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发区政策要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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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发区政策要点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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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开发区政策要点汇编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政策要点汇编
政策文件1:
关于下发促进杭州市外经贸发展
若干扶持政策通知
发文号:
杭外经贸中财[2008]394号,杭财企[2008]605号
发文单位: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08-6-30
政策要点:
一、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
1、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对外贸出口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研发掌握核心技术、主要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对改造传统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具有积极作用的出口创新项目,经申请列入“杭州市出口创新项目计划”并验收合格的,给予每个项目实际总投资额1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积极培育出口创新基地和争创出口创新示范区。
支持各地争创出口创新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区、县(市)特色块状经济争创出口创新示范区,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出口创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3、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公共平台和研发机构。
对外贸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信息和需求,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而建立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公共平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4号)的规定,以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总投入的20-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外贸企业创建研发机构并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规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支持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加强服务贸易基础性的工作。
加强服务贸易基础性工作,建立我市服务贸易协作、促进、统计工作机制。
2、积极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扩大离岸外包业务,对出口规模和增长幅度名列前10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3、加大对软件创新扶持力度,支持发展我市企业开展自主基础核心软件和支撑软件的出口。
服务外包企业出口软件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出口软件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上述资助和奖励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6号)的规定执行。
三、支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提高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
对具有较大规模的加工贸易企业向研发设计、高附加值产品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延伸,提高加工贸易出口增值率的名列前10位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2、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增幅不低于全市加工贸易平均增幅,进出口规模大、增长比例高、对地方经济和财政贡献大、转型升级快(高科技产品出口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前5位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对名列第6-10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
上述两款,不重复奖励。
四、实施扶优扶强措施,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发展
1、积极开展争创“双百”活动。
对认定为杭州市百强外经贸企业和百佳创新型外经贸企业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对名列“双百”各前10位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
2、引导企业加快调整出口商品结构。
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软件、农产品、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出口增幅不低于全市平均增幅且出口规模列前5位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名列第6-10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上述项目出口有交叉的,从高享受一项。
3、鼓励做大一般贸易规模。
对一般贸易规模大、对地方经济、财政贡献大的前5位出口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名列第6-10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的奖励。
上述2-3款不重复奖励。
4、支持和鼓励大企业、大集团“走出去”。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建立国际营销网络;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境外研发;鼓励企业赴国外进行资源开发;推动和引导企业积极创办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发展对外承包工程;鼓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等,具体按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走出去”战略财政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杭外经贸外经[2008]180号)执行。
五、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1、支持出口企业境外注册商标。
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费及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逐国(地区)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资助;按马德里协定注册手续办理多国(地区)注册,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资助。
2、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认证。
出口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生态纺织品绿色认证、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对每类认证费用和相关费用给予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7万元。
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注册商标的,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资助,开展上述各项认证的,认证费、检验检测实行全额补贴。
3、实施出口品牌战略。
对被认定为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对出口名牌企业参加省、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指定的特装费用补贴50%。
