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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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doc
关于2017年新北区IPO、“新三板”
及后备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常开委[2017]1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实施细则》(常新经发[2017]20号),相关奖励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具体申报要求见《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实施细则》(常新经发[2017]20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每月5日前向园区、镇、街道进行申报,由园区、镇、街道汇总后报至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请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奖励申报工作。
联系人:
张旭博,联系电话:
85127821.
附件1:
园区、镇、街道申报受理联系人
附件2:
《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实施细则》
新北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9月14日
附件1:
园区、镇、街道申报受理联系人
序号
园区、镇、街道
联系人
联系方式
1
春江镇
邹梅一
2
孟河镇
郑延山
3
新桥镇
丁国平
4
薛家镇
张召丽
5
罗溪镇
金军
6
西夏墅镇
邱燕峰
7
奔牛镇
孙伟忠
8
河海街道
高鹏
9
三井街道
黄洁
10
龙虎塘街道
韩雯
11
创意产业基地
庄之
附件2:
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的实施细则
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意见(修订)》(常开委[2017]14号)精神,现就落实区内企业股改、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开展资本运作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范围
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并购重组的企业。
二、申报流程
奖励专项资金由区经发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由区经发局牵头组织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区经发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
区经发局、财政局对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经发局、财政局以文件形式下达奖励款项。
三、股改奖励申请
(一)奖励标准
企业为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完成股改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由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
(二)申报材料
1.企业股改奖励审核表(附件1);
2.企业股改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新设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4。
承诺函(附件12).
四、IPO奖励申请
(一)奖励标准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IPO的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并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证监会审核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高管团队及上市有功人员);成功首发上市的,区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2.企业上市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的,若2年内投入占募集资金的50%、60%和100%,分别奖励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
3.企业境外上市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中奖励标准第1条在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后一次性兑现。
4.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到本区的,或者区外上市公司总部搬迁至区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境内上市申报并正式受理奖励
(1)企业IPO奖励审核表(附件2);
(2)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主要股东股权托管减持承诺函(附件11);
(5)承诺函(附件12)。
2.境内上市通过审核奖励
(1)企业IPO奖励审核表(附件2);
(2)证监会关于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诺函(附件12)。
3。
境内成功首发上市奖励
(1)企业IPO奖励审核表(附件2);
(2)同意企业挂牌确认函、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和股份登记确认书等复印件;
(3)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诺函(附件12).
4。
企业境外上市奖励
(1)企业IPO奖励审核表(附件2);
(2)境外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6)承诺函(附件12)。
5。
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奖励
(1)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奖励申请表
(附件3);
(2)由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市募集资金2年内(自挂牌之日起计算)投资区内(在区内实施募投项目、兼并重组区内企业)资金的审计报告;
(3)募投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诺函(附件12)。
6.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奖励(含“借壳”上市)
(1)上市(挂牌)企业总部搬迁奖励审核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变更前后的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4)证监会或境外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
(5)主要股东股权托管减持承诺函(附件11);
(6)承诺函(附件12)。
五、“新三板”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自挂牌当年起3年内,以挂牌前一年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其所缴纳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企业奖励。
2。
在“新三板”挂牌的后备企业,通过“新三板”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3.企业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取得“新三板”挂牌企业控制权并将该企业迁至区内的,以及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至区内的,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部分奖励
(1)“新三板"挂牌企业企业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件5);
(2)申请年度和上年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证明材料(经相关税务部门鉴证);
(3)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诺函(附件12)。
2。
“新三板"备案确认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审核表(附件6);
(2)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诺函(附件12)。
3。
“新三板”挂牌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审核表(附件6);
(2)同意企业挂牌确认函、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和股份登记确认书等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承诺函(附件12).
4.“新三板”挂牌企业搬迁奖励(含资产重组)
(1)上市(挂牌)企业总部搬迁奖励审核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变更前后的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4)国家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
(5)承诺函(附件12)。
六、企业持续开展资本运作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成功实现再融资,且两年内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筹资1亿元以内的,区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筹资1亿元以上的,区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2.“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实现融资且两年内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由区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融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将其迁入区内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发生并购金额的1%给予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被并购重组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或项目建设的,或区内企业争取区外母公司(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的,由区财政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区内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5.区内企业被上市挂牌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6.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2017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高管及金融、财务、法律等关键人才且年薪30万元以上的,自聘用年度起3年内,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奖励。
(2017至2019年期间,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不超过10人)
(二)申报材料
1.上市公司再融资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奖励
(1)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3)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年内(自再融资资金正式到账之日起计算)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项目的资金审计报告;
(4)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承诺函(附件12)。
2.“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投入区内项目建设的奖励
(1)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区内的奖励申请表(附件3);
(2)募集资金金额的证明文件;
(3)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两年内(自融资资金正式到账之日起计算)募集资金投资于区内项目的资金审计报告;
(4)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承诺函(附件12)。
3。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迁入区内的奖励
(1)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并购重组区外企业并迁入区内奖励申请表(附件7);
(2)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3)收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被收购方营业执照变更前后副本复印件;
(4)收购合同复印件;
(5)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6)承诺函(附件12)。
4。
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的奖励
(1)区外上市挂牌企业将募集资金投入到区内的奖励申请表(附件8);
(2)区外上市挂牌企业与区内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股权关系证明文件;
(3)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证明文件;
(4)项目的立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审批手续或其他证明文件;
(5)具有证券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6)承诺函(附件12)。
5。
并购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所税奖励
(1)企业并购重组个所税奖励申请表(附件9);
(2)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自然人股东股权证明文件;
(4)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
(5)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个所税完税证明(经相关税务部门鉴证);
(6)承诺函(附件12).
6。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高管及关键人才个所税奖励
(1)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高管及关键人才个所税奖励申请表(附件10);
(2)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引进的高管及关键人才劳动合同复印件;
(5)高管及关键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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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 企业 加快 利用 资本市场 实现 转型 发展 若干政策 意见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