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语10秋《民事诉讼法》阶段导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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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语10秋《民事诉讼法》阶段导学
北语10秋《民事诉讼法》阶段导学一(第一章到第五章)
本课程第一阶段学习的主要内容为前五章,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本阶段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从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法引入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民事纠纷是发生民事诉讼的前提。
通过本章的学习,知道纠纷的成因和特点,掌握民事纠纷的含义,能够将其与其他纠纷相区分;掌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途径和具体方法,掌握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特点。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民事纠纷,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纠纷。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主要有: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三)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有:
自决、和解、调解、仲裁及民事诉讼等。
其中,自决、和解属于自力救济,调解、仲裁属于社会救济。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等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三、本章学习重点
(一)民事纠纷的含义;
(二)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途径和具体方法;(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含义、特点。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和背景知识的介绍,虽然不涉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但却十分重要。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含义、地位与性质,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脉络,把握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并深刻理解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事诉讼法的地位
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程序法。
(四)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在奴隶社会,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分界,弹劾式诉讼是奴隶社会的主要诉讼模式。
奴隶没有进行诉讼的资格。
(五)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封建社会时期,民事诉讼当中渗入了大量的国家和宗教强权的因素。
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以纠问式诉讼为典型,刑讯逼供是合法的,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六)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主要实行辩论式的诉讼模式,当事人平等,主要采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七)当今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制度
当今西方各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
两者存在着诸多不同,但具有同质性。
(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至今,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但又有待进一步完善。
(九)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
(十)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正式生效,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十一)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
诉讼当事人不论国籍,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十二)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十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独立于民事实体法,但由于其关系密切,不可偏废。
(十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三者同属于程序法、基本法,因此具有很多相同之处。
但是由于三者所解决纠纷的性质不同,因而三者也存在不少差异。
(十五)民事诉讼法与破产法
破产法当中的破产程序规范从性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十六)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
公证法是一种以预防纠纷的发生以及便利纠纷的解决为目的的民事程序法,因此与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及其保全方面具有密切联系,法院可以依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十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
民事诉讼对于仲裁具有保障、实现和监督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也存在着密切联系。
三、本章学习重点
(一)民事诉讼法的含义、地位与性质;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这些理论大多十分抽象和复杂,不易把握。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本章介绍的重要概念的含义,以及本章介绍的基本理论各自的功能,并对这些基本理论的内容和相互关系有初步的把握。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以民事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创制与实施以及它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概述
民事诉讼法学需要有自己的基本理论体系,民事诉讼目的论、程序价值论、诉权论、诉与诉讼标的论、诉讼法律关系论等都应当包含在内,同时这还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三)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者设立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明确将能为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提供指导,也会给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出发点。
(四)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主要有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等。
(五)本书见解
现代民事诉讼的目的应该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私法秩序、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都是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所在。
(六)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能够满足法律主体需要的属性。
研究这个问题,对于立法、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学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
(七)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存在于多个方面,主要包括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
诉讼公正又可区分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八)民事诉讼程序诸价值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程序的诸价值之间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冲突。
我们应当树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的观念。
效益价值对于诉讼而言并不具有根本性,其应当从属于公正价值;但效益价值也具有促进公正的独立意义。
(九)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基本结构中各种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这种基本结构是指,在当事人进行请求和防御的基础上,由独立于当事人的法院进行审判。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论选取了当事人与法院作为要素,并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在诉讼中的关系划分为三个层面。
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当事人都居于主导地位的,构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反之,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法院都居于支配、指挥地位的,则构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十)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也存在局部的差异,集中反映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途径上。
这种差别,可以概括为对抗制与非对抗制的差别。
(十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解析及变革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应当归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而应当进行结构上的转换,这也就意味着诉讼模式的转换。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方向只能是当事人主义。
(十二)民事诉权的研究意义
国民为何可以诉讼?
国民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其性质和内容如何?
在何种要件下国民才能行使这种权利?
