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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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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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一般要求
1.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1.3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1.4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1.5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6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7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1.8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1.9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
1.10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
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11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
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0~600,且不得小于30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1.12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1.13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
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14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15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m)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m)
1.0
1.5
2.0
4.0
6.0
1.16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7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使用编结的钢丝绳,其编结部分在运行中不得通过卷筒和滑轮。
1.18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
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
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
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10以下
10~20
21~26
28~36
36~40
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
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1.19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
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1.20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
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下表表根数时应予报废。
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报废标准按表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采用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规格
6×19+1
6×37+1
6×61+1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6岁以下
12
6
22
11
36
18
6~7
14
7
26
13
38
19
7以上
16
8
30
15
40
20
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
1.21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1表面有裂纹破口;
1.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1.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1.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1.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1.22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1.23使用二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100度,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1.24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1.25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
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2 起重桅杆
2.1组装桅杆应用芒刺对孔。
高空拧紧和拆卸螺丝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2.2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
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2.3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
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2.4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和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2.5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木,并应采用木块楔紧缝隙。
2.6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应按照起重机性能经过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0~450之间,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2.7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
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2.8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离开支承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2.9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各地锚的牢固程度。
各缆风绳都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2.10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
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2.11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
移动时,主杆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
2.12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7米。
2.13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1/5;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为桅杆高度的1/20~1/15。
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3 履带式起重机
3.1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0,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3.2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2.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2.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3.2.4各连接件无松动
3.3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上。
同机操作人员互相联系好后方可启动。
3.4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3.5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0。
3.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3.7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3.8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
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
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3.9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3.10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栓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3.11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
3.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
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3.13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0~60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
3.14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
每行驶500~1000m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
3.15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
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
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
3.16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50;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4 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
4.1轮胎式、汽车式起重机禁止吊物行驶。
工作完毕起腿、回转臂杆不得同时进行。
4.2汽车式起重机行驶时,应将臂杆放在支架上,吊钩挂在保险杠的挂钩上,并将钢丝绳拉紧。
4.3汽车式全液压起重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3.1作业前应将地面处理平坦放好支腿,调平机架。
支腿未完全伸出时,禁止作业。
4.3.2有负荷时,严禁伸缩臂杆。
接近满负荷时,应检查臂杆的挠度。
回转不得急速和紧急制动,起落臂杆应缓慢。
4.3.3操作时,应锁住离合器操纵杆,防止离合器突然松开。
4.4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4.4.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4.4.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4.4各连接件无松动;
4.4.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4.5起重机启动前,应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手制动器应锁死,并应按规定启动内燃机。
启动后,应怠速运转,检查各仪表指示值,运转正常后接合液压泵,待压力达到规定值,油温超过300C时,方可开始作业。
4.6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调整。
4.8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4.9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
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4.10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4.11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4.12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
4.13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
4.14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
4.15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
4.16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
4.17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4.18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4.19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4.20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
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
4.21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
行驶时水温应在80~900C范围内,水温未达到800C时,不得高速行驶。
4.22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
4.23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5塔式起重机
5.1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5.1.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5.1.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5.1.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1.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5.1.6供电电缆无破损。
5.2作业前,应将轨钳提起,清除轨道上障碍物,拧好夹板螺丝。
5.3作业时,应将驾驶室窗子打开,注意指挥信号。
冬季驾驶室内取暖,应有防火、防触电措施。
5.4多机作业,应注意保持各机操作距离。
各机吊钩上所悬挂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5.5起重机行走到接近轨道限位开关时,应提前减速停车。
没有限位开关的吊钩,其上止点距离臂杆顶端必须大于1米。
5.6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
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5.7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8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5.9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挡操作。
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5.10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5.11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
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
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5.12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
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13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5.14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5.15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5.16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断电源。
如吊钩上挂有重物,应稍松稍紧反复使用制动器,使重物缓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带。
5.17采用涡流制动调速系统的起重机,不得长时间使用低速挡或慢就位速度作业。
5.18作业中如遇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5.19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纵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
5.20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
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5.21作业完毕后,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5.22停机时,应将每个控制器拨回零位,依次断开各开关,关闭操纵室门窗,下机后,应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固定,断开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5.23在寒冷季节,对停用起重机的电动机、电器柜、变阻器箱、制动器等,应严密遮盖。
5.24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5.25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25.1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5.25.2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5.25.3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坚固螺栓。
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5.25.4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旋转。
5.26履带塔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5.26.1地面必须平坦、坚实,操作前左右履带板应全部伸出。
5.26.2竖立塔身应缓慢,履带前面要加铁楔垫实。
当塔身竖到90度时,防后倾装置应松动,塔身不得与防后倾装置相碰。
5.26.3严禁有负荷时行走,空车行走时塔身应稍向前倾,行驶中不得转弯及旋转上体。
5.26.4作业结束后,应将塔身放下,并将旋转机构锁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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