对开展出口名牌整体宣传的给予一定的资助。
六、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加大开拓市场力度
1、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
鼓励市级各类企业赴境外参展,开拓新兴市场。
对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或认定的境外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不含境外热点展览,参照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下同)的出口企业,给予每个摊位费,展品回运费50%的补贴;对开拓美国、欧盟、日本等以外新兴市场,展示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和评为杭州市以上出口品牌的企业的摊位费用支出再增加20%的补贴;对已申请并取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补足其50%摊位费。
市政府批准或组织的境外展销会所需的整体广告宣传、公共布展、集中运输等公共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2、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
对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为主的企业和被认定为杭州出口名牌的企业,其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保费支出,给予30%的补贴;对其它企业出口到C、D、E类地区的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20%的补贴。
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交易会(展销会)。
对企业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在国内举办的重大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华交会、消博会等)的广告宣传、公共布展等公共经费和部分摊位费用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七、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支持、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建立、整合和提升为企业服务的网上进出口商品交易平台、品牌商品公共宣传推介、商品咨询渠道、支持、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建设。
2、加强外贸宣传力度。
围绕做优外贸、转变方式,进行专题宣传、重大政策发布、外贸信息预警等,大力营造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外经贸业务发展。
3、支持培育和吸引各类人才,提高外经贸人才竞争力。
对本市各级外经贸机构、各类进出口企业参加由市统一组织或认定的涉及外贸业务和外贸财会人员管理等培训,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对引进外经贸人才给予资金支持。
八、加强公平贸易各项工作
1、支持企业参加应诉。
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一保”和贸易投资壁垒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和组织单位,分别给予3-5万元的奖励或资助经费。
2、完善公平贸易工作机制。
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安排公平贸易工作经费,用于全市组织应诉、抗辩、交涉,公平贸易预警和培训等活动;充分发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四体联动”机制的作用。
3、实行“杭州市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考核奖励制度。
对每个示范点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资助;对通过省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一次性给予每个示范点1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考核合格的“对外贸易预警机制示范点”,一次性给予每个示范点5万元奖励。
九、扶持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进口贸易
1、对新开展进口业务且一般贸易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的奖励。
2、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及资源性产品,进口额有增长且进口规模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各类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5万元奖励,其中到境外开发并进口资源的外经企业,再给予50%的奖励。
上述内容不重复奖励。
3、着力减少进口环节风险,支持企业投保进口信用保险,对各类企业投保进口信用保险费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资助。
十、支持企业用足用好金融,税收等各项政策
1、支持企业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鼓励外贸发展的各项资金,包括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轻纺产品贸易促进资金、优化机电和高新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进口资金贴息、纺织品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政策等。
2、支持和帮助企业开展融资业务。
对市级各类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为主的企业和被认定为杭州出口名牌的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对其利息支出补助50%,选择福费延方式融资的,对其贴现利息支出补助30%。
对A类加工贸易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手续的,对其保证金利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联系部门:
开发区招商局(投资促进科)
联系人:
陈薇电话:
86911493
政策文件2: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奖励政策
(2008年度)
发文号:
杭经开管发[2008]47号
发文单位: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实施时间:
2008-1-1
奖项设置及标准:
1、年度双“十佳”、优秀企业家称号:
授牌;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给予当年一次出国培训机会。
2、企业规模贡献奖:
一企一策
3、企业纳税贡献奖:
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4、工业投入奖:
(1)鼓励固定资产投资:
符合前置条件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6‰、7‰给予企业奖励。
(2)鼓励增资:
凡当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35万美元/亩以上,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以上条件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6‰给予企业奖励。
5、企业节能减排:
(1)对当年认定的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2)对2007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含)的企业、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3)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实现污染物减排,按照该环保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3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奖鼓励企业上市奖:
除享受工业投入奖以外,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7、安全生产奖:
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以上(含)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经营者3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照不重复原则奖励)
8、企业品牌与标准建设奖:
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约束条件:
(请务必重视!