这就是民事诉权论要回答的问题。
(十三)民事诉权论的历史发展
民事诉权的学说相继有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宪法诉权说、诉权否认说、二元诉权说等。
(十四)我国的民事诉权论
我们认为,二元诉权论不失为值得肯定的诉权学说。
民事诉权是国民请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民事诉权包含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具体权能:
在程序方面,民事诉权的权能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在实体方面,民事诉权的权能为期待胜诉权。
(十五)诉的含义
诉是指原告针对特定被告而向法院提出的、审理其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十六)诉的构成要素
诉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独立的诉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研究诉的构成要素的意义在于为诉的特定化提供标准。
一般认为,诉的构成要素包括:
当事人(原告、被告)、诉讼标的与事实理由。
所谓诉讼标的,就是指诉讼请求或诉的声明,即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事实理由,也称为诉的理由、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既包括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也包括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的事实。
(十七)诉的种类
划分诉的种类的依据在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
据此可以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十八)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是指同一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解决。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从案件中分离出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来,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
(十九)反诉
所谓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为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在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二十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与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能够成为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有案件的实体事实、诉讼请求以及程序事项。
(二十二)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学将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原因,称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根据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与人的主观意志是否有联系,可以将其分为事件与行为两类。
其中,民事诉讼上的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行为是指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由民事诉讼法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有意识的活动。
三、本章学习重点
(一)本章介绍的重要概念的含义;
(二)本章介绍的基本理论各自的功能;(三)基本理论的内容和相互关系。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介绍。
在学习本章时,要把握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其与民事诉讼目的、价值、一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之间的关系,并深刻领会和牢固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处分权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
承认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有发动权以及继续、终结之权利的立法主义,被称为处分权主义。
国家干预主义,即不承认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享有处分权。
(二)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
诉讼审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实以及证据资料,均由当事人负责主张及收集提出之主义,称为辩论主义。
反之,由法院负责收集提出诉讼审理所需要的主要事实及证据资料的立法主义,称为职权探知主义。
(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上诉后,诉讼程序如何进行由当事人决定和主宰的立法主义,称为当事人进行主义。
反之,进行诉讼程序的主宰、指挥权在于法院的立法主义,称为职权进行主义。
(四)言词主义与书面主义
言词主义是指,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和法院以言词的方式来进行的诉讼指导原则。
反之,当事人与法院应当以书面方式来进行诉讼的,称为书面主义。
(五)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直接审理主义也称直接主义,是指做出裁判的法官应当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辩论、自行调查证据的指导原则。
而法官可以用他人审理的结果作为审判的基础,间接进行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则为间接审理主义。
(六)公开审理主义与不公开审理主义
公开审理主义是指,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仅应对当事人公开,还允许其他人自由进入法院旁听。
公开审理主义的对立面就是不公开审理主义,其在现代系作为公开审理主义的补充而存在。
(七)并行审理主义与连续审理主义
法官将已经受理的多数案件,并行在同一期日进行审理的方法,被称为并行审理主义。
法官将受理的多数案件,先集中时间和精力持续审理其中的一件,待该案终结后再办理另一件的方法,则被称为连续审理主义,又称集中审理主义。
(八)自由顺序主义与法定顺序主义
当事人从起诉到辩论终结这一期间,可以随时提出诉讼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并在时间及诉讼行为种类方面不受法律限制的原则,被称为自由顺序主义,又称随时提出主义。
与此相反,严格要求当事人,必须同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或严格规定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在时间上的前后顺序与阶段,违者将丧失提出的权利,这种原则被称为法定顺序主义。
(九)本人诉讼主义与律师诉讼主义
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可以自己出庭参加诉讼,自己做出诉讼行为的原则,称为本人诉讼主义。
当然,在这种原则下,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任律师代理诉讼。
(十)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
简单地说,凡是对于证据的判断,任由法院自由进行,这就是自由心证主义;法官必须按照法律对于证据方法和证明力的规定来判断事实真伪,这就是法定证据主义。
(十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体现民事诉讼规律,并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或重要阶段中起着指导作用的基础性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十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立法准则、行为指导与理念传播功能。
(十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很多并不能真正称得上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应当由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
(十四)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原则。
(十五)辩论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传统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与前述辩论主义的含义有很大差别,是空洞的、非原则的,应当对其进行重塑,赋予其与大陆法系辩论主义相同的含义,核心要求是当事人有责任主张事实和进行举证,并且法院受当事人这些诉讼活动的约束,其裁判的事实基础应当由当事人来提供。
(十六)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和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十七)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由前述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结合而成。
在我国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大障碍来自两方面:
法官不独立,证人不出庭。
(十八)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和诚实、善意。
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官的审判裁量权。
