保证,余款元须在一周内补齐,全款到甲方帐户后合同方生效。
甲方按5折给以配备加盟产品及相应的赠送品(见附件二)。
2、乙方扩大经营如需开设新的加盟店,需经申请,报甲方同意后可获认可。
第六条:
加盟优惠、奖励
1、成为加盟店后,再次进货可享受如下优惠:
?
一次性进货5000元以上,可享受3.5折优惠;
?
一次性进货4000元以上,可享受4折优惠;
?
一次性进货3000元以上,可享受4.5折优惠;
?
一次性进货3000元以下,可享受5折优惠;
2、加盟店在半年内累计再进货达到30000元,回赠10%货物返利,用于支持加盟店开业三个月内以推广乙方加盟店业务为目的的宣传费用。
3、凡加盟店者均享有全国代理招商资格,可另获得招商奖及提成奖。
1)、为公司招商一家加盟店,公司奖励你该加盟店首批进货额5%的提成。
并可永久享受该店以后再进货额20%的提成。
2)、为公司招商两家以上加盟店(含两家),公司除奖励你每新增新店首批进货额5%的提成外,同样永久享受这些店以后进货额20%的提成。
并另可永久享受这两家店直接招商成功所有店以后进货额10%的提成。
4、所有进货额将在公司网站的加盟会员区内公布,以确保提成能正确与及时发
放。
第七条:
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乙方能顺利经营,在开业前由乙方提供1—2名人员在甲方的旗舰店学习,学习时间为7天,学习期间往返旅费由乙方承担,其余食宿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甲方必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
2、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应尽一切可能按要求派员参加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甲方不承担学习人员的往返旅费。
3、如乙方因特殊情况不能派人员前来甲方培训的,而开业又需要甲方指导的,则可申请甲方指派人员前往指导,甲方人员到达乙方后,乙方须解决甲方人员的食宿安排,并积极配合甲方人员开展工作。
第八条:
商品配置
1、甲方在确定乙方加盟美美蓉蓉馆连锁体系后,收到乙方货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发运产品货品,全套美容院配赠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则在7—10个工作日内发运。
2、乙方在加盟合同签订后首批款的订购商品可根据乙方实际情况自由选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订货清单进行发货。
3、乙方所购产品,按甲方建议另价格零售。
乙方再次向甲方定购,须在订单上准确填写产品编号、名称、数量传真到甲方物流部门确认,价格按再进货的数量进行相应折扣结算(见第六条第1款),货款到达甲方帐户后,甲方3天内发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4、首次进货乙方收到的产品除有质量问题外,概不退货。
如有换货意向请在首次进货日算起六个月内按产品首次进货额的30%比例调换,以满足对产品实际的需求。
第二次以后所有进货,七天内乙方认为不合适可退换,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二次以后所有进货,在六个月以内换货比例仍按30%计。
七天至三个月内,如果实属无法销售,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第二次以后进货额20%的退货优惠。
对所有退换货甲方在收到货后检查产品无缺损,无使用过的情况下,并与乙方在数量金额上核对无误后三天内换货或退款。
对乙方所收到的货,非甲方责任引起的货物破损、变质等问题,除第三者外,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产品质量发生的一切问题依《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营业义务
1、乙方加盟后须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甲方将不定期的进行各种形式产品终端促销活动,乙方须积极配合活动。
2、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店营业成绩。
3、乙方加盟期间经营不善或长期不进甲方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给以乙方相应指导,如乙方因甲方的原因而导致经营不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相应的整改。
第十条:
守密义务
1、除非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
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甲方按本合同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3、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前项秘密。
4、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手册和其他文件知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出借给乙方,乙方必须负责保存,合同终止后即刻归还甲方。
第十一条:
纠纷报告义务
1、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争执或其他纠纷,须及时报告甲方。
2、如乙方营运中发生诉讼,甲方以维护公司事业为目的,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至法院,或采取其他措施,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
1、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乙方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乙方终止和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乙方没有忠实地实施甲方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决定书等文件不真实。
3)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乙方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受到司法、工商部门的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破产、审查、特别清产核资等处分,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乙方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债权者开始接管乙方资产、对债务进行全面管理和整顿。
3)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经营权。
4)乙方损害了甲方、其他加盟美容院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加盟美容院的业务。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以书面形式敦促甲方履行规定的义务。
如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规定义务,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
4、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事由,乙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1)甲方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2)甲方退出特许加盟经营事业者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
4)法令、政令规定甲方终止特许加盟事业。
5、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
第十三条:
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只要乙方和甲方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
