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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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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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电视剧行业分析报告
2016年8月
目录
一、行业概况4
1、行业所处生命周期4
2、行业上下游的关系4
(1)行业上游情况及其影响4
(2)行业下游情况及其影响5
3、行业壁垒5
(1)政策壁垒5
(2)发行壁垒6
(3)人才壁垒6
(4)资金壁垒7
二、行业监管7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7
(1)中宣部7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8
(3)文化部9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9
(1)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9
(2)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10
(3)电视剧内容审查11
(4)电视剧播出管理12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14
1、有利因素14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14
(2)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消费能力提升15
(3)新媒体的快速发展16
2、不利因素17
(1)资金瓶颈制约17
(2)侵权或网络盗版的冲击17
四、行业市场规模18
1、电视剧制作机构规模18
2、电视剧发行规模19
3、广播电视产业收入20
五、行业风险特征21
1、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21
2、审查和投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21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22
4、适销性风险23
5、盗版侵权的风险23
一、行业概况
1、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目前,我国经济正逐步进入经济结构转型、城镇化提升的阶段。
在国民经济保持稳步增长的过程中,社会消费结构将向教育、科技、文化、旅游等领域转移,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泛的市场需求。
电视剧行业作为文化传媒行业中的一个细分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因此,在经济萧条期间,电视剧行业相较传统制造业,受经济景气周期的影响较小。
电视剧这类大众化、廉价化消费产品,在经济低迷的时期仍能体现出较强的抗衰退性特征。
2、行业上下游的关系
(1)行业上游情况及其影响
电视剧行业的上游是剧集制作方,主要包括剧本创作、演职人员劳务、摄制耗材、道具、服装等相关用品的采购、以及专用设施、设备及场景的租赁等。
优秀的创作团队、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和主持人的参与,往往能够显著提升视频节目内容的整体质量和市场影响力。
社会制作机构可以通过签约合作等形式,获得创作团队、制片人、导演、编剧、演员和主持人等资源,进行资源整合,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服装、化妆、道具等也是节目内容不可缺少的要素,均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市场化充分,社会制作机构可以选择经验丰富、成本控制严格的合作者;专用设施、设备和场景的租赁市场主体众多,价格透明,社会制作机构主要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
(2)行业下游情况及其影响
电视剧行业的下游主要为电视台、新媒体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公司等。
电视台、网络新媒体是电视剧最主要的播出渠道和载体,来自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的电视剧播映权收入目前是电视剧制作企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电视剧行业和电视台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电视剧是电视台和新媒体播出和收视比重较大的电视节目,优质电视剧作品有助于提高电视台的收视率和新媒体的点播率,进而提高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另一方面,电视台和新媒体广告收入的增加会增加其对电视剧播映权的采购支出,从而推动电视剧制作企业加大电视剧制作投入,提高电视剧制作质量,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
3、行业壁垒
(1)政策壁垒
电视剧行业属于国家许可经营范围,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电视剧的制作、发行。
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对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引进、播出等都制定了一套严格且具体的规定加强对行业的行政管理。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是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国家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和监管政策,给新进入影视行业的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设立了较高的政策壁垒,保护了公司的现有业务和行业地位。
(2)发行壁垒
国内电视剧的销售渠道是电视台、新媒体公司和音像出版社等。
目前电视剧制作机构90%以上的收入都是通过向电视台销售实现的,电视台是电视剧的主要传播媒体。
电视剧发行市场是个特殊的市场,发行价格取决于电视台的购买需求、播出需求,电视剧制作公司对电视台的发行渠道合作关系的维护尤为重要。
中央及各省级电视台由于覆盖面及影响力均优于其他地方电视台,成为各制作机构积极争夺的客户资源。
因此,新成立的制作机构在短时间内是难以打开销售渠道的。
(3)人才壁垒
电视剧制作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较高,需要相关专业的人员和团队来进行电视剧的制作。
在电视剧拍摄前期阶段,需要经验丰富、能敏锐把握市场主题、注重电视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选题人员,精通创作、熟悉电视剧拍摄方式的专业编剧。
在拍摄及后期制作阶段,需要具备管理能力卓越的制片人、能综合各种创作元素的导演、表演功底深厚的演员以及技术专业的拍摄团队。
在发行阶段,也是产业链中极为关键的环节,需要大量经验丰富的专业发行人员是优秀电视剧制作公司不可缺少的人才。
电视剧行业的专业人才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培养完成,因此行业内优秀的专业人才一直处于稀缺状态。
这成为知名度较低、实力较弱、无力聘任优秀专业人才的制作机构的进入壁垒。
(4)资金壁垒
电视剧制作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电视剧投资制作的业务模式要求制作机构前期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剧本、导演、演员、剧组等费用。
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从电视剧制作开始至销售回款周期较长。
因此,对于资金实力不强、融资渠道欠缺的企业而言,电视剧行业的资金壁垒十分明显。
二、行业监管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1)中宣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简称中宣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的综合职能部门。
