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资料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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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资料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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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工程技术资料管理
1、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
3、施工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发并按规定移交,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
4、工程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有关签字人员也应有相应授权证明。
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7、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按有关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验收文件,报备案机关备案。
8、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工程部主管工程师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参与工程验收。
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本工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
工程部经理负责督促本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资料的监督和检查。
(2)总师办负责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工程部负责监督专业分包单位及时将施工技术资料完整、全面、准确的移交给总承包单位。
(3)甲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及时移交给工程施工单位整理归档。
(4)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按规定参与见证取样工作。
(5)总师办负责收集和汇总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资料整理归档为城建档案,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事宜。
(6)总师办、工程部共同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9、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2)对须勘察、设计单位参加的验收或签认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3)参加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并签字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应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监理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履行旁站监理责任。
(2)按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有效性检查,签认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3)在施工阶段对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完成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签认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工程测量放线、隐蔽工程验收检查以及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等工作。
(4)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和送验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5)提供合格、完整的监理资料;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1、施工单位职责
(1)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主要管理工作。
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材料、检(试)验等管理岗位责任制。
(2)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汇总、组卷;并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一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自存一套。
(4)负责见证取样的取样、封样、送检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2、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分类编号
12.1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12.1.1施工技术资料实行报验、报审制度,应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管理,并具备相应的资格。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先自检、后交接再验收的程序,加强过程控制。
12.1.2施工技术资料的报验、报审及验收、审批均应有时限性要求。
相关各方责任主体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报验、报审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相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12.1.3明确分包范围内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办法,包括套数、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
专业分包亦遵守本规定。
12.1.4每项工程含分包工程应按合同约定数量编制成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并自存一套。
12.1.5施工技术资料应以打印或印刷为主。
纸质载体幅面为A4,若手工书写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
12.2分类与编号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方案》执行。
13、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及要求
13.1基本内容
各大类施工技术资料由施工管理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和施工检测、试验资料组成,是记录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过程记录。
13.1.1施工管理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施工过程采取组织、技术、质量措施进行管理,实施过程控制,记录施工过程中组织、管理、监督实体形成情况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含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记录、材质证明文件、施工试验等内容。
13.1.2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施工各阶段工序质量进行确认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形成资料文件的统称。
主要包括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观感验收等内容。
13.1.3施工检测资料
是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施、设备质量、品质性能而采取第三方检验手段加以证明形成资料的统称。
主要包括各种性能检测报告等。
13.2施工管理资料
13.2.1工程概况表
本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子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建筑结构形式、安装设施设备等。
主要包括: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各方责任主体及负责人、建筑面积、主要结构类型、建筑层数、主要装饰情况、主要设备、设施情况等。
13.2.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本记录表开工时由施工单位如实填写,将有关文件原件附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检查。
并做出检查结论。
主要检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检查施工技术标准、标准计量准备工作;审查资质证书,完善总分包合同管理;对施工图、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等工作。
13.2.3设计变更文件
a.图纸会审记录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同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
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b.设计变更通知单
工程设计变更经任意一方提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任何单位未经设计变更,不得更改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明确,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不同工程使用同一变更,必须注明工程名称编号及复印件或抄件加盖公章,并由各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c.工程洽商记录
可以由任意一方提出,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
1)工程洽商记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
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2)设计单位如委托有关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13.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13.2.5技术交底记录
a.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四新”(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技术交底和设计变更技术交底。
主要内容应具体,达到施工规范、规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及措施。
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必要时附图示,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b.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把主要设计要求、施工措施以及重要事项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
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
c.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d.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应由专业工长对专业施工班组(或专业分包)进行交底。
e.“四新”技术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向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f.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应由项目技术部门根据变更要求,并结合具体施工步骤、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对专业工长进行交底。
13.2.6施工日志
13.2.7施工测量记录
施工测量记录是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确保建筑工程定位尺寸、标高、垂直度、位置和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的资料统称。
a.工程定位放线记录
1)施工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填写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2)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规划部门验线。
b.基槽验线记录
施工单位应根据主控轴线和基底平面图,检验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电梯井坑、垫层标高(高程)、基槽断面尺寸和坡度等,填写《基槽验线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c.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楼层平面放线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等,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平面放线后,填写《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d.楼层垂直度、标高抄测记录
楼层全高、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或+1.0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楼层全高、垂直度抄测内容包括本楼层和累计高度的垂直度测量。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楼层全高、标高、垂直度抄测后,报监理审核。
e.沉降观测记录
1)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2)测量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编制观测方案,配合施工单位设置沉降观测点,绘制沉降观测点布置图,定期进行沉降观测记录,并应附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和沉降观测技术报告。
13.2.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各种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材料相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应提供有关证明。
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应按类别、规格、品种、型号分别整理,使用合格证或复印件贴条按进场顺序贴好,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应按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见证取样,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装饰装修等。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
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进场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材料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检(试)验报告。
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a.钢筋(材)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及承重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
并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按规范要求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情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b.焊条(丝)和焊剂
有质量证明文件,与焊接形式所要求的品种、规格一致。
需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c.水泥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
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
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d.砖与砌块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注明与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相符的批量,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与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e.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1)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
屋面、地下室、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4)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省级以下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f.砂与碎(卵)石
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复试,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颗料级配、密度、含泥量、表面密度(容重)等。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用的砂、石,供应单位提供砂、石碱活性检验报告。
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g.外加剂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由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h.掺合料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i.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j.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测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
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②实际进场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③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④按规定须抽检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3)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以及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
4)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
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k.预拌混凝土(砂浆)
1)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正本)。
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开盘鉴定、浇灌申请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砂浆强度报告;抗渗试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现场)统计、评定记录。
l.装饰装修材料
主要包括抹灰、地面、门窗、吊顶、轻质隔墙(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2)应复试的材料(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岩、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3)建筑外窗应有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5)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有检测报告。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m.钢结构工程材料
钢结构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测报告、中文标志等。
按规定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有条件的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防火涂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n.木结构
木结构工程主要材料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p.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明等。
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材料必须有复试报告。
2)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
3)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4)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5)防火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q.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应进行开箱验收。
对质量有异议的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电缆桥架、线槽、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他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属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r.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主要设备、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进场后应进行验收。
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对于国家及山东省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关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
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测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鉴定证书等。
2)化学供水建(管)材必须提供质量检验部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还应由有关部门产品使用许可(备案)证。
3)保温、防腐、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s.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进场后应进行验收。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等、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阀门、自动排气阀门等与人防有关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各类板材、管材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t.电梯工程主要材料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电梯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u.智能建筑工程材料
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
进场应进行开箱验收。
13.2.9施工记录
施工记录包括通用施工记录和专用施工记录。
是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的各种检查、记录的统称。
a.地基处理
施工单位根据地基验槽的结果依据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地基处理,完工后填《地基处理记录》报请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复查。
强夯地基处理应对锤重、落距、夯击点布置及夯击次数做好记录。
其他人工地基处理记录,由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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