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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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资料
第1条释义7
1.1术语定义7
1.2其它术语8
第2条特许经营权9
2.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9
2.2特许经营期10
2.3特许经营期的延长11
第3条声明和条件10
3.1甲方的声明10
3.2乙方的声明12
3.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
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
第4条土地使用14
4.1土地使用权14
4.2土地使用的费用14
4.3对使用土地的限制14
第5条设计15
5.1设计要求15
5.2乙方修改设计的权利15
5.3乙方的责任16
第6条建设16
6.1乙方的主要义务16
6.2甲方的主要义务16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17
6.4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17
6.5进度报告17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7
6.7不可免除18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18
6.9对考古、地址及历史物品的保护18
第7条测试和完工19
7.1初步完工性能测试19
7.2试运行20
7.3竣工验收20
7.4开始商业运营21
7.5完工延误21
第8条运营与维护21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22
8.2污水处理范围22
8.3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23
8.4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23
8.5双方约定23
8.6污水处理服务24
8.7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25
8.8出水量不足的违约金25
8.9运营维护承包商25
8.10暂停服务26
第9条污水处理费的收取27
9.1收费标准26
9.2收费方式27
9.3服务费调整28
第10条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后续工程的衔接29
10.1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衔接29
10.2一二期工程之外的后续工程29
10.3优先权29
第11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水务BOT工程及设施的移交29
11.1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29
11.2移交范围28
11.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29
11.4备品备件30
11.5承包商保证的转让31
11.6技术转让31
11.7合同的转让或解除31
11.8人员29
11.9不动产移交31
11.10动产移交3432
11.12移交效力33
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34
12.1遵守适用法律34
12.2税收优惠34
12.3获得和保持批准34
12.3.1协助批准34
12.3.2将由甲方给予的批准35
12.4不干预35
第13条乙方的一般责任35
13.1股权转让的限制35
13.2劳动安全标准3634
13.4税金、关税及收费35
13.5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35
13.6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35
13.7遵守适用法律35
第14条保险35
第15条协议终止和违约补救36
15.1甲方的终止36
15.2乙方的终止37
15.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38
15.3.1终止意向通知38
15.3.2终止通知38
15.4甲方的权利38
15.4.1经营水务BOT工程设施的权利38
15.4.2甲方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的权利39
15.5终止的一般后果39
15.6终止后的补偿39
15.6.1乙方约事件导致的终止39
15.6.2甲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40
15.7终止后的移交程序39
15.8对责任的限制39
15.9继续有效41
第16条违约赔偿41
16.1赔偿41
16.2免责41
16.3减轻损失的措施41
16.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41
第17条协议的转让42
17.1甲方的转让42
17.2乙方的转让42
17.2.1不得转让资产或协议42
17.2.2为了贷款人利益的担保42
第18条争议的解决43
18.1协商43
18.2调解43
18.3司法途径42
18.4继续执行43
第19条其他条款43
19.1通知43
19.2不弃权44
19.3适用法律44
19.4协议文字44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省人民政府授权,由:
(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与
(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于2013年月日在中国(自治区)(县)签署本协议。
鉴于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该项目已于年月日获得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见附件5);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释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甲方
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代表部门或机构,本协议中指,本协议中也称为“甲方”。
乙方
在本协议签订时指公司,在本协议生效后,亦指其在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本协议中也称“乙方”。
项目公司
指根据适用法律在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公司。
项目
指以建设、运营和移交方式建设的污水处理BOT工程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一期为m3/d,二期m3/d,项目建设地点为。
协议
指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协议附件,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补充、修改及附件,上述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适用法律
指有关任何人、财产、交易或事件涉及的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办法、条例、通知、公告、指示、命令、法令或政府部门的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期
甲方和乙方签署本协议之日期。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建设期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期起至开始商业运营之日的期间。
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保底水量
指甲方承诺的自然月内日均污水基础供给量,是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核算基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支付的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或一方严重违约依照本协议或裁决终止协议从而乙方应移交水务BOT工程设施的日期。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一个月的首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天结束。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在项目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项目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
任何乙方违约事件应视为乙方违约,甲方违约事件应视为甲方违约。
违约利率
指违约同期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谨慎运营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环境污染
指项目设施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
出水采样点
指为环保部门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见附件2。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一期日均万立方米、二期日均万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见附件2。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
开始商业运日
指满足第7.4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1所列的批准文件。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牟平区污水处理厂规划预留地,满足乙方建设污水处理项目需要的场地。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3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其它术语
在本协议中:
(a)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d)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e)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f)“污水进水”指进水务BOT工程未经处理的水,“污水出水”指按本协议规定处理过的污水;
(g)“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设计、获得、施工、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h)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保养、修理和/或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i)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均须以实现合同的目的为解释原则。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的授予第三方,或自行经营本项目,以使乙方进行:
(a)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按本协议第4条规定使用项目土地;
(b)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通过合法经营取得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理收益,包含按本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c)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依法享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建设本项目的承包商。
在出水水质及综合服务费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甲方已选定MBR污水处理工艺,其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d)在满足本协议条件下,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选择以本项目的收费权、资产等进行抵押、质押等融资活动,并有选择融资的债权人和融资方式的权利。
(e)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2.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应为自正式商业营运日开始的第周年日,正式商业运营开始日按照本协议第7条约定执行。
乙方保证该项目正常运营的期限不低于年。
2.3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如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拟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应在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期限期满前6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甲方审查批准后,可以予以延期,延长的时间以自然年计。
具体延长时间双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议确定。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由于非乙方责任原因致使建设工程的实施延误;或
(b)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实现开始商业运营延误;或
(c)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中断和延误;或
(d)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受到实质性影响.
