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docx
- 文档编号:5236241
- 上传时间:2022-12-1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50KB
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docx
《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
附件2:
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
(中储粮直属企业)第()号
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
受托人(乙方):
(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
监管方:
(粮食局)
监管方:
(农发行)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14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2014年东北地区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4]254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东北3省及内蒙古自治区生霉粒超标玉米收购工作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粮电[2014]10号),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
经甲方、乙方和监管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
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4年生产的玉米。
二、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玉米必须为2014年生产的国产玉米,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具体质量标准按玉米国家标准(GB1353-2009)执行。
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非标准品玉米,必须烘晒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储存,不符合标准的玉米不得入库。
生霉粒超过5%的,不得作为国家临储玉米收购。
三、收购数量。
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扣除水分、杂质等超标部分后),并以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当地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的数量为准。
四、收购价格。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玉米。
此次临时存储玉米的挂牌收购价格为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对实际水分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玉米,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5%,并扣价0.15%作为烘干费;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和增扣价。
对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玉米,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
生霉粒含量超过2%不超过3%的,扣价1%;超过3%不超过4%的,扣价3%;超过4%不超过5%的,扣价6%。
五、委托收购时间。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限为2014年月日至2015年4月30日。
在规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适用期限外,乙方自行收购的玉米不计入按本合同收购的数量。
第二条收购价款、有关费用
一、收购价款。
乙方收购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所需资金(收购价款、收购费用、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费用),由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向农发行办理贷款,并根据玉米收购进度及时预付给乙方。
二、收购费用。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
三、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补助费用标准为3.5分/斤,由甲方按照国家下达的露天储粮设施搭建计划向农发行承贷,拨付至乙方包干使用。
四、保管费用。
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
第三条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数量由甲方和监管方共同进行验收,质量、等级由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由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验收不合格玉米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向甲方偿还。
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监管方与乙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第四条露天储粮设施搭建
乙方需要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满足临储玉米收购的,需提前向甲方申报露天储
粮搭建实施建议,待中储粮总公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
要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由甲方统一组织搭建。
第五条损耗损失处理
委托收购的玉米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玉米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管方,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和监管方协商一致,乙方于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启动收购前,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元。
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由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验收后又委托乙方保管的,应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减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合同各方权利
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共同做好启动前的空仓验收工作,并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的收购、集并、存储等工作,对所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甲方权利
乙方有违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二、乙方权利
乙方可就收购、集并、存储、库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甲方和监管方进行咨询。
三、监管方权利
(一)粮食局权利
对乙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农发行权利
对乙方收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各方义务
各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一、甲方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收购、集并、验收、存储等业务向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乙方有关咨询。
2、根据玉米收购情况及时向乙方分期预付收购所需贷款资金,并在收到国家拨付的保管费用补贴后及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
3、同监管方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二、乙方义务
1、收购开始前,乙方须按甲方和监管方要求妥善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格式统一的宣传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收购政策实施期限等信息,以方便农民售粮。
2、乙方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乙方给农民开具的发票(凭证)存根必须与检验检斤单保持一致。
同时,要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保存完整,以备甲方和监管方查验。
3、委托收购的玉米在验收、集并前,必须单独存放在甲方指定区域,并悬挂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专用标志。
严禁与其他年度生产、其他性质的玉米混仓存储。
不同等级的玉米必须分仓存储。
4、乙方在本合同受托承担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任务的同时,不得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承担收购任务。
5、乙方不得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或租(库)仓收购。
6、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的质价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须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玉米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代缴任何费用;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先收后转或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充抵国家临时存储玉米。
严禁收购进口玉米,发现疑似的进口玉米,要暂缓收购,迅速报告甲方,并请有关部门鉴别。
7、收购期间,乙方须按规定每5日向甲方和监管方同时报告委托收购玉米的入库进度,按照《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
统计月(年)报须经监管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按规定报送甲方。
8、乙方收购的玉米水分、杂质、不完善粒超标的,须按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进行降水、清杂、整理,达标后方可计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数量并入仓存储。
经甲方和监管方验收不合格的玉米,不计入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数量,自收购之日起退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库存,所发生的收购价款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退还已拨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款、收购费用、保管费、利息补贴等全部资金。
9、乙方收购的玉米需进行县内集并的,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
玉米收购结束,集并工作应基本完成。
10、在收购、集并过程中,乙方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委托收购玉米的库存管理工作,对玉米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在受托收购和存储期间,所收购和保管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发生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12、委托收购的玉米收购和集并入库后,乙方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管方的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13、乙方须对玉米收购、集并等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账、专用,保证收购资金安全,不得将收购价款和相关费用挪作他用。
14、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玉米,粮权属国务院,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或处分,不得以委托收购的玉米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储有委托收购玉米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
15、乙方同时为中央储备玉米代储库点的,须优先按甲方规定的数量、质量及有关要求收购中央储备玉米轮换用粮,确保轮换任务完成。
16、存储在乙方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销售或调拨出库时,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出库时间、数量等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出库。
17、乙方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收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8、乙方在启动收购前,必须进行并保留空仓验收影像资料。
三、监管方义务
(一)粮食局义务
1、对乙方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间的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行政监管,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2、对乙方上报甲方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3、同甲方、农发行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二)农发行义务
1、对乙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2、同甲方、粮食局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对乙方提出的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政策责任。
2、乙方在收购验收后同时受托保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的,须及时支付。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应自行承担玉米的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费用、保管费等全部费用补贴;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之前,甲方具有全部粮食的所有权。
(1)在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适用期外,擅自启动收购的;
(2)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任务的同时,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
(3)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的或租库(仓)收购的;
(4)违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质价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的;
(5)收购入库的玉米质量、年限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
(6)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政策适用期以外收购的玉米充抵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
(7)擅自处分或动用委托收购的玉米,或以委托收购玉米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8)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玉米的价款、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的;
(9)擅自挪用收购资金等款项的;
(10)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经济损失。
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的收购款、利息补贴等一切费用款项。
(1)未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统计凭证的;
(2)未按要求建立专账和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虚报、瞒报委托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的;
(3)委托收购的玉米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
(4)未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
(5)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玉米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的;
(6)对委托收购的玉米应特定化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而未进行特定化而造成损失的;
(7)发生不可抗力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法索赔的;
(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玉米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的;
(10)在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中出现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监管方违约责任
(一)粮食局违约责任
粮食局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粮食局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政策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未对乙方上报甲方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造成数量不实。
3、未会同甲方、农发行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及时验收的。
(二)农发行违约责任
农发行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农发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政策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义务。
2、未会同甲方、粮食局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及时验收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和监管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终止。
乙方同时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存储库点的,待玉米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后,经甲方和监管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确认,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存储库点的,在集并工作和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前,本合同关于仓储保管的约定仍然有效。
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贯彻落实,未经甲方和监管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中止合同履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三、合同变更。
合同条款需变更的,经甲、乙及监管方协商一致,可及时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解除。
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共同遵守,除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由甲方归属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监管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监管方(盖章):
监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二О一四年月日二О一四年月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玉米 委托 合同 地方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