中宣部对电视剧、电影行业的监管体现在对电视剧题材、立意、导向等方面的管理。
其相关的职能包括:
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规划、部署全局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群众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我国电视剧、电影行业主管部门,其电视剧、电影相关的监管职能包括:
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地方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地文化广播影视事业的行业管理,并履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赋予的行政审批权等。
(3)文化部
文化部负责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音像制品的相关规定。
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国电视剧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1)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审核通过的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剧名、题材、体裁、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甲证”)两种。
乙证由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甲证资格。
甲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如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延期,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对于未持有甲证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在制作每部电视剧之前都必须申请取得所制作电视剧的乙证,乙证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以后制作新的电视剧须重新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乙证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3)电视剧内容审查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审查引进剧;审查由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的电视剧。
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4)电视剧播出管理
电视剧拍摄完毕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即进入发行和播出阶段,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由电视台经营,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指导、《电视剧管理规定》为基础,涵盖行业资质管理、行业业务标准审查、行业质量管理、产业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目前对本公司电视剧业务的开展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有利因素
(1)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近年来国家推出多项政策,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为电视剧行业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和有利的发展环境。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要重点发展影视制作等重点文化产业,影视制作业要提升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影视制作等领域;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等国际大型文化活动;落实税收政策,加大税收扶持力度,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
2010年3月,中宣部、银监会、证监会、广电总局等九部委出台《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对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多种贷款模式,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加强适合于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项目的筛选和储备,支持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2012年2月15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明确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转变文化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传播先进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中的积极作用。
同时倡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培育骨干文化企业;以政府采购、信贷支持、加强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2014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了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形成立体多样、融合发展的现代传播体系。
(2)经济高速发展,居民消费能力提升
2016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2011年-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4,551元增长至21,966元,年复合增长率约7%。
2015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比上年增长8.9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
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逐步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人民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随之增大,给影视剧等精神文化产品提供了广阔发展的空间。
(3)新媒体的快速发展
传统电视媒体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渠道,以电视机为终端的媒体。
新媒体是采用数字化技术、移动技术、网络技术等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手机、电脑、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客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节奏的加快,大量的年轻受众群体将目光投向了网络电视剧。
年轻电视剧受众群的消费需求呈现多元化、个性化,在观影类型的选择上不会单一的局限在某一类型电视剧中,而是更偏好于选择更自由、方便、广告时间更少的播放平台。
新媒体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扩宽了电视剧的受众的观影模式,壮大了电视剧的受众群体,也给中国电视剧市场带来了新的青春和活力,为中国的电视剧市场吸引了更多的受众群体。
