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网校怎么样中级会计重要知识点背诵干货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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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业网校怎么样中级会计重要知识点背诵干货版
中业网校怎么样中级会计重要知识点背诵(干货版)
知识点:
经济法
【考点】买卖合同
(四)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3、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依法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五)试用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4、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17年)某商场为促销健身器材,贴出告示,跑步机试用一个月,满意再付款,王某遂选定一款跑步机试用。
试用期满退回时,该商场要求王某支付使用费200元。
下列关于王某应否支付使用费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王某应当支付部分使用费,因为跑步机的磨损应当由王某和商场共同负担
B、王某不应当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对此未作约定
C、王某应当支付使用费,因其使用跑步机造成磨损
D、王某应当支付使用费,因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B
【解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
1、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包括期房买卖合同和现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4、解除权的行使
(1)买受人因以下原因无法取得房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受人因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6)迟延履行
①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5、商品房买卖中贷款合同的效力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3)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例题·多选题】(2010年)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后,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答案】BC
【解析】选项AB: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该合同可撤销(而非直接无效)。
选项C:
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要约,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撤销权人乙未行使撤销权,合同依然有效,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D:
该情形未在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内。
【考点】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
(二)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即除了法定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给付之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对于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例题·单选题】(2009年)李某为资助15岁的王某上学,与王某订立赠与合同,赠与王某10万元,并就该赠与合同办理了公证。
之后李某无正当理由,在交付给王某6万元后就表示不再赠与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应当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B、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王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该赠与合同效力未定
C、李某可向王某要求返还6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D、李某可不再给付王某4万元,因该赠与合同可撤销
【答案】A
【解析】选项ACD: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选项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有效。
【考点3】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概述
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3、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利息的确定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5)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4)利息支付期限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2、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例题·单选题】(2013年)陈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利息。
1年后,张某获知陈某经营个体企业获利,在陈某还款时要求其支付利息1800元,陈某表示反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应否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陈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B、陈某应按当地民间惯例支付利息
C、陈某无须支付利息
D、陈某应支付1800元利息
【答案】C
【解析】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17年)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
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选项AC: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选项BD:
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4】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概述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4、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例题·单选题】(2012年)李某与赵某口头约定,李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赵某,租期为1年,租金为每月100元,每月的第一天交付该月租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该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该租赁合同有效,租期为1年
D、该租赁合同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在6个月以上),而当事人仅作口头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考点5】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3、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6、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例题·判断题】(2012年)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向丙公司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甲、乙公司为此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未就设备的维修事项作特别约定,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部件磨损,需维修。
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 )
【答案】×
【解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知识点:
第一章 总论
一、财务报告目标
1、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外部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2、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二、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
是指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假定,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 包括: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1)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服务的特定对象,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空间范围。
(2)持续经营
(3)会计分期①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②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4)货币计量
三、会计基础
(一)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是本期已经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付,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二)收付实现制
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
五、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
1、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资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
(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2、资产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货币计量)
六、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
(一)负债的定义
根据负债的定义,负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
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
2、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
企业将在未来发生的承诺、签订的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负债。
(二)负债的确认条件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考点1】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方法和程序,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以提供经济信息和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管理活动。
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对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提示】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但货币并不是唯一的计量单位。
【考点2】财务报告目标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提示】财务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
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要是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首要出发点。
【提示】财务报告目标主流的两种观点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
在受托责任观下,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信息更多地强调可靠性,会计计量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在决策有用观下,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会计信息更多地强调相关性,如果采用其他计量属性能够提供更加相关信息的,会较多地采用除历史成本之外的其他计量属性。
【考点3】会计基本假设
会计基本假设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假定;也是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
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考点4】会计基础
【例题·单选题】为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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