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律师修订标准通用规范完整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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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抵抵押合同
抵押人:
签署地:
抵押合同
抵押人一: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抵押人二:
身份证件号码/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人三:
身份证号码/工商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上述抵押人统称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510000
传真:
电话:
乙方与(以下称“借款人”)于_年_月_日
签订编号为的《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乙方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人民币(大写)的借款,期限个月,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财产
(一)甲方愿意以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本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的财产(下称“抵押财产”)抵押给乙方,作为偿还主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产生的孳息、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财产损毁、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甲乙双方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及抵押登记机关对抵押财产的评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该抵押财产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四)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财产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盖章)
第2条抵押担保责任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3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主合同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抵押财产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曰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在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正本交乙方执管。
(二)抵押登记的事項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自登记亊项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三)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协助义务。
非因乙方原因致使抵押财产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妥前述抵押登记的,甲方应当按照被担保的主债权千分之一的标准,按日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抵押登记义务。
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无需甲方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合同项下债务直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1)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办理抵押财产的相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债权金额,保险期限应在主债权期限上另加六个月,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三)甲方授权乙方代为办理其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乙方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乙方有特别代理权,且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到乙方指定账户,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变更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于本合同订立之日(抵押财产续保的,则为续保完成之曰)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付乙方,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第七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财产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有权随时检查抵押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甲方应配合。
(二)抵押财产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三)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损害时,抵押效力及于抵押财产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财产全部价值,同时甲方有义务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在七日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财产或其他有效担保。
(四)抵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他项权利(抵押权)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施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六)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祖、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七)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哨;
2.抵押財产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甲方或借款人歇业、解敝、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交化);
(八)甲方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抵押权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实现抵押权:
1.主债务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淸偿1
2.借款人违反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3.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4.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组、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5.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下落不明的:
6.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借款权落空、改变借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成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或缺乏偿债意愿的行为等情况。
7.乙方依法可以处分抵押财产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在处分抵押财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然后按照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计算至清偿之日。
(三)甲方所获得的抵押财产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存单质押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抵押财产,以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四)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均不影响也不减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乙方均可依照本合同约定直接行使抵押权,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九条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査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
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第十一条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委托专业催收机构等方式对甲方进行催收。
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第十二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第十四条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函一经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甲方住所地址(以下简称“联系地址”)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己送达当亊人,甲方变更上述联系地址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乙方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通知或催收甲方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确认:
在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执行等事宜,乙方有权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乙方的公章、相关业务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八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声明并保证如下:
1.甲方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在签订本合同前己获得充分授权,如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的,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获得该项批准。
2.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前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3.无论甲方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包括但不限制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离、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或者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债务重组等,本合同始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朿力,也对甲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凡有法律约束力。
(二)甲方为自然人的,特別声明并保证如下:
1.甲方是具有完全独立民亊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订本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索。
2.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前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无论甲方是否发生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改变,本合同始终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甲方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包含住宅的,该住宅为甲方非唯一住宅。
(三)甲方淸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己经充分了解。
(五)抵押财产除甲方己向乙方披露的共有人外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抵押人承诺其对抵押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拥有完全处置权。
(六)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通物、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罝价款、维修费用、建设工程价款、国家税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己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七)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八)甲方提供本抵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第十九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各方当亊人签署后生效,乙方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甲方自然人的,签署合同的方式为当亊人签字。
本合同一式份。
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抵押财产登记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己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欲,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应甲方要求,乙方己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为授信协议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抵押财产淸单
抵押物名称
数量
所有权人
权属证书编号
处所
建筑面积(㎡)
抵押物评估/协商价值
备注
对以上财产,甲方保证是真实的,如因陈述不实,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乙方权利受损害的,甲方自愿对债务人在《借款抵押合同》(编号:
)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淸单为号《抵押合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抵押人(甲方)签章:
抵押权人(乙方)签章:
I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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