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docx
- 文档编号:5236096
- 上传时间:2022-12-14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5.93KB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docx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典型案例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情介绍]2007年10月31日9时,辖区支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现场未能提供占道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执法队员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并对该行为展开调查。
后经调查查实,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依法对当事人陈××作出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证据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
[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程序]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号
备注
1
案件结案报告
2007.11.15
2
浙代罚没№×××
浙江省代收罚没款收据
2007.11.11
原件,内容略
3
某执(×)罚字[2007]第×××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11.10
4
送达回证
2007.11.10
5
某执(×)立字[2007]第×××号
立案审批表
2007.10.31
6
№0000×××
巡查记录
2007.10.31
7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2007.10.31
8
某执(×)改字[2007]第×××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007.10.31
9
现场照片
2007.10.31
整改照片
10
某执(×)询字[2007]第×××号
询问通知书
2007.10.31
1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007.10.31
12
现场照片
2007.10.31
案发照片
13
陈××身份证
2007.11.1
复印件,内容略
1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07.11.1
复印件,内容略
15
调查(询问)笔录
2007.11.1
16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07.11.1
17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2007.11.1
18
某执(×)告字[2007]第×××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2007.11.3
19
送达回证
2007.11.7
20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007.11.8
21
缴纳罚款委托书
2007.11.10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案件结案报告
当
事
人
名称
(姓名)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年龄
60周岁
工作单位
/
电话
2605×××
住址
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
邮编
313000
案由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发时间
2007年10月31日9时
行政处罚文书文号
某执(×)罚字
[2007]第×××号
送达时间
2007年11月10日
结案日期
2007年11月17日
案
件
简
要
情
况
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从2007年10月31日7时起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此行为于2007年10月31日9时被我们执法队员查获。
由于当事人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遂于2007年10月31日经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于2007年11月1日调查终结,证实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故本局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于2007年11月10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元。
执行
方式
√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执行
结果
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0日委托我局代向银行缴纳罚款,本局已在于2007年11月11日按当事人委托授权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800元。
结案
意见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故建议结案。
承办人:
柳××崔××2007年11月15日
审批
意见
同意结案。
支队负责人:
×××2007年11月15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执(×)罚字[2007]第×××号
当事人: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男,汉族,60周岁,身份证号为330501×××,住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邮编313000。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基本事实、确认违法的依据及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从2007年10月31日7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被查处时止,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800元。
2、 /
3、/
当事人应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对有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到中国建设银行某某市分行营业部(帐号:
10133064350024103500900225)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某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执法机关盖章)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执法机关盖章)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文书文号
某执(×)罚字[2007]第×××号
受送达人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送达时间
2007年11月10日10时06分
送达地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支队××大队办公室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章
陈××2007年11月10日10时06分
代收人签章
/
见证人签章
/
送达人签章
柳××崔××2007年11月10日10时06分
备注
/
注:
一、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委托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拒收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备注栏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备注栏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立案审批表
某执(×)立字[2007]第×××号
案件来源
巡查发现
案由
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案发地
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
当
事
人
个人
姓名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性别
男
职业
个体
身份证号
330501×××
家庭住址
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
邮编
313000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2605×××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住所
/
邮编
/
简要
违法
事实
及
立案
理由
2007年10月31日9时,我们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占用人行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占道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承办人:
柳××崔××2007年10月31日
案件
审核
部门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报支队领导审批。
×××2007年10月31日
支队
意见
同意立案查处。
×××2007年10月31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巡查记录
№0000×××
巡查时间
2007年10月31日9时00分至10时00分
巡查路段
某某市××路
巡查人员
柳××崔××蒋××赵××
巡查情况摘要
2007年10月31日9时,我们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
由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占道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故我们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
负
责
人
阅
示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以立案查处。
大队负责人签名:
×××
2007年10月31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
受理记录号
巡查记录№0000×××
立案案号
某执(×)立字[2007]第×××号
案由
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姓名
(单位名称)
陈××
(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性别
男
年龄
60周岁
地址
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
电话
2605×××
审批事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提请审批
的理由
及依据
2007年10月31日9时,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除违法占道物,提请审批。
承办人:
柳××崔××2007年10月31日
案审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报支队领导审批。
×××2007年10月31日
支队意见
同意。
×××2007年10月31日
局法规处
意见
局负责人
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档联)
某执(×)改字[2007]第×××号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经查你(单位)2007年10月31日9时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实施了下列行为:
