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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模板
设备
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合同目录
第一条合同叙述
第二条提供服务的范围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价格
第四条付款条件
第五条履约日程表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第七条装运通知和保险
第八条装运单据
第九条开箱检验
第十条安装
第十一条测试与验收
第十二条培训和督导
第十三条保修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侵权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税金
第二十一条其他
第一条合同叙述
1.1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
买方:
卖方:
1.2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售卖本合同附件中详述的硬件、软件、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合同设备”)。
1.3合同的生效
买卖双方同意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生效。
1.4责任和转让
1.4.1双方应享有和承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1.4.2合同双方均不得在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
1.5合同一式份。
买方执2份,卖方执份。
1.6合同设备的生产厂商为公司。
1.7双方之间信函应由中文书写,通信地址如下:
买方:
卖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所有信函应通过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当一方要求对上述信函进行确认时,另一方应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应通过挂号信邮寄。
1.9卖方同意,如果在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以及其他文件中做出的承诺不一致的,以买方所选择的对买方最有利的承诺为准。
第二条提供服务范围和技术规范
2.1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也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及服务。
2.2卖方承担提供合同设备的责任。
卖方负责在发货和工程进度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和指导合同设备的安装、测试、调试和移交。
2.3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在合同中将有详述。
2.4本合同所有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5本合同所涉及的合同设备应与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所有要求相一致。
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有责任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连接,安装,指导和测试。
2.6有关合同设备各部分的条款、条件、规格和其他应用信息与合同中一致,。
2.7所有有关本合同条款、条件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在各方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条件下,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
这些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8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意指本文本的所有条款,所有附件和所有由各方授权代表签订的修改,补充和变更文件。
卖方保证,如果在合同正文与附件等文件中做出的承诺不一致的,以对买方最有利的为准。
“合同设备”意指本合同附件中详述的硬件设备、软件设备、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设备规范”意指合同中规定的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数。
“系统”意指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条件,由卖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软件及其相关部件,并被作为一个整体安装而成的。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条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卖方提供合同设备及相关服务至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总计_______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3.2本合同明细价格表详见附件。
本合同中之软、硬设备均以人民币标价。
3.3卖方同意将系统由卖方工厂运达买方指定的安装地点,并负责安排保险。
由此发生的运输和保险费用,由卖方支付(已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3.4第3.1条中表明的价格是不可擅自变更的。
任何有关合同设备价格的修改,都必须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共同签订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付款条件
4.1卖方的银行名称和帐号以合同为准。
如卖方改变了其银行名称和帐号,应在付款到期日期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卖方如不能即时告知买方其正确的银行信息,则需承担由于支付延误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买方和卖方自行承担各自的资金拨转费用。
4.2货款支付
A、买方或买方指定收货人在指定地点收到合同(包括本合同下所有硬件和系统软件)设备,并开箱检验设备无缺漏、损毁后天内,买方凭卖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额发票及合同设备开箱检验的单据将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元,(即RMB大写:
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B、设备到货安装调试结束并投入试运行后,买方与卖方对合同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初验证明书后30天内,卖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额发票及凭借初验证明,买方将合同总金额的30%即人民币元,(即RMB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C、合同双方正式签署终验证书30日内,卖方开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剩余款项全额发票及凭借终验证明,买方将合同总金额的40%即人民币元,(即RMB大写:
