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程汇编1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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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汇编1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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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规程汇编1113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HR-AH-017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防护要求、《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等。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及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塑料焊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铁锤击物件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国家标准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分级及审批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5 《作业证》的审批权限
4.5.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副总经理审批。
4.5.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生产部安环主管审批,现场情况复杂的须经副总经理审批。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必须执行设备内作业安全制度、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安全制度的规定。
5.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方可动火作业。
5.3凡在处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5.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并与乙炔气瓶间接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类设备(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安全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1.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负责人办理。
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7.1.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1.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1.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1.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份,生产部、现场作业车间或部门、审批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2.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7.2.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2.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职责要求
8.1动火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部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8.2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8.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利。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8.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9、动火审批程序
9.1各车间、部门作为动火主体指派一名专职“监火人”(原则上由车间安全员担任),持有公司统一印制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本车间、部门区域内的安全动火管理工作。
9.2动火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措施。
9.3公司生产部安环主管补充安全措施并签字。
9.4监火人明确履行职责并签字。
9.5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9.6动火人签字,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9.7动火作业完毕后通知公司监火人签字确认灭绝火种后动火完毕。
10、固定动火区
在锅炉房以西公司北墙以南设立长13米宽5米的固定动火区并挂牌明示。
附:
动火作业许可证
附: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等级()编号:
17
申请动火车间或部门
动火负责人
施工作业单位
动火人
动火装置、设施部位
作业内容
动火监
护人
工种
相关单位动火监护人
工种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动火分
析结果
采样检测时间
采样点
可燃气体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动火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动火负责人确认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联的所有管线,加好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块。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砂,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
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5
距动火点30米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米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
动火点10米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6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明火或其他热源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9
现场配备消防水带()根,灭火器()个,铁锨()把。
10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液体的作业
11
其他补充措施
动火车间或部门意见:
签名:
危险涉及相关单位意见:
签名:
生产部安全主管审查意见:
签名:
生产部部长审查意见:
签名:
副总经理审批意见:
签名:
动火人签名:
完工验收
验收时间
年月日时分
监火人确认灭绝火种
签字
本证一式四联,审批人、生产部、动火车间或部门、动火人各一份火警电话:
119
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HR-AH-018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定义
受限空间
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或探入公司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3、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3.1安全隔绝
受限空间为设备时,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
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
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3.2清洗和置换
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对受限空间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相关有毒气体的安全浓度的要求。
每半小时检测一次。
3、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每半小时检测一次。
3.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3.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受限空间。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
4、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受限空间,不准留在受限空间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5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3、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安全电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5、受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7、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良好。
3.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受限空间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受限空间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3.7监护
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
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能随时与受限空间内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受限空间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职责要求
4.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监护人员的职责
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3、作业人员的职责
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外来施工由施工发包(管理)单位同施工单位共同办理。
3)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组织填写作业证上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确认,审查签字后,生产部安环主管终审审批方为有效。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须生产部长审批。
6)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班组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9)受限空间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附: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
附: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编号:
18
装置/单元名称
受限空间名称
原有介质
主要危险因素
作业单位及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内容
作业人员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采样分析数据
采样时间
氧含量
可燃气含量
有毒气体含量
分析工签名
主要安全措施
选项
确认人
1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2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3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带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
4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5
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
7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8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9
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0
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1
愿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防爆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或其他非防爆器材。
12
作业监护措施:
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脚架()。
13
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施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作业单位
意见:
签名:
车间(工段)
意见:
签名:
生产部安环主管审批意见(还需副生产部长审批请注明):
签名:
生产部长
审批意见:
签名:
作业人
签字:
本证一式四份,审批人、生产部、作业单位、作业人各一份。
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HR-AH-019
1、定义
1.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1.3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1.4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2、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2.1、高处作业的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1、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3.1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3.2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脚手架搭设时应避开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作业人员在脚手架上活动范围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等与带电导体的最短距离要大于安全距离(电压等级小于等于110V,安全距离为2m;220V,3m;330V,4m)。
5、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班组长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6、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8、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9、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高处安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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