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占用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07年10月31日17时前清除违法占道物,并接受复查。
□3、于年月日时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4、
签收人:
陈××2007年10月31日
与当事人关系:
/
联系电话:
2605×××
拒收理由:
/
备注:
/
执法人员:
柳××崔××(执法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
2662×××2007年10月31日
现场照片
(内容略)
拍摄内容
当事人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将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上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清除后的现场。
当事人确认
/
勘验(检查)人
柳××崔××
拍摄人
柳××
拍摄时间
2007年10月31日16时42分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案件材料粘贴专用纸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询问通知书(存根)
某执(×)询字[2007]第×××号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你(单位)2007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上实施了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的行为。
为加强城市管理,请你(单位)于2007年11月1日9时00分,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审批文件及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等资料,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支队××大队(地址:
××路××号)接受询问,特此通知。
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样式
签收人:
陈××2007年10月31日联系电话:
2605×××
与当事人的关系:
/
执法人员:
黄××张××2007年10月31日(执法机关盖章)
备注: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时间:
2007年10月31日9时00分至9时25分
勘验(检查)地点:
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
勘验(检查)人:
柳××执法证号:
××××
崔××执法证号:
××××
记录人:
柳××执法证号:
××××
当事人: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男,身份证号码为330501×××,住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联系电话为2605×××。
现场见证人:
/
告知:
我们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依法进行勘察(检查),请你配合。
经过现场勘察(检查),事项及结果记录如下:
1、2007年10月31日9时,我们巡查至某某市××路855号某市××汤包店,发现该店门前人行道上有占道行为。
2、占道情况:
占用门前人行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占用人行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3、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陈××口述其占道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4、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并依法制发《询问通知书》(某执(×)询字[2007]第×××号)。
上述勘察(检查)笔录内容,记录属实。
(以下空白)
被检当事人签名:
陈××2007年10月31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
现场见证人签名:
/
勘验(检查)人签名:
柳××崔××2007年10月31日
记录人签名:
柳××2007年10月31日
现场照片
(内容略)
拍摄内容
当事人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在2007年10月31日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的现场。
当事人确认
以上内容,情况属实。
陈××2007年11月1日
勘验(检查)人
柳××崔××
拍摄人
柳××
拍摄时间
2007年10月31日9时02分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2007年11月1日13时30分至14时00分
地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支队××大队办公室
调查(询问)人:
柳××执法证号:
××××
崔××执法证号:
××××
记录人:
柳××执法证号:
××××
被调查(询问)人姓名:
陈××性别:
男年龄:
60周岁民族:
汉
籍贯:
浙江某市政治面貌:
群众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身份证号:
330501×××电话:
2605×××
工作单位或住址:
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
告知:
我们是(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的执法人员(出示证件)。
在接受调查(询问)之前,你有申请我们回避的权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
答:
我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
问:
你知道今天为何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
答:
知道,是为了2007年10月31日上午我在自己店门口人行道上占道放置桌椅、煤炉等物品经营汤包一事。
问:
你占用人行道的具体地点在哪里?
答:
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上,也就是我开的汤包店门前人行道上。
问:
你开汤包店是否已经办理了营业执照?
答:
已经办理好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问:
请你介绍一下该汤包店的基本情况
答:
该汤包店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某市××汤包店,经营者是我,经营场所为某某市××路855号,主要经营干式点心(汤包)服务。
问:
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在该房屋门前人行道进行占道?
答:
我是从2007年10月31日早上7时开始占用人行道的。
问:
你在该房屋门前占用人行道的面积有多少平方米?
以上笔录内容已看过,记录属实。
陈××2007.11.1第1页(共2页)
答:
占用人行道的面积有(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问:
你为什么要占用该房屋门前人行道?
答:
主要是我的店里面比较小,顾客坐在里面吃感觉比较热,另外就是放在外面的话生意好一些,所以就占用人行道了。
问:
你在该房屋门前占用人行道是否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答:
没有,你们昨天现场已经问过我了。
问:
这种占道的行为以前是否被我们执法队员教育纠正过?
答:
已经多次口头教育并纠正过了。
问:
经过我们执法局教育纠正过后为何还要继续占用人行道?
答:
主要是为了多赚点钱,自己也存在一些侥幸心理。
问:
我们执法队员昨天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你是否已经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答:
我已经店外放置的东西全部清理干净了。
问:
以上笔录共二页,请看一下,是否还有什么需要补充?
答:
有,我已经按规定进行改正,希望能够考虑从轻处理,以后我一定服从管理。
问:
其它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吗?
答:
没有了。
问:
以上笔录共二页,如无异议,请签名确认。
答:
好的。
以上笔录内容共二页已看过,记录属实。
被调查人:
陈××2007年11月1日
调查人:
柳××崔××2007年11月1日
记录人:
柳××2007年11月1日
(以下空白)
第2页(共2页)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发经过:
2007年10月31日9时,我们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占用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经营汤包。
由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占道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故我们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
回支队后经领导同意,我们于2007年10月31日对其占道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情况:
2007年11月1日13时30分,当事人携相关材料前来我支队就上述占道行为接受调查。
我们根据询问内容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男,汉族,60周岁,身份证号码为330501×××,住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邮编313000,联系电话为2605×××。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从2007年10月31日7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被查处时止,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处罚意见:
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成立,虽能按某执(×)改字[2007]第×××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但其此类行为曾被执法队员多次教育纠正,故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800元。
承办人签名:
柳××崔××
2007年11月1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
立案案号
某执(×)立字〔2007〕第×××号
案由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当事人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
地点
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
具体违法
事实
当事人未经某某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从2007年10月31日7时起至2007年10月31日被查处时止,擅自占用某某市××路855号房屋门前人行道摆放煤炉、桌椅等物品用于经营汤包,占道面积为(长2米×宽1.5米)3平方米。
适用法律
条款
违反条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条款: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拟告知的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800元。
承办人
柳××崔××2007年11月1日
支队综合办
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报支队领导审批。
签名:
×××2007年11月1日
支队意见
同意。
签名:
×××2007年11月1日
局法规处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局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书(存根)
某执(×)告字[2007]第×××号
当事人:
陈××(系某市××汤包店经营者),男,汉族,60周岁,身份证号码为330501×××,住某某市区××镇××街建设路8号,邮编313000,联系电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典型 案例 某市 汤包 经营者 擅自 占用 城市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