人民币)支付给卖方。
D、卖方也可应买方要求向买方一次开具涵盖合同金额的上述发票。
卖方银行:
银行帐号:
4.3本合同涉及的购买设备保修,均为无偿保修。
第五条履约日程表
5.1履约日程表中所有有关本合同的工作,包括装运、安装、初验和终验详见合同。
5.2任一方如需更改规定的履约日程表,发起方应在建议修改的工作发生前天通知他方。
在这种情况下,履约日程表应由双方协议做相应修改。
5.3由于卖方原因,不能如期执行履约日程表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
5.4由于买方原因,不能如期执行履约日程表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5.5对于由卖方原因引起的,履约日程的延误,买方有权根据第14条向卖方索赔。
5.6本合同的交货日期在:
年月日以前。
5.7本合同的初验与终验适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
第六条包装和标记
6.1卖方发运的整个系统应牢固地包装,使其适宜于长途内陆运输、多次操作和装卸。
卖方应根据系统各部分不同特点和要求,采取措施,使其防潮,防雨,防冻,防锈。
确保系统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能安全无损地到达安装地点。
6.2包装箱或一捆内每一附件,应由卖方作出标记,注明合同号、设备号、附属的主设备名。
该附件名及其在安装图上的位置号。
备件和工具上应标明“备件”或“工具”。
6.3卖方应在适宜的位置,以两种实用、醒目的方式,用中文印刷体书写以下内容:
合同号、装运标记、收货人、目的地、设备号、毛重和净重、尺寸(长×宽×高)、设备名、安装地。
6.4根据系统的特点和对运输装卸的不同要求,所有包装物上以醒目的方式用中文和其他国际通用的标记注明,“小心轻放”、“向上”、“防潮”等。
6.5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一份已交付设备的包装单和质量合格证,三份设备系统测试运行的测试报告,三份系统包装前的组装和安装图。
每批货的包装箱内外,应分别附装一份完整的装箱清单,此清单必须列明包装箱内每一部件的名称、数量及编号。
6.6卖方对在合理运输和仓储条件下,由于不当包装产生的事故和防护措施不足或不当产生的锈蚀等应负责任。
卖方承担由于发货人的行为和疏漏产生的损失。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卖方在交货地点实际交付买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书时转移。
第七条装运通知和保险
7.1装运
根据本合同中有关说明,卖方应及时交货,以使卖方和买方有充分的时间按履约时间表组织系统安装。
装运根据合同确定。
卖方应限制装运批数为一批内履行并确保实现履约日程表。
7.2卖方应最迟于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电传方式,通知买方以下消息:
A.合同号、系统、数量、总毛重、总净重、发票、总数、提单份数和必须提前的说明。
B.为便于装卸和操作,对任何重量大于等于两吨的系统,应在其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并以适宜、通用的运输标记和图标,注明其重心和吊点。
另外,根据系统的特点和对装卸运输的不同要求,应在其包装上用中文以适宜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和图标,注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端向上”等。
C.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
7.3卖方应按装运货物总价的110%(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用由卖方偿付,受益人为买方。
第八条装运单据
8.1除第4.2条中的单据,卖方还应向买方提供以下单据,以便收款。
(1)第7.2条中所述的发货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复印件
(2)第7.3条中所述的,经证明的或已注明装运标记和发票号的保险单一式三份。
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所有信函应通过传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形式发送。
当一方要求对上述信函进行确认时,另一方应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应通过挂号信邮寄。
第九条开箱检验
9.1系统的开箱检验应由买方在设备系统到达买方地点后15天内,买卖双方共同进行检验。
买方将根据卖方提供的包装单据,核查设备系统的数量和外观是否破损。
卖方有权自费安排代表,参加买方地点的检验。
9.2如果部件发生遗失或受损,买卖双方应就地共同做好详细记录并签订证明书。
双方签订的检验证书和证明书均可被用作索赔有关遗失或受损部件时的正当证据。
9.3买方应最迟于开箱检验前一星期书面通知卖方,卖方代表应于一星期内自费到达安装地点。
9.4除非另行通知,如卖方代表未能在第9.3条规定的时限内到达开箱的安装地点,买方可自行开箱。
由此产生的检验证书可被用作更换或索赔有关遗失或受损部件时的正当证据。
9.5如果买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货到安装地九十天内开箱,买方要妥善保管货物,且仍保留对遗失或受损部件提出索赔的权利。
9.6如系统因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遗失或受损,卖方应尽快提供遗失或受损的设备系统的补充替代品,以便顺利完成合同系统的安装。
第十条安装
10.1系统设备的安装和初验测试由卖方负责,买方应指派足够合格的技术人员协助。
10.2安装和初验测试的技术程序应由卖方负责。
10.3买方应提供必要的安装条件。
10.4有关安装的履约日程表,见合同
10.5除第10.1条中提及的之外,在安装和初验测试过程中,卖方人员将向买方人员提供建议和督导并无保留地回答买方人员的问题,以提高买方人员技术水平。
10.6根据合同有关工作安排的要求,买方将为系统设备安装和测试提供协助人员。
10.7装机地点准备工作由买方完成。
第十一条测试和验收
11.1测试和验收分以下四步进行
(1)出厂验收
(2)初验
(3)试运行
(4)终验
11.1.1出厂验收由卖方进行,卖方在交付合同设备以前,向买方提供卖方出厂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
11.1.2初验
(1)为安装的一个组成步骤,初验测试在安装地实地进行。
卖方应在初验测试进行前一个星期向买方提交详细的测试计划,并取得买方的同意。
(2)初验测试应由买卖双方人员于两周内共同完成,初验测试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共同制定和签署初验测试证书。
记录初验测试的所有结果,证实各部件功能良好,系统的试运行准备已就绪。
在没有买卖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系统不得投入试运行。
如果初验测试未能通过,甲方有权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索赔。
11.1.3试运行
(1)在初验测试成功,初验证书签署后,系统可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应由买方进行。
卖方亦有权参加。
试运行应依据规定的步骤进行,试运行期限从系统进入试运行开始一百八十天(180)天止。
(3)试运行期间卖方应保证其工程师能随时向买方提供帮助。
试运行期间,卖方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如下:
(a)帮助、指导买方人员修正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错误。
而且,试运行期间,卖方还需负责系统正常运行。
(b)解决试运行中系统出现的问题。
(4)如果系统在180天期限后未能通过试运行,买卖双方同意将试运行再延期180天。
如果试运行再次失败,买方有权根据第14条提出索赔。
11.1.4终验
