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4531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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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4531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规范第1部分总则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8-02-01实施
2008-01-04发布
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
管理与应用规范
第1部分:
总则
E-governmentPublicBasicDatabaseManagementandUsageSpecification
Part1:
GeneralPrinciples
DB42/T453.1—2008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ICS35.240
L67
1前言
DB42/T453《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规范》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3部分:
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4部分:
法律规章信息数据库
——第5部分:
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6部分:
宏观经济统计与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
本部分为DB42/T453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湖北省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湖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湖北全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冯翔、吴斌、傅红、杨建东、金鑫、唐胜群、张健、康玲。
2引言
为了规范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促使其在电子政务系统建设中推广应用。
使公共基础信息资源更好的发挥基础性保障作用,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依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相关国家标准,制定本标准。
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规范第1部分:
总则
21 范围
DB42/453的本部分规定了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与应用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湖北省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共建共享过程的项目规划和技术方案设计。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42/45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DB42/T362-2006湖北省电子政务术语
DB42/T451-2008湖北省电子政务权限管理及登录规范
DB42/T462-2008湖北省电子政务外网安全体系建设规范
23 术语和定义
DB42/T362-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DB42/453的本部分。
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HuBeiProvinceE-GovernmentPublicBasicDatabase
湖北省电子政务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是指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建设并进行动态管理维护,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在电子政务中发挥基础保障作用的数据库。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法律规章基础信息库、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宏观经济统计与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
数据库管理机构Databaseadministrativeinstitutions
承担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具体负责公共基础信息的数据采集、数据归档、数据动态更新、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库应用服务、访问权限控制等管理与维护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或单位。
数据提供机构DataProviderinstitutions
承担公共基础信息提供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也称为数据来源机构)。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可由一个或多个数据提供机构提供信息。
数据用户Dataconsumer
是指在电子政务活动中应用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部门或单位,以及利用政务网和互联网查询、共享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源的政府公务人员或社会公众。
数据接口Datainterface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与其他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共享、交换数据的格式。
数据库管理机构前置数据库PrepositionDatabaseofDatabaseAdministrationInstitution
接入电子政务网络,部署于数据库管理机构,用于同数据提供机构进行接收或反馈数据,以及用于接受数据用户提交的对公共基础信息进行更新、疑问、修正数据的数据库。
数据提供机构前置数据库PrepositionDatabaseofDataProviderInstitution
接入电子政务网络,部署于数据提供机构,用于提交更新数据或接收数据库管理机构反馈的疑问数据的数据库。
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库E-GovernmentcenterDatabase
存储于电子政务管理机构,供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共享公共基础信息的数据库。
WebServices
WebServices是一个自包含、自描述、模块化的应用系统,对外提供一套标准的数据接口类型,应用标准的互联网协议,实现与异构平台、异构类型的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与沟通。
24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及应用架构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及应用框架见图1。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电子政务门户
数据接口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
数据库管理机构
图1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及应用框架示意图
25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模型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模型见图2。
图2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模型示意图
数据提供机构职责
数据提供机构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数据库管理机构提供数据。
数据提供机构应安排专门的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提供与维护工作。
数据提供机构应设计、部署相应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提交任务。
数据提供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保证向数据库管理机构提供数据的效率和质量。
数据库管理机构职责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专业技术人员包括软件维护人员和硬件管理人员。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配置对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实施管理所必须的管理设施,包括运行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计算机、网络以及专用机房等。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针对数据库的管理和应用特点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加工、更新、维护等过程的管理与质量控制以及人员、设备、机房的管理措施。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设计、部署相应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的采集、加工、维护任务。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与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协同,向数据用户提供其应用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职责
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应依据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数据的交换服务、存储与备份维护、应用系统的维护、应用申请的审核以及应用的实施。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的部署原则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政务门户和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用。
满足政务网应用的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原则上只在省级电子政务平台部署。
除空间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库之外,市(州)电子政务平台不应重复建设其他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
满足互联网应用的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可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应用实际情况,按照电子政务总体设计的要求由数据库管理机构自行部署。
数据的交换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在数据提供机构、数据库管理机构、电子政务中心之间通过电子政务数据交换系统完成数据的交换。
数据提供机构与数据库管理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通过其部署在政务网上的数据提供机构前置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机构前置数据库实现。
数据的动态管理及维护
动态管理及维护包括数据更新、数据校准、疑问数据的反馈与纠正等活动。
数据提供机构应按照本标准其他部分相关内容的要求,实时或按照一定的周期向数据库管理机构提交更新数据。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实时对数据提供机构提交的更新数据进行处理,并及时更新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库。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与数据提供机构(用户)建立疑问数据的反馈与纠正机制,定期完成疑问数据的交换与纠正处理。
数据的存储及备份管理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存储与备份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基础信息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库的存储管理与备份实施;
——数据库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数据存储管理与备份实施。
26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安全管理
网络安全
网络安全涉及与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相关的部门或单位内部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和电子政务平台的安全管理。
数据提供机构、数据库管理机构、数据用户应提供相应的网络安全以及反病毒策略和条件,网络安全设计应符合DB42/T462-2008的规定。
用户及权限管理
用户及权限管理的要求应符合DB42/T451-2008的规定。
27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应用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应用管理模型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应用管理模型见图3。
图3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模型示意图
应用类型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用
湖北省电子政务活动的部门或单位、电子政务公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应使用公共基础信息:
——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应将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利用情况作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项目立项、审批、验收等审查的关键条件之一。
——数据用户在设计、开发、部署、使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使用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获取公共基础信息;
——电子政务公务人员在政务管理活动中应使用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查询(验证)公共基础信息。
电子政务门户应用
电子政务政府门户和政务门户应提供相应的栏目供公共基础信息数据用户访问公共基础信息资源。
应用指导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根据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的特点,并根据数据用户的实际需求提出应用的指导性意见。
应用方式
Web查询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系统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Web页面查询和WebServices验证服务等Web查询方式。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访问电子政务中心数据库应用系统或应用接口服务模块,查询、比对、验证数据,具体应用方式见图4。
图4 Web应用示意图
数据获取
数据获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WebServices数据获取服务。
数据获取可在省和市(州)两级电子政务平台同级或跨级进行,具体应用见图5。
应用方法
查询检索
数据用户利用Web查询页面和WebServices验证服务接口访问数据库的具体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管理及应用的规定。
数据获取
数据用户利用WebServices获取公共基础信息数据的具体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相关管理及应用的规定。
图5 数据获取应用示意图
应用批准流程
应用申请提交
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部门或单位在确定应用数据库的方式和技术方案后应向电子政务管理机构提交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申请,说明应用数据库的需求和方案。
应用申请审核
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对公共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部门或单位提交的应用申请予以审核,并做出审核意见后转交至数据库管理机构。
数据库管理机构对应用部门或单位提交的申请履行审核程序后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案,对于符合应用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应书面予以确认并通知电子政务管理机构;对于不符合应用条件的部门或单位可书面回复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应用实施
数据库管理机构应在应用申请批准后,按照申请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和技术支持,协助应用部门实施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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