2、不利因素
(1)资金瓶颈制约
影视剧制作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只有充足的资金投入才能保证这个行业的持续运营和快速发展。
结合我国现状,国内大部分影视剧制作机构存在资产规模小,轻资产运营的行业特性,由于缺乏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抵押物,并且股东资金实力有限较难获得第三方担保,导致企业在银行或低成本金融机构难获取债务融资,从而面临资金瓶颈制约。
(2)侵权或网络盗版的冲击
虽然政府和电视剧制作机构采取了多种措施对侵权或盗播电视剧进行打击,但仍难以完全消除上述现象。
侵权或盗播现象严重影响了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分流了部分电视台观众,造成了收视率下降。
侵权盗播现象还会引起音像制品机构和信息网络传播市场无法正常发展,导致电视剧制作企业来源于上述市场的收入较低,降低了电视剧制作企业的盈利水平。
四、行业市场规模
1、电视剧制作机构规模
电视剧是由获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持有相关许可的资质的影视机构进行制作生成,如: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等,并且事先还必须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截止至2015年,我国已有133家机构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质,8563家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整体看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合格机构数量比较稳定,保持在130多家左右。
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数则在连年增加,2010年至2015年的五年期间,有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由4057家增长至8563家,增速十分明显。
2、电视剧发行规模
2014年全国电视剧产量总体平稳,全年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共计429部15,983集,电视剧部数比2013年441部略有下降,电视剧集数相较2013年15,770集略有增长。
2014年以来,全国电视剧的制作量和播出量略有持续理性回落,而电视剧产业进入了提质升级期,市场逐步转为精品化。
我国电视剧产业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行业的优胜劣汰形势让资金实力弱、管理团队能力偏弱的小微电视剧制作企业逐步淘汰出局,同时,由于影视剧制作行业前景普遍看好,新进入者较多,市场竞争性提高。
2014年以来,电视台定制剧、自制剧大量出现,电视台纷纷从制作前端把握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定制自制的生产方式一方面扭转了电视台在选剧上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通过独有版权实现价值最大化,相应的行业竞争门槛也逐渐升高。
2015年,随着“一剧两星、每晚两集”政策的落地,各家卫视纷纷将有限的购剧资金精准投放到可控剧目上,如湖南卫视、江苏卫视、安徽卫视、山东卫视等一线卫视在未来几年的重点剧目均转型为自制剧和定制剧。
3、广播电视产业收入
2014年,广播电视产业实现稳步增长。
2014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达到4,226.27亿元,比2013年的3,734.88亿元增加了491.39亿元,同比增长13.16%,较2013年14.26%的增幅下降1.1%。
广播电视行业总收入增幅持续放缓,其主要原因:
一是受中国经济发展整体放缓的影响;二是由于各种新媒体、新业务对传统广播电视业务的挑战和冲击,作为广播电视主要收入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增幅明显收窄,二者的增幅分别为5.59%、4.46%,比2013年分别降低了3.6%和2.77%。
五、行业风险特征
1、产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目前,国家对具有意识形态特殊属性的影视行业的监督、管理较为严格,国家对电影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并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1997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国家从资格准入到内容审查,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监管贯穿于行业的整个业务流程之中,如果视频节目在制作、发行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将受到行业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及市场禁入。
2、审查和投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电视剧产品的制作、发行等环节均实行备案许可制度,作品的题材立项、拍摄内容等方面都要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通过审查是公司投拍剧目对外发行实现投资收益的前提,一旦作品未能通过审查,则制作单位的前期投资就无法收回亦无法形成利润。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截止至2015年我国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有133家,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有8563家(国家广电总局公布数据)。
在8000余家的机构中,部分实力雄厚的影视制作企业已具备了年产数百集的电视剧投资制作规模,且多数精品电视剧能够受到卫星频道的青睐在黄金时段播出,剧集产品畅销盈利能力较强;而大量小微型影视制作机构可能几年都难以实现一部电视剧的完整制作。
制作机构还为了保持并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掌控更多的行业资源,会进行更加激烈的市场争夺。
细分市场供求的不平衡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扩大企业之间的实力差距,中小规模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将被逐步淘汰出局,能够形成较大产能的大型电视剧制作机构将逐步成为电视剧制作市场的主导,市场竞争风险也因此增大。
4、适销性风险
影视剧作为一种文化产品,缺失客观质量检测标准,检验影视剧质量的方式主要为市场对作品的接受程度,体现为影视剧发行后的收视率或点击率。
市场的接受程度与观众的主观喜好与价值判断紧密相关,观众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自身偏好选择影视剧,并且观众自身的生活经验与自身偏好也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公司如无法及时、完全地把握观众的主观喜好与价值判断,可能造成公司制作完成的影视剧适销性达不到公司预期的风险。
5、盗版侵权的风险
影视剧行业的侵权盗版现象主要体现为盗版音像制品、网络侵权播放以及盗播电视剧。
由于生产盗版音像制品能牟取高额利润,且消费者能以低廉的价格、方便的渠道购买盗版产品,因此侵权盗版现象一直屡禁不止。
这影响了正版音像制品的销售,直接导致我国音像制品市场交易额大幅度下滑,音像制品市场几近萎缩,间接地减少了制作机构的音像制品版权收入。
而且,侵权盗版产品分流了电视剧观众,影响了电视剧尤其是精品剧的收视率,间接影响制作企业的播映权转让收入。
虽然国家已通过各种手段促使商家、观众提高版权意识,力图建设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影视行业的整体发展提供更好的机遇。
但侵权盗版行为很难杜绝,这对影视剧制作企业影视剧版权的销售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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