(1)如果上文提及的系统在六个月的试运行后,证明整个系统及各个设备都圆满通过了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卖方应于终验测试前的一个月,向买方提交详细的终验计划,并获取买方同意。
(2)终验通过后,买方应向卖方发放终验证书,以证实系统在圆满通过试运行和终验后已被验收。
终验证书应由买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进行会签。
如果终验测试未能通过,甲方有权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索赔。
11.2试运行和终验测试期间消耗的易耗品和备件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库存短缺,卖方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买方库存的易耗品和备件,但必须尽快补齐。
11.3如系统未通过试运行,买卖双方应共同制定和签署备忘录,列明悬而未决的问题,将采取的行动和日程表。
当试运行的问题被解决并被买方验收后,买方应发放终验证书。
第十二条培训和督导
12.1培训
12.1.1卖方应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提供人员培训。
12.1.2卖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受训人员理解并掌握操作、管理和维护卖方按本合同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的技术。
12.1.3技术培训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进行。
12.2督导
12.2.1督导包括:
(1)指导安装和测试期间的质量检查。
(2)安装和测试期间帮助和指导工作。
(3)安装、测试和试运行期间亲临现场,随时指导工作。
(4)签署初验证书和终验证书。
12.2.2卖方应委派有三年相关工作经验、合格、健康的指导人员进行督导。
12.2.3卖方督导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和交通费,已全部计入合同总价。
第十三条保修和技术支持
13.1卖方保证本合同的合同设备是值得信赖的、崭新的、质量最好的,并完全符合附合合同的技术规范。
13.2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及售后服务为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_____年。
13.3如有部件需返回卖方,买方应按照卖方建议的方法和地点将该部件返回。
卖方应承担保修期内,从买方到卖方工厂返回部件和卖方将修好或更换的部件返回买方地点的运保费。
卖方应在买方找出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部件后7天内将替代品以可靠的方式送达买方。
从开始安装,到保修期结束,损坏零部件坏的返修率不得超过3%,若超过此比率,每多坏4块板,卖方将免费提供1块新板。
返修件送修地址:
收货人:
邮政编码:
13.4保修期内,设备系统不应因卖方的原材料、制造工艺及设计的缺陷产生故障。
卖方对有缺陷的设备系统或有类似缺陷的设备系统应免费维修或更换。
卖方保证设备系统在买方发放终验证书后,设备将依照本合同中的技术要求运作。
卖方在保修期内,免费履行保修的责任。
13.5对于卖方授权买方改进的小缺陷,卖方应承担此项费用。
13.6保修期内,对于系统出现的问题首先应通过热线电话解决,如通过电话解决不了,则卖方人员到现场指导。
修复时限如下:
一级故障,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6小时内修复,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12小时内修复;二级故障,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12小时内修复,卖方办事处距离买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24小时内修复;三级故障、四级故障,48小时内修复(不分地区,时限包括路途等所有时间)。
故障等级分类如下:
a)一级,因故障造成的整个系统瘫痪,或严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最终用户造成了直接影响;
b)二级,因故障影响系统运行,并对最终用户造成了直接影响;
c)三级,因故障影响系统的效率,但对最终用户只有轻微影响,系统仍然可以运行。
d)四级,因软件升级,系统上一些功能未能实现。
对最终用户没有任何影响。
24小时热线电话:
办事处地址:
传真:
联系人:
13.7保修期内,如果因为设备的缺陷必须由卖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而不得不停止合同系统的操作,保修期应根据合同系统停止操作的时间相应延长。
更换或维修好的设备的保修期应为它被安装回原处后三个月,或原硬件保修期两者中的较长者。
13.8卖方保证,最少在年内,以优惠价提供硬件设备和维修备件,并在保修期后年内,为系统的扩展提供相同或相容的设备,以满足买方需要。
13.9卖方承诺对提供的软件进行长期免费维护(包括软件的升级和改进)。
如软件升级需要硬件配合的情况下,卖方应提供最优惠的硬件价格。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迟延交货违约金:
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除本合同第15条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买方在货款中扣除迟延交货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迟交货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2个月后卖方仍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
和返还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预付款的利息。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初验时间相应顺延。
14.2延迟初验违约金: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通过系统设备初步验收,除本合同第15条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初验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延迟初验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初验期限2个月后仍不能进行初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终验时间相应顺延。
14.3延迟终验违约金: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系统设备最终验收,除本合同第15条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终验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延迟终验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终验期限2个月后仍不能进行终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4.4系统设备主要性能和功能不能达标的违约金:
卖方对买方承诺系统设备各个性能和功能良好,符合买方技术规范要求。
如经测试系统设备有性能和功能指标与卖方承诺不一致则买方有权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对每一项性能指标,每推迟一个月达标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每增加一个月违约金率递增0.5%。