2、乙方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解约,并付清了由甲方代行负担的一切债务。
3、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的各种营业象征。
4、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当事者双方必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十四条:
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制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协商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地:
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129弄1号嘉发大厦a幢7楼d室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1081016810
税务登记号:
310109630377224
甲方(盖章):
乙方: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篇三:
特许加盟合同范本
专卖店加盟合同
合约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第一部分序言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加盟连锁店,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建筑物(首层)特许开设“××××”专卖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遵从附件1所列产品、服务)。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a)使用“××××”名称和商标的权利;(b)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c)在经过核准建筑物内经营“××××”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产品详见附件1)的权利;
第4条授权范围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省市区/县/镇作为“××××”专卖加盟连锁店(以下称该店)。
4.1受许人未经特许人事前和书面许可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建筑物,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授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若因租约终止或其它因素致该店无法继续营运,受许人应于该店终止营业前一个月向特许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特许人同意后注销该店,撤除一切与“××××”相关的标识、装潢;受许人另觅特许人认可的地点,按特许人标准装修,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营运。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
第二部经营与管理
第六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于签约后的90日内受许人必须对该店完成店铺装修并开业,如受许人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完成相关工作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并因此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由受许人负责承担。
6.1店面设计
特许人提供标准设计图纸一套(见附件3),受许人根据此设计图纸实际的原则进行店面规划,受许人不得变更加盟店的设计装修风格。
如受许人不能自行规划店面,特许人可以单独为受许人设计图纸,每次设计收取设计费现金人民币元整。
(如需到现场,实际产生差旅费由受许人承担)
6.2店面装修
该店在装修和建设物装饰以及产品(服务)的展示方面须严格遵守本合同附件4所列特许人所规定的条件、标准执行,门店装修和建设物装饰所使用的物料必须由特许人提供或按特许人提供的标准购买。
新门店装修与建筑物装饰完毕,必须由特许人或特许人委托人对门店进行验收,若发现门店装修、装饰不符合特许人要求的,必须修改或重新装修该门店,其费用由受许人及其指定的装饰公司负担。
在未经特许人书面验收合格前,该店不得开业,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受许人承担。
受许人装修上述门店,凡涉及名称与商标的所有标示、装潢须从特许人处统一采购(包括招牌、凉茶销售柜台、展示架、宣传栏等,详见附件2)但费用由受许人承担。
6.3店内设备
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配备传真机、冰柜、收银机等设备(详见附件2),且受许人须根据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统一向特许人订购(费用由受许人承担),由特许人统一配送。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经营需要,受许人必须按特许人要求增添、更换、升级设备,费用由受许人负担。
6.4其他
特许人在公司发展的工程中,设计店面图纸更新、新增物品、设备等项目时,受许人必须严格按特许人的要求调整,按标准执行。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为了尊重客户和商标的形象,受许人应当:
7.1店铺形象
受许人必须按照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维护店面的形象,保养设备,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如果在特许人合理的评价下,店面的装潢和清洁程度,包括它的设备等未达到“××××专卖店”形象要求的标准,特许人及其指定执行者会通知受许人进行改善。
如果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书面通知天内仍没有对要求改善之事项(店内的清洁、维护、修复或更换)做出完全调整的,特许人将记录在案,并有权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如受许人一年内累积次对不符合特许人标准的店面改善不力或拒绝改善的,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受许人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2授权的产品和服务
7.2.1不影响本合同第15条规定,不得出售本合同第1条所述产品(服务)之外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凉茶商品及其他饮料等,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特许人视为受许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及特许使用费作为受许人违约金不予返还,并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7.3服务的标准
7.3.1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所穿的制服以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营业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h.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
i.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j.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或国家性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k.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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