那么,特许经营期应予以相应顺延,以使乙方基本保持在若未发生该事件时的同样的经济地位,其利益不因事件的发生受到任何减损。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时:
甲方已获得政府就本项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全部必要的批准;
甲方作为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拥有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依法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分别在上述协议项下的义务;
甲方已取得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有权依法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项目建设场地。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a)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万美金),具有履行本协议、其他项目协议、建设合同、运营维护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力和能力;
(b)乙方将按照中国法律和项目公司章程的要求将注册资本金全部注资到位。
(c)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d)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投资股本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e)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本协议中规定的乙方所有权利和义务自动转移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履行本协议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乙方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f)履约保证金(函)
①签约后7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或履约保函。
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②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实施进度返还给乙方。
3.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a)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b)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c)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d)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e)甲方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如计划将本协议内的污水厂资产出让或抵押时,事前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且必须由政府提供其他抵押或担保以使资产的任何处置不影响特许经营权期限和行使。
并在出售或拍卖收益中,优先偿还乙方的投资。
(f)在乙方严重违约或遇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本项目进行临时接管。
(g)积极支持、配合乙方的建设、特许经营活动,保障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益。
3.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特许经营期独家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b)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c)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d)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4条土地使用
4.1土地使用权
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已获得污水处理厂建设场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供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无偿使用土地。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拥有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a)乙方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本项目土地。
(b)项目公司可以进入项目场地。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安排土地使用权和所有必要的乙方出入项目用地的权利自动延期。
项目用地规模由乙方按建设规模提出用地要求。
甲方预留远期用地,待远期建设需要时,项目公司另行申请,甲方办理划拨使用。
甲方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尽早促成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双方应在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15日内办理项目场地移交。
场地移交时甲方应保证场地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场地项目上的单位、居民等已动迁完毕;
(2)项目场地在移交时未设置任何抵押或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负担,且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3)具备建设施工所需给水、排水、电、道路、通讯等条件。
4.2土地使用的费用
项目使用土地的拆迁等工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责拆迁费用以及其他办理土地手续相关的税、费等。
4.3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包括并不限于以下目的:
(1)转让土地使用权;
(2)对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设定担保物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请求权;
(3)在土地上进行项目以外目的的建设施工,添加非用于项目的永久性建筑物;
(4)在土地上进行项目以外目的的营业行为。
第5条设计
5.1设计要求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聘请符合国家相关项目设计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国家其他规范、标准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甲方及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文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相关规范和要求见附件3)
5.2乙方修改设计的权利
在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和/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提议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
(a)将加快项目计划;
(b)降低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建设、运营或维护成本;
(c)提高本项目设施的质量,
前提是该等修改不应对项目公司达到水质标准的处理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修改提议之后七天内通知乙方是否批准其提议的修改。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对修改提议没有书面拒绝,上述提议的修改应视为被批准。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或视为被批准,乙方不得进行任何修改,并且应对甲方提出的问题和澄清的要求给予答复。
5.3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包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对项目的合法性组织相应的审批和批准,甲方予以配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条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乙方的责任应包括:
(a)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b)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c)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它要求,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d)按照适用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有关项目建设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f)在工程建设完成后,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的主要义务应包括:
(a)在特许经营期内协调和推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机构获得并维持批准;以及为了乙方完成建设项目及特许经营活动而创造良好的周边环境,协调处理好项目的相邻关系。
(b)在乙方要求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建设(含厂外污水泵站),并在污水管网配套工程完成时书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污水管网工程未按期完工的原因导致污水厂无法按时进水调试,则甲方在延误期内应按试运营价格支付污水处理费,延误期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后自动转入商业运营期。
(c)确保及时地并按第4条规定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使用这些场地和土地。
(d)甲方负责按乙方要求及时将永久性用电线路接到项目用地红线处。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乙方应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整个期间实行国家和行业管理所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持续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每一部分的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及主要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情况,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6.4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在下列项目计划规定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下述义务:
事项
进度日期
项目开工时间
签署本合同后75天内
项目完工及开始通水试运行
具备开工条件后10个月内
项目商业运营开始日期
完工后2个月内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上述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的。
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程供电中断。
(b)非乙方原因的情况下,建设工程发生延误;
(c)对乙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d)对甲方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6.4.2进度日期的延长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在上述第6.4.1条(a)至(d)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a)乙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七天之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
(c)乙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要求之后应及时给予乙方书面通知,如果给予延期则通知延长的时间,如果不给予延期则将此决定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天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甲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6.4.3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人民币5000元。
6.5进度报告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地详细说明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情况、距离其余的进度日期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进度和项目的质量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
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竣工日之后2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4份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4份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4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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