若此项违约金累计已达到合同总价的10%,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4.5如果发现由于卖方原因产生货物的外部视觉缺陷或数量不符,买方有权在货到目的地开箱九十天内,向卖方索赔,具体规定如下:
收到任何合法的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索赔后,卖方应在天内,免费更换质劣、补齐短缺的设备系统,保证不影响设备安装。
14.6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
在终验之后,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每迟延一次,则迟延提供服务的第1-8小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
每增加8个小时,违约金率递增1‰,并且卖方承诺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买方的损失。
14.7如果系统不能按合同的技术规范运行,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4.8如买方因客观原因迟付款,则交货、初验、终验期限相应顺延。
不因此而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4.9如因供方产品(含外购配套设备)质量问题导致需方经济损失则供方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其经济损失的违约金,对此项违约金金额超过本合同设备价总值的10%。
需方保留向供方退货的权利,并要求供方对需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完成本合同的时间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长短延期进行。
15.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内,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用挂号信邮寄由相关的主管当局签发的证书,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15.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的方式告知其他各方,并用航空挂号信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15.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一方应与其他各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3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十六条不侵权承诺
16.1卖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卖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知识产权由卖方拥有或由权利方授权卖方使用和经营,卖方负责向买方提供书面的知识产权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涉及本合同中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均由卖方负责。
16.2若卖方在本合同中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则卖方有义务:
16.2.1与第三方或第三方的代理人协商,获得第三方的授权。
16.2.2如果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第三方因此与买方发生纠纷的,由卖方负责解决并负担全部费用,向买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解决纠纷的所有支出,而且买方有权中止履行,直至解除合同。
如果买方因此被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卖方应全额赔偿买方的如下费用:
(1)买方为处理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罚金)、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以及判决书(仲裁书、行政处罚书、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应由买方支付给他方的精神或经济赔(补)偿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被确认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买方被负面报道或判令赔礼道歉导致买方商业信誉受损的,卖方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对买方予以赔偿:
在省内开设发行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20万元;在河南省外开设发行的以及全国性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的,卖方应向买方赔偿50万元。
16.2.3如果出现上述纠纷,由卖方或卖方授权人对第三方的纠纷、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对于卖方的最终决定买方可以不反对,但是卖方的最终决定不能侵犯买方利益。
16.3若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买方有权利:
16.3.1暂停与卖方的合作,待卖方与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人协商,获得使用第三方授权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果卖方无法获得相应授权,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6.3.2若卖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造成买方受到损失,卖方应当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并且买方有权解除与卖方的合作。
如果卖方对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不拥有知识产权或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提供虚假的授权许可,卖方即构成商业欺诈。
买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与卖方的一切合作关系,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6.4若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卖方有义务:
16.4.1为买方及其客户争得按当前方式继续使用系统的权利;。
16.4.2免费替换或修改系统以使其不再导致任何侵权,同时保证替换或修改过的系统至少应保持与原系统相当的功能;
16.4.3平息纠纷或为因买方继续使用系统导致的进一步索赔及诉讼进行辩护。
16.4.4如果此类补救不合理或不经济,买方可要求返还系统,并可要求卖方退还给买方购买款。
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进行赔偿。
16.5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知识产权不发生转移。
买方以及买方所有关联公司仅获得在河南省全省范围内无数量、时间限制的使用权利。
16.6若相关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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