三、本章学习重点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意义;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目的、价值、一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之间的关系;(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对于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作了介绍。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把握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含义,以及它们同民事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其他具体制度、规范的关系,并能深刻掌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能够认识到它们各自的功能、缺陷及其改革。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的含义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的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有: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院调解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三)合议制度的含义
合议制度也被称为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四)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庭应当由三名以上且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由于不同的审级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任务有所不同,因此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级的不同而有差异。
(五)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须有审判长一名,主持对案件的审理。
合议庭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
合议庭的成员,不论是审判员还是陪审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
现行制度下,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决定与服从的关系。
(七)合议制与独任制
应当考虑将独任制作为民事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可以适用于所有一审民事案件;而重大疑难的一审案件以及二审、再审案件,适用合议制。
(八)合议制与陪审制
在我国,由于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形式只能是参加合议庭,因而陪审制与合议制的贯彻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陪审制的实行情况很不理想,应当进行改革。
(九)回避制度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和其他的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十)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与法定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在有法定事由时,应当回避。
(十一)回避的方式与程序
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原则上应当在开始审理时提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十二)回避制度的完善
应当对回避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扩大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事由,落实和完善回避的程序。
(十三)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与意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活动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也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
(十四)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公开审判首先应当是向当事人公开审理的程序和诉讼资料。
其次,公开审判要求向社会公开审理的程序以及诉讼资料。
(十五)公开审判的例外
从理论上说,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不应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十六)法院调解制度的含义与变迁
法院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
在我国,调解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十七)法院调解制度的内容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
调解在程序上相当灵活。
法院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
生效的调解协议的效力等同于确定的判决。
(十八)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行中的主要弊端在于强制调解现象的存在。
改革和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关键在于保证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实现。
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完善法院调解制度,应该说是完全可能的。
(十九)两审终审制度的含义与内容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二十)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
我国实现两审终审制,主要是从诉讼效益方面着眼,这是片面的,而且在实践中不仅达不到高效益的目的,也损害了诉讼公正的达成。
因此,应当在我国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
三、本章学习重点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含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法院调解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各自的功能、缺陷及其改革。
北语10秋《民事诉讼法》阶段导学二(第六章到第十一章)
本课程第一阶段学习的主要内容为第六章——第十一章,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本阶段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
第六章法院的民事主管与管辖
一、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对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以及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与分工制度的介绍。
在学习了本章以后,应当牢固掌握主管与管辖的含义、种类、确定标准等原理,并对我国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确立起来的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的具体制度有全面的了解。
二、本章学习的具体内容
(一)民事主管的含义
民事主管,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与权限,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民事主管的原则性标准
确定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范围的原则性标准是:
其一,主体标准;其二,内容标准。
这两个标准中,内容标准具有本质性。
(三)民事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关系
1.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管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在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不能对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
2.法院与行政机关的主管关系
行政机关对于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有权主管。
若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则不具有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起诉,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主管,当事人一般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若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为行政裁决,则为行政行为,就此提起的诉讼,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四)管辖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五)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维护国家主权。
(六)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原告起诉时的法律和事实情况为准;起诉时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此后这些法律和事实情况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七)管辖的分类
管辖的分类可以在立法与理论上进行。
在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管辖”下分三节共四类。
在理论上,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等。
(八)级别管辖的含义与标准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确定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诉讼标的数额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九)级别管辖制度的内容
除了法律规定由更高级别法院审理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一概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几类的一审民事案件:
1.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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