)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取消任何奖励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2007年同期水平,其中2008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余庆锋、李易、沈建鹏、沙剑晨
电话:
86912087
政策文件3:
杭州市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
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
杭政办[2007]33号
发文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07-6-26
资助标准:
根据具体项目的技术含量、企业规模、节地挖潜、纳税等情况确定资助百分点。
1、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或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12%给予资助。
2、一般技术改造(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5%-7%给予资助。
3、市区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600万元。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李易电话:
86877951
政策文件4:
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
杭政办函[2008]353号
发文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
实施时间:
2008-9-18
资助标准:
1、对资助范围内的1、2、3类项目,其投资额在40万元以上、节约率达到5%以上的,根据项目的先进性程度和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资助:
一般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列入省、市重点节能工程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2%予以资助;属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已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效果特别显著的,按照投资额的15%予以资助。
单个项目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经考核达到循环经济示范标准的项目,给予5—20万元的奖励。
3、对按照《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企业,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
获得95分(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90分(含)—95分的项目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85分(含)—90分的项目给予2万元奖励。
4、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5、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助。
资助范围或实施对象:
1、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2、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4、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5、对完成电平衡测试、整改后取得明显节电效果的企业;
6、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7、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沈建鹏电话:
86877951
政策文件5:
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发文号:
杭经技术[2003]601号 杭质质[2003]341号杭财企一[2003]1092号
发文单位:
市经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03-12-30
资助标准:
1、国家项目,地方配套额度与省配套额度相等;省级项目地方匹配额度为省资助标准的50%。
2、技术中心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和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资助额度为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5%,其中:
技术中心项目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3、企业技术创新重大应用课题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
资金用途:
1、新认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市级投入的资助。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配套资助。
3、“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重点新产品项目”和“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中市级项目的配套资助。
4、“杭州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中验收合格项目实际投入的资助。
5、市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实际投入(指企业针对技术进步、重大装备研制、生产工艺改进和质量水平提高、质量赶超所购置的关键设备及检测仪器的支出)的资助。
奖励标准:
1、“技术中心项目”奖励:
一等奖5万元(在考核评价为“优秀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二等奖3万元(在考核为“合格技术中心”的企业中择优给予奖励)。
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技术创新(技术质量措施)项目”奖励;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具有资助知识产权、对产品质量水平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的且能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奖励。
奖励对象:
1、具有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
2、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内的项目并已完成验收的企业。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沈建鹏电话:
86877951
政策文件6:
工业企业新产品认定、
统计核算及考核奖励规定
发文号:
杭统[2006]61号,杭经技术[2006]322号,
杭科高[2006]177号,杭财企一[2006]870号
发文单位:
市统计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实施时间:
2006-9-15
政策文件7:
杭州市优秀新产品、
新技术奖评选办法(试行)
发文号:
杭经科[2001]623号杭科成[2001]152号杭财企一[2001]644号
发文单位:
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实施时间:
2006-8-1
(政策文件6与7)资助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的认定,由科技部年批准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颁发“国家新产品证书”。
2、对申报为省级新产品并经确认的项目,由市财政按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属企业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由市财政按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获得杭州市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评审的,颁发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励证书;获一等奖项目,发给奖金8000元;获二等奖项目发给奖金5000元;获三等奖项目发给奖金3000元。
资助范围或实施对象:
1、国家级新产品的认定;
2、省级新产品的认定;
3、省级以下(含企业级)新产品的认定;
4、杭州市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奖的认定;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沈建鹏电话:
86877951
政策文件8:
关于鼓励企业建立
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发文号:
杭政办函〔2006〕25号
发文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实施时间:
2006-9-1
资助标准:
1、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资助范围或实施对象:
1、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
2、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
5、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
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7、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注:
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公司法》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沈建鹏电话:
86877951
政策文件9:
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号:
杭政办[2004]15号
发文单位:
市计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04-8-12
相关政策: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
资助与奖励标准:
1、杭州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为:
不含基本建设的项目为实际总投资的4%,含基本建设的项目为实际总投资的2%。
该资助范围不包括与省财政直接结算的区、县(市)。
2、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已享受省级资助额的,应在抵冲后实行差额资助。
资助项目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的要求。
2、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的,予以优先考虑。
3、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4、项目实施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实施单位每年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
6、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概算)的30%以上。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章陈凌电话:
86910515
政策文件10:
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
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发文号:
杭经技术[2003]271号杭财企一[2003]434号
发文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实施时间:
2003-6-16
政策文件11:
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
应用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
杭经技术[2003]272号
发文单位:
市经委实施时间:
2003-6-18
(政策文件10与11)资助标准:
1、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资金按企业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12%给予资助。
2、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财政资助。
3、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
联系部门:
开发区经发局(投资与工业经济科)
联系人:
沙剑晨电话:
86912087
政策文件12: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号:
杭政[2007]8号
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实施时间:
2007-7-9
优惠政策:
1、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
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
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
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2、来杭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其用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4、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